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什麼行業免稅
1. 中國企業中需要免稅的行業有哪些
免稅的???
這個貌似一個地方一個政策呢。
可以去中小企業管理局或者是當地的稅務機構進行詳細咨詢。
很多產業園也有相關的減免稅政策。
2. 中國的哪些單位屬於免稅單位
中國的免稅單位有:
1、政府機關、軍隊、公檢法司機關、社會團體;
版2、社會福利事業單權位,公共事業單位,非贏利單位;
3、節能、環保企業部分免稅;
4、慈善事業。
5、航天事業單位。
6、養老事業單位,殘疾人事業、企業單位。
免稅是指按照稅法規定不徵收銷項稅額,同時進項稅額不可抵扣應該轉出。是對某些納稅人或征稅對象給予鼓勵、扶持或照顧的特殊規定,是世界各國及各個稅種普遍採用的一種稅收優惠方式。免稅是把稅收的嚴肅性和必要的靈活性有機結合起來制定的措施。
3. 國家對企業有哪些政策性免稅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免稅收入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
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
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組織:
(一)依法履行非營利組織登記手續;
(二)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四)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
(五)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注銷後的剩餘財產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六)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
非營利組織的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四條)
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五條)
二、所得減免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
(1)蔬菜、穀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不包括生水果和堅果的採集);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葯材的種植(不包括殺蟲和殺菌目的的植物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不包括鳥類的飼養和其他珍禽如山雞、孔雀的飼養);
(6)林產品的採集(不包括咖啡、可可等飲料作物的採集);
(7)灌溉(包括農業水利灌溉系統的經營與管理,不包括水利工程的建設與管理)、農產品初加工、獸醫(不包括對動物的檢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不包括茶葉的精加工、可可和咖啡的精加工)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不包括香料的提取和製造等活動);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本條規定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七條)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具體條件和范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施行。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
(五)其他所得
下列所得可以免徵企業所得稅:
(1)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所得。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
三、降低稅率
(一)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二)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2)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3)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4)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5)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施行。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注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並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2.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3.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4.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於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6%;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4%;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5.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6.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摘自國科發火〔2008〕172號)
(三)非居民企業稅收優惠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二款)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
……
(5)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
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
四、加計扣除
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1)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2)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
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企業安置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六條)
五、創業投資抵免
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
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七條)
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1)經營范圍符合《辦法》規定,且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創業投資企業。在2005年11月15日《辦法》發布前完成工商登記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記名稱,但經營范圍須符合《辦法》規定。
(2)遵照《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完成備案程序,經備案管理部門核實,投資運作符合《辦法》有關規定。
(3)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額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
(4)創業投資企業申請投資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時,所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當年用於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研究開發經費須占本企業銷售額的5%以上(含5%),技術性收入與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的合計須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含60%)。
(摘自財稅 [2007] 31號)
六、減計收入
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
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前款所稱原材料占生產產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於《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標准。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九條)
七、稅額抵免
企業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
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享受前款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當實際購置並自身實際投入使用前款規定的專用設備;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並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條)
八、加速折舊
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
可以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
(1)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2)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採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採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
九、民族自治地方優惠政策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於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徵。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征或者免徵的,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
對民族自治地方內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的企業,不得減征或者免徵企業所得稅。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四條)
十、專項優惠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或者由於突發事件等原因對企業經營活動產生重大影響的,國務院可以制定企業所得稅專項優惠政策,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
十一、特殊行業稅收優惠
(一)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優惠政策
(1)軟體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體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2)我國境內新辦軟體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3)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4)軟體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5)企事業單位購進軟體,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6)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體企業,享受上述軟體企業的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
(7)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
(8)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u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9)對生產線寬小於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10)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直接投資於本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按4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國內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以其在境內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作為資本投資於西部地區開辦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或軟體產品生產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按8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二)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
(1)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2)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3)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稅[2008]1號)
十二、過渡性稅收優惠政策
(一) 稅率優惠過渡政策
在企業所得稅法公布前已經批准設立的企業,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後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其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2008年按18%稅率執行,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2008年起按25%稅率執行。
(摘自國發[2007]39號)
(二)定期減免優惠過渡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後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
(摘自國發[2007]39號)
(三)特定地區稅收優惠過渡期政策
1、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國務院實施西部大開發有關文件精神,財政部、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聯合下發的《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號)中規定的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繼續執行。
(摘自國發[2007]39號)
對設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稅[2001]202號)
對在西部地區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上述項目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如下優惠政策:內資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稅[2001]202號)
2、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後完成登記注冊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摘自國發[2007]40號)
4. 有哪些企業是免稅的
免稅收入包括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收內入,在中國境內容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收入,符合條件的非營利公益組織的收入等。
除上述以外,還包括以下
第二十七條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5. 現在都有哪些行業免稅了
增值稅免稅的有關規定:
(1)除經中國人民銀行和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現為商務部)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外,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徵收增值稅,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威轉讓給承租方,不徵收增值稅。
(2)自2001年1月1日起,對下列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
利用煤炭開采過程中伴生的舍棄物油母頁岩生產加工的頁岩油及其他產品;在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於30%的廢舊瀝青混凝土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產的電力;在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於30%的煤釺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不包括高爐水渣)及其他廢渣生產的水泥。
(3)自2001年1月1日起,對下列貨物實行按增值稅應納稅額減半徵收的政策:
利用煤釺石、煤泥、油母頁岩和風力生產的電力;部分新型牆體材料產品。
(4)自2001年12月1日起,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的黏土實心磚、瓦一律按使用稅率徵收增值稅,不得採取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
(5)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涉及的應稅貨物的轉讓,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增值稅。
(6)黃金生產和經營單位銷售黃金(不包括以下品種:成色為AU9999、AU9995、AU999、AU995,規格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黃金,以下簡稱標准黃金)和黃金礦砂(含伴生金),免徵增值稅;進口黃金(含標准黃金)和黃金礦砂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黃金交易所會員單位通過黃金交易所銷售標准黃金(持有黃金交易所開具的《黃金交易結算憑證》),未發生實物交割的,免徵增值稅;發生實物交割的,由稅務機關按照實際成交價格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
(7)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徵增值稅。
(8)對從事熱力、電力、燃氣、自來水等公共事業的增值稅納稅人收取的一次性費用,凡與貨物的銷售數量有直接關系的,徵收增值稅;凡與貨物的銷售數量無直接關系的,不徵收增值稅。
(9)納稅人代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收取的費用,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不屬於價外費用,不徵收增值稅。
經國務院、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級政府批准;開具經財政部門批准使用的行政事業收費專用票據;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或雖不上繳財政但由政府部門監管,專款專用。
(10)納稅人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從事汽車銷售的納稅人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牌照費,不作為價外費用徵收增值稅。
(11)納稅人銷售軟體產品並隨同銷售一並收取的軟體安裝費、維護費、培訓費等收入,應按照增值稅混合銷售的有關規定徵收增值稅,並可享受軟體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6. 免稅行業有哪些
增值稅免稅的有關規定
(1)除經中國人民銀行和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現為商務部)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外,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徵收增值稅,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威轉讓給承租方,不徵收增值稅。
(2)自2001年1月1日起,對下列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
利用煤炭開采過程中伴生的舍棄物油母頁岩生產加工的頁岩油及其他產品;在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於30%的廢舊瀝青混凝土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產的電力;在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於30%的煤釺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不包括高爐水渣)及其他廢渣生產的水泥。
(3)自2001年1月1日起,對下列貨物實行按增值稅應納稅額減半徵收的政策:
利用煤釺石、煤泥、油母頁岩和風力生產的電力;部分新型牆體材料產品。
(4)自2001年12月1日起,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的黏土實心磚、瓦一律按使用稅率徵收增值稅,不得採取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
(5)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涉及的應稅貨物的轉讓,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增值稅。
(6)黃金生產和經營單位銷售黃金(不包括以下品種:成色為AU9999、AU9995、AU999、AU995,規格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黃金,以下簡稱標准黃金)和黃金礦砂(含伴生金),免徵增值稅;進口黃金(含標准黃金)和黃金礦砂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黃金交易所會員單位通過黃金交易所銷售標准黃金(持有黃金交易所開具的《黃金交易結算憑證》),未發生實物交割的,免徵增值稅;發生實物交割的,由稅務機關按照實際成交價格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
(7)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徵增值稅。
(8)對從事熱力、電力、燃氣、自來水等公共事業的增值稅納稅人收取的一次性費用,凡與貨物的銷售數量有直接關系的,徵收增值稅;凡與貨物的銷售數量無直接關系的,不徵收增值稅。
(9)納稅人代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收取的費用,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不屬於價外費用,不徵收增值稅。
經國務院、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級政府批准;開具經財政部門批准使用的行政事業收費專用票據;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或雖不上繳財政但由政府部門監管,專款專用。
(10)納稅人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從事汽車銷售的納稅人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牌照費,不作為價外費用徵收增值稅。
(11)納稅人銷售軟體產品並隨同銷售一並收取的軟體安裝費、維護費、培訓費等收入,應按照增值稅混合銷售的有關規定徵收增值稅,並可享受軟體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