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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放棄免稅權後進項稅不得抵扣

發布時間: 2021-03-02 19:40:57

⑴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放棄免稅權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依照條例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後,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因此,增值稅納稅人如果決定放棄免稅權,應當以書面形式申請並到稅務機關備案。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稅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7號)第三條規定:

「納稅人一經放棄免稅權,其生產銷售的全部增值稅應稅貨物或勞務均應按照適用稅率征稅,不得選擇某一免稅項目放棄免稅權,也不得根據不同的銷售對象選擇部分貨物或勞務放棄免稅權」。

據此,公司放棄免稅權,其生產銷售的全部增值稅應稅貨物或勞務均應按適用稅率征稅,其進項稅額可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為什麼放棄免稅權後進項稅不得抵扣擴展閱讀

般納稅人增值稅免稅填增值稅報表:

(1)納稅人兼營應稅和免稅項目的,按當期免稅銷售額對應的進項稅額填寫;

(2)納稅人本期銷售收入全部為免稅項目,且當期取得合法扣稅憑證的,按當期取得的合法扣稅憑證註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填寫;

(3)當期未取得合法扣稅憑證的,納稅人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計算免稅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無法計算的,本欄次填「0」。

⑵ 關於增值稅免稅政策,納稅人所有的進項都不能抵扣么

修訂抄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於混用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是否能抵扣作出規定:

第二十一條 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購進貨物,不包括既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徵增值稅項目)也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以下簡稱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

根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如果所購進的固定資產既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也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以抵扣。比如出口企業既生產出口產品(免稅),同時也生產內銷產品(征稅),那麼購進的生產設備的進項稅額是可以抵扣的。但如果生產的全部是免稅產品,進項稅額則不得抵扣。

⑶ 為什麼要放棄免稅權

根據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免稅貨物,一律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國有糧食購銷版企業銷權售免稅糧食除外)。因此,對非最終產品的免稅,免稅產品銷售價格中包含的以前環
節已交增值稅將不能向後轉移,而是構成產品成本的一部分,並成為下一環節納稅人購入原材料成本的一部分。下一環節納稅人為維持其利潤,必然要將上一環節未能抵扣而
轉入產品成本的增值稅額體現在其產品銷售價格中。所以,對非最終產品免稅,一方面免稅環節未能抵扣的進項稅額將直接體現為增加產品流轉總過程的增值稅稅負,同時也
將使一部分增值額被重復征稅,而且免稅環節越往後,增加的稅負及重復征稅部分也越大。因此,會有企業選擇放棄免稅權。

⑷ (稅法)為什麼有納稅人會放棄免稅權呢

A把產品賣給B,免稅,不能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B就沒有了進項稅,不能抵扣銷項稅,稅負相當於轉移給了B,B就虧了
B會虧,所以就不會買A的產品;A為了把產品賣出去,放棄免稅權

⑸ 企業放棄免稅權進項稅額能否進行抵扣

你好,納來稅人放棄免稅權後,自其在放棄免稅權之前(也就是免稅期)發生的進項稅額是不得抵扣的,原因是納稅人在免稅期是沒有銷項稅額的,所以也就不可能抵扣進項稅額。
依據如下: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稅權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7〕127號第五條規定:納稅人在免稅期內購進用於免稅項目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所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一律不得抵扣。

⑹ 為什麼有納稅人放棄免稅,就算進項稅額可以抵扣,但一分錢不交不是 更好嗎

有時企業享受了免稅政策,但是對外不能給購買者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至購買者不能抵扣進項稅,可能會限制銷售,影響到利潤。因此企業可能會選擇放棄免稅。

⑺ 納稅人為什麼放棄免稅權的稅收優惠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稅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回127號)現將增值稅納答稅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放棄免稅權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生產和銷售免徵增值稅貨物或勞務的納稅人要求放棄免稅權,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放棄免稅權聲明,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自提交備案資料的次月起,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放棄免稅權的納稅人符合一般納稅人認定條件尚未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應當按現行規定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銷售的貨物或勞務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納稅人一經放棄免稅權,其生產銷售的全部增值稅應稅貨物或勞務均應按照適用稅率征稅,不得選擇某一免稅項目放棄免稅權,也不得根據不同的銷售對象選擇部分貨物或勞務放棄免稅權。
四、納稅人自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放棄免稅權聲明的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申請免稅。

⑻ 購進免稅貨物為什麼不能抵扣進項稅

能不能抵扣進抄項,襲主要是看有沒有取得抵扣憑證。一般來說,銷售免稅貨物是不允許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農民除外),只能開具普通發票,因此購買方無法抵扣。
購買免稅貨物並非全部都不可以抵扣的,從農民手中購買的自產農產品是可以抵扣13%的。因為一般納稅人向農民購買農產品時,是由一般納稅人自行開具可抵扣收購發票(屬於抵扣憑證),自行憑可抵扣收購發票扣抵進項稅額。

⑼ 放棄免稅權--不明白為什麼這么做

因為如果免稅的話,企業是不可以抵扣進稅額的,所以,如果一個企業進稅大過銷項很多的話免稅是不合適的。
國家財政部門於2007年9月25日下發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稅權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但是,由於社會化大生產的連續性,使得增值稅的徵收方式形成環環相扣的鏈條,任何一個環節的徵收或抵扣不足,都會導致鏈條的脫節,使得稅負在不同的環節發生轉移
那麼,納稅人在何種情況下選擇放棄增值稅免稅權對自身有利呢?筆者通過案例對該問題進行剖析。
一、 對「高征低扣」現象的剖析
案例:煙台得力環保集團公司是從事廢舊物資回收並加工的企業集團,為一般納稅人。2007年得力環保集團——甲公司收購社會上的廢舊物資價值234萬元,沒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得力環保集團——乙公司將廢舊物資加工為A型鋼材,出售給屬於本集團的另一製造企業——機械製造公司(屬於一般納稅人),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價款400萬元,增值稅銷項稅額68萬元。根據國家財政部門國稅發[2007]43號文件,該企業可以選擇免稅。那麼該企業是否應該放棄免稅權呢?我們分析如下:
得力環保集團公司如果選擇免稅,那麼A型鋼材的銷售價格400萬元減去成本234萬元,毛利潤為166萬元。反之,如果得力環保集團公司選擇放棄免稅權,則根據財政部門的規定可以按10%的稅率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那麼,234萬元的廢舊物資的進項稅為23、4萬元,銷項稅額68萬元減去23、4萬元,實際稅務負擔為44、6萬元。毛利潤為400—(234—23、4)=189、6萬元。比上面多盈利23、4萬元(其他費用不與考慮)。也就是說,實際稅務負擔減輕的同時增加了公司收益。由此可見,得力環保集團公司應該選擇放棄免稅權。
但是如果利民環保集團——甲公司不具備一般納稅人資格,而利民環保集團——乙公司是一般納稅人,那麼,問題就復雜了,按照稅務部門的規定:A型鋼材必須按照17%納增值稅,銷項稅額68萬元不能免稅,而進項稅額只能按照4%的稅率計算,234萬元的廢舊物資進項稅額為9、36萬元,實際稅務負擔為68—9、36=58、64萬元,比上面的計算高出14、04萬元。毛利潤為400萬元—(234—9、36)==175、36萬元,也不如上面高。由此可見,在這種情況下,還是不放棄免稅權為好。原因是放棄免稅權必然要增迦納稅人的總體稅務負擔。歸納以上的剖析,我們可以得到這樣的結論:某些免稅產品的購進雖然可以計算扣除進項稅額,但是,由此而使得增值稅鏈條中發生「高征低扣」的現象,也會增加整個流轉環節的增值稅負。所以,納稅人是否選擇放棄免稅權,應該權衡總體稅務負擔的大小。
二、 對「低收高扣」現象的剖析
案例:煙台民生糧食加工企業,購進200萬元免稅農產品,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200X13%=26萬元,如果生產的產品含稅銷售額為220萬元,則應計算銷項稅額220/(1+13%)X13%==25、31萬元。當期形成留抵稅額0、69萬元。如果在考慮到水費和電費等其他物資消耗可能產生的進項稅額,那樣一來,留抵稅額將會更加大。這樣為納稅人以後銷售應稅產品用來抵扣做好了准備。那麼如果納稅人選擇免稅,就不會形成留抵稅額了,產品的銷售價款220萬元—購入成本200萬元==20萬元的毛利潤就可以了。
總結以上的分析,筆者以為,對於類似煙台民生糧食加工企業這樣的納稅人,所經營的產品選擇應稅比免稅將對自身更有利。
三、 對「非最終產品的免稅」現象的剖析
案例:煙台市有四家企業,生產是相互聯系的,我們假設他們是納稅人甲、乙、丙、丁吧。
(一)在正常情況下四家納稅人的納稅負擔和銷售毛利潤是怎樣的呢?
1、假設納稅人甲生產B產品,從外部購入A材料1000元,增值稅進項稅額170元。然後將B產品銷售給納稅人乙,銷售價款2000元,銷項稅340元。實際納稅負擔為340—170==170元;銷售毛利潤為2000—1000==1000元。
2、納稅人乙購入納稅人甲生產的B產品作為原材料,進一步加工成為C產品,銷售價款3000元,銷項稅額510元。實際納稅負擔510—340==170元。銷售毛利潤3000—2000==1000元。
3、納稅人丙購入納稅人乙生產的C產品作為原材料,進一步加工成為D產品,銷售價款4000元,銷項稅額680元。實際納稅負擔680—510==170元,銷售毛利潤4000—3000==1000元。
4、納稅人丁購入納稅人丙生產的D產品作為原材料,進一步加工成為E產品,銷售價款6000元,銷項稅額1020元。實際納稅負擔1020—680==340元,銷售毛利潤6000—4000==2000元。
以上四家納稅人共計納稅負擔為170+170+170+340==850元。
四家納稅人的銷售毛利潤共計為1000元+1000+1000+2000==5000元
以上是四家企業都不享受免稅權的情況下的納稅負擔和銷售毛利潤情況。
(二)下面,我們再假設處於中間環節的納稅人乙和納稅人丙享受免稅的情況下,四家納稅人的納稅負擔和銷售毛利潤情況:
1、納稅人沒有變化。
2、乙納稅人由於享受了免稅待遇,其進項稅進入成本,B產品作為原材料的成本為2340元,那麼C產品的不含稅銷售價款3000元,沒有納稅負擔了,銷售毛利潤為3000—2340==660元。
3、丙納稅人由於享受了免稅待遇,生產的D產品不含稅銷售價款為4000元,成本為3000元,沒有納稅負擔,銷售毛利潤4000—3000==1000元。
4、 納稅人不銷售免稅待遇,生產的E產品價款6000元,銷項稅額為1020元,成本為4000元,沒有進項稅,其納稅負擔為1020元。銷售毛利潤為6000—4000==2000元。
以上四家納稅人的納稅負擔共計為170+1020=1190元。遠比上面四家納稅人都不免稅要高的多。四家納稅人共計的銷售毛利潤為1000+660+1000+2000=4660元,也低於不免稅的銷售毛利潤水平。
當然,如果是其他納稅人照常納稅,丁納稅人享受免稅待遇就大不相同了,那樣總體納稅負擔為170+170+170=510元。
(三)結論:從局部利益分析,只有丙納稅人享受免稅以後,在銷售毛利潤不變化的情況下減輕了納稅負擔。甲納稅人沒有受影響。乙納稅人在減輕納稅負擔的同時也降低了銷售毛利潤。丁納稅人的納稅負擔比以前大大加重了。從全局利益分析,只有在產品最後進入消費領域免稅,才能真正降低納稅人的總體納稅負擔。否則,非最終產品免稅,將會增迦納稅人的總體納稅負.

參考文獻:《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稅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7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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