百貨公司為什麼不能轉讓其出資
⑴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能否轉讓其出資
根據法律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可以全部轉讓或部分轉讓。我國公司專法規屬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同時也規定了股東不可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其出資,但經全體股東的過半數同意方可。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出資可以轉讓,但必須受到嚴格的限制,之所以如此,這是因為有限責任公司重視股東之間的聯系,具有人合公司的因素,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可以自由轉讓出資是不相同的。公司法通常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經全體股東過半數的同意,不得將自己出資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轉讓給他人,不同意轉讓的,應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否則,視為同意。
⑵ 遇到的法律問題: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股東將他們的出資全部轉讓給一個股東,由其獨立經營該公司,該轉讓是否
甲可以將其股權轉讓給A,但需經過其他股東的過半數同意。
甲可以將其股權轉內讓給A,無需經其他股東容的3/2以上同意。 我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 【股權轉讓】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小股東權益保護網
⑶ 轉讓其出資是不是就是轉讓股權
如果公司已經成立,則轉讓出資可以認為就是轉讓股權,當然有些公司的股東投資內額與注冊資本會有容一些不同,因此,最好還是要看合同條款。但無論是轉讓出資或是股權,其法律後果是相同的。如果公司未成立,則轉讓出資,僅是轉讓一種合同權利,或者對股權的期待權。
⑷ 為什麼說《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依法轉讓非貨幣財產作為出資,而《合夥企業法》卻沒有上述規定
《合夥企業法》規定可以其他財產權利出資,
其中包括非貨幣資產。
⑸ 所有股東一分錢不認繳,公司可對外轉讓股份嗎
您好,您的問題屬於《公司法》范疇。
根據公司法第第二十八條規定:專"股東應當按期足屬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公司股東出資有一定的時間期限,如果時間期限沒有到,不能算違約。
如果在規定的出資期限之後,股東仍不繳納認繳出資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八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雖然股東沒有出資,但是公司不能代為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股東超過出資期限仍然沒有出資,公司可以通過股東會議解除其股東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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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公司不幹了,能不能轉讓怎麼運作
公司不幹了 可以轉讓
如何轉讓呢?以下是轉讓公司的流程:
股東轉讓出資作為公司運營中的重大事項,直接關繫到大多數股東、公司本身和市場交易相對人 (即其他市場主體,如其他公司、團體、個人)的利益,因此,各國法律對股東出資轉讓程序都做了嚴格的規定。根據我國《公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一般要經過以下程序:
1.股東會討論表決
欲轉讓出資的股東向公司董事會提出轉讓出資的中請,由董事會提交股東會討論表決。這主要是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規定,因為,股東之間轉讓出資無須經過股東會表決。另外,股東在向公司董事會提出轉讓出資的申請之前,往往已同其他股東或股東以外的人達成轉讓出資的意向。
2.資產評估
轉讓出資中對涉及的國有資產和土地使用權、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進行資產評估。國家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國務院1991年11月發布了《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該《辦法》第3條規定,「國家資產佔有單位(以下簡稱古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一)資產拍賣、轉讓;(二)企業兼並、出售、聯營、股份經營…」所似,股東轉讓的出資如果是國有股部分或因公司:購並使國有股發生轉讓,那麼對這部分國有股《資產》在轉讓前要委託資產評估部門進行資產評估;對土地使用權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其價值的被動牲此較大,另外,欲受讓出資的新股東若以上述無形資產投入公司,根據《公司法)第24條之規定,必須進行評估作價。對新投入的土地使用權、工業產權等;還必須辦理有關財產權轉移手續。
3.簽訂轉讓協議
簽訂轉讓出資的協議。轉讓出資的股東與受讓出資;的股東或股東以外酌人按法律的規定並以般東會的表決結果為依據雙方簽訂轉讓出資的協議;其中對雙方轉讓出資的數額、轉讓的程序、雙方的權利義務等事項作出規定,使其作為有效的法律文書來約束雙方,規范雙方的行為。
4.中外合資或中外合作公司
中外合資或中外合作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根據(中外合資企業法》或《中外合作企業法》的規定,要經過中文股東的上級政府部門審批;並報送。國務院外經貿部門或其授權的地方政府審批同意方可有效辦理轉讓手續。
5.出資證明
收回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給受讓人發新的出資證明書;並記載於股東名冊。(公司法》第30、 31、36條對股東的出資證明書、股東名冊及其變更記載都作了規定;股東轉讓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具有法律上的公示效力。
6.表決公司章程
召開股東會議,表決修改公司章程;根據股東的提議,必要時變更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公司章程對股東的名稱及其出資額都有記載,股東轉讓出資必然引起股東結構及出資發生變化,所以,按(公司法)第38條對股東會職權的規定,必須召開股東會議,修改公司章程。對原股東出任或委派的董事或監事,受讓人作為新股東可提議要求股東會予以更換,可由其出任或委振新的董事或監事。
7.工商登記注冊
就公司章程修改、股東及其出資變更、董事會和監事會的變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工商注冊登記事項變更。
至此,完成了股東轉讓出資的全部法定程序。
8.轉讓出資公告
必要時進行轉讓出資公告。這並不是法律規定的必頓程序;但是對較大規模的公司來說,股東轉讓出資後進行公告,增加公司管理層的透明度,便於增加社會公眾,特別是市場交易相對人對公司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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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為什麼有限責任公司轉讓出資必須徵得其他股東的同意
有限責任公司是資合與人合的結合,在某一股東需要轉讓出資的時候,為保證公司內的正常經營且不損失其他股容東的權益,法律規定必須徵得其他股東的同意是有深意的,一是法律規定了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受讓權,擬轉讓出資的股東不能損害其他股東的這一權益,其目的是維持股東的相對穩定性,防止因股東的變更給公司經營帶來不利因素。二是法律還規定如果有股東不同意該股東對外轉讓出資的,應當由其收購該部分股權,這是為了保護擬轉讓出資的股東的合法權益。
⑻ 股東能通過股票轉讓收回其投資,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
1.就是股票是永久性的,一旦入了股不能讓公司退股,只能轉讓,只有股份公司破產和清算內時才對股份進行清容算.
2.投資和出資在股東和公司這兩者上的含義?你這句話不太好理解,不太清楚你具體想了解什麼。投資和出資應該是一個意思,出資就是投資,出資一般用在股份公司發起人上面,出資多少發起成立股份公司。股東就是通過投資或者出資擁有股份成為股份公司的股東。
⑼ 為什麼有限合夥人轉讓出資不需要經過其他合夥人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將導致該合夥人退夥或者新合夥人入伙,會影響合夥企業的穩定。而合夥企業的設立是以合夥人之間的相互信任關系為基礎的,具有很強的人合性的色彩。
合夥人的相對穩定是合夥企業經營業務順利進行的重要前提。特別是在普通合夥企業,全體合夥人都要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每個合夥人都要對其他合夥人的行為負責,對合夥人人選更加重視。
因此,本法對普通合夥企業中的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進行了嚴格的限制,本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必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在按照約定的認繳出資額對合夥企業出資後,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有限合夥人的個人情況對合夥企業的影響不像普通合夥人那麼大。
有限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財產份額的,雖然也會影響合夥企業的穩定和運行,但不會太嚴重。因此,本法對有限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財產份額的限制,不像對普通合夥人那麼嚴格。
(9)百貨公司為什麼不能轉讓其出資擴展閱讀:
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有限合夥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普通合夥人的,轉為普通合夥企業。
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夥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夥。
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夥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
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⑽ 認繳制下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時可以轉讓股權嗎
一、實繳出資期限屆滿前,該怎麼辦就怎麼辦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也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股權(但應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意即,在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實繳出資到位期限屆滿前,股東未實繳出資的,亦有權轉讓其股權。至於是股權出讓方還是受讓方履行該義務,則取決於雙方的約定。若雙方皆未履行該出資義務,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之規定,公司有權請求出讓股權的股東履行出資義務,並請求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實繳出資期限屆滿,情形不同處理不同
若實繳出資期限屆滿,股東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其出資義務,則為瑕疵出資。瑕疵出資的股東轉讓其股權時所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會產生股權變更的法律後果呢?
我們認為,應從如下兩個方面判斷:首先,股東需滿足具備股東資格的實質與形式要件,即已認繳出資並登記於公司章程、股東名冊。
(10)百貨公司為什麼不能轉讓其出資擴展閱讀:
按行為方式不同,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行為可表現為完全不履行、未完全履行和不適當履行三種形式。
完全不履行是指股東根本未出資,具體又可分為拒絕出資、不能出資、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拒絕出資,是指股東在設立協議或認股協議成立且生效後拒絕按規定出資;不能出資,是指因股東客觀條件的變化而不能履行出資義務,如出資的房產在辦理財產權移轉手續前毀損或滅失;虛假出資,是指宣稱其已經出資而事實上並未出資,其性質為欺詐行為;抽逃出資,是指在公司成立或資本驗資之後,將繳納的出資抽回,其性質亦屬欺詐。
未完全履行,又可稱為未足額履行,是指股東只履行了部分出資義務,未按規定數額足額交付,包括貨幣出資的不足,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等非貨幣出資的價值顯著低於章程所確定的價額等。[1]
不適當履行,是指出資的時間、形式或手續不符合規定,包括遲延出資、瑕疵出資。遲延出資是指股東不按規定的期限交付出資或辦理實物等財產權的轉移手續;瑕疵出資是指股東交付的非貨幣出資的財產存在權利或物的瑕疵,如所繳納的財產存在著第三人的合法權利或不符合約定的質量標准等。、
按行為發生的時間不同,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行為可分為公司成立前不履行和公司成立後不履行。公司成立前不履行有可能導致公司不成立,公司成立後不履行有可能導致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或解散,嚴重者也可能導致公司被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