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貨物可以申請免稅
❶ 什麼樣的東西可以進行免稅通過海關
第一條 為了規范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工作,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以下簡稱《關稅條例》)及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進出口貨物減征或者免徵關稅、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以下簡稱減免稅)事務,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海關依照本辦法實施管理。
第三條 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申請人(以下簡稱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向其所在地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特殊情況除外。
投資項目所在地海關與減免稅申請人所在地海關不是同一海關的,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向投資項目所在地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
投資項目所在地涉及多個海關的,減免稅申請人可以向其所在地海關或者有關海關的共同上級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有關海關的共同上級海關可以指定相關海關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
投資項目由投資項目單位所屬非法人分支機構具體實施的,在獲得投資項目單位的授權並經投資項目所在地海關審核同意後,該非法人分支機構可以向投資項目所在地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
第四條 減免稅申請人可以自行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稅款擔保和後續管理業務等相關手續,也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前述手續。
委託他人辦理的,應當由被委託人持減免稅申請人出具的《減免稅手續辦理委託書》及其他相關材料向海關申請,海關審核同意後可准予被委託人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條 已經在海關辦理注冊登記並取得報關注冊登記證書的報關企業或者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可以接受減免稅申請人委託,代為辦理減免稅相關事宜。
第二章 減免稅備案
第六條 減免稅申請人按照有關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的規定申請減免稅進出口相關貨物,海關需要事先對減免稅申請人的資格或者投資項目等情況進行確認的,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在申請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前,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並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進出口貨物減免稅備案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國家機關設立文件、社團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基金會登記證書等證明材料;
(三)相關政策規定的享受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資格的證明材料;
(四)海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減免稅申請人按照本條規定提交證明材料的,應當交驗原件,同時提交加蓋減免稅申請人有效印章的復印件。
第七條 海關收到減免稅申請人的減免稅備案申請後,應當審查確認所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有效,填報是否規范。
減免稅申請人的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海關應當予以受理,海關收到申請材料之日為受理之日;減免稅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海關應當一次性告知減免稅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有關材料,海關收到全部補正的申請材料之日為受理之日。
不能按照規定向海關提交齊全、有效材料的,海關不予受理。
第八條 海關受理減免稅申請人的備案申請後,應當對其主體資格、投資項目等情況進行審核。
經審核符合有關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應當准予備案;經審核不予備案的,應當書面通知減免稅申請人。
第九條 海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備案的決定。
因政策規定不明確或者涉及其他部門管理職責需與相關部門進一步協商、核實有關情況等原因在1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海關應當書面向減免稅申請人說明理由。
有本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海關應當自情形消除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備案的決定。
第十條 減免稅申請人要求變更或者撤銷減免稅備案的,應當向主管海關遞交申請。經審核符合相關規定的,海關應當予以辦理。
變更或者撤銷減免稅備案應當由項目審批部門出具意見的,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在申請變更或者撤銷時一並提供。
第三章 減免稅審批
第十一條 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在貨物申報進出口前,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進出口貨物減免稅審批手續,並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進出口貨物征免稅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國家機關設立文件、社團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基金會登記證書等證明材料;
(三)進出口合同、發票以及相關貨物的產品情況資料;
(四)相關政策規定的享受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資格的證明材料;
(五)海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減免稅申請人按照本條規定提交證明材料的,應當交驗原件,同時提交加蓋減免稅申請人有效印章的復印件。
第十二條 海關收到減免稅申請人的減免稅審批申請後,應當審核確認所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有效,填報是否規范。對應當進行減免稅備案的,還應當審核是否已經按照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減免稅申請人的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海關應當予以受理,海關收到申請材料之日為受理之日;減免稅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海關應當一次性告知減免稅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有關材料,海關收到全部補正的申請材料之日為受理之日。
不能按照規定向海關提交齊全、有效材料,或者未按照規定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的,海關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 海關受理減免稅申請人的減免稅審批申請後,應當對進出口貨物相關情況是否符合有關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規定、進出口貨物的金額、數量等是否在減免稅額度內等情況進行審核。對應當進行減免稅備案的,還需要對減免稅申請人、進出口貨物等是否符合備案情況進行審核。
經審核符合相關規定的,應當作出進出口貨物征稅、減稅或者免稅的決定,並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以下簡稱《征免稅證明》)。
第十四條 海關應當自受理減免稅審批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減免稅的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在受理減免稅審批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的,海關應當書面向減免稅申請人說明理由:
(一)政策規定不明確或者涉及其他部門管理職責需要與相關部門進一步協商、核實有關情況的;
(二)需要對貨物進行化驗、鑒定以確定是否符合減免稅政策規定的;
(三)因其他合理原因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期限內作出決定的。
有本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海關應當自情形消除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減免稅的決定。
第十五條 減免稅申請人申請變更或者撤銷已簽發的《征免稅證明》的,應當在《征免稅證明》有效期內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說明理由,並提交相關材料。
經審核符合規定的,海關准予變更或者撤銷。准予變更的,海關應當在變更完成後簽發新的《征免稅證明》,並收回原《征免稅證明》。准予撤銷的,海關應當收回原《征免稅證明》。
第十六條 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在《征免稅證明》有效期內辦理有關進出口貨物通關手續。不能在有效期內辦理,需要延期的,應當在《征免稅證明》有效期內向海關提出延期申請。經海關審核同意,准予辦理延長《征免稅證明》有效期手續。
《征免稅證明》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時間自有效期屆滿之日起算,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海關總署批準的特殊情況除外。
《征免稅證明》有效期限屆滿仍未使用的,該《征免稅證明》效力終止。減免稅申請人需要減免稅進出口該《征免稅證明》所列貨物的,應當重新向海關申請辦理。
第十七條 減免稅申請人遺失《征免稅證明》需要補辦的,應當在《征免稅證明》有效期內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
經核實原《征免稅證明》尚未使用的,主管海關應當重新簽發《征免稅證明》,原《征免稅證明》同時作廢。
原《征免稅證明》已經使用的,不予補辦。
第十八條 除國家政策調整等原因並經海關總署批准外,貨物征稅放行後,減免稅申請人申請補辦減免稅審批手續的,海關不予受理。
第四章 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免稅申請人可以向海關申請憑稅款擔保先予辦理貨物放行手續:
(一)主管海關按照規定已經受理減免稅備案或者審批申請,尚未辦理完畢的;
(二)有關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已經國務院批准,具體實施措施尚未明確,海關總署已確認減免稅申請人屬於享受該政策范圍的;
(三)其他經海關總署核準的情況。
第二十條 減免稅申請人需要辦理稅款擔保手續的,應當在貨物申報進出口前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並按照有關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的規定向海關提交相關材料。
主管海關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擔保的決定。准予擔保的,應當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准予辦理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證明》(以下簡稱《准予擔保證明》);不準予擔保的,應當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不準予辦理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決定》。
第二十一條 進出口地海關憑主管海關出具的《准予擔保證明》,辦理貨物的稅款擔保和驗放手續。
國家對進出口貨物有限制性規定,應當提供許可證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擔保的其他情形,進出口地海關不得辦理減免稅貨物憑稅款擔保放行手續。
第二十二條 稅款擔保期限不超過6個月,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人批准可以予以延期,延期時間自稅款擔保期限屆滿之日起算,延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
特殊情況仍需要延期的,應當經海關總署批准。
第二十三條 海關依照本辦法規定延長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辦理時限的,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時限可以相應延長,主管海關應當及時通知減免稅申請人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延期的手續。
第二十四條 減免稅申請人在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期限屆滿前未取得《征免稅證明》,申請延長稅款擔保期限的,應當在《准予擔保證明》規定期限屆滿的10個工作日以前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主管海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後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延長擔保期限的決定。准予延長的,應當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准予辦理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延期證明》(以下簡稱《准予延期證明》);不準予延長的,應當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不準予辦理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延期決定》。
減免稅申請人按照海關要求申請延長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期限的,比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進出口地海關憑《准予延期證明》辦理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延期手續。
第二十五條 減免稅申請人在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期限屆滿前取得《征免稅證明》的,海關應當解除稅款擔保,辦理征免稅進出口手續。擔保期限屆滿,減免稅申請人未按照規定申請辦理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延期手續的,海關應當要求擔保人履行相應的擔保責任或者將稅款保證金轉為稅款。
第五章 減免稅貨物的處置
第二十六條 在進口減免稅貨物的海關監管年限內,未經海關許可,減免稅申請人不得擅自將減免稅貨物轉讓、抵押、質押、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
第二十七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進口時免予提交許可證件的進口減免稅貨物,減免稅申請人向海關申請進行轉讓、抵押、質押、移作他用或者其他處置時,按照規定需要補辦許可證件的,應當補辦有關許可證件。
第二十八條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將進口減免稅貨物轉讓給進口同一貨物享受同等減免稅優惠待遇的其他單位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減免稅貨物結轉手續:
(一)減免稅貨物的轉出申請人持有關單證向轉出地主管海關提出申請,轉出地主管海關審核同意後,通知轉入地主管海關。
(二)減免稅貨物的轉入申請人向轉入地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轉入地主管海關審核無誤後簽發《征免稅證明》。
(三)轉出、轉入減免稅貨物的申請人應當分別向各自的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貨物的出口、進口報關手續。轉出地主管海關辦理轉出減免稅貨物的解除監管手續。結轉減免稅貨物的監管年限應當連續計算。轉入地主管海關在剩餘監管年限內對結轉減免稅貨物繼續實施後續監管。
轉入地海關和轉出地海關為同一海關的,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將進口減免稅貨物轉讓給不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或者進口同一貨物不享受同等減免稅優惠待遇的其他單位的,應當事先向減免稅申請人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貨物補繳稅款和解除監管手續。
第三十條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需要將減免稅貨物移作他用的,應當事先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經海關批准,減免稅申請人可以按照海關批準的使用地區、用途、企業將減免稅貨物移作他用。
本條第一款所稱移作他用包括以下情形:
(一)將減免稅貨物交給減免稅申請人以外的其他單位使用;
(二)未按照原定用途、地區使用減免稅貨物;
(三)未按照特定地區、特定企業或者特定用途使用減免稅貨物的其他情形。
除海關總署另有規定外,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將減免稅貨物移作他用的,減免稅申請人還應當按照移作他用的時間補繳相應稅款;移作他用時間不能確定的,應當提交相應的稅款擔保,稅款擔保不得低於剩餘監管年限應補繳稅款總額。
第三十一條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要求以減免稅貨物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抵押的,應當向主管海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符合有關規定的,主管海關可以批准其辦理貸款抵押手續。
減免稅申請人不得以減免稅貨物向金融機構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辦理貸款抵押。
第三十二條 減免稅申請人以減免稅貨物向境內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抵押的,應當向海關提供下列形式的擔保:
(一)與貨物應繳稅款等值的保證金;
(二)境內金融機構提供的相當於貨物應繳稅款的保函;
(三)減免稅申請人、境內金融機構共同向海關提交《進口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承諾保證書》,書面承諾當減免稅申請人抵押貸款無法清償需要以抵押物抵償時,抵押人或者抵押權人先補繳海關稅款,或者從抵押物的折(變)價款中優先償付海關稅款。
減免稅申請人以減免稅貨物向境外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抵押的,應當向海關提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形式的擔保。
第三十三條 海關在收到貸款抵押申請材料後,應當審核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有效,必要時可以實地核查減免稅貨物情況,了解減免稅申請人經營狀況。
經審核同意的,主管海關應當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准予進口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通知》。
第三十四條 海關同意以進口減免稅貨物辦理貸款抵押的,減免稅申請人應當於正式簽訂抵押合同、貸款合同之日起30日內將抵押合同、貸款合同正本或者復印件交海關備案。提交復印件備案的,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在復印件上標注「與正本核實一致」,並予以簽章。
抵押合同、貸款合同的簽訂日期不是同一日的,按照後簽訂的日期計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備案時限。
第三十五條 貸款抵押需要延期的,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在貸款期限屆滿前20日內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貸款抵押的延期手續。
經審核同意的,主管海關簽發准予延期通知,並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准予辦理進口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延期通知》。
第六章 減免稅貨物的管理
第三十六條 除海關總署另有規定外,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應當按照海關規定保管、使用進口減免稅貨物,並依法接受海關監管。
進口減免稅貨物的監管年限為:
(一)船舶、飛機:8年;
(二)機動車輛:6年;
(三)其他貨物:5年。
監管年限自貨物進口放行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七條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應當自進口減免稅貨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1季度向主管海關遞交《減免稅貨物使用狀況報告書》,報告減免稅貨物使用狀況。
減免稅申請人未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向海關報告其減免稅貨物狀況,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的,海關不予受理。
第三十八條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貨物應當在主管海關核準的地點使用。需要變更使用地點的,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海關批准後方可變更使用地點。
減免稅貨物需要移出主管海關管轄地使用的,減免稅申請人應當事先持有關單證以及需要異地使用的說明材料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異地監管手續,經主管海關審核同意並通知轉入地海關後,減免稅申請人可以將減免稅貨物運至轉入地海關管轄地,轉入地海關確認減免稅貨物情況後進行異地監管。
減免稅貨物在異地使用結束後,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及時向轉入地海關申請辦結異地監管手續,經轉入地海關審核同意並通知主管海關後,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將減免稅貨物運回主管海關管轄地。
第三十九條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發生分立、合並、股東變更、改制等變更情形的,權利義務承受人(以下簡稱承受人)應當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0日內,向原減免稅申請人的主管海關報告主體變更情況及原減免稅申請人進口減免稅貨物的情況。
經海關審核,需要補征稅款的,承受人應當向原減免稅申請人主管海關辦理補稅手續;可以繼續享受減免稅待遇的,承受人應當按照規定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變更或者減免稅貨物結轉手續。
第四十條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因破產、改制或者其他情形導致減免稅申請人終止,沒有承受人的,原減免稅申請人或者其他依法應當承擔關稅及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繳納義務的主體應當自資產清算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貨物的補繳稅款和解除監管手續。
第四十一條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要求將進口減免稅貨物退運出境或者出口的,應當報主管海關核准。
減免稅貨物退運出境或者出口後,減免稅申請人應當持出口報關單向主管海關辦理原進口減免稅貨物的解除監管手續。
減免稅貨物退運出境或者出口的,海關不再對退運出境或者出口的減免稅貨物補征相關稅款。
第四十二條 減免稅貨物海關監管年限屆滿的,自動解除監管。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的進口減免稅貨物,減免稅申請人書面申請提前解除監管的,應當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補繳稅款和解除監管手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進口時免予提交許可證件的進口減免稅貨物,減免稅申請人還應當補交有關許可證件。
減免稅申請人需要海關出具解除監管證明的,可以自辦結補繳稅款和解除監管等相關手續之日或者自海關監管年限屆滿之日起1年內,向主管海關申請領取解除監管證明。海關審核同意後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減免稅貨物解除監管證明》。
第四十三條 在海關監管年限及其後3年內,海關依照《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有關規定對減免稅申請人進口和使用減免稅貨物情況實施稽查。
第四十四條 減免稅貨物轉讓給進口同一貨物享受同等減免稅優惠待遇的其他單位的,不予恢復減免稅貨物轉出申請人的減免稅額度,減免稅貨物轉入申請人的減免稅額度按照海關審定的貨物結轉時的價格、數量或者應繳稅款予以扣減。
減免稅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運出境,減免稅申請人以無代價抵償方式進口同一類型貨物的,不予恢復其減免稅額度;未以無代價抵償方式進口同一類型貨物的,減免稅申請人在原減免稅貨物退運出境之日起3個月內向海關提出申請,經海關批准,可以恢復其減免稅額度。
對於其他提前解除監管的情形,不予恢復減免稅額度。
第四十五條 減免稅貨物因轉讓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補征稅款的,補稅的完稅價格以海關審定的貨物原進口時的價格為基礎,按照減免稅貨物已進口時間與監管年限的比例進行折舊,其計算公式如下:
補稅的完稅價格=海關審定的貨物原進口時的價格× (1- 減免稅貨物已進口時間 / 監管年限×12 )
減免稅貨物已進口時間自減免稅貨物的放行之日起按月計算。不足1個月但超過15日的按1個月計算;不超過15日的,不予計算。
第四十六條 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計算減免稅貨物補征稅款的,已進口時間的截止日期按以下規定確定:
(一)轉讓減免稅貨物的,應當以海關接受減免稅申請人申請辦理補稅手續之日作為計算其已進口時間的截止之日;
(二)減免稅申請人未經海關批准,擅自轉讓減免稅貨物的,應當以貨物實際轉讓之日作為計算其已進口時間的截止之日;轉讓之日不能確定的,應當以海關發現之日作為截止之日;
(三)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發生破產、撤銷、解散或者其他依法終止經營情形的,已進口時間的截止日期應當為減免稅申請人破產清算之日或者被依法認定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的日期。
第四十七條 減免稅申請人將減免稅貨物移作他用,應當補繳稅款的,稅款的計算公式為:
補繳稅款=海關審定的貨物原進口時的價格×稅率× (需補繳稅款的時間 / 監管年限×12×30)
上述計算公式中的稅率,應當按照《關稅條例》的有關規定,採用相應的適用稅率;需補繳稅款的時間是指減免稅貨物移作他用的實際時間,按日計算,每日實際生產不滿8小時或者超過8小時的均按1日計算。
第四十八條 海關在辦理減免稅貨物異地監管、結轉、主體變更、退運出口、解除監管、貸款抵押等後續管理事務時,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因特殊情形不能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的,海關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四十九條 海關總署對重大減免稅事項實施備案管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構成走私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或者其他違反海關法行為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申請人,是指根據有關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享受進出口稅收優惠,並依照本辦法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相關手續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經海關總署審查確認的其他組織。
減免稅申請人所在地海關,當減免稅申請人為企業法人時,所在地海關是指其辦理企業法人登記地的海關;當減免稅申請人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法人組織時,所在地海關是指其住所地海關;當減免稅申請人為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的非法人分支機構時,所在地海關是指該分支機構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地的海關。
情形消除之日,是指因政策規定不明確等原因,海關總署或者直屬海關發文明確之日。
減免稅額度,是指根據有關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確定的減免稅申請人可以減稅或者免稅進出口貨物的金額、數量,或者可以減征、免徵的進出口關稅及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的稅款。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所列文書格式由海關總署另行制定並公告。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❷ 什麼樣的企業具備申請貨物減免稅的資格呢
外貿出口貨物的一般納稅人。
❸ 商貿公司在國稅部門申請免稅的貨物有哪些
具體看你做的哪個行業。
免稅的項目有:
(一) 農業產品
1、銷售自產農業產品
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免徵增值稅。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2、糧食和食用植物油
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的糧食免徵增值稅;對其他糧食企業經營糧食,除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外,一律徵收增值稅。
(1)軍隊用糧:指憑軍用糧票和軍糧供應證按軍供價供應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糧食。
(2)救災救濟糧:指經縣(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憑救災救濟糧食(證)按規定的銷售價格向需救助的災民供應的糧食。
(3)水庫移民口糧:指經縣(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憑水庫移民口糧票(證)按規定的銷售價格供應給水庫移民的糧食。
對銷售食用植物油業務,除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的銷售繼續免徵增值稅外,一律照章徵收增值稅。
本通知從1998年8月1日起執行。
(摘自財稅[1999]198號)
糧食部門經營的退耕還林還草補助糧,凡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免徵增值稅。
(摘自國稅發[2001]131號)
(二) 農業生產資料
1、 飼料
免稅飼料產品范圍包括:
(1)單一大宗飼料。指以一種動物、植物、微生物或礦物質為來源的產品或其副產品。其范圍僅限於糠麩、酒糟、魚粉、草飼料、飼料級磷酸氫鈣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類產品。
(2)混合飼料。指由兩種以上單一大宗飼料、糧食、糧食副產品及飼料添加劑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單一大宗飼料、糧食及糧食副產品的參兌比例不低於95%的飼料。
(3)配合飼料。指根據不同的飼養對象,飼養對象的不同生長發育階段的營養需要,將多種飼料原料按飼料配方經工業生產後,形成的能滿足飼養動物全部營養需要(除水分外)的飼料。
(4)復合預混料。指能夠按照國家有關飼料產品的標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動物飼養相應階段所需微量元素(4種或以上)、維生素(8種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維生素、氨基酸和非營養性添加劑中任何兩類或兩類以上的組分與載體或稀釋劑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勻混合物。
(5)濃縮飼料。指由蛋白質、復合預混料及礦物質等按一定比例配製的均勻混合物。
本通知自2001年8月1日起執行。
(摘自財稅[2001]121號)
飼用魚油是魚粉生產過程中的副產品,主要用於水產養殖和肉雞飼養,屬於單一大宗飼料。自2003年1月1日起,對飼用魚油產品按照現行「單一大宗飼料」的增值稅政策規定,免予徵收增值稅。
(摘自國稅函[2003]1395號)
礦物質微量元素舔磚,是以四種以上微量元素、非營養性添加劑和載體為原料,經高壓濃縮製成的塊狀預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應按照「飼料」免徵增值稅。
(摘自國稅函[2005]1127號)
對飼料級磷酸二氫鈣產品可按照現行「單一大宗飼料」的增值稅政策規定,免徵增值稅。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
(摘自國稅函[2007]10號)
2、其他農業生產資料
下列貨物免徵增值稅:
(1)農膜。
(2)生產銷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銨以外的磷肥、鉀肥以及免稅化肥為主要原料的復混肥(企業生產復混肥產品所用的免稅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於70%)。「復混肥」是指用化學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製成的氮、磷、鉀三種養分中至少有兩種養分標明量的肥料,包括僅用化學方法製成的復合肥和僅用物理方法製成的混配肥(也稱摻合肥)。
(3)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化肥、農葯、農機。
(摘自財稅[2001]113號)
不帶動力的手扶拖拉機(也稱「手扶拖拉機底盤」)和三輪農用運輸車(指以單缸柴油機為動力裝置的三個車輪的農用運輸車輛)屬於「農機」,應按有關「農機」的增值稅政策規定征免增值稅。
本通知自2002年6月1日起執行。
(摘自財稅[2002]89號)
自2007年7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免徵增值稅。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是指農業節水滴灌系統專用的、具有製造過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裝置、能夠以滴狀或連續流狀出水的水帶和水管產品。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按照國家有關質量技術標准要求進行生產,並與PVC管(主管)、PE管(輔管)、承插管件、過濾器等部件組成為滴灌系統。
(摘自財稅[2007]83號)
自2004年12月1日起,對化肥生產企業生產銷售的鉀肥,由免徵增值稅改為實行先征後返。
(摘自財稅[2004]197號)
自2005年7月1日起,對國內企業生產銷售的尿素產品增值稅由先征後返50%調整為暫免徵收增值稅。
(摘自財稅[2005]87號)
自2008年1月1日起,對納稅人生產銷售的磷酸二銨產品免徵增值稅。
(摘自財稅[2007]171號)
自2008年6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有機肥產品免徵增值稅。
享受上述免稅政策的有機肥產品是指有機肥料、有機-無機復混肥料和生物有機肥。
(1)有機肥料指來源於植物和(或)動物,施於土壤以提供植物營養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2)有機-無機復混肥料指由有機和無機肥料混合和(或)化合製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機肥料的復混肥料。
(3)生物有機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與主要以動植物殘體(如禽畜糞便、農作物秸稈等)為來源並經無害化處理、腐熟的有機物料復合而成的一類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機肥效應的肥料。
(摘自財稅[2008]56號)
氨化硝酸鈣屬於氮肥。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若干農業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13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對氨化硝酸鈣免徵增值稅。
(國稅函[2009]430號)
註:自2007年2月1日起,硝酸銨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統一調整為17%,同時不再享受化肥產品免徵增值稅政策。
(摘自財稅[2007]7號)
(三) 資源綜合利用
1、再生水
自2009年1月1日起,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免徵增值稅政策: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對污水處理廠出水、工業排水(礦井水)、生活污水、垃圾處理廠滲透(濾)液等水源進行回收,經適當處理後達到一定水質標准,並在一定范圍內重復利用的水資源。再生水應當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質標准》(SL368—2006)的有關規定。
(摘自財稅[2008]]156號)
2、膠粉
自2009年1月1日起,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免徵增值稅政策: 以廢舊輪胎為全部生產原料生產的膠粉。膠粉應當符合GB/T19208—2008規定的性能指標。
(摘自財稅[2008]]156號)
3、翻新輪胎
自2009年1月1日起,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免徵增值稅政策: 翻新輪胎。翻新輪胎應當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規定的性能指標,並且翻新輪胎的胎體100%來自廢舊輪胎。
(摘自財稅[2008]]156號)
4、特定建材產品。
自2009年1月1日起,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免徵增值稅政策: 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於30%的特定建材產品。特定建材產品,是指磚(不含燒結普通磚)、砌塊、陶粒、牆板、管材、混凝土、砂漿、道路井蓋、道路護欄、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溫材料、礦(岩)棉。
(摘自財稅[2008]]156號)
5、對污水處理勞務。
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對污水處理勞務免徵增值稅。污水處理是指將污水加工處理後符合GB18918—2002有關規定的水質標準的業務。
(摘自財稅[2008]]156號)
6、高純度二氧化碳產品。
自2008年7月1日起,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以工業廢氣為原料生產的高純度二氧化碳產品。高純度二氧化碳產品,應當符合GB10621—2006的有關規定。
(摘自財稅[2008]]156號)
7、電力或熱力。
自2008年7月1日起,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垃圾用量占發電燃料的比重不低於80%,並且生產排放達到GB13223—2003第1時段標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關規定。所稱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農作物秸桿、樹皮廢渣、污泥、醫療垃圾。
自2008年7月1日起,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現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岩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和熱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岩用量占發電燃料的比重不低於60%。
自2008年7月1日起,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現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
(摘自財稅[2008]]156號)
8、頁岩油。
自2008年7月1日起,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以煤炭開采過程中伴生的舍棄物油母頁岩為原料生產的頁岩油。
(摘自財稅[2008]]156號)
9、再生瀝青混凝土。
自2008年7月1日起,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以廢舊瀝青混凝土為原料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廢舊瀝青混凝土用量占生產原料的比重不低於30%。
(摘自財稅[2008]]156號)
10、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自2008年7月1日起,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
採用旋窯法工藝生產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下同)或者外購水泥熟料採用研磨工藝生產的水泥,水泥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於30%。
1.對採用旋窯法工藝經生料燒制和熟料研磨階段生產的水泥,其摻兌廢渣比例計算公式為:摻兌廢渣比例=(生料燒制階段摻兌廢渣數量+熟料研磨階段摻兌廢渣數量)÷(除廢渣以外的生料數量+生料燒制和熟料研磨階段摻兌廢渣數量+其他材料數量)×100%
2.對外購水泥熟料採用研磨工藝生產的水泥,其摻兌廢渣比例計算公式為:摻兌廢渣比例=熟料研磨階段摻兌廢渣數量÷(熟料數量+熟料研磨階段摻兌廢渣數量+其他材料數量)×100%
(摘自財稅[2009]]163號)
11、塗料硝化棉粉。
自2008年7月1日起,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現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以退役軍用發射葯為原料生產的塗料硝化棉粉。退役軍用發射葯在生產原料中的比重不低於90%。
(摘自財稅[2008]]156號)
12、副產品。
自2008年7月1日起,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現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對燃煤發電廠及各類工業企業產生的煙氣、高硫天然氣進行脫硫生產的副產品。副產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鈣含量不低於85%)、硫酸(其濃度不低於15%)、硫酸銨(其總氮含量不低於18%)和硫磺。
(摘自財稅[2008]]156號)
13、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鈣、沼氣。
自2008年7月1日起,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現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以廢棄酒糟和釀酒底鍋水為原料生產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鈣、沼氣。廢棄酒糟和釀酒底鍋水在生產原料中所佔的比重不低於80%。
(摘自財稅[2008]]156號)
14、部分新型牆體材料產品。
自2008年7月1日起,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現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部分新型牆體材料產品。具體范圍按本通知附件1《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新型牆體材料目錄》執行。
(摘自財稅[2008]]156號)
15、生物柴油。
自2008年7月1日起,對銷售自產的綜合利用生物柴油實行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綜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的柴油。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產原料的比重不低於70%。
(摘自財稅[2008]]156號)
(四) 建築材料和生物製品
1、建築材料。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建築用和生產建築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以自己採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
商品混凝土(僅限於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
2、生物製品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製成的生物製品。
(摘自財稅[2009]9號)
(五) 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
1、其他個人。
其他個人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免徵增值稅。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2、一般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摘自財稅[2009]9號)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摘自財稅[2008]170號)
3、小規模納稅人。
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摘自財稅[2009]9號)
4、舊貨。
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遊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摘自財稅[2009]9號)
(六) 殘疾人就業和用品
1、殘疾人就業:
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辦法。
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征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單位的條件,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包括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和其他單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並經過有關部門的認定後,均可申請享受本通知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1)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並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
(2)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應高於25%(含25%),並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於10人(含10人)。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低於25%(不含25%)但高於1.5%(含1.5%),並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於5人(含5人)的單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
(3)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單位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4)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於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5)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只要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比例和人數符合上述規定的,即可享受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摘自財稅[2007]92號)
2、殘疾人用品:
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免徵增值稅。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供殘疾人專用的假肢、輪椅、矯型器(包括上肢矯型器、下肢矯型器、脊椎側彎矯型器),免徵增值稅。
(摘自財稅字[1994]60號)
3、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勞務
殘疾人員個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免徵增值稅。
(摘自財稅[2007]92號)
(七) 軟體產品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隨同計算機網路、計算機硬體和機器設備等一並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嵌入式軟體,如果能夠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第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分別核算嵌入式軟體與計算機硬體、機器設備等的銷售額,可以享受軟體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
(摘自財稅[2008]92號)
(八) 農民專業合作社
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徵增值稅。
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葯、農機,免徵增值稅。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執行。
(摘自財稅[2008]81號)
(九) 宣傳文化
1、古舊圖書
古舊圖書免徵增值稅。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2、電影拷貝
廣播電影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包括中央、省、地市及縣級)按照各自職能許可權批准從事電影製片、發行、放映的電影集團公司(含成員企業)、電影製片廠及其他電影企業取得的銷售電影拷貝收入、轉讓電影版權收入、電影發行收入以及在農村取得的電影放映收入免徵增值稅。
上述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摘自財稅[2009] 31號)
3、黨報、黨刊
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自注冊之日起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徵增值稅。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中資產劃轉或轉讓涉及的增值稅給予適當的優惠政策,具體優惠政策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根據轉制方案確定。
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摘自財稅[2009] 34號)
(十) 醫療衛生
1、避孕葯品和用具
避孕葯品和用具免徵增值稅。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2、醫療衛生機構
(1)關於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稅收政策
1)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徵各項稅收。不按照國家規定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不得享受這項政策。
醫療服務是指醫療服務機構對患者進行檢查、診斷、治療、康復和提供預防保健、接生、計劃生育方面的服務,以及與這些服務有關的提供葯品、醫用材料器具、救護車、病房住宿和伙食的業務(下同)。
2)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產自用的制劑,免徵增值稅。
(2)關於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稅收政策
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按規定徵收各項稅收。但為了支持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發展,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直接用於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對其自產自用的制劑免徵增值稅。
(3)關於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的稅收政策
對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取得的衛生服務收入(含疫苗接種和調撥、銷售收入),免徵各項稅收。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取得的衛生服務收入不得享受這項政策。
(摘自財稅[2000]42號)
3、血站
對血站供應給醫療機構的臨床用血免徵增值稅。
本通知所稱血站,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的規定,由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從事採集、提供臨床用血,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
本通知自1999年11月1日起執行。
(摘自財稅字[1999]264號)
(十一) 電力
1、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
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摘自財稅[2009]9號)
2、農村電網維護費
從1998年1月1日起,對農村電管站在收取電價時一並向用戶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包括低壓線路損耗和維護費以及電工經費)給予免徵增值稅的照顧。
(摘自財稅字[1998]047號)
農村電管站改制後由縣供電有限責任公司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免徵增值稅。
(摘自國稅函[2002]421號)
3、燃油電廠
燃油電廠從政府財政專戶取得的發電補貼不屬於規定的價外費用,不計入應稅銷售額,不徵收增值稅。
(摘自國稅函[2006]第1235號)
(十二) 自來水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自來水,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對屬於一般納稅人的自來水公司銷售自來水按簡易辦法依照6%徵收率徵收增值稅,不得抵扣其購進自來水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稅款。
(摘自財稅[2009]9號)
2001年7月1日起,對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委託自來水廠(公司)隨水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免徵增值稅。
(摘自財稅[2001]97號)
(十三) 軍隊軍工系統
1、軍隊系統:
軍隊系統各單位為部隊生產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彈葯、軍訓器材、部隊裝備免徵增值稅。軍需工廠、物資供銷單位生產、銷售、調撥給公安系統和國家安全系統的民警服裝免徵增值稅。軍需工廠之間為生產軍品而互相協作的產品免徵增值稅。軍隊系統各單位從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彈葯、軍訓器材、部隊裝備的業務收入,免徵增值稅。
(摘自財稅字[1994]011號)
2、軍工系統:
列入軍工主管部門軍品生產計劃的軍工系統所屬軍事工廠(包括科研單位)按照軍品作價原則銷售給軍隊、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軍事工廠的軍品免徵增值稅。軍事工廠生產銷售給公安系統、司法系統和國家安全系統的武器裝備免徵增值稅。軍事工廠之間為了生產軍品而相互提供貨物以及為了製造軍品相互提供的專用非標准設備、工具、模具、量具等免徵增值稅。
(摘自財稅字[1994]011號)
3、除軍工、軍隊系統企業以外的
除軍工、軍隊系統企業以外的一般工業企業生產的軍品,只對槍、炮、雷、彈、軍用艦艇、飛機、坦克、雷達、電台、艦艇用柴油機、各種炮用瞄準具和瞄準鏡,一律在總裝企業就總裝成品免徵增值稅。
(摘自財稅字[1994]011號)
4、物資調撥
軍品以及軍隊系統各單位出口軍需工廠生產或軍需部門調撥的貨物,在生產環節免徵增值稅,出口不再退稅。
(摘自財稅字[1994]011號)
軍隊物資供應機構在軍隊系統內部調撥供應物資,原則上使用軍隊的物資調撥計價單,軍隊內部調撥供應物資免徵增值稅。
(摘自國稅發[1994]第121號)
軍隊系統所屬企業生產並按軍品作價原則在軍隊系統內部調撥或銷售的鋼材、木材、水泥、煤炭、營具、葯品、鍋爐、縫紉機械免徵增值稅。對外銷售的一律照章徵收增值稅。
(摘自財稅字[1997]135號)
(十四) 公安司法部門
公安部所屬研究所、公安偵察保衛器材廠研製生產銷售給公安、司法以及國家安全系統使用的列明代號的偵察保衛器材產品,免徵增值稅。勞改工廠生產銷售給公安、司法以及國家安全系統使用的民警服裝,免徵增值稅。
(摘自財稅字[1994]29號)
(十五) 金融資產
1、資產公司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主體為經國務院批准成立的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及其經批准分設於各地的分支機構。除另有規定者外,資產公司所屬、附屬企業,不享受資產公司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資產公司接受相關國有銀行的不良債權,借款方以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和票據等抵充貸款本息的,免徵資產公司銷售轉讓該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以及利用該貨物、不動產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
(摘自財稅[2001]10號)
2、金融機構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主體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決定撤銷的金融機構及其分設於各地的分支機構,包括被依法撤銷的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除另有規定者外,被撤銷的金融機構所屬、附屬企業,不享受本通知規定的被撤銷金融機構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被撤銷金融機構財產用來清償債務時,免徵被撤銷金融機構轉讓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等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土地增值稅。
(摘自財稅[2003]141號)
❹ 進出口貨物減免稅審批手續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9號),對版進出口貨物減免權稅審批手續有如下明文規定,減免稅申請人可以在海關總署門戶網站查詢到該文件。根據179號署令要求,不同進口稅收優惠政策,其辦理流程有所不同。對於比較常見的內外資鼓勵類項目辦理流程,主要包括項目備案和減免稅審批。
(1)項目備案:減免稅申請人向海關申請備案--海關審核備案--對符合有關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海關准予備案;
(2)減免稅審批:減免稅申請人向海關申請減免稅--海關審批減免稅對符合有關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海關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
具體細節請到企業所在地海關咨詢並申請辦理。
❺ 哪些情況可免增值稅 什麼條件可以申請減免增值稅
申請減免增值稅的項目及所需資料如下,例舉如下:
(一)飼料經營企業
1.《納稅人稅收優惠申請表》。
2.已開出的發票聯復印件。
3.銷售利潤明細表。
4.有計量認證資質的飼料質量檢測機構(名單由省級國家稅務局確認)出具的飼料產品合格證明復印件。
5.購進飼料的發票復印件。
(二)飼料生產企業
1.《納稅人稅收優惠申請表》。
2.飼料產品批准證書復印件。
3.產品銷售利潤明細表。
4.有計量認證資質的飼料質量檢測機構(名單由省級國家稅務局確認)出具的飼料產品合格證明復印件。
(三)軍工企業
1.《納稅人稅收優惠申請表》。
2.加蓋「信息產業部武器裝備研製合同審核專用章」和「信息產業部軍工電子裝備生產專用章」的軍工電子研製合同和生產(訂貨)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四)殘疾人員個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
1.《納稅人稅收優惠申請表》。
2.殘聯頒發的《個人殘疾證》復印件。
(五)銷售固定資產
1.原購貨發票復印件。
2.固定資產賬冊等能夠證明已經計提折舊的資料復印件。
3.固定資產賬冊等能夠證明已經計提折舊的資料復印件。
(六)銷售舊貨
1.《納稅人稅收優惠申請表》。
2.證實所銷售貨物為舊貨的證明材料。
(七)銷售自產農業產品
1.《納稅人稅收優惠申請表》。
2.個人需提供《農業生產者生產經營情況證明》。
(八)銷售避孕葯品和用具
《納稅人稅收優惠申請表》
(九)向社會收購的古書和舊書
《納稅人稅收優惠申請表》
(十)供殘疾人專用的假肢、輪椅、矯型器
《納稅人稅收優惠申請表》
(十一)生產銷售農膜、部分化肥
《納稅人稅收優惠申請表》
(十二)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化肥、農機
《納稅人稅收優惠申請表》
(十三)黃金生產和經營單位銷售黃金
《納稅人稅收優惠申請表》
註:詳細的可以上網搜索進行查看。
❻ 外貿企業什麼情況下可申請出口免稅不退稅
1、從企業角度進行規定
(1)屬於生產企業的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出口或委託外貿企版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權
(2)外貿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並持普通發票的貨物出口,免稅但不予退稅
(3)外貿企業直接購進國家規定的免稅貨物出口的,免稅但不予退稅
2、從貨物角度進行規定
(1)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即原材料進口免稅,加工自製的貨物出口不退稅
(2)避孕葯品和用具、古舊圖書,內銷免稅,出口也免稅
(3)出口卷煙:有出口卷煙權的企業出口國家出口卷煙計劃內的卷煙,在生產環節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出口環節不辦理退稅。其他非計劃內出口的卷煙照章徵收增值稅和消費稅,出口一律不退稅
(4)軍品以及軍隊系統企業出口軍需工廠生產或軍需部門調撥的貨物免稅
(5)國家規定的其他免稅貨物,如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飼料、農膜等。
註:出口享受免徵增值稅的貨物,其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支付的進項稅額,包括准予抵扣的運輸費用所含的進項稅額,不能從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中抵扣,應計入產品成本處理。
❼ 農產品有限公司,哪些項目可以申請免稅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從事農業生專產的單位和個人屬自產自銷的初級農業產品免徵增值稅。
在這個規定中,農業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品;從事農業生產是直接從事農業的種植、收割、飼養、捕撈等;自產自銷是自己生產,並且用於自己銷售的一種行為,而對於通過收購、生產並加工出售的農業產品,則不在免稅的行列。同時,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免稅的農業產品必須是初級農業產品,即只是通過
簡單的曬干、腌制、切片等粗略的方式製成的農業產品。
❽ 進出口申請免稅的條件和流程是怎樣的免稅內容有哪些
首先要看貨物是不是屬於能免稅的范百圍內。
辦理需要提供發票,裝箱單,合版同度(中權英文對照),還有免稅申請表。具體可以到當地報關行咨詢。報關行可以代知辦一小部分的手續,主要還是企業自己向道海關申請。
我以前幫客戶辦過,快是一個版星期就批了,慢的也有一個月還沒有批的。就要看你們貨的復雜程度和當地海關權的辦事效率了。祝好運!
❾ 哪些資產貨物實行免稅政策
免稅要看免什麼稅的,各樣的規定不盡相同。
免徵在增值稅的情況有專:條例第十五條規屬定 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葯品和用具;
(三)古舊圖書;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消費稅實行的是列舉稅目,可就是說出過列舉的14種貨物以外的其他貨物均免徵消費稅。
❿ 請問進口什麼樣的貨物需要辦理許可證,申請征免稅證明
進出口時,商品所需的報關單證,完全取決於商品的海關監管條件.
也就是說,根據海關編碼回手冊,商品相答對應的稅則號後,所列的海關監管條件中,有需要辦理許可證的,那就需要去相應部門辦理,這樣才能順利通關.
申請免稅,也不是完全根據貨物決定.一般是機電類產品可以辦理.但是也要視企業性質和項目性質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