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什麼免稅
『壹』 我國免徵車輛購置稅有什麼優惠政策
免徵車輛購置稅優惠政策
1.政策規定和主要依據:對符合條件的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稅。
2.政策適用范圍和條件:
①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的車輛;
②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人民部隊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
③防汛和森林消防部門購置的由指定廠家生產的指定型號的用於指揮、檢查、調度、防汛(警)、聯絡的專用車輛;
④已列入免稅車輛圖冊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
⑤農用三輪車,柴油發動機,功率不大於7.4kw、載重量不大於500kg、最高車速不大於40km/h的三個車輪的機動車;
⑥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含香港、澳門地區)購買的1輛國產小汽車;
⑦來華定居專家進口自用1輛小汽車。
3.2017年12月末,四部門發出的一份通知,給新政頻傳的新能源汽車領域又帶來了一個重磅利好。這份由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以及科技部下發的通知明確,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我國將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
『貳』 我國與一帶一路國家的稅收協定哪些有免稅法
企業納稅人可享受的稅收協定待遇及相關案例
1、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設備租賃費)限制稅率及其執行
稅收協定的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設備租賃費)條款通常以設定限制稅率的方式來限制東道國的征稅權。
稅收協定的正文通常不會規定如何執行這些限制稅率,東道國按照國內法的有關規定來執行,有些國家是「先征後退」,有些國家則是在納稅人自行申報時直接適用限制稅率。近年來在談簽新的稅收協定或修訂舊的稅收協定時,我國通常會爭取在議定書中明確「直接適用限制稅率而不是先征後退」,從而減少「走出去」企業的資金佔用,降低納稅成本。
2、政府全資擁有金融機構利息免稅
我國與大部分國家簽訂的稅收協定都規定,對中央銀行或完全由政府擁有的金融機構貸款而支付的利息在東道國免稅,部分協定還將由政府全資擁有的金融機構擔保或保險的貸款也包括在內。有些稅收協定中對可享受免稅的金融機構進行了列名,我國列名的金融機構一般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和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雖然貸款合同的包稅規定往往將利息的稅收負擔從金融機構轉嫁給借款企業,但利息免稅仍然能夠大大提高金融機構的競爭力。而且在很多情況下,由於借款企業往往是我國企業在東道國設立的子公司,這也使得它們的稅收負擔得以減輕,融資成本得以降低。
3、技術服務費條款
我國簽署的少數稅收協定中有技術服務費條款。按照我國與某國稅收協定規定,技術服務費是指締約國一方居民在另一方提供管理、技術或咨詢服務而收取的報酬。
4、常設機構構成
如果沒有稅收協定,根據各國國內法,通常而言,在東道國從事建築、安裝等活動,或者提供勞務,均應按照東道國國內法納稅。稅收協定提高了東道國的征稅門檻,規定上述活動只有在持續達到一定時間的情況下,才構成在東道國的常設機構,在東道國就其取得的所得才負有納稅義務。
5、常設機構利潤歸屬
我國大部分稅收協定對於常設機構的利潤歸屬通常規定:締約國一方對締約國另一方企業在其境內設立或構成的常設機構進行征稅時,應僅以歸屬於該常設機構的利潤為限。也就是說,常設機構的利潤應按其履行的職能、使用的資產和承擔的風險歸屬利潤,不允許將項目、活動或服務產生的所有利潤都歸屬於常設機構。
但近年來,我們「走出去」企業反映有些國家在計算歸屬於常設機構的利潤時,並未遵循上述原則,而是將整個項目或活動的全部利潤都歸屬於設立在該國的常設機構。我國國家稅務總局目前正在就此類案件與有關國家進行相互協商。
另外,在我國簽署的稅收協定中,個別稅收協定的股息條款有分公司利潤稅的規定,如子公司向母公司分配股息時徵收預提稅一樣,將常設機構的利潤視同股息征稅。「走出去」企業需警惕與我國稅收協定無此規定的國家無理徵收分公司利潤稅。
6、國際運輸
我國簽訂的大多數稅收協定對國際運輸所得採取居民國獨占征稅權原則和總機構或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國獨占征稅權原則。即兩國對從事國際運輸的對方國家企業從本國取得的所得互免所得稅。此外,部分稅收協定還規定兩國對從事國際運輸的對方國家企業互免間接稅。
除了稅收協定以外,我國對外簽訂的航空運輸協定、海運協定等國際運輸協定、文化交流協議等政府間協議中也有免稅條款。如果東道國的征稅行為涉嫌違反上述政府間協議,稅務總局可以與對方主管當局協調。
7、關聯企業間轉讓定價調整及相應調整
稅務機關收集整理了「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預約定價和轉讓定價相互協商政策,企業可以利用政策工具,避免和消除國際間重復征稅,提高對外投資關聯交易的稅收確定性。同時,稅務機關將優先受理企業投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預約定價和轉讓定價相互協商申請,及時主動與對方國家稅務主管當局開展協商,就企業未來和過去年度關聯交易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達成協議。
此外,稅務機關在分國別、分行業研究我國對「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投資特點和被投資國反避稅開展情況,幫助企業了解被投資國特別納稅調整政策,降低企業在境外被反避稅調查的風險。
8、非歧視待遇
按照稅收協定規定,我國企業或其常設機構在稅收協定締約對方國家的稅收負擔應當等同於該國相同情況的居民企業,不應當受到歧視性待遇。如果我國企業或其常設機構在締約對方納稅的稅率更高或條件更苛刻,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相互協商申請,由稅務總局與對方稅務局相互協商解決。需要注意的是,給予居民的個人扣除或減免稅等優惠待遇不屬於該條款的范圍。
(二)個人納稅人可享受的稅收協定待遇和案例
個人也可以享受稅收協定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條款的待遇,同時,我國對外簽署的稅收協定都規定了僅針對個人的相關條款。
1、受雇所得
中國個人在稅收協定締約對方國家從事受雇活動取得所得,如果同時滿足三個條件,可在受雇勞務活動的發生國(即來源國)免稅。這三個條件為:在受雇勞務發生國連續或累計停留不超過183天;報酬不是由具有來源國居民身份的僱主或代表該僱主支付的;報酬不是由僱主設在來源國的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負擔的。
2、教師和研究人員
我國在部分稅收協定談判早期為了引進先進的文化和人才,促進兩國間的教育、科學、文化交流,在稅收協定中列入了專門的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規定東道國對於符合一定條件的教師和研究人員在一定期限內(通常為2年或3年)給予免稅待遇。
3、學生
目前出國留學的學生起來越多,我國簽署的稅收協定中的學生條款對留學生提供了一定保護,即免稅待遇。通常這一免稅會有三個條件(以中國與A國協定為例):
(1)中國學生去A國之前應是中國的稅收居民;
(2)中國學生的免稅所得應來源於A國以外;
(3)中國學生的免稅所得應僅為維持其生活、教育或培訓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與瑞典、義大利、巴基斯坦、印度、愛爾蘭、衣索比亞等國簽訂的稅收協定對學生的免稅優惠規定了時間限制。中國與美國的稅收協定雖然沒有限定學生免稅的優惠時間,但是美國國內法規定,持F1簽證的留學生通常在五年後會成為美國的稅收居民,不能繼續享受中美協定提供的免稅優惠。建議留學生認真研究中國與東道國的稅收協定,如有必要可尋求當地稅務中介的意見,以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利益。
4、其他
稅收協定對居民的判定有住所、居所、總機構所在地和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等不同標准,締約雙方可能依據不同標准將同一個人同時判定為本國居民。在此情況下,締約雙方將依據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習慣性住所和國籍依次判斷其居民身份。確實無法判斷的情況,雙方主管當局可通過協商解決。
案例8:2008年,Y國稅務局將我國某個人認定為Y國居民,要向其徵收富人稅。Y國稅務局認為,該個人持有Y國永久性居民身份,屬於其稅法中規定的「居民外國人」。我方認為,該個人在中國擁有永久性住所;其經濟活動和社會活動主要在中國展開,重要利益中心在中國;該個人一直居住在中國,在Y國雖擁有房產,但僅是因子女求學而購買的臨時性房產,其習慣性居所也在中國;最後,該個人擁有中國國籍。因此,我方認為該個人應為中國居民,就此向Y國稅務局提起相互協商。最終,Y國稅務局同意我方觀點,放棄對其征稅。
(三)其他國家/地區對納稅人給予稅收協定待遇的程序規定
目前,世界各稅收管轄區在執行稅收協定時有多種不同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幾種:審批制、備案制、扣繳義務人判定和自行享受。實行審批制的國家和地區中,部分實行先征稅,經審批後退稅,如比利時、台灣地區;部分實行事先審批,英國、德國在處理部分所得類型的稅收協定待遇時採用此種模式。實行備案制的國家和地區,由非居民納稅人到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即可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如韓國。由扣繳義務人或支付人判斷非居民是否符合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條件並相應扣繳稅款也是一種常見模式,如美國、新加坡都採用這種模式。另外,香港等稅收管轄區則對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沒有具體的程序性要求,僅在納稅申報時註明即可。
(四)納稅人如何利用稅收協定解決涉稅爭議
「走出去」企業在東道國遇到涉稅爭議,主要可以通過以下兩個途徑保護自己的利益。一是東道國國內法提供的行政復議和法律救濟程序,二是按稅收協定中相互協商程序條款的規定,請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向東道國提起相互協商程序。
從2008年開始,國家稅務總局陸續接到我國「走出去」企業關於解決其在東道國涉稅爭議的相互協商申請。為了規范我國稅收協定相互協商程序的實施,2013年,總局發布了《稅收協定相互協商程序實施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第56號公告,以下簡稱「56號公告」),規定了涉及稅收協定的相互協商程序的適用對象、適用情形、受理稅務機關、申請程序以及協商結果的法律效力。建議「走出去」企業在提起相互協商申請時,一定按56號公告的要求及時、完整、准確地提供有關資料,以便稅務總局能夠有效地與東道國主管當局協商,爭取最大限度地保護「走出去」企業的稅收利益。
2014年,總局通過稅收協定項下的雙邊磋商,成功解決了5起我國「走出去」企業在東道國的涉稅爭議,涉及稅款3.7億元。我們相信,還有一些涉稅爭議是稅務機關可以幫助解決的,但是稅務機關並不知道。我們希望,有越來越多的「走出去」企業能夠提高利用稅收協定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和能力,把更多的情況及時反映給稅務部門。
四、非居民納稅人在中國享受稅收協定待遇
(一)非居民納稅人近年在中國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情況
2013年全年,稅務系統受理審批類稅收協定待遇申請約5000件,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備案約3500件,減免稅款超130億元。其中,稅收協定執行減免稅額排名前五位的分別是香港、韓國、新加坡、愛爾蘭和奧地利。2014年,全國各級稅務機關共受理享受稅收協定備案4694件,審批類稅收協定待遇申請4933件,減免稅款共計138.81億元。其中執行量最大的是內地與香港稅收安排,減免稅款達81.61億元,佔全部稅收協定減免稅款的58.8%。
(二)非居民納稅人在中國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程序
目前我國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現行的程序性規定是《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124號)。該文件規定,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的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和財產收益條款的協定待遇需進行行政審批;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其他條款的協定待遇僅需辦理備案手續。
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同時提高納稅服務水平,便民辦稅,稅務總局將簡化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程序,縮短辦理時間,減少資料要求,讓符合條件的非居民納稅人可以更為便捷順暢地享受稅收協定待遇。
(三)有關問題及案例
1、納稅人如何享受協定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條款的優惠稅率?
如果我國居民企業或個人取得來自其它國家的股息、利息或特許權使用費,符合受益所有人的身份條件,即可享受稅收協定規定的優惠稅率。關於受益所有人的判定,我國分別出台了國稅函〔2009〕601號文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30號,可供企業參考。
2、B國公司適用特許權使用費條款案
按照稅收協定的規定,特許權使用費指的是因使用或有權使用某種版權、專利、專有技術等而支付的款項。
2010年,B國公司向我國一家公司提供精鍛機維修服務,我國對其服務所得按10%的稅率徵收了所得稅,B國稅務局就該案向我國國家稅務總局提起相互協商。對方認為,其公司提供的服務不屬於特許權使用費范圍,因此,服務所得不應在中國征稅。經調查,我方認同對方觀點,同意退稅。
3、A國公司常設機構利潤歸屬案
按照營業利潤條款規定,締約國一方企業通過常設機構在締約國另一方進行營業,歸屬於常設機構的利潤應在締約國另一方征稅。
A國某公司承包山東核電建設項目,在我國構成了常設機構,按照營業利潤條款繳納稅款。由於該公司未在中國設立規范賬簿,當地稅務局按照15%的利潤率對其所得進行核定徵收。在對其利潤率進行調查測算之後,當地稅務局提出將其利潤率提高為30%。2014年,A國稅務局就此向我方提起相互協商。在進行會談後,雙方同意該公司可以據實申報,但需按照中國的會計制度設置賬簿並提供據實申報的相關資料。
4、D國個人適用受雇所得條款案
稅收協定非獨立個人勞務條款規定,個人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資等報酬,應僅在其居民國征稅;但在其他國家受雇取得的報酬,也可以在其他國家(來源國)征稅。
D國某居民個人在本國公司任職時被授予鎖定期為三年的限制性股票,之後在該公司的中國子公司任職時,股票鎖定期結束,該個人取得了限制性股票收益,並就收益所得全額在中國納稅。D國稅務主管當局認為,在限制性股票鎖定期內,該個人受雇於D國公司和其中國子公司的時間各佔一半,根據稅收協定非獨立個人勞務條款規定,其取得的限制性股票收益的一半應在D國納稅,因此就本案提起相互協商。在調查案件情況、認定所得性質並確認征稅權歸屬後,我方認同D方意見,同意就不屬於中國任職期間取得的收益進行退稅。
5、如果稅收協定在不同省份執行不一致,應當如何處理?
如果不同省份或地區對相同情況適用稅收協定的處理不一致,我們將上報國家稅務總局,等待總局在了解具體情況後給出統一意見,確保稅收協定執行的一致性。
『叄』 請問我國增值稅免稅優惠中的「9種化肥25種農葯」具體是什麼
◆1、增值稅部分
(1)同產品類別分17%、13%、6%三檔稅率,依照稅法規定范圍徵收。
(2)企業生產出口的產品、除原油、援外出口貨物和國家禁止出口的貨外,經批准,增值稅執行零稅率。
(3)生產銷售避孕葯品和用具,特定的9種化肥及25種農葯,殘疾人個提供的勞務及殘廢人專用的假肢、輪椅等,免徵增值稅。
(4)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和設備免徵增值稅。
(5)對於校辦工業企業,民政福利工業企業暫實行即征即退優惠政策。
◆2、所得稅部分
(1)新辦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自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八年按15%徵收。
(2)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3)在高新區內被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自被認定之日起,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4)對高新區內興辦的高新技術企業,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准,從投產年度起,兩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
(5)對在高新區興辦的內資高新技術企業,其進行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但該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三年內未達到產品出品企業標準的,或沒有被繼續確認為先進企業的,應繳回已退稅款的60%。
◆3、進出口方面的優惠政策
(1)對符合《外商投資企業指導目錄》鼓勵類,並轉讓技術的外商投資項目,對符合《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的國內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2)對符合規定的項目,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配件、備件,也免徵關稅和進出口環節增值稅。
◆ 其它優惠政策
(1)外商投資企業免徵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教育附加稅和城建稅。
(2)免徵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和耕地佔用稅等。
(3)外商投資者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免徵個人所得稅。
(4)項目用於生產的儀器、設備、實行快速折舊,折舊期原則上比國家有關規定縮短2—5年。
『肆』 我國對哪些商品徵收出口稅
出口退稅范圍如下:(一)下列企業出口屬於增值稅、消費稅徵收范圍貨物可辦理出口退(免)稅,除另有規定外,給予免稅並退稅: l、有出口經營權的內(外)資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 2、有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收購後直接出口或委託其他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 3、生產企業(無進出口權)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 4、保稅區內企業從區外有進出口權的企業購進直接出口或加工後再出口的貨物; 5、下列特定企業(不限於是否有出口經營權)出口的貨物; (1)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於對外承包項目的貨物; (2)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用於對外修理修配的貨物; (3)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而收取外匯的貨物; (4)企業在國內采購並運往境外作為在國外投資的貨物; (5)援外企業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和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貨物; (6)外商投資企業特定投資項目采購的部分國產設備; (7)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國外政府貸款,採用國際招標方式,由國內企業中標銷售的機電產品; (8)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企業的出境設備、原材料及散件; (9)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人員、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官員購買的中國產物品。 以上「出口」是指報關離境,退(免)稅是指退(免)增值稅、消費稅,對無進出口權的商貿公司,借權、掛靠企業不予退(免)稅。上述「除另有規定外」是指出口的貨物屬於稅法列舉規定的免稅貨物或限制、禁止出口的貨物。 (二)下列出口貨物,免徵增值稅、消費稅 1、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即原材料進口免稅,加工自製的貨物出口不退稅; 2、避孕葯品和用具、古舊圖書,內銷免稅,出口也免稅; 3、出口卷煙:有出口卷煙,在生產環節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出口環節不辦理退稅。其他非計劃內出口的卷煙照章徵收增值稅和消費稅,出口一律不退稅; 4、軍品以及軍隊系統企業出口軍需工廠生產或軍需部門調撥的貨物免稅。 5、國家現行稅收優惠政策中享受免稅的貨物,如飼料、農葯等貨物出口不予退稅。 6、一般物資援助項下實行實報實銷結算的援外出口貨物; (三)下列企業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外,給予免稅,但不予退稅 1、屬於生產企業的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出口或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 2、外貿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並持管通發票的貨物出口,免稅但不予退稅。但對下列出口貨物考慮其占出口比重較大及其生產、采購的特殊因素,特准退稅: 抽紗、工藝品、香料油、山貨、草柳竹藤製品、漁網漁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紙製品。 3、外貿企業直接購進國家規定的免稅貨物(包括免稅農產品)出口的,免稅但不予退稅。 4、外貿企業自非生產企業、非市縣外貿企業、非農業產品收購單位、非基層供銷社和非成機電設備供應公司收購出口的貨物。 (四)除經批准屬於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以外,下列出口貨物不免稅也不退稅: 1、一般物資援助項下實行承包結算制的援外出口貨物; 2、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包括天然包括天然牛黃、麝香、銅及銅基合金(電解銅除外)白金等; 3、生產企業自營或委託出口的非自產貨物。 國家規定不予退稅的出口貨物,應按照出口貨物取得的銷售收入徵收增值稅。 (五)貿易方式與出口退(免)稅 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的貿易方式主要有一般貿易、進料加工、易貨貿易、來料加工(來件裝配、來樣加工)補償貿易(現已取消),對一般貿易、進料加工、易貨貿易、補償貿易可以按規定辦理退(免)稅,易貨貿易與補償貿易與一般貿易計算方式一致;來料加工免稅。
『伍』 我國目前有哪些企業所得稅免稅政策
減免企業所得稅減免是指國家運用稅收經濟杠桿,為鼓勵和扶持企業或某些特殊行業的發展而採取的一項靈活調節措施。企業所得稅條例原則規定了兩項減免稅優惠,一是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企業需要照顧和鼓勵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實行定期減稅或免稅;二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予減稅免稅的企業,依照規定執行。對稅制改革以前的所得稅優惠政策中,屬於政策性強,影響面大,有利於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安定的,經國務院同意,可以繼續執行。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經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徵所得稅2年。
(2)對農村的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後服務的行業,即鄉村的農技推廣站、植保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生機站、氣象站,以及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合作社,對其提供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鎮其他各類事業單位開展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所得稅;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於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徵收所得稅;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業(包括科技、法律、會計、審計、稅務等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免徵所得稅2年;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免徵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徵收所得稅;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業、對外貿易業、旅遊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教育文化事業。衛生事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減征或免徵所得稅二年。
(3)企業在原設計規定的產品以外,綜合利用本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作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的所得,以及企業利用本企業外的大宗煤矸石、爐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產建材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徵所得稅5年;為處理利用其他企業廢棄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而興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減征或免徵所得稅1年。
(4)在國家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後可減征或免徵所得稅3年。
(5)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徵收所得稅。
(6)企業遇有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減征或免徵所得稅1年。
(7)新辦的城鎮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城鎮待業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的60%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批准,可免徵所得稅3年;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免稅期滿後,當年新安置待業人員占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可減半徵收所得稅2年。
(8)高等學校和中小學校辦工廠,暫免徵收所得稅。
(9)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和街道的非中途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的,暫免徵收所得稅;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的比例超過10%未達到35%的,減半徵收所得稅。
(10)鄉鎮企業可按應繳稅款減征10%,用於補助社會性開支的費用。
『陸』 我國海關對物品的具體收稅的費率是多少有那些物品是免稅的呢
請樓主查閱下《中國海關商品編碼及關稅協調制度》(每年一本,最新的是2009年版回,稅率每年都會有相應的答變化,行業里一般簡稱HS書)~免稅的物品,一般是國家鼓勵進口的,以目前我國科技等客觀因素無法生產的。如一些精密的電子產品等~
『柒』 我國對捐贈稅收的減免優惠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捐贈稅收優惠措施如下:
一、公司和其他企業的捐贈
公司和其他企業依照本法的規定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方面的優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自然人和個體工商戶的捐贈
自然人和個體工商戶依照本法的規定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個人所得稅方面的優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個人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三、境外捐贈
3、境外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捐贈的用於公益事業的物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減征或者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
四、工程項目的捐贈
對於捐贈的工程項目,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持和優惠。
(7)我國對什麼免稅擴展閱讀:
在捐贈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逃匯、騙購外匯的;
二、偷稅、逃稅的;
三、進行走私活動的;
四、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減稅、免稅進口的捐贈物資在境內銷售、轉讓或者移作他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央人民政府
『捌』 我國對商品免稅有什麼法律規定
建議咨詢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