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免稅備案網廳怎麼做
⑴ 辦理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手續需要哪些資料
問: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手續,需要提供什麼資料?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重新發布的公告》(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9號)規定:“第七條納稅人提供免徵增值稅跨境服務的,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手續,同時提交以下資料: (一)《跨境應稅服務免稅備案表》 (二)跨境服務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三)提供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六)項、以及第(十)項第2目跨境服務,應提交服務地點在境外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四)提供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國際或者港澳台運輸服務,應提交實際發生相關業務的證明材料; (五)向境外單位提供跨境服務,應提交服務接受方機構所在地在境外的證明材料;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要求的其他資料。 跨境服務合同原件為外文的,應提供中文翻譯件並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 境外資料無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復印件,註明“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字樣,並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境外資料原件為外文的,應提供中文翻譯件並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 主管稅務機關對提交的境外證明材料有疑義的,可以要求納稅人提供境外公證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⑵ 跨境應稅行為享受免稅,備案時間及備案網址是什麼
根據《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回管理問題的答公告》(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5號)規定:「六、納稅人發生29號公告第二條所列應稅行為的,應在首次享受免稅的納稅申報期內或者在首次享受免稅的納稅申報期之後的當月,通過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網站或者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手續。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⑶ 跨境電商怎麼做海關備案
字面意思跨境電商B2B指小綜貨物整批用跨境電商的方式出口,目前海關監管方式分為9710,9810:
9710: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710」,全稱「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直接出口」,簡稱「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適用於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的貨物。如阿里巴巴國際站成交訂單,可通過該方式出口。
9810: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810」,全稱「跨境電子商務出口海外倉」,簡稱「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適用於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的貨物。如貨物發到海外倉,再通過跨境電商平台銷售。
要從事跨境電商B2B業務的企業需要先進行企業資質備案:
首先需要進出口貨物備案流程
一、向工商局申請進出口備案(經營范圍須有:貨物或技術進出口(國家禁止的或涉及行政審批的貨物和技術進出口除外)的項目。
二、向商務局網上申請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台),受理通過後,所需資料(營業執照復印件、法人身份證復印、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委託書)。
三、向海關申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備案及申請辦理電子口岸業務(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
再進行海關跨境電商備案:
9710:
1.進出口備案,備案流程詳見進出口備案
2.填寫並向當地主管海關提交《跨境電商海外倉出口企業備案登記表(信息登記表)》
9810:
1.備案流程參照9710
2.准備材料:《跨境電商海外倉出口企業備案登記表》,海外倉租賃合同
3.按照實際情況填寫登記表
4.提交至海關相關部門審批
⑷ 理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手續時需要提交哪些資料
你好,1.《跨境應稅服務免稅備案表》;2.跨境服務合同原件及復印件;3.提供國家稅務總內局公告2013年第52號第容二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跨境服務,應提交服務地點在境外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4.提供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2號第二條第(六)項、(七)項以及第(八)項第1目、第2目跨境服務的,應提交實際發生國際運輸業務或者港澳台運輸業務的證明材料;5.向境外單位提供跨境服務,應提交服務接受方機構所在地在境外的證明材料。
6.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咨詢熱線:18123676997
⑸ 跨境電商備案需要哪些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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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企業需要辦理跨境電商備案?
進出口貿易類公司;想要申請開展跨境電商海關業務但未在海關辦理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的企業需進行備案;打算在前海開展跨境電商業務的企業需進行備案。
二、企業辦理跨境電商備案的基本條件
1、備案企業須為境內注冊企業,境外企業需找境內企業代理業務
2、企業須有進出口權
3、電商類企業要有網上商城
對大部分跨境進口電商從業者來說,除了進行跨境電商備案之外,支付合規是一個特別大的分水嶺,其中支付對跨境商家來說可分兩類:
一、沒有海關對接備案自己推單
之前沒有自己平台在海關備案推單,這一類很多之前都是由零售分銷代完成操作,現階段需要自己去開展業務的海關備案對接,自己推單。完成備案過程就要根據需要落地的海關要求,提供相關資質,系統對接等流程。
從19年1月1號之前到現在,很多有跨境業務的平台或多或少都去對接了一些主要供應商集中的地方海關備案,最近跨境電商技術很忙。
從多個跨境電商交流得知,當地監管根據《海關總署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194號)《關於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海關注冊登記管理有關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219號)規定:要求跨境相關企業應當於2019年3月31日前按照規定辦理海關注冊登記或者補充提交資質證書等手續。逾期未按規定辦理的,其海關跨境電子商務企業信息不再有效,也就是說,不能開展跨境進口電商業務。
⑹ 跨境電商平台備案流程是怎麼樣的,怎麼去辦理這些業務
福建自貿區官網有關抄於跨境電商海關備案的資訊。參加跨境電子商務業務的企業應當事先向所在地海關提交以下材料:①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②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復印件(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的企業不需要提供);③企業情況登記表,具體包括企業組織機構代碼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中文名稱、工商注冊地址、營業執照注冊號,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件類型、身份證號碼,海關聯系人、行動電話、固定電話,跨境電子商務網站網址等。企業按照前款規定提交復印件的,應當同時向海關交驗原件。如需向海關辦理報關業務,應當按照海關對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的相關規定辦理注冊登記。
⑺ 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手續,需要提供什麼資料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規定:「 第八條 納稅人發生免徵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除提供第二條第(二十)項所列服務外,應在首次享受免稅的納稅申報期內或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規定的申報征期後的其他期限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手續,同時提交以下備案材料:
(一)《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表》(附件1);
(二)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跨境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的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三)提供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至第(八)項和第(十六)項服務,應提交服務地點在境外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四)提供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國際運輸服務,應提交實際發生相關業務的證明材料;
(五)向境外單位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應提交服務或無形資產購買方的機構所在地在境外的證明材料;
(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九條 納稅人發生第二條第(二十)項所列應稅行為的,應在首次享受免稅的納稅申報期內或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規定的申報征期後的其他期限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手續,同時提交以下備案材料:
(一)已向辦理增值稅免抵退稅或免退稅的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聲明》(附件2);
(二)該項應稅行為享受零稅率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免抵退稅或免退稅申報時需報送的材料和原始憑證。
第十條 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提交備案的跨境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合同原件為外文的,應提供中文翻譯件並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
納稅人無法提供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境外資料原件的,可只提供復印件,註明「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字樣,並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境外資料原件為外文的,應提供中文翻譯件並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
主管稅務機關對提交的境外證明材料有明顯疑義的,可以要求納稅人提供境外公證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境外提供建築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規定:「一、境內的單位和個人為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工程項目提供建築服務,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第八條規定辦理免稅備案手續時,凡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築合同註明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境內的單位和個人在境外提供旅遊服務,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第八條規定辦理免稅備案手續時,以下列材料之一作為服務地點在境外的證明材料:
(一)旅遊服務提供方派業務人員隨同出境的,出境業務人員的出境證件首頁及出境記錄頁復印件。
出境業務人員超過2人的,只需提供其中2人的出境證件復印件。
(二)旅遊服務購買方的出境證件首頁及出境記錄頁復印件。
旅遊服務購買方超過2人的,只需提供其中2人的出境證件復印件。
......
十一、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⑻ 辦理免稅備案跨境收入怎麼做會計分錄
辦理免稅備案跨境收入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
貸:主營業務收入
⑼ 辦理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手續需要提供什麼資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重新發布<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9號)規定:「第七條納稅人提供免徵增值稅跨境服務的,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手續,同時提交以下資料:
(一)《跨境應稅服務免稅備案表》(見附件);
(二)跨境服務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三)提供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六)項、以及第(十)項第2目跨境服務,應提交服務地點在境外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四)提供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國際或者港澳台運輸服務,應提交實際發生相關業務的證明材料;
(五)向境外單位提供跨境服務,應提交服務接受方機構所在地在境外的證明材料;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要求的其他資料。
跨境服務合同原件為外文的,應提供中文翻譯件並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
境外資料無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復印件,註明「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字樣,並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境外資料原件為外文的,應提供中文翻譯件並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
主管稅務機關對提交的境外證明材料有疑義的,可以要求納稅人提供境外公證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