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股免稅法是什麼
A. 增值稅的免稅權中的「免稅」指什麼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 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葯品和用具;
(三)古舊圖書;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第十六條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第十七條 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徵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2、免稅,是指按照稅法規定免除全部應納稅款,是對某些納稅人或征稅對象給予鼓勵、扶持或照顧的特殊規定,是世界各國及各個稅種普遍採用的一種稅收優惠方式。
免稅一般可以分為法定免稅、特定免稅和臨時免稅三種:
(1)、法定免稅
法定免稅是指在稅法中列舉的免稅條款,按照中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15條的規定,對農業生產單位和個人銷售自產初級農產品免徵增值稅;
(2)、特定免稅
特定免稅是根據政治、經濟情況發生變化和貫徹稅收政策的需要,對個別、特殊的情況專案規定的免稅條款。
(3)、臨時免稅
臨時免稅是對個別納稅人因遭受特殊困難而無力履行納稅義務,或因特殊原因要求減除納稅義務的,對其應履行的納稅義務給予豁免的特殊規定
3、一般企業會放棄增值稅的免稅權,因為進項稅雖然抵扣不了, 但銷項也不納稅了,
免稅是不要交增值稅,這個「稅」指的是如果賣出商品含的銷項稅額不用交納。但一般免稅商品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B. 入股參股是什麼意思
1、控股指是指通過持有某一公司一定數量的股份,而對該公司進行控制的公司。即是專掌握一定數量的股屬份,以控制公司的業務。
某一機構持有股份達到50%以上或足以控制該股份公司的經營活動。股東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是絕對控股。
2、參股是指持有某上市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簡單地說:持有某上市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就可叫參股某公司。控股公司是指通過持有某一公司一定數量的股份,而對該公司進行控制的公司。控股公司按控股方式,分為純粹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
純粹控股公司不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業務,只是憑借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進行資本運營。混合控股公司除通過控股進行資本運營外,也從事一些生產經營業務。
C. 免稅的法律
免稅法全稱為「外國稅收豁免」(ForeignTaxExemption),又稱為「豁免法」,是指居住國政府對本國居民來源於境外並已向來源國政府繳稅的所得免於征稅的方法。歐洲大陸法系國家多採用免稅法。實際上,是納稅人的居住國,承認來源地國的權利優先,放棄了自己國的征稅權。
免稅法的指導原則是承認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獨佔地位,對居住在本國的跨國納稅人來自外國並已由外國政府征稅的那部分所得,完全放棄行使居民(公民)管轄權,免予課征國內所得稅。這就從根本上消除了因雙重稅收管轄權而導致的雙重課稅。
比如,納稅人收入150萬元,其中50萬元在來源的國不納稅,其中100萬元在國外繳了30萬元的稅,剩下的120萬拿回祖國,在祖國,100萬元就不收稅了,僅僅對沒有繳納稅款的50萬元收稅。
有一些國家,對於國外所得,不收稅,例如巴拿馬、阿根廷。
有一些國家,對於國外特定范圍的所得,在一定條件下不收稅,例如德國、法國、西班牙。
經合組織範本《關於對所得和財產的重復征稅協定範本》與聯合國範本《關於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間雙重征稅的協定範本》特別推薦使用這種方法。
一般來說,免稅法可以使本國的跨國納稅人避免國際雙重征稅,也可以保證行使稅收地域管轄權國家的優先征稅權,但是由於這種避免國際雙重征稅的方法不能保證居住國(或國籍國)完全行使居民(公民)管轄權,有可能影響本國的財政收入,所以這種方法只有少數國家採用。
D. 免稅法與抵免法名詞的區別
免稅法,即「別國單征,本國放棄」。實行居民管轄權的國家對本國居民的境外所得予回以免徵,完全答放棄征稅權,而僅對其來源於國內的所得征稅。抵稅法,即「別國先征,本國補征」。一國對本國居民的國外所得征稅時,允許其用國外已納稅款抵扣在本國應繳納的稅額。
E. 我國股份銀行個人參股辦法是什麼樣的啊急急急
目前我國銀行還不允許個人以自然人的形式參股,除非你以某個公司的名義版參股權,這也需要銀監會和人民銀行批准. 當然,個人可以以投資者的身份在二級市場買入銀行的發行股票.但是,如累計到達公司的5%的股份,需停三日交易並公告,以後每增加2%,都需要停三日交易.同時, 證券法專門規定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東,反向進行股票買賣,其間必須間隔6個月的時間;如果未間隔6個月,在該股票買賣中獲取的收益,即差額收入,歸該公司所有。但有一種例外情況,即證券公司承銷股票發行,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時,不受6個月的時間限制。
至於股票交易所得,目前是免稅的.收益則取決於投資的能力.
F. 參股是什麼意思
參股是指那些經營者講的。參股就是參與經營,就是投入的資金足夠大時有權利參與公司的經營,在公司有職務(比如:經理等),並且在參與經營的過程中,他的股票不允許賣出。
G. 我國與一帶一路國家的稅收協定哪些有免稅法
企業納稅人可享受的稅收協定待遇及相關案例
1、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設備租賃費)限制稅率及其執行
稅收協定的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設備租賃費)條款通常以設定限制稅率的方式來限制東道國的征稅權。
稅收協定的正文通常不會規定如何執行這些限制稅率,東道國按照國內法的有關規定來執行,有些國家是「先征後退」,有些國家則是在納稅人自行申報時直接適用限制稅率。近年來在談簽新的稅收協定或修訂舊的稅收協定時,我國通常會爭取在議定書中明確「直接適用限制稅率而不是先征後退」,從而減少「走出去」企業的資金佔用,降低納稅成本。
2、政府全資擁有金融機構利息免稅
我國與大部分國家簽訂的稅收協定都規定,對中央銀行或完全由政府擁有的金融機構貸款而支付的利息在東道國免稅,部分協定還將由政府全資擁有的金融機構擔保或保險的貸款也包括在內。有些稅收協定中對可享受免稅的金融機構進行了列名,我國列名的金融機構一般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和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雖然貸款合同的包稅規定往往將利息的稅收負擔從金融機構轉嫁給借款企業,但利息免稅仍然能夠大大提高金融機構的競爭力。而且在很多情況下,由於借款企業往往是我國企業在東道國設立的子公司,這也使得它們的稅收負擔得以減輕,融資成本得以降低。
3、技術服務費條款
我國簽署的少數稅收協定中有技術服務費條款。按照我國與某國稅收協定規定,技術服務費是指締約國一方居民在另一方提供管理、技術或咨詢服務而收取的報酬。
4、常設機構構成
如果沒有稅收協定,根據各國國內法,通常而言,在東道國從事建築、安裝等活動,或者提供勞務,均應按照東道國國內法納稅。稅收協定提高了東道國的征稅門檻,規定上述活動只有在持續達到一定時間的情況下,才構成在東道國的常設機構,在東道國就其取得的所得才負有納稅義務。
5、常設機構利潤歸屬
我國大部分稅收協定對於常設機構的利潤歸屬通常規定:締約國一方對締約國另一方企業在其境內設立或構成的常設機構進行征稅時,應僅以歸屬於該常設機構的利潤為限。也就是說,常設機構的利潤應按其履行的職能、使用的資產和承擔的風險歸屬利潤,不允許將項目、活動或服務產生的所有利潤都歸屬於常設機構。
但近年來,我們「走出去」企業反映有些國家在計算歸屬於常設機構的利潤時,並未遵循上述原則,而是將整個項目或活動的全部利潤都歸屬於設立在該國的常設機構。我國國家稅務總局目前正在就此類案件與有關國家進行相互協商。
另外,在我國簽署的稅收協定中,個別稅收協定的股息條款有分公司利潤稅的規定,如子公司向母公司分配股息時徵收預提稅一樣,將常設機構的利潤視同股息征稅。「走出去」企業需警惕與我國稅收協定無此規定的國家無理徵收分公司利潤稅。
6、國際運輸
我國簽訂的大多數稅收協定對國際運輸所得採取居民國獨占征稅權原則和總機構或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國獨占征稅權原則。即兩國對從事國際運輸的對方國家企業從本國取得的所得互免所得稅。此外,部分稅收協定還規定兩國對從事國際運輸的對方國家企業互免間接稅。
除了稅收協定以外,我國對外簽訂的航空運輸協定、海運協定等國際運輸協定、文化交流協議等政府間協議中也有免稅條款。如果東道國的征稅行為涉嫌違反上述政府間協議,稅務總局可以與對方主管當局協調。
7、關聯企業間轉讓定價調整及相應調整
稅務機關收集整理了「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預約定價和轉讓定價相互協商政策,企業可以利用政策工具,避免和消除國際間重復征稅,提高對外投資關聯交易的稅收確定性。同時,稅務機關將優先受理企業投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預約定價和轉讓定價相互協商申請,及時主動與對方國家稅務主管當局開展協商,就企業未來和過去年度關聯交易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達成協議。
此外,稅務機關在分國別、分行業研究我國對「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投資特點和被投資國反避稅開展情況,幫助企業了解被投資國特別納稅調整政策,降低企業在境外被反避稅調查的風險。
8、非歧視待遇
按照稅收協定規定,我國企業或其常設機構在稅收協定締約對方國家的稅收負擔應當等同於該國相同情況的居民企業,不應當受到歧視性待遇。如果我國企業或其常設機構在締約對方納稅的稅率更高或條件更苛刻,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相互協商申請,由稅務總局與對方稅務局相互協商解決。需要注意的是,給予居民的個人扣除或減免稅等優惠待遇不屬於該條款的范圍。
(二)個人納稅人可享受的稅收協定待遇和案例
個人也可以享受稅收協定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條款的待遇,同時,我國對外簽署的稅收協定都規定了僅針對個人的相關條款。
1、受雇所得
中國個人在稅收協定締約對方國家從事受雇活動取得所得,如果同時滿足三個條件,可在受雇勞務活動的發生國(即來源國)免稅。這三個條件為:在受雇勞務發生國連續或累計停留不超過183天;報酬不是由具有來源國居民身份的僱主或代表該僱主支付的;報酬不是由僱主設在來源國的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負擔的。
2、教師和研究人員
我國在部分稅收協定談判早期為了引進先進的文化和人才,促進兩國間的教育、科學、文化交流,在稅收協定中列入了專門的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規定東道國對於符合一定條件的教師和研究人員在一定期限內(通常為2年或3年)給予免稅待遇。
3、學生
目前出國留學的學生起來越多,我國簽署的稅收協定中的學生條款對留學生提供了一定保護,即免稅待遇。通常這一免稅會有三個條件(以中國與A國協定為例):
(1)中國學生去A國之前應是中國的稅收居民;
(2)中國學生的免稅所得應來源於A國以外;
(3)中國學生的免稅所得應僅為維持其生活、教育或培訓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與瑞典、義大利、巴基斯坦、印度、愛爾蘭、衣索比亞等國簽訂的稅收協定對學生的免稅優惠規定了時間限制。中國與美國的稅收協定雖然沒有限定學生免稅的優惠時間,但是美國國內法規定,持F1簽證的留學生通常在五年後會成為美國的稅收居民,不能繼續享受中美協定提供的免稅優惠。建議留學生認真研究中國與東道國的稅收協定,如有必要可尋求當地稅務中介的意見,以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利益。
4、其他
稅收協定對居民的判定有住所、居所、總機構所在地和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等不同標准,締約雙方可能依據不同標准將同一個人同時判定為本國居民。在此情況下,締約雙方將依據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習慣性住所和國籍依次判斷其居民身份。確實無法判斷的情況,雙方主管當局可通過協商解決。
案例8:2008年,Y國稅務局將我國某個人認定為Y國居民,要向其徵收富人稅。Y國稅務局認為,該個人持有Y國永久性居民身份,屬於其稅法中規定的「居民外國人」。我方認為,該個人在中國擁有永久性住所;其經濟活動和社會活動主要在中國展開,重要利益中心在中國;該個人一直居住在中國,在Y國雖擁有房產,但僅是因子女求學而購買的臨時性房產,其習慣性居所也在中國;最後,該個人擁有中國國籍。因此,我方認為該個人應為中國居民,就此向Y國稅務局提起相互協商。最終,Y國稅務局同意我方觀點,放棄對其征稅。
(三)其他國家/地區對納稅人給予稅收協定待遇的程序規定
目前,世界各稅收管轄區在執行稅收協定時有多種不同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幾種:審批制、備案制、扣繳義務人判定和自行享受。實行審批制的國家和地區中,部分實行先征稅,經審批後退稅,如比利時、台灣地區;部分實行事先審批,英國、德國在處理部分所得類型的稅收協定待遇時採用此種模式。實行備案制的國家和地區,由非居民納稅人到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即可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如韓國。由扣繳義務人或支付人判斷非居民是否符合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條件並相應扣繳稅款也是一種常見模式,如美國、新加坡都採用這種模式。另外,香港等稅收管轄區則對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沒有具體的程序性要求,僅在納稅申報時註明即可。
(四)納稅人如何利用稅收協定解決涉稅爭議
「走出去」企業在東道國遇到涉稅爭議,主要可以通過以下兩個途徑保護自己的利益。一是東道國國內法提供的行政復議和法律救濟程序,二是按稅收協定中相互協商程序條款的規定,請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向東道國提起相互協商程序。
從2008年開始,國家稅務總局陸續接到我國「走出去」企業關於解決其在東道國涉稅爭議的相互協商申請。為了規范我國稅收協定相互協商程序的實施,2013年,總局發布了《稅收協定相互協商程序實施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第56號公告,以下簡稱「56號公告」),規定了涉及稅收協定的相互協商程序的適用對象、適用情形、受理稅務機關、申請程序以及協商結果的法律效力。建議「走出去」企業在提起相互協商申請時,一定按56號公告的要求及時、完整、准確地提供有關資料,以便稅務總局能夠有效地與東道國主管當局協商,爭取最大限度地保護「走出去」企業的稅收利益。
2014年,總局通過稅收協定項下的雙邊磋商,成功解決了5起我國「走出去」企業在東道國的涉稅爭議,涉及稅款3.7億元。我們相信,還有一些涉稅爭議是稅務機關可以幫助解決的,但是稅務機關並不知道。我們希望,有越來越多的「走出去」企業能夠提高利用稅收協定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和能力,把更多的情況及時反映給稅務部門。
四、非居民納稅人在中國享受稅收協定待遇
(一)非居民納稅人近年在中國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情況
2013年全年,稅務系統受理審批類稅收協定待遇申請約5000件,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備案約3500件,減免稅款超130億元。其中,稅收協定執行減免稅額排名前五位的分別是香港、韓國、新加坡、愛爾蘭和奧地利。2014年,全國各級稅務機關共受理享受稅收協定備案4694件,審批類稅收協定待遇申請4933件,減免稅款共計138.81億元。其中執行量最大的是內地與香港稅收安排,減免稅款達81.61億元,佔全部稅收協定減免稅款的58.8%。
(二)非居民納稅人在中國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程序
目前我國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現行的程序性規定是《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124號)。該文件規定,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的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和財產收益條款的協定待遇需進行行政審批;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其他條款的協定待遇僅需辦理備案手續。
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同時提高納稅服務水平,便民辦稅,稅務總局將簡化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程序,縮短辦理時間,減少資料要求,讓符合條件的非居民納稅人可以更為便捷順暢地享受稅收協定待遇。
(三)有關問題及案例
1、納稅人如何享受協定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條款的優惠稅率?
如果我國居民企業或個人取得來自其它國家的股息、利息或特許權使用費,符合受益所有人的身份條件,即可享受稅收協定規定的優惠稅率。關於受益所有人的判定,我國分別出台了國稅函〔2009〕601號文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30號,可供企業參考。
2、B國公司適用特許權使用費條款案
按照稅收協定的規定,特許權使用費指的是因使用或有權使用某種版權、專利、專有技術等而支付的款項。
2010年,B國公司向我國一家公司提供精鍛機維修服務,我國對其服務所得按10%的稅率徵收了所得稅,B國稅務局就該案向我國國家稅務總局提起相互協商。對方認為,其公司提供的服務不屬於特許權使用費范圍,因此,服務所得不應在中國征稅。經調查,我方認同對方觀點,同意退稅。
3、A國公司常設機構利潤歸屬案
按照營業利潤條款規定,締約國一方企業通過常設機構在締約國另一方進行營業,歸屬於常設機構的利潤應在締約國另一方征稅。
A國某公司承包山東核電建設項目,在我國構成了常設機構,按照營業利潤條款繳納稅款。由於該公司未在中國設立規范賬簿,當地稅務局按照15%的利潤率對其所得進行核定徵收。在對其利潤率進行調查測算之後,當地稅務局提出將其利潤率提高為30%。2014年,A國稅務局就此向我方提起相互協商。在進行會談後,雙方同意該公司可以據實申報,但需按照中國的會計制度設置賬簿並提供據實申報的相關資料。
4、D國個人適用受雇所得條款案
稅收協定非獨立個人勞務條款規定,個人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資等報酬,應僅在其居民國征稅;但在其他國家受雇取得的報酬,也可以在其他國家(來源國)征稅。
D國某居民個人在本國公司任職時被授予鎖定期為三年的限制性股票,之後在該公司的中國子公司任職時,股票鎖定期結束,該個人取得了限制性股票收益,並就收益所得全額在中國納稅。D國稅務主管當局認為,在限制性股票鎖定期內,該個人受雇於D國公司和其中國子公司的時間各佔一半,根據稅收協定非獨立個人勞務條款規定,其取得的限制性股票收益的一半應在D國納稅,因此就本案提起相互協商。在調查案件情況、認定所得性質並確認征稅權歸屬後,我方認同D方意見,同意就不屬於中國任職期間取得的收益進行退稅。
5、如果稅收協定在不同省份執行不一致,應當如何處理?
如果不同省份或地區對相同情況適用稅收協定的處理不一致,我們將上報國家稅務總局,等待總局在了解具體情況後給出統一意見,確保稅收協定執行的一致性。
H. 控股和參股分別是什麼意思
1、控股指是指通過持有某一公司一定數量的股份,而對該公司進行控版制的公司。即是掌權握一定數量的股份,以控制公司的業務。
某一機構持有股份達到50%以上或足以控制該股份公司的經營活動。股東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是絕對控股。
2、參股是指持有某上市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簡單地說:持有某上市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就可叫參股某公司。控股公司是指通過持有某一公司一定數量的股份,而對該公司進行控制的公司。控股公司按控股方式,分為純粹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
純粹控股公司不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業務,只是憑借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進行資本運營。混合控股公司除通過控股進行資本運營外,也從事一些生產經營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