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物品拆了會被徵收多少稅
⑴ 拆遷補償 稅收政策
政府拆遷補償稅收
財政部為規范企業因城鎮規劃、庫區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搬遷而收到政府給予的相應補償款的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發出通知規定,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應作為專項應付款核算;搬遷補償款存款利息一並轉增專項應付款。因搬遷出售、報廢或毀損的固定資產,作為固定資產清理業務核算,其凈損失核銷專項應付款。用於安置職工的費用支出則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搬遷結束後,專項應付款如有餘額,作調增資本公積金處理,由此增加的資本公積金由全體股東共享;專項應付款如有不足,則應確認為當期損失。因此搬遷補償款能否產生利潤的關鍵在於有關搬遷補償款項是否為政府撥給,這將從根本上決定相關交易的性質。對於拆遷補償金相關的涉稅事項主要規定有:
一、營業稅
被拆遷單位和個人因拆遷取得的房屋(或土地)拆遷補償費及其他補助費或補償安置的房屋,除下列兩種情況外,均應徵收營業稅。
1、被拆遷單位和個人取得政府財政部門支付的房屋(或土地)拆遷補償費及其他補助費,暫免徵收營業稅。
2、被拆遷個人因自用普通住房拆遷,所取得的補償費或拆遷過程中發生的房屋等面積產權調換,暫免徵收營業稅。
由於目前尚無搬遷補償費營業稅稅務處理的統一政策,可建議企業在遇到此類業務時多與主管稅務機關及其專管員溝通,並根據溝通結果確定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二、土地增值稅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8條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徵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1條進一步規定: 此處所稱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徵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1條規定,符合上述免稅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須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免予徵收土地增值稅。
由上述規定可知,企業從政府收到的搬遷補償款項,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免徵土地增值稅的,但是此類情況下的免徵應以原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的批文為准。在實際工作中,我們需要關注是否已獲得稅務機關的免稅批文。如果尚未收到批文,則應視同房地產出售或轉讓,計提應交土地增值稅。
三、企業所得稅
1、搬遷補償款結余的所得稅處理截至目前,內資企業所得稅法中對搬遷補償款的稅務處理未作專門規定。在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方面,規范搬遷補償費稅務處理的最主要文件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稅務處理問題的批復》。
(1)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凡搬遷後重新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和用途的固定資產(以下稱重置固定資產)的,應將上述搬遷補償費收入加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後的余額,沖減企業重置固定資產的原價。
(2)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凡搬遷後不再重置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和用途的固定資產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44條的規定,應將上述搬遷補償費收入加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及處置費用後的余額,計入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實務中內資企業收到搬遷補償費的稅務處理在很多情況下也是參照國稅函 [2003]115號文件執行的。有不少地方的稅務機關參照該文件的精神,對本地區內資企業搬遷補償費的稅務處理作出了規定。
2、搬遷過程中發生損失的所得稅處理
(1)對內資企業而言,當搬遷補償款不足以彌補企業因搬遷而發生的費用和損失時,依據國家稅務總局第13號令《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規定,可以在經過稅務機關審批後作為財產損失稅前扣除。
內資企業如遇到此類情形,應當以稅務機關的批文作為確定是否需對該損失進行所得稅納稅調整的依據。
(2)對外商投資企業而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及外籍個人若干稅務行政審批項目的後續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 [2004]80號)第十條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財產損失的稅前扣除自2004年7月1日起從審批制改為備案制。企業發生財產損失的,在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年度所得稅申報表時,應就其財產損失的類型、程度、數量、價格、損失理由、扣除期限等作出書面說明,同時附送企業內部有關部門的財產損失鑒定證明資料等,若涉及由企業外部造成財產損失的,還應附送企業外部有關部門、機構鑒定的財產損失證明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檢查企業所得稅納稅情況時,應就企業財產損失進行重點檢查。對企業列支的財產損失,凡沒有提供上述情況說明資料的,又沒有辦法實際取證,可以進行納稅調整。
因此,外商投資企業因搬遷補償款不足以彌補企業因搬遷而發生的費用和損失而導致的財產損失能否稅前扣除,更多地是取決於職業判斷。
3、企業搬遷涉及所得稅稅務處理與財務處理的差異從上述規定看,收到搬遷補償費的財務處理與稅務處理差異較大。主要體現在:
①財務上對於核銷相關費用和損失後的搬遷補償費結余數規定計入資本公積,也就是不影響被搬遷企業的損益,但稅務上規定此類結余數應當沖減重置固定資產的原價,也就是通過減少可稅前列支的折舊的形式計入以後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因此,在重置了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情況下,就會在以後年度內形成應稅暫時性差異。為穩健起見,對於採用納稅影響會計法核算所得稅的企業而言,應當在將搬遷補償款結余轉入資本公積時,按照結余金額乘以適用稅率預留出遞延稅款貸項(而不是將結餘款全額計入資本公積),在以後年度根據會計和稅法上對於折舊計提的差異逐年轉銷該貸項。
②財務上未對搬遷後不再重置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時結餘款的處理作出明確的規定,但根據稅法規定,此類情形應視同常規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處置進行稅務處理。
③財務上可從搬遷補償費中列支的費用和損失包括可搬遷的機器設備的拆卸、運輸、重新安裝、調試等費用,但稅務上並未明確此類費用可作為財產損失予以稅前扣除。
④財務上規定用於安置職工的費用可以直接核銷搬遷補償款,我們理解這里所說的安置費主要包括 「買斷工齡」的一次性補償金。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文件規定,一次性補償金原則上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但該文件同時規定:各種補償性支出數額較大,一次性攤銷對當年企業所得稅收入影響較大的,可以在以後年度均勻攤銷。具體攤銷年限由省級稅務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因此,在企業搬遷過程中如涉及部分職工「買斷工齡」或支付其他補償的,還應關注稅務機關是否允許將買斷工齡款一次性稅前扣除。如果稅務機關要求分年扣除的,則在採用納稅影響會計法的情況下會出現可扣除暫時性差異(也就是遞延稅款借項)。在確認該遞延稅款借項時,應特別關注《企業會計制度》第107條關於該差異未來轉回期間(一般為3年)內應預計有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產生這一前提條件。
⑵ 家裡廠房被拆遷,賠償款已經到位,有朋友提醒說五年後會徵收所得稅,請問這筆稅應該如何避稅,求教
參考答案 世間之活動,缺點雖多,但仍是美好的。
⑶ 免稅包裝拆了怎麼辦
失效,重新粘貼,否則不能生效。
⑷ 企業政策性拆遷或普通拆遷都涉及到哪些稅費及計稅依據
涉及到的稅金等參見下面的回復:
1、營業稅及其附加稅務處理規定
對於企業收到的拆遷補償款是否要交納營業稅,目前國家稅務總局的文件沒有明確規定,可以參考《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舊城拆遷改造有關營業稅問題的批復》(粵地稅函「1999」295號)規定,「為了支持城市改造建設,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同意,凡經縣級以上政府批准,國土局及有關房地產管理部門發出公告,限期拆(搬)遷的地(路)段的,被拆遷戶取得的拆遷補償收入(包括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暫不徵收營業稅。」;《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拆遷補償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閩地稅發[2004]63號規定,「被拆遷單位和個人因拆遷取得的房屋(或土地)拆遷補償費及其他補助費或補償安置的房屋,除下列兩種情況外,均應徵收營業稅。1、被拆遷單位和個人取得政府財政部門支付的房屋(或土地)拆遷補償費及其他補助費,暫免徵收營業稅。2、被拆遷個人因自用普通住房拆遷,所取得的補償費或拆遷過程中發生的房屋等面積產權調換,暫免徵收營業稅。」
結合上述文件,可知,搬遷企業取得政府財政部門支付的拆遷補償費及其他補助費,免收營業稅;搬遷企業通過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轉讓收入,按「轉讓無形資產」徵收營業稅;
2、土地增值稅稅務處理規定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土地增值稅宣傳提綱》的相關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徵土地增值稅;因城市市政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而取得的收入,免徵土地增值稅。因此,企業取得政策性搬遷收入免予徵收土地增值稅。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1條規定,符合上述免稅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須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免予徵收土地增值稅。但是此類情況下的免徵應以原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的批文為准。如果尚未收到批文,則應視同房地產出售或轉讓,計提應交土地增值稅。
3、印花稅稅務處理規定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和《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和《關於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相關規定:「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因此,搬遷企業取得政策性搬遷收入中屬於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部分需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⑸ 拆遷補償款要徵收個人所得稅么
領取拆遷補償款是否需要納稅呢?我們下面就針對普通拆遷戶面臨拆遷時可能涉及的情況來,分不同的稅種來說明一下。
一、 個人所得稅
首先來看大家最為關心的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第一條對此有明確的規定:「對被拆遷入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准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徵個人所得稅。」
也就是說,對於拆遷補償款,是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如果有關部門提出要對拆遷補償征個稅,我們可以以此為理由拒絕繳納。
二、 契稅
所謂契稅,是指不動產的權屬發生變更或轉移時,由承受該不動產的單位或個人繳納的稅。對於被拆遷人來說,主要是指領到拆遷補償款後用其購置新房、或接受安置房時是否需要納稅這一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以售後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第三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有關規定徵收居民房屋,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徵收而選擇貨幣補償用以重新購置房屋,並且購房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對新購房屋免徵契稅;購房成交價格超過貨幣補償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徵收契稅。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徵收而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並且不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新換房屋免徵契稅;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徵收契稅。」
也就是說,無論是領取拆遷補償後購置新房,還是直接接受安置房,都只需要在拆遷補償之外的差價部分繳納契稅,補償之內的部分則免繳契稅。
三、 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是指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以轉讓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減除法定扣除項目金額後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向國家繳納的一種稅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徵土地增值稅:(一)納稅人建造普通標准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二)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收、收回的房地產。」
由上述內容可知,當收回的土地使用權是用於國家建設時,則免徵土地增值稅,否則則要依法繳納土地增值稅。
以上就是非企業拆遷戶在拆遷的過程中可能回遇到的一些納稅問題,被拆遷人可以通過上述內容了解自己的納稅義務以及所享受的免稅政策,希望各位被拆遷人在了解了自己的權利義務後,都能更好地維護自己權益。
希望能幫助到你。
⑹ 企業收到的拆遷補償款涉及交稅嗎都交哪些稅呢
分兩種情況:
如果公司地處農村,那麼,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取得補償款不屬於土地增值稅征稅范圍。
如果地處城鎮,需對照以下文件辦理: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規定,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標准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證個人所得稅。
對拆遷居民因拆遷重新購置住房的,對購房成交價格中相當於拆遷補償款的部分免徵契稅,成交價格超過拆遷補償款的,對超過部分徵收契稅。
稅收包括:
一、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稅問題的通知》文件規定:納稅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
無論支付征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於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規定,不徵收營業稅。
二、土地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看看土地徵用補償辦法。或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所稱:因「城市實施規劃」而搬遷,是指因舊城改造或因企業污染、擾民(指生產過量廢氣、廢水、廢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學會徵用土地補償費包括。
而由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已審批通過的城市規劃確定進行搬遷的情況;因"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是指因實施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委批準的建設項目而進行搬遷的情況。
三、企業所得稅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對因政府城市規劃、基礎設施建設等政策性原因。
企業需要整體搬遷(包括部分搬遷或部分拆除)或處置相關資產而按規定標准從政府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或處置相關資產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過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應按以下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1、企業根據搬遷規劃,異地重建後恢復原有或轉換新的生產經營業務,用企業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
或對其他固定資產進行改良,或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准予其搬遷或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後的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2、企業沒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報告,應將搬遷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後的余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3、企業利用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改良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計算折舊或攤銷,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4、企業從規劃搬遷次年起的五年內,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五年期內完成搬遷的,企業搬遷收入按上述規定處理。
(6)免稅物品拆了會被徵收多少稅擴展閱讀:
企業拆遷補償款賬務處理:
對企業搬遷補償款會計處理的規范,主要涉及《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3號》(財會[2009]8號)、《企業會計准則第4號—固定資產》和《企業會計准則第16號—政府補助》等。
一、因公共利益搬遷而收到的從財政預算直接撥付的搬遷補償款。企業應於收到補償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專項應付款」科目。然後區別以下情況分別進行處理:
1、屬於補償搬遷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性支出和停工損失的,應從「專項應付款」科目轉入「遞延收益」科目,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遞延收益」科目;並作為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計入營業外收入,即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2、屬於補償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搬遷損失的,應從「專項應付款」科目轉入「遞延收益」科目。在固定資產清理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時,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在無形資產轉銷計入營業外支出時,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3、屬於補償搬遷後新建資產(主要為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的,應從「專項應付款」科目轉入「遞延收益」科目,並作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分期計入當期損益,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4、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款扣除轉入遞延收益後的結余,應當轉入資本公積中的其他資本公積明細科目,由全體股東共同享有,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資本公積」科目。
二、因非公共利益搬遷而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包括因公共利益搬遷而收到的非財政預算直接撥付的搬遷補償款)。
企業應於收到補償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遞延收益」科目。
參考資料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拆遷補償
⑺ 房屋拆遷補償費需要繳哪些稅
具體需要交哪些稅看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一、營業稅
被拆遷單位和個人因拆遷取得的房屋(或土地)拆遷補償費及其他補助費或補償安置的房屋,除下列兩種情況外,均應徵收營業稅。
被拆遷單位和個人取得政府財政部門支付的房屋(或土地)拆遷補償費及其他補助費,暫免徵收營業稅。
被拆遷個人因自用普通住房拆遷,所取得的補償費或拆遷過程中發生的房屋等面積產權調換,暫免徵收營業稅。
由於目前尚無搬遷補償費營業稅稅務處理的統一政策,可建議企業在遇到此類業務時多與主管稅務機關及其專管員溝通,並根據溝通結果確定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二、土地增值稅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8條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徵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1條進一步規定:此處所稱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徵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1條規定,符合上述免稅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須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免予徵收土地增值稅。由上述規定可知,企業從政府收到的搬遷補償款項,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免徵土地增值稅的,但是此類情況下的免徵應以原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的批文為准。在實際工作中,我們需要關注是否已獲得稅務機關的免稅批文。如果尚未收到批文,則應視同房地產出售或轉讓,計提應交土地增值稅。
三、企業所得稅
1.搬遷補償款結余的所得稅處理截至目前,內資企業所得稅法中對搬遷補償款的稅務處理未作專門規定。在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方面,規范搬遷補償費稅務處理的最主要文件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稅務處理問題的批復》。
(1)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凡搬遷後重新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和用途的固定資產(以下稱重置固定資產)的,應將上述搬遷補償費收入加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後的余額,沖減企業重置固定資產的原價。
(2)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凡搬遷後不再重置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和用途的固定資產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44條的規定,應將上述搬遷補償費收入加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及處置費用後的余額,計入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實務中內資企業收到搬遷補償費的稅務處理在很多情況下也是參照國稅函[2003]115號文件執行的。有不少地方的稅務機關參照該文件的精神,對本地區內資企業搬遷補償費的稅務處理作出了規定。
2.搬遷過程中發生損失的所得稅處理
(1)對內資企業而言,當搬遷補償款不足以彌補企業因搬遷而發生的費用和損失時,依據國家稅務總局第13號令《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規定,可以在經過稅務機關審批後作為財產損失稅前扣除。內資企業如遇到此類情形,應當以稅務機關的批文作為確定是否需對該損失進行所得稅納稅調整的依據。
(2)對外商投資企業而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及外籍個人若干稅務行政審批項目的後續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80號)第十條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財產損失的稅前扣除自2004年7月1日起從審批制改為備案制。企業發生財產損失的,在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年度所得稅申報表時,應就其財產損失的類型、程度、數量、價格、損失理由、扣除期限等作出書面說明,同時附送企業內部有關部門的財產損失鑒定證明資料等,若涉及由企業外部造成財產損失的,還應附送企業外部有關部門、機構鑒定的財產損失證明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檢查企業所得稅納稅情況時,應就企業財產損失進行重點檢查。對企業列支的財產損失,凡沒有提供上述情況說明資料的,又沒有辦法實際取證,可以進行納稅調整。因此,外商投資企業因搬遷補償款不足以彌補企業因搬遷而發生的費用和損失而導致的財產損失能否稅前扣除,更多地是取決於職業判斷。
3、企業搬遷涉及所得稅稅務處理與財務處理的差異從上述規定看,收到搬遷補償費的財務處理與稅務處理差異較大。主要體現在:
①財務上對於核銷相關費用和損失後的搬遷補償費結余數規定計入資本公積,也就是不影響被搬遷企業的損益,但稅務上規定此類結余數應當沖減重置固定資產的原價,也就是通過減少可稅前列支的折舊的形式計入以後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因此,在重置了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情況下,就會在以後年度內形成應稅暫時性差異。為穩健起見,對於採用納稅影響會計法核算所得稅的企業而言,應當在將搬遷補償款結余轉入資本公積時,按照結余金額乘以適用稅率預留出遞延稅款貸項(而不是將結餘款全額計入資本公積),在以後年度根據會計和稅法上對於折舊計提的差異逐年轉銷該貸項。
②財務上未對搬遷後不再重置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時結餘款的處理作出明確的規定,但根據稅法規定,此類情形應視同常規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處置進行稅務處理。
③財務上可從搬遷補償費中列支的費用和損失包括可搬遷的機器設備的拆卸、運輸、重新安裝、調試等費用,但稅務上並未明確此類費用可作為財產損失予以稅前扣除。
④財務上規定用於安置職工的費用可以直接核銷搬遷補償款,我們理解這里所說的安置費主要包括「買斷工齡」的一次性補償金。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文件規定,一次性補償金原則上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但該文件同時規定:各種補償性支出數額較大,一次性攤銷對當年企業所得稅收入影響較大的,可以在以後年度均勻攤銷。具體攤銷年限由省級稅務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因此,在企業搬遷過程中如涉及部分職工「買斷工齡」或支付其他補償的,還應關注稅務機關是否允許將買斷工齡款一次性稅前扣除。如果稅務機關要求分年扣除的,則在採用納稅影響會計法的情況下會出現可扣除暫時性差異(也就是遞延稅款借項)。
⑻ 有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但是免稅拆遷會有補償嗎
拆遷補償是指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專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屬換,還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的補償方式。
你是房屋的所有人嗎?你有房產證不?補償肯定有的,但是給房屋的所有人
⑼ 關於貨物被海關徵收稅的問題
海關是對於你的電話征稅的,糖果不屬於征稅范圍
從國外獲取的20類產品不論其價值版,凡是超出自權用合理數量或者從行郵渠道進入,海關都要予以征稅:
這20類物品包括:電視機、攝像機、錄像機、放像機、音響設備、空調器、電冰箱(櫃)、洗衣機、照相機、復印機、程式控制電話交換機、微型計算機、電話機(含攜帶型手提電話機,即手機)、無線尋呼系統、傳真機、電子計算器、列印機及文字處理機、傢具、燈具和餐料
(實際執行過程中像psp和ps之類的電子產品也被列入征稅范圍)
電話機按照行郵完稅價格表按照所能提供購買發票的20%予以征稅,如果當事人不能提供合法購買發票,將按照行郵稅則歸類表徵稅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