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收入怎麼調整所得稅
⑴ 關於不征稅收入與免稅收入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應該注意的情況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免稅收入僅包括以下四項:
回(答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而不征稅收入范圍較廣,主要有企業取得的各類專項用途的財政性資金。
兩者的區別一是免稅收入屬於所得稅優惠范疇,符合條件的免稅收入需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前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而不征稅收入不是稅收優惠。二是免稅收入形成的資產、費用等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而企業用不征稅收入形成的資產、費用等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且需要單獨核算。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需將不征稅收入形成的資產、費用已經計提的折舊、費用等作為納稅調整增加。希望能幫助你理解!
⑵ 企業所得稅調增調減怎麼弄
一。匯算清繳常見的問題,如果超出超規定,所得稅需要調增的有:
1.職工福利內費支出容不超過工資總額14%;
2.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總額2.5%;
3.工會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總額2%;
4.業務招待費支出收入0.5%與招待費發生額的60%孰低原則扣除;
5.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收入15%;
6.捐贈支出利潤總額12%;
二。不能所得稅稅前扣除的項目。
1.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2.稅收滯納金
3.贊助支出
7.與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
8.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
三。需做所得稅需要調增減的有:主要是免稅收入、不征稅收入。
例如:.國債利息收入
⑶ 如何調整應納所得稅
你要分析抽出的費用是哪些,看是房租還是租憑費、業務招待費等。
許多企業在稅務機關匯算清繳後往往忽視進行帳務調整工作,企業在清繳後如不按稅法規定進行帳務調整,勢必會給下年度或以後年度帶來不利因素和不良後果。如果企業將不應計入成本費用的支出多計或少計,或用其它方式人為地虛列利潤等,就會增加或減少下年度或以後年度利潤,而已作納稅調增處理的已稅利潤在以後年度又極容易出現繼續征稅等情況,使企業增加不必要的負擔,如多提的短期借款利息,下年度如沖減財務費用就會增加利潤,造成所得稅重復計征,還會使企業財務狀況和反映的會計信息失真,對這一問題如何處理呢?本文結合實際工作中的一些體會,在此進行一些探討。
一、根據匯算清繳後帳務調整的原則,舉例說明帳務調整方法
(一)調增調減利潤的會計帳務處理
例1:某企業1999年度利潤及利潤分配表利潤總額為600000元,所得稅為198000元。調增當年度利潤190000元,其中年終多結轉在產品成本49000元,多提短期借款利息85000元,固定資產清理凈收益19000元未轉為營業外收入,職工福利支出37000元直接在管理費用中列支。調減利潤101000元,其中少攤待攤費用11000元,少提福利費9000元,補交營業稅39000元,生產費用誤記在建工程31000元,少提折舊11000元。其他屬於納稅調減項目的有企業購買國債利息收入20000元;屬於納稅調增項目的有:滯納金2000元,被沒收財產損失20000元,工資總額超支23000元,贊助費支出20000元,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多提折舊額60000元。
1、少計收益、多計費用,調增利潤會計處理
借:生產成本 49000
預提費用 85000
固定資產清理 19000
應付福利費 37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90000
2、多計收益、少計費用調減利潤會計處理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01000
貸:待攤費用 11000
應付福利費 9000
應交稅金——營業稅 39000
在建工程 31000
累計折舊 11000
(二)永久性或時間性差額的納稅調整
按照會計方法計算的稅前會計利潤(或虧損)與按照稅收法規規定計算的納稅所得(或虧損)之間存在著內容和時間的差異,由此導致的永久性或時間性差額都應作納稅調整。例1中,國債利息收入、滯納金、被沒收財產損失、工資超支、贊助費支出都屬永久性差異,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多提折舊額屬時間性差異,由此兩種差異引起的納稅調整,一般是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將調整的差異額與會計利潤合並後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只作納稅調整,而在帳務上不作調整。
(三)企業虛報虧損的帳務調整
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6]162號文件規定:稅務機關對在申報虧損的企業進行納稅檢查時,如發現企業虛列扣除項目或少計應納稅所得,從而多申報虧損,可視同查出同等金額的應納稅所得。對此,除在虧損彌補登記證上調減其稅前可彌補虧損金額外,稅務機關可根據33%的法定稅率,計算出相應的應納所得稅額,並視情節,根據《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及利潤調整的參照(一)結合具體情況進行帳務調整。
例2、某企業1999年末「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帳戶借方余額120萬元,企業申報虧損也為120萬元,經稅務部門檢查發現:⑴若企業少記收入40萬元存入小金庫中,稅務部門的處理結果是企業調減虧損,處以視同所偷稅款13.2萬元(40萬元×33%)一倍的罰款。⑵若超過計稅工資標准部分的工資未作納稅調整130萬元,扣除帳面虧損120萬元,實為盈利10萬元,處理結果是企業補繳所得稅,並處視同所偷稅款42.9萬元(130萬元×33%)一倍的罰款。企業應作如下帳務調整:
1、調減虧損後仍為虧損
(1)調減虧損
借:銀行存款 400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400000
(2)交納罰款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稅收罰款) 132000
貸:銀行存款 132000
2、調減虧損後為盈利。由於工資超支屬於永久性差異,不需作帳務調整,但該盈利實為應納稅所得額,應補繳所得稅3.3萬元,罰款42.9萬元,會計處理如下:
(1)補繳所得稅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33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補交上年) 33000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補交上年) 33000
貸:銀行存款 33000
(2)交納罰款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稅收罰款) 429000
貸:銀行存款 429000
(四)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處理
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虧損在會計上表現為「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帳戶的借方余額,用當年的稅後利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只要扣減年初「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借方余額就能進行處理,因此不必進行會計帳務調整。但是應注意彌補按稅法規定可以稅前彌補的虧損時,只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反映彌補情況。
例3、某公司上年度發生虧損15萬元,按規定可用以後年度稅前利潤彌補,當年實現利潤總額59萬元。當年應納所得稅14.52萬元[(59-15)×33%]。
二、查補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所得稅匯算清繳後,對查出應補(退)企業所得稅如何進行會計處理,財政部至今尚未有明文規定,在實際操作中很不統一,我們建議通過以下方法進行會計處理:
按照新《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准則——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指南》的有關規定,涉及損益的事項,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核算,調整增加以前年度收益或調整減少以前年度虧損的事項,及其調整減少的所得稅,記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的貸方;調整減少以前年度收益或調整增加以前年度虧損的事項,以及調整增加的所得稅,記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的借方。「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的貸方或借方余額,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
現按例1資料作會計處理如下:
1、計算應補交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794000(600000+調增利潤190000-調減利潤101000+納稅調整105000)
應納所得稅262020(794000×33%)
應補所得稅64020(262020-已提所得稅198000)
2、補交所得稅的差異分析
(1)在應補交的所得稅中屬於凈調增利潤補交的,有29370元[(190000-101000)×33%]
(2)屬於納稅調整永久性差異補交的有14850元[(-20000+2000+20000+23000+20000)×33%]
(3)屬於納稅調整時間性差異補交的有19800元(60000×33%)
3、補交所得稅會計帳務處理
(1)補提所得稅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補提上年度所得稅) 44220
遞延稅款 198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補交上年) 64020
(2)上交所得稅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補交上年) 64020
貸:銀行存款 64020
⑷ 如何理解免稅所得和免稅收入
財稅[1995]81號條八條:企業購買的國債利息所得不征企業所得稅,而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專26條第一款:國債利屬息收入為免稅收入。二者是否一致??兩者哪個更優惠?能否舉例說明【專家回復】會員您好:從舊法的所得稅申報表和新法的規定來看,都是免稅收入的,新法更為優惠,因為免稅收入不用彌補虧損,實質的虧損用應稅所得彌補後能結再彌補,原來的規定免稅收入和應稅收入都要彌補虧損,不合理。
原內資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思路)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准予扣除項目金額-彌補虧損-免稅所得新企業所得稅法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彌補虧損
⑸ 關於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免稅收入問題
企業所得稅是按年計征的,所以不存在只減免1個季度的,都是免一整年或者減半徵收一整年。
免稅收入和成本沒有關系,某項收入免稅,不影響成本。
你的情況描述太混亂了,應該是某個地方你理解錯了,具體的可以咨詢主管稅務機關。
我估計你是不是獲得了財政撥款之類的收入,然後用於建設專用廠房之類的,然後考慮能不能計入一並扣除費用吧,這樣是不行的,不征稅收入形成的折舊和費用是不能計入扣除費用的。免稅收入則可以,如國庫券利息啊、投資收益,這些收入與成本沒有關系。
⑹ 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稅負低怎麼調整
稅負低怎麼調整:
增值稅的計算是銷項減去進項就等於應交增值稅,那麼,進項越大,交稅越少。所以,要使稅負達到一定標准,n一是可以少抵進項稅,這是最簡單的一種辦法,二是如果已經抵扣了,則可以進行進項稅轉出。轉出是需要理由的,這種理由就是增值稅條例規定的幾種進項稅不能抵扣的條件,如(一)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稅負高怎麼調整
一、增值稅:
1。納稅人的類別,指的是一那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通過計算稅負平衡點,可以合理合法的選擇稅負較輕的增值稅納稅人身份。
2。利用固定資產的有關規定,比如加速折舊等。
3。利用增值稅的減免稅規定,比如地域和企業性質。
4。利用分機機構,比如不用的注冊地和經營地
5。利用混合銷售行為。選擇稅負較輕的稅種。
6。銷售方式,比如是中介或者是托銷等。
二、企業所得稅:(這個就更多了,說幾個主要的!)
1。縮小應稅收入。思路是及時提出不該認定為應稅收入的項目或設法增加免稅收入。比如:對銷貨退回及折讓,即使取得有關憑證,並作沖銷銷售收入的賬務處理。年度計算收入總額時,對預收貨款、應付張狂等項目予以剪除。多餘的周轉基金,用於購買政府公債,其利息收入可免繳所得稅。
2。膨脹成本費用。注意合法憑證的取得等,注意復發規定由限額標準的費用額度。如:利息、工資、業務招待費、捐贈。提足預提的費用准備,足額攤銷費用,將盈餘分配項目改為費用支出。
3。利用稅收優惠
納稅籌劃是個要經過正規方法請專業人士一步一步的完成。要了解您企業內部的賬務,管理體制系統地考慮。
三、補充說的是:
多開工資,不見得能減免稅款,因為有些企業工人的工資薪金並不是全額據實扣除的,而是有計稅工資的標准額度。工人的福利在稅法總也是有比率抵扣的,但是加大免稅福利也是思考的路子。
⑺ 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加進利潤總額嗎
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也要加進公司的營業收入體現在財務報表中的利潤表裡,由公司所有收入匯總計算利潤總額。但是在年終匯算清繳時可以把此筆符合條件的免稅收入進行納稅調整,調減應納稅收入,相應此筆免稅收入所對應的成本不能稅前列支,要納稅調增。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明確將企業的下列收入作為免稅收入:
1.國債利息收入;
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3.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4.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稅法規定的免稅收入作了界定,其中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非營利組織取得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除《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⑻ 個人所得稅免稅收入額如何計算
免稅可以寫來3500,如果你收自入沒超過這個,就直接寫收入也可以。
個人所得稅免稅收入指按照國家規定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和其他經國務院批准免稅的補貼、津貼等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免於納稅的所得。
⑼ 免徵企業所得稅受不受納稅調整的
免徵的增值稅抄不計算企業所得稅。免稅的。填在企業所得稅表的補貼收入這一行(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主表12行)。千萬別算進納稅調整增加額,要不就多交所得稅了。這部分要填入「免稅所得」的「免稅的補貼收入」(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主表67行)。 免徵的消費稅、營業稅要計算企業所得稅。直接填在企業所得稅表的補貼收入這一行(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主表12行)。不能填入其他收入(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主表13行),也不作為納稅調整增加額。 因為補貼收入有交稅和免稅(主要就是免徵的增值稅)2種。 注意:直接減免和即征即退的,計入當年利潤計算企業所得稅。先征後退和先征後返的,計入企業實際收到退稅和返還的年度利潤計算企業所得稅。
⑽ 有免稅收入的如何填寫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
需要填寫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
填報說明
一、本表適用於實行查賬徵收方式申報企業所得稅的居民納稅人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的非居民納稅人在月(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使用。
二、本表表頭項目:
1、「稅款所屬期間」:納稅人填寫的「稅款所屬期間」為公歷1月1日至所屬月(季)度最後一日。
企業年度中間開業的納稅人填寫的「稅款所屬期間」為當月(季)開始經營之日至所屬季度的最後一日,自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況填報。
2、「納稅人識別號」:填報稅務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號碼(15位)。
3、「納稅人名稱」:填報稅務登記證中的納稅人全稱。
三、各列的填報
1、「據實預繳」的納稅人第2行-第9行:填報「本期金額」列,數據為所屬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後一日;填報「累計金額」列,數據為納稅人所屬年度1月1日至所屬季度(或月份)最後一日的累計數。納稅人當期應補(退)所得稅額為「累計金額」列第9行「應補(退)所得稅額」的數據。
2、「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的納稅人第11行至14行及「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方法預繳」的納稅人第16行:填報表內第11行至第14行、第16行「本期金額」列,數據為所屬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後一日。
四、各行的填報
本表結構分為兩部分:
1、第一部分為第1行至第16行,納稅人根據自身的預繳申報方式分別填報,包括非居民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據實預繳的納稅人填報第2至9行;實行按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額預繳的納稅人填報第11至14行;實行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的納稅人填報第16行。
2、第二部分為第17行至第22行,由實行匯總納稅的總機構在填報第一部分的基礎上填報第18至20行;分支機構填報第20至22行。
五、具體項目填報說明:
1、第2行「營業收入」:填報會計制度核算的營業收入,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按其會計制度核算的收入填報。
2、第3行「營業成本」:填報會計制度核算的營業成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按其會計制度核算的成本(費用)填報。
3、第4行「利潤總額」:填報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總額,其中包括從事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在本行填寫按本期取得預售收入計算出的預計利潤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比照填報。
4、第5行「稅率(25%)」: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的25%稅率計算應納所得稅額。
5、第6行「應納所得稅額」:填報計算出的當期應納所得稅額。第6行=第4行×第5行,且第6行≥0。
6、第7行「減免所得稅額」:填報當期實際享受的減免所得稅額,包括享受減免稅優惠過渡期的稅收優惠、小型微利企業優惠、高新技術企業優惠及經稅務機關審批或備案的其他減免稅優惠。 第7行≤第6行。
7、第8行「實際已預繳的所得稅額」:填報累計已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額,「本期金額」列不填。
8、第9行「應補(退)所得稅額」:填報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本次應補(退)預繳所得稅額。第9行=第6行-第7行-第8行,且第9行<0時,填0, 「本期金額」列不填。
9、第11行「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填報上一納稅年度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本行不包括納稅人的境外所得。
10、第12行「本月(季)應納所得稅所得額」:填報納稅人依據上一納稅年度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按季預繳企業:第12行=第11行×1/4
按月預繳企業:第12 行=第11行×1/12
11、第13行「稅率(25%)」: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的25%稅率計算應納所得稅額。
12、第14行「本月(季)應納所得稅額」:填報計算的本月(季)應納所得稅額。第14行=第12行×第13行
13、第16行「本月(季)確定預繳的所得稅額」:填報依據稅務機關認定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出的本月(季)應繳納所得稅額。
14、第18行「總機構應分攤的所得稅額」:填報匯總納稅總機構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預繳所得稅額為基數,按總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計算出的本期預繳所得稅額。
(1)據實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
第9行×總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25%
(2)按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額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 第14行×總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25%
(3)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
第16行×總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25%
15、第19行「中央財政集中分配稅款的所得稅額」:填報匯總納稅總機構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預繳所得稅額為基數,按中央財政集中分配稅款的預繳比例計算出的本期預繳所得稅額。
(1)據實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
第9行×中央財政集中分配稅款的預繳比例25%
(2)按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額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 第14行×中央財政集中分配稅款的預繳比例25%
(3)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
第16行×中央財政集中分配稅款的預繳比例25%
16、第20行「分支機構分攤的所得稅額」:填報匯總納稅總機構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預繳所得稅額為基數,按分支機構分攤的預繳比例計算出的本期預繳所得稅額。
(1)據實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
第9行×分支機構分攤的預繳比例50%
(2)按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額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 第14行×分支機構分攤的預繳比例50%
(3)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
第16行×分支機構分攤的預繳比例50%
(分支機構本行填報總機構申報的第20行「分支機構分攤的所得稅額」)
17、第21行「分配比例」:填報匯總納稅分支機構依據《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分配表》中確定的分配比例。
18、第22行「分配的所得稅額」:填報匯總納稅分支機構依據當期總機構申報表中第20行「分支機構分攤的所得稅額」×本表第21行「分配比例」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