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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大麥皮屬於什麼免稅項目

發布時間: 2021-02-28 08:32:41

A. 哪些收入屬於免稅收入

免稅收入包括國債利息收入、有指定用途的減免或返還的流轉稅、不計入損益的補貼項目、技術轉讓收入、治理「廢渣、廢氣、廢水」收益等。下面具體闡述:

免稅收入包括:

(1)國債利息收入。

國債包括財政部發行的各種國庫券、特種國債、保值公債等。原國家計委發行的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及各種企業債券等,不包括在國債范圍之內。為鼓勵納稅人積極購買國債,稅法規定,納稅人購買國債所得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2)有指定用途的減免或返還的流轉稅。

稅法規定,對企業減免或返還的流轉稅(含即征即退,先征後退等),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有指定用途的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除此之外的減免或返還的流轉稅,應納入應納稅所得額,計征企業所得稅。對直接減免和即征即退的,應並入企業當年所得徵收所得稅;對先征稅後返還和先征後退的,應並入企業實際收到退稅或返還稅款年度的所得,徵收所得稅。

(3)不計入損益的補貼項目。

稅法規定,對企業取得的國家補貼收入和其他補貼收入,凡國務院、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損益的,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除此之外的補貼收入,應一律並入企業實際收到該補貼收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4)納入財政預算或財政專戶管理的各種基金、收費。

企業收取的各種價內外基金(資金、附加、收費),屬於國務院或財政部批准收取,並按規定納入同級預算內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收取的各項收費,屬於國務院或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批准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並按規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內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5)技術轉讓收入。

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於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徵收所得稅。

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徵收所得稅;30萬元的部分,依法繳納所得稅。

(6)治理「廢渣、廢氣、廢水」收益。

(7)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免稅項目。

主要包括:經財政部核准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於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事業單位從其所屬獨立核算經營單位的稅後利潤中取得的收入;

社會團體取得的各級經營單位的稅後利潤中取得的收入;社會團體取得的各級政府資助;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社會各界的捐贈收入以及經國務院明確批準的其他項目。

(8)其他免稅收入。

指上述項目之外,經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的免稅項目。

(1)銷售大麥皮屬於什麼免稅項目擴展閱讀

免稅收入和不征稅收入區別:

1、不征稅收入與免稅收入屬於不同的概念,不征稅收入不屬於稅收優惠,而免稅收入屬於稅收優惠。

2、不征稅收入是由於從根源和性質上,不屬於營利性活動帶來的經濟利益,是專門從事特定目的的收入,這些收入從企業所得稅原理上講應永久不列為征稅范圍的收入范疇。如政府預算撥款,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

而免稅收入是納稅人應稅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只是國家為了實現某些經濟和社會目標,在特定時期或對特定項目取得的經濟利益給予的稅收優惠照顧,而在一定時期又有可能恢復征稅的收入范圍。

如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收入,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收入,符合條件的非營利公益組織的收入等。

B. 常見的增值稅免稅項目有哪些

常見的增值稅免稅項目

  1. 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 避孕葯品和用具

  3. 古舊圖內書

  4. 其他個人容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5. 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糧食

  6. 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不含罐頭)

  7. 血站供應給醫療機構的臨床用血

  8. 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產自用的制劑

  9. 營利性醫療機構3年內自產自用的制劑

  10. 鐵路系統內部單位為本系統修理貨車的業務

  11. 供熱企業向居民個人供熱而取得的採暖費

  12. 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13. 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14. 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C. 免稅農產品包括哪些

免稅農產品免的是增值稅,是可以%抵扣進項稅,其中包含的運費可以抵扣,可以抵扣的進項稅=收購金額*13%,運費抵扣的進項稅=(運費+建設基金)*7%。

免稅農產品包括主要包括以下六種:

一、銷售自產初級農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初級農產品的具體范圍由《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確定。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

自2008年7月1日起,根據《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的規定,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徵增值稅。

三、制種企業在特定生產經營模式下,生產銷售種子

2010年12月1日起,根據《關於制種行業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7號)的規定,制種企業在下列生產經營模式下生產銷售種子,屬於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免徵增值稅。

1.制種企業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僱傭農戶或僱工進行種子繁育,再經烘乾、脫粒、風篩等深加工後銷售種子。

2.制種企業提供親本種子委託農戶繁育並從農戶手中收回,再經烘乾、脫粒、風篩等深加工後銷售種子。

四、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

自2012年1月1日起,根據《關於免徵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37號),免徵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對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免徵增值稅。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種蔬菜、菌類植物和少數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經挑選、清洗、切分、晾曬、包裝、脫水、冷藏、冷凍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屬於所述蔬菜的范圍。

五、部分鮮活肉蛋產品

自2012年10月1日起,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徵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75號)的規定,對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徵增值稅。

1.免徵增值稅的鮮活肉產品,是指豬、牛、羊、雞、鴨、鵝及其整塊或者分割的鮮肉、冷藏或者冷凍肉,內臟、頭、尾、骨、蹄、翅、爪等組織。

2.免徵增值稅的鮮活蛋產品,是指雞蛋、鴨蛋、鵝蛋,包括鮮蛋、冷藏蛋以及對其進行破殼分離的蛋液、蛋黃和蛋殼。

六、採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銷售畜禽

根據《關於納稅人採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銷售畜禽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的規定,自2013年4月1日起,納稅人採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畜禽飼養,即公司與農戶簽訂委託養殖合同,向農戶提供畜禽苗、飼料、獸葯及疫苗等(所有權屬於公司),農戶飼養畜禽苗至成品後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將回收的成品畜禽用於銷售。

屬於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免徵增值稅。

(3)銷售大麥皮屬於什麼免稅項目擴展閱讀:

1、農產品流通是指農產品中的商品部分,通過買賣的形式實現從農業生產領域到消費領域轉移的一種經濟活動。

2、農產品流通包括農產品的收購、運輸、儲存、銷售等一系列環節。廣義的農產品,包括農業(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和副業的產品;狹義的農產品,僅包括種植業的產品,諸如: 糧、棉、油、麻、絲、茶、糖、菜、煙、果、葯、雜等產品。

農產品流通意義:

1、實現農產品的價值,為農業再生產和擴大再生產提供條件

2、滿足城鄉人民的農產品需要

3、調節產銷矛盾,導向農業生產

4、維持農業和國民經濟其它部門的產品供需關系

5、提高經濟效益,減少農產品損耗

參考鏈接:農產品流通_網路

D. 糧食企業那些是屬於免稅項目

屬於糧食企業免稅項目:
1. 軍隊用糧:指憑軍用糧票和軍糧供應證按軍供價供應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糧食。
2.
救災救濟糧:指經縣(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憑救災救濟糧票(證)按規定的銷售價格向需救助的災民供應的糧食。
3. 水庫移民口糧:指經縣(含)
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憑水庫移民口糧票(證)規定的銷售價格供應給水庫移民的糧食。

E. 《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免稅項目 有哪些

1、農業生抄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避孕葯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

4、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7、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5)銷售大麥皮屬於什麼免稅項目擴展閱讀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4、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5、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2、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

3、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F. 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規定的免稅項目包括哪些

免稅項目:

1.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免徵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

(1)完全在境外發生的下列服務:

①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築服務;

②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工程監理服務;

③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④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⑤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

⑥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⑦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播映服務;

⑧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服務。

(2)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保險服務(包括出口貨物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

(3)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

①電信服務;

②知識產權服務;

③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收派服務除外);

④鑒證咨詢服務;

⑤專業技術服務;

⑥商務輔助服務;

⑦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

⑧無形資產。

(4)以無運輸工具承運方式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

(5)為境外單位之間的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且該服務與境內的貨物、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無關。

(6)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服務。

【相關鏈接】下列情形不屬於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不徵收增值稅:(1)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2)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3)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2.納稅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間接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

3.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4.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

5.個人轉讓著作權。

6.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

7.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

8.涉及家庭財產分割的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產、土地使用權。

9.托兒所、幼兒園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

10.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

11.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

12.婚姻介紹服務。

13.殯葬服務。

14.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15.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

16.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

17.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服務。

18.家政服務企業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

19.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20.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在自己的場所提供文化體育服務取得的第一道門票收入。

21.寺院、宮觀、清真寺和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22.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級及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

23.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發行收入。

24.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出租公共租賃住房。

25.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

26.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

27.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讓、轉讓或者收回自然資源使用權(不含土地使用權)。

28.軍隊空餘房產租賃收入。

29.隨軍家屬就業。

30.軍隊轉業幹部就業。

31.保險公司開辦的1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取得的保費收入。

32.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33.以下利息收入免稅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

(2)國家助學貸款;

(3)國債、地方政府債;

(4)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

(5)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託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

(6)外匯管理部門在從事國家外匯儲備經營過程中,委託金融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

34.下列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稅

(1)合格境外投資者委託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

(2)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

(4)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

G. 屬於增值稅免稅項目的有( )

答案:A、B、D
理由:
這些項目都可以從增值稅相關條例法規中找到,所以是ABD,具體參照條文如下:
由自1994年實行新的增值稅制以來,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後下發了一系列文件,對部分貨物及勞務給予免徵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
農業,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
農業生產者,包括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
農業產品,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生產的各種植物、動
物的初級產品。農業產品的征稅范圍包括:
(1)植物類,包括人工種植和天然生長的各種植物的初級產品。具體征稅范圍
為:糧食、蔬菜、煙葉、茶葉、園藝植物、葯用植物、油料植物、纖維植物、糖
料植物、林業產品、其他植物。
(2)動物類,包括人工養殖和天然生長的各種動物的初級產品。具體征稅范圍
為:水產品、畜牧產品、動物皮張、動物毛絨、其他動物組織。
「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免稅,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
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稅目注釋所列自產
農業產品免稅;對上述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外購的農業產品,以及單位和個人外購
農業產品生產、加工後銷售的仍然屬於注釋所列的農業產品,不屬於免稅的范圍,
應當按照規定的稅率徵收增值稅。
(二)避孕葯品和用具。
(三)古舊圖書。指向社會收購的古書和舊書。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所需進口的設備。
(七)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八)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自己,是指增值稅實施細則第八條所稱的其他個人,即消費者,不包括個體
經營者。
物品,是指除遊艇、摩托車、應征消費稅的汽車以外的貨物。
此條規定不能與單位和個體經營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有關規定相
混淆。
(九)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單位和個體經營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遊艇、摩托車和應征消費稅的汽車,無
論銷售者是否屬於一般納稅人,一律按簡易辦法依照6%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並且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屬於貨物的固定資產,同
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的,暫免徵收增值稅:
(1)屬於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
(2)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並確已使用過的貨物;
(3)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
對不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應按6%的徵收
率徵收增值稅。
(十)進口免稅品
(1)對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機關批準的從事免稅品銷售業務的專業公司,對
其所屬免稅品商店批發、調撥進口免稅品的貨物,暫不徵收增值稅。
(2)名單范圍內的免稅品經營單位及其所屬免稅品商店零售的進口免稅品,按
照實現的銷售額,在1998年8月1日前暫按6%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在1998年8
月1日後調減為4%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3)上述專業公司、免稅品商店批發、調撥或零售非進口免稅貨物及不屬於名
單范圍內的免稅品銷售單位,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
定徵收增值稅。
(十一)若干農業生產資料
(1)下列貨物自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前繼續免徵增值稅:
①飼料。
②農膜。
③化肥生產企業生產銷售的碳酸氫銨,普通過磷酸鈣、鈣鎂磷肥、鉀肥、重
鈣;原生產碳酸氫銨、普通過磷酸鈣、鈣鎂磷肥產品的小化肥生產企業改產生產
銷售的尿素、磷銨和硫磷銨。
④化肥生產企業以本條第3款所列免稅化肥為主要原料生產銷售的復混肥(企
業生產復混肥產品所用的免稅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於70%),
「復混肥」是指用化學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製成的氮、磷、鉀三種養分中至少有
兩種養分標明量的肥料,包括僅用化學方法製成的復合肥和僅用物理方法製成的
混配肥(也稱摻合肥)。
⑤農葯生產企業生產銷售的敵敵畏、氧化樂果、辛硫磷、殺蟲雙、丁草胺、
敵百蟲、久效磷、井崗黴素、水胺硫磷、滅多威、五氯酚鈉、莠去津、棉鈴寶、
甲氰菊脂、甲多丹、滅鈴皇、乙草胺、對硫磷中的甲基對硫磷。
⑥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化肥、農葯、農機。
(2)對下列新調增的農葯免稅貨物自1998年6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免徵增
值稅:
農葯生產企業生產銷售的甲基異柳磷、吡蟲啉、二氯哇啉酸、丙烯菊酯、百
菌清、涕滅威、代森錳鋅、高效氯氰菊酯、噻嗪酮、噠蟎靈、乙醯甲胺磷、敵鼠
鈉、殺早單、多抗黴素、春雷黴素、浸種靈。
(3)對農葯生產企業生產銷售的甲胺磷、多菌靈、氰戊菊酯、甲基硫菌靈、克
百威、異丙威、對硫磷中的乙基對硫磷,從1998年6月1日起恢復徵收增值稅。
(十二)電影拷貝
在2000年底以前,對經國務院批准成立的電影製片廠銷售的電影拷貝收入免
征增值稅。
(十三)黃金
經國務院批准,對黃金礦砂(包括伴生金礦)和冶煉企業生產銷售的黃金給予
免徵增值稅的照顧。
(十四)白銀
經國務院批准,對企業生產銷售的銀精礦含銀、其他有色金屬礦含銀、冶煉
中間產品含銀及成品銀免徵增值稅。
本規定所指銀精礦含銀系指每噸含銀量大於或等於20克的銀精礦含銀;其他
有色金屬精礦含銀系指每噸含銀量大於或等於20克的銅精礦、鉛精礦、金精礦、
鉍精礦、鉛鋅混合精礦含銀和每噸含銀量大於或等於100克的鋅精礦、鋅焙燒礦
含銀;冶煉中間產品含銀系指每噸含銀量大於或等於20克的粗銅、粗鉛含銀和含
銀比例大於或等於2%的銅、鉛陽極泥含銀。
上述產品的生產企業,在含銀產品銷售時,應對其中免徵增值稅的白銀開具
普通發票,對其中所含應稅有價元素產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十五)假肢、輪椅、矯型器
供殘疾人專用的假膠、輪椅、矯型器(包括上肢矯型器、下肢矯型器、脊椎側
彎矯型器),免徵增值稅。
(十六)邊銷茶
經國務院批准,對國家定點企業生產和經銷單位經銷的專供少數民族飲用的
邊銷茶,在2000年度以前免徵增值稅。
(十七)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
經國務院批准,對企業生產的原料中摻有不少於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
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不包括高爐水渣)以及以其他廢渣為原料生產的建材產品,
免徵增值稅。
(十八)糧食和食用植物油
經國務院批准,自1999年8月1日起,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
業銷售的糧食免徵增值稅。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必須按順價原則銷售糧食。
對其他糧食企業經營糧食,可對軍隊用糧、救災救濟糧、水庫移民口糧免徵
增值稅。
對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的銷售,繼續免徵增值稅。
(十九)來料加工
承接「來料加工」業務的加工企業,免徵其加工或委託加工貨物及其工繳費
的增值稅。
(二十)殘疾人員個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
對殘疾人員個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從1994年5月1日起免徵增值稅。

H. 1. 屬於增值稅免稅項目的有( )。

1. 屬於復增值稅免稅項制目的有( A. 農民銷售自家生產的白菜 B. 銷售避孕葯品 C. 向社會收購的古舊圖書 D.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了下列7個項目免徵增值稅:
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
避孕葯品和用具
古舊圖書
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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