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殘疾人有什麼免稅政策
Ⅰ 關於有限公司僱傭殘疾人如何免稅
一、對安置殘疾人單位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
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辦法。
(一)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征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單位的條件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包括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和其他單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並經過有關部門的認定後,均可申請享受本通知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並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
(二)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應高於25%(含25%),並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於10人(含10人)。
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低於25%(不含25%)但高於1.5%(含1.5%),並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於5人(含5人)的單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
(三)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單位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四)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於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五)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Ⅱ 企業招用殘疾人可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國家對殘疾人稅收的優惠政策如下:
一、殘疾人的所得,經批准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注意:是減征不是免徵,要申請當地地方稅務局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
二、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免徵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
三、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辦法。
四、單位支付給殘疾人的實際工資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並可按支付給殘疾人實際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五、國家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免除行政事業性收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條)
六、國家鼓勵扶持殘疾人自主擇業、自主創業。對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的,應當依法給予稅收優惠,有關部門應當在經營場地等方面給予照顧,並按照規定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國家對自主擇業、自主創業的殘疾人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小額信貸等扶持。
(2)僱傭殘疾人有什麼免稅政策擴展閱讀
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
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
殘疾標准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條
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禁止基於殘疾的歧視。禁止侮辱、侵害殘疾人。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殘疾人人格。
第四條
國家採取輔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對殘疾人給予特別扶助,減輕或者消除殘疾影響和外界障礙,保障殘疾人權利的實現。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領導,綜合協調,並將殘疾人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
國務院制定中國殘疾人事業發展綱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中國殘疾人事業發展綱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使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殘疾人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事業的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密切聯系殘疾人,聽取殘疾人的意見,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殘疾人工作。
Ⅲ 企事業單位僱傭殘疾人有什麼優惠
《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財稅〔2016〕52號):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納稅人),實行由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的辦法。
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月可退還的增值稅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確定。
(3)僱傭殘疾人有什麼免稅政策擴展閱讀
享受優惠條件
1、納稅人(除盲人按摩機構外)月安置的殘疾人佔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於25%(含25%),並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於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機構月安置的殘疾人佔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於25%(含25%),並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於5人(含5人)。
2、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
3、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於納稅人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4、納稅人中納稅信用等級為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的,不得享受此項優惠政策。
5、納稅人按照納稅期限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退還增值稅。本納稅期已交增值稅額不足退還的,可在本納稅年度內以前納稅期已交增值稅扣除已退增值稅的余額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本納稅年度內以後納稅期退還,但不得結轉以後年度退還。納稅期限不為按月的,只能對其符合條件的月份退還增值稅。
6、如果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又適用重點群體、退役士兵、隨軍家屬、軍轉幹部等支持就業的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可自行選擇適用的優惠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一經選定,36個月內不得變更。
7、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徵增值稅。
8、納稅人首次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備案資料:
①《稅務資格備案表》。
②安置的殘疾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復印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逐頁加蓋公章。安置精神殘疾人的,提供精神殘疾同意就業的書面聲明以及其法定監護人簽字或印章的證明精神殘疾人具有勞動條件和勞動意願的書面材料。
③安置的殘疾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逐頁加蓋公章。
9、納稅人申請退還增值稅時,需報送如下資料:
①《退(抵)稅申請審批表》(到主管稅務機關領取)。
②《安置殘疾人納稅人申請增值稅退稅聲明》(到主管稅務機關領取)。
③當期為殘疾人繳納社會保險費憑證的復印件及由納稅人加蓋公章確認的註明繳納人員、繳納金額、繳納期間的明細表
④當期由銀行等金融機構或納稅人加蓋公章的按月為殘疾人支付工資的清單。
Ⅳ 企業僱傭殘疾人在企業所得稅方面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安置殘疾人就業,能否享受營業稅和增值稅方面的優惠,應依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2號)文件執行。
一、對安置殘疾人單位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辦法。
五、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單位的條件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包括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和其他單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並經過有關部門的認定後,均可申請享受本通知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並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
(二)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應高於25%(含25%),並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於10人(含10人)。
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低於25%(不含25%)但高於1.5%(含1.5%),並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於5人(含5人)的單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
(三)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單位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四)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於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五)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Ⅳ 企業聘用殘疾人或失業人員有什麼稅收減免或優惠政策嗎
企業聘用殘疾人,殘疾人工資可以100%加計扣除,減少企業所得稅。
Ⅵ 公司僱傭殘疾人是否有稅務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下個月,工商企業僱傭殘疾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公司僱傭殘疾人稅務優惠政策
一、流轉稅優惠政策
由主管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退還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征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為每人每年3.5萬元。
增值稅優惠政策僅適用於生產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營業稅優惠政策僅適用於提供「服務業」稅目(廣告業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
兼營可享受增值稅和營業稅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單位可自行選擇退還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一經選定,一個年度內不得變更。如果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又適用下崗再就業、軍轉幹部、隨軍家屬等支持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
二、所得稅優惠政策
單位支付給殘疾人的實際工資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並可按支付給殘疾人實際工資的100%加計扣除。同時,對單位按照規定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或營業稅減稅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三、殘疾人個人提供勞務稅收優惠政策沒有變化,即對殘疾人個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免徵營業稅;殘疾人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可按應納稅額減征50%的個人所得稅。
個人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所得,個人舉辦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取得的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按應納稅額減征100%的個人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5萬元(含5萬元)的,按應納稅額減征50%的個人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5萬元的,不再給予減征照顧。
三、享受優惠的必須注意的內容
一是單位和個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必須向主管區稅務局提出申請,並遞交要求的材料。沒有提出申請的,不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二是營業稅實行按月減征方式,享受營業稅減征的單位必須按月到主管區地方稅務局核減營業稅後,再進行納稅申報。沒有進行核減營業稅的,應減營業稅不能在以前已交營業稅中退還。
Ⅶ 企業聘用殘疾人或失業人員有什麼稅收減免或優惠政策嗎
(一)單位安置殘疾人的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的規定,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者是減征營業稅的辦法。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征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
享受增值稅優惠的,按月退還增值稅。本月已交增值稅額不足退還的,可在本年度(指納稅年度)內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稅扣除已退增值稅的余額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後月份退還。但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僅限於生產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不適用生產銷售消費稅應稅貨物和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託外單位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
享受營業稅優惠的,按月減征營業稅。本月應繳營業稅不足減征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後月份減征,但不得從以前月份已交營業稅中退還。營業稅優惠政策僅適用於提供「服務業」稅目(廣告業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於上述單位提供廣告業勞務以及不屬於「服務業」稅目的營業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
同一單位既是增值稅納稅人,又是營業稅納稅人的,不能同時享受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優惠,只能由單位自行選擇是享受增值稅優惠還是營業稅優惠,並且一經選定,一個年度內不得變更。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單位既有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也有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應當分別核算上述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不能分別核算的,不能享受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
享受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還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的規定,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並且必須經過有關部門依法認定為福利企業後,方可申請享受增值稅或營業稅的稅收優惠政策:1.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並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2.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應高於25%(含25%),並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於10人(含10人)。3.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單位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4.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於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5.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二)單位安置殘疾人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512號)第九十六條的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並且在企業當期虧損的情況下,仍然可以享受加計扣除,作為允許稅前扣除的基數,在以後年度繼續彌補。《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2007]63號)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組成「各項扣除」內容之一,應允許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8]101號)明確規定:新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根據新所得稅法規定將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減計收入、減免稅項目所得、加計扣除和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直接計入納稅調減項目,在「納稅調整後所得」之前扣除。也就是說,無論企業是否有所得,加計扣除數額都可以在當年進行稅前扣除,應納稅所得額小於零的,在以後年度依法彌補。
與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相比,單位安置殘疾人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門檻要低得多。企業所得稅優惠,一是不論是否為福利企業,均可享受該項稅收優惠政策,不需事前申請。而享受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必須經過有關部門依法認定為福利企業後,方可申請享受增值稅或營業稅的稅收優惠政策。二是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不受安置殘疾人數、比例的限制。但享受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的企業所得稅政策仍然要具備以下四個條件:一是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並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二是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三是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於企業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四是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至於增值稅或營業稅退稅收入是否免徵企業所得稅應視各地具體規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規定,對單位僱傭殘疾人而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或營業稅減稅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但隨著2008年1月1日新企業所得稅法的正式實施,《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於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後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並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准予作為不征稅收入。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於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後退、先征後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所稱國家投資,是指國家以投資者身份投入企業、並按有關規定相應增加企業實收資本(股本)的直接投資。所以,對單位取得的增值稅或營業稅退稅收入,從原則上,應當是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但也有個別省份明確規定該項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如《湖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促進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地方稅收優惠政策與措施〉的通知》(鄂地稅發[2008]125號)規定:對單位因安置殘疾人員而按照政策規定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或營業稅減稅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三)單位安置殘疾人的房產稅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的規定,自2010年12月21日起,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於25%(含25%)且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高於10人(含10人)的單位,可減征或免徵該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但享受該優惠政策的單位,是否必須是經過有關部門依法認定的福利企業,文件中並未明確。根據法無規定不得執行的原則,只要符合所說的條件,不論是否為福利企業,應當都可以享受該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而在此前,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國稅地字[1988]15號)第十八的規定,民政部門舉辦的安置殘疾人佔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廠用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方可免稅。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第六條規定: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權減免房產稅。所以,各地對安置殘疾人也有一定的優惠政策出台。如根據《湖北省房產稅實施細則》(鄂政發[1987]64號)第七條的規定,單位僱傭聾、啞、盲、殘人員占人員總數的35%以上的工廠的房產免徵房產稅。
(四)單位安置殘疾人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2006]483號)第七條規定: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核後,報國家稅務局批准。所以,各地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也有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如《湖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殘疾人達到從業人員總數規定比例的企業用地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稅。
Ⅷ 公司用殘疾人可以免稅嗎
企業有殘疾來人,可以申請免稅,源按照人頭免稅。
1、首先,企業支付給殘疾員工的工資可以從所得稅中予以扣除,並且可以100%加計扣除,
2、增值稅、營業稅: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的辦法。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征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
3、最後,僱傭殘疾員工達到規定比例,可以免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各地還有一些富有地方特色的優惠政策,各企業還需具體和地方殘聯或地稅咨詢。
(8)僱傭殘疾人有什麼免稅政策擴展閱讀:
1、安置「四殘人員」在稅收上稱福利企業,四殘是指盲、聾、啞、肢體殘疾(以民政部門的鑒定為准)。
2、企業安置「四殘人員」比例占企業生產人員的35%以上,免徵營業稅〔廣告業除外〕、企業所得稅。超過50%以上的可以免徵增值稅。超過10%不到35%的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3、由企業提出申請,經稅務部門、民政部門驗收合格,並發給《社會福利企業證書》,即可享受免稅優惠。一般實行年檢制。
參考資料:
中國政府網——殘疾人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