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添寶百貨有限公司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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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上海添寶百貨有限公司起訴狀答辯
(一)被告不服原告的訴訟請求第一、二條,應該由原告承擔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叄仟圓整及原告承擔訴訟費用。
(二)由於原告扣押被告勞動手冊至今未歸還,給被告造成個人經濟損失,應該由原告承擔經濟賠償金。
答辯:事實和理由
1.被告於10月28日晚18:00左右遭到原告處口頭無故解除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2.被告向原告索回由其製作的策劃案、預算、紀要、統計表等資料,原告以是原告聘請被告前來製作的資料且已支付了薪水,文件資料為原告所有為由予以拒絕。次日文件資料被撕毀和刪除。10月29日被告按原告所要求時間於上午9:00前往原告辦理被解除勞動關系相關手續,原告以電腦內文件資料被刪除和撕毀為由拒絕支付給被告10月份工資及10月2、3、4日加班費並且拒絕歸還勞動手冊和無故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賠償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經雙方協商不成,被告只能通過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訴,但遭到原告阻止並限制被告人生自由,被告在個人安全受到侵犯時,撥打110求助,警方考慮到此事為勞動糾紛,建議雙方協商或申請勞動仲裁部門。當日因雙方協商不成,被告為維護個人合法權益,08年10月31日 被告向閔行勞動仲裁爭議委員會提出請求。5月18日,閔行勞動仲裁判決如下:
(1)原告於本裁決書生效之日支付被告2008年10月1日至2008年10月28日期間的工資壹仟伍佰貳拾圓玖角整;
(2)原告於本裁決書生效之日支付被告2008年10月2日及2008年10月3日的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捌佰玖拾陸圓叄角捌分;
(3)原告於本裁決書生效之日支付被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叄仟圓整;
(4)原告於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返還被告勞動手冊;
(5)被告的其餘仲裁請求,本會不予支持。
4. 6月2日,被告打電話至原告處,原告拒絕履行閔行勞動仲裁的判決。
鑒於上述事實和理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維護被告合法的勞動權益。
此致
敬禮
閔行區人民法院
附:本答辯書副本2份
閔勞仲(2008)辦字第6355號仲裁裁決書2份
答辯人:***
2009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