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料預混料免稅范圍是什麼
① 免稅飼料產品的范圍包括哪些
飼料產品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分析
增值稅優惠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飼料,稅率為13%。(《增值稅暫行條例》)[
2、對部分飼料免徵增值稅。(財稅[2001]121號) 運用該政策關鍵在於能否准確區分免稅「飼料」。《關於飼料產品免徵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21號)文件明確了免稅飼料產品的范圍:
1、單一大宗飼料。指以一種動物、植物、微生物或礦物質為來源的產品或其副產品。其范圍僅限於糠麩、酒糟、魚粉、草飼料、飼料級磷酸氫鈣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類產品。
2、混合飼料。指由兩種以上單一大宗飼料、糧食、糧食副產品及飼料添加劑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單一大宗飼料、糧食及糧食副產品的參兌比例不低於95%的飼料。 3、配合飼料。指根據不同的飼養對象,飼養對象的不同生長發育階段的營養需要,將多種飼料原料按飼料配方經工業
生產後,形成的能滿足飼養動物全部營養需要(除水分外)的飼料。
4、復合預混料。指能夠按照國家有關飼料產品的標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動物飼養相應階段所需微量元素(4種或以上)、維生素(8種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維生素、氨基酸和非營養性添加劑中任何兩類或兩類以上的組分與載體或稀釋劑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勻混合物。
5、濃縮飼料。指由蛋白質、復合預混料及礦物質等按一定比例配製的均勻混合物。 另外,以下產品屬於免稅「飼料」:
(1)骨粉。(《關於金銀首飾等貨物徵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1996]74號))
(2)飼料級磷酸二氫鈣產品。(《關於飼料級磷酸二氫鈣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10號))
(3)飼用魚油。(《關於飼用魚油產品免徵增值稅的批復》(國稅函[2003]1395號))
(4)黃粉、白魚粉和谷朊粉。(《關於劃分飼料添加劑問題的批復》(粵國稅函[1999]206號)) 下面產品不屬於免稅「飼料」:
(1)飼料添加劑。
(2)寵物飼料產品。(《關於寵物飼料徵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812號))
(3)金黴素、伏球、黃黴素、阿散酸和奶粉。(粵國稅函[1999]206號)
3、對《進口飼料免徵增值稅范圍》所列進口飼料范圍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關於免徵飼料進口環節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1]82號))
② 飼料免稅的范圍有哪些
(財稅[2001]121號) 運用該政策關鍵在於能否准確區分免稅「飼料」。《關於飼料產品免徵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21號)文件明確了免稅飼料產品的范圍:
1、單一大宗飼料。指以一種動物、植物、微生物或礦物質為來源的產品或其副產品。其范圍僅限於糠麩、酒糟、魚粉、草飼料、飼料級磷酸氫鈣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類產品。
2、混合飼料。指由兩種以上單一大宗飼料、糧食、糧食副產品及飼料添加劑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單一大宗飼料、糧食及糧食副產品的參兌比例不低於95%的飼料。 3、配合飼料。指根據不同的飼養對象,飼養對象的不同生長發育階段的營養需要,將多種飼料原料按飼料配方經工業
生產後,形成的能滿足飼養動物全部營養需要(除水分外)的飼料。
4、復合預混料。指能夠按照國家有關飼料產品的標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動物飼養相應階段所需微量元素(4種或以上)、維生素(8種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維生素、氨基酸和非營養性添加劑中任何兩類或兩類以上的組分與載體或稀釋劑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勻混合物。
5、濃縮飼料。指由蛋白質、復合預混料及礦物質等按一定比例配製的均勻混合物。 另外,以下產品屬於免稅「飼料」:
(1)骨粉。(《關於金銀首飾等貨物徵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1996]74號))
(2)飼料級磷酸二氫鈣產品。(《關於飼料級磷酸二氫鈣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10號))
(3)飼用魚油。(《關於飼用魚油產品免徵增值稅的批復》(國稅函[2003]1395號))
(4)黃粉、白魚粉和谷朊粉。(《關於劃分飼料添加劑問題的批復》(粵國稅函[1999]206號)) 下面產品不屬於免稅「飼料」:
(1)飼料添加劑。
(2)寵物飼料產品。(《關於寵物飼料徵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812號))
(3)金黴素、伏球、黃黴素、阿散酸和奶粉。(粵國稅函[1999]206號)
③ 飼料行業大部分虧損國家有免稅政策嗎
一、自2000年6月1日起,飼料產品分為徵收增值稅和免徵增值稅兩類。進口和國內內生產的飼料,一律執行同樣容的征稅和免稅政策。(財稅[2001]30號)
二、免稅飼料的范圍:單一大宗飼料、混合飼料、配合飼料、復合預混料、濃縮飼料。
三、免稅飼料辦理免稅手續必須提供省級稅務機關認可的飼料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飼料產品合格證明。
④ 飼料行業應交什麼稅,稅率是多少
飼料行業流轉稅(銷售收入為計稅依據)應該徵收增值稅,增值稅稅率為13%(小規模生產企業徵收率為6%;小規模批發零售企業徵收率4%)。飼料生產生產銷售的單一大宗飼料、混合飼料、配合飼料復合預混料和濃縮飼料享受免徵增值稅的稅收優惠。
(1)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以下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稅率為13%。
(2)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0%:糧食、食用植物油、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製品、圖書、報紙、雜志、飼料、化肥、農葯、農機、農膜、農業產品、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3)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4)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稅率為13%。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4)飼料預混料免稅范圍是什麼擴展閱讀
由於增值稅實行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的制度,因此對納稅人的會計核算水平要求較高,要求能夠准確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但實際情況是有眾多的納稅人達不到這一要求,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將納稅人按其經營規模大小以及會計核算是否健全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具體劃分標准為:生產型納稅人,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為50萬元人民幣;批發、零售等非生產型納稅人,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為80萬元人民幣。
⑤ 飼料添加劑預混料是否屬於「飼料」免徵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生產經營飼料添加劑預混料應否免徵專增值稅問題屬的批復》(國稅函發〔1997〕424號)規定:「從飼料添加劑預混料生產和原料構成看,它是由五種或六種添加劑加上一種或兩種載體混合而成,添加劑的價值占預混料的70%以上。按照國家稅務總局1993年12月25日印發的《增值稅部分貨物征稅范圍注釋》(國稅發〔1993〕151號)中『飼料』的解釋范圍的規定,飼料添加劑預混料難以歸入上述『飼料』的解釋范圍,因此,不能享受規定的『飼料』免徵增值稅的待遇。」
⑥ (2017)20號出台後飼料免稅還收費嗎
一、自2000年6月1日起,飼料產品分為徵收增值稅和免徵增值稅兩類。進口和國內生產的飼料,一律執行同樣的征稅和免稅政策。(財稅[2001]30號)二、免稅飼料的范圍:單一大宗飼料、混合飼料、配合飼料、復合預混料、濃縮飼料。三、免稅飼料辦理免稅手續必須提供省級稅務機關認可的飼料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飼料產品合格證明。
⑦ 關於飼料生產企業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1)稅品范圍包括:①單一大宗飼料。②混合飼料。③配合飼料。④復合專預混料。⑤濃屬縮飼料。 (2)飼料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審批程序: 飼料生產企業申請免徵增值稅的飼料除單一大宗飼料、混合飼料以外,配合飼料、復合預混料和濃縮飼料均應由省一級稅務機關確定的飼料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新辦飼料生產企業或原飼料生產企業新開發的飼料產品申請免徵增值稅應出具檢測證明。
⑧ 符合免稅條件的飼料生產企業申請免徵增值稅時應提供什麼證明資料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飼料生產企業飼料免徵增值稅審批程序的通知》內(國稅發〔容2003〕114號)規定:「一、飼料生產企業申請免徵增值稅的飼料除單一大宗飼料、混合飼料以外,配合飼料、復合預混料和濃縮飼料均應由省一級稅務機關確定的飼料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新辦飼料生產企業或原飼料生產企業新開發的飼料產品申請免徵增值稅應出具檢測證明。」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飼料產品免徵增值稅審批程序後加強後續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4〕884號)規定:「一、符合免稅條件的飼料生產企業,取得有計量認證資質的飼料質量檢測機構(名單由省稅務局確認)出具的飼料產品合格證明後即可按規定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並將飼料產品合格證明報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二、飼料生產企業應於每月納稅申報期內將免稅收入如實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⑨ 免稅飼料產品范圍包括哪些
(一)單一大宗飼料。指以一種動物、植物、微生物或礦物質為來源的產回品或其副產品。其答范圍僅限於糠麩、酒糟、魚粉、草飼料、飼料級磷酸氫鈣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類產品。
(二)混合飼料。指由兩種以上單一大宗飼料、糧食、糧食副產品及飼料添加劑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單一大宗飼料、糧食及糧食副產品的參兌比例不低於95%的飼料。
(三)配合飼料。指根據不同的飼養對象,飼養對象的不同生長發育階段的營養需要,將多種飼料原料按飼料配方經工業生產後,形成的能滿足飼養動物全部營養需要(除水分外)的飼料。
(四)復合預混料。指能夠按照國家有關飼料產品的標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動物飼養相應階段所需微量元素(4種或以上)、維生素(8種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維生素、氨基酸和非營養性添加劑中任何兩類或兩類以上的組分與載體或稀釋劑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勻混合物。
(五)濃縮飼料。指由蛋白質、復合預混料及礦物質等按一定比例配製的均勻混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