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地區減免稅收減的是什麼
『壹』 什麼是霍爾果斯「五減五免」稅收優惠政策
「五免五減」的意思就是新注冊公司享受五年內企業所得稅全免,五年後地方留存的40%的稅將以「以獎代免」的方式返還給企業。除了企業所得稅的「五免五減」政策,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都有一定程度的減免和獎勵,企業上市也享受綠色通道,更加簡便快捷。
從霍爾果斯政府在今年3月發布的消息中可以看出,已經有近700家的文化影視傳媒類公司在霍爾果斯注冊,這些公司中,不僅僅有國內主流影視公司的分公司,還有為數不少的明星公司。
受益的不僅僅是影視傳媒業
霍爾果斯既有較為突出的政策優勢,又有著得天獨厚的地理位置,位於中國與哈薩克的交界處,霍爾果斯是古絲綢之路的重要驛站,霍爾果斯口岸是也中國最早向西部中亞國家開放的口岸。近年,國家重點建設「一帶一路」,而霍爾果斯作為新絲綢之路對外的重要通道,也必然綻放出新的光芒。
而根據國家和當地政府的具體政策來看,霍爾果斯鼓勵投資,並且可以享受特殊優惠政策的產業有:國際商貿物流;金融產業;總部經濟;高新技術產業;會展經濟;高端旅遊、文化產業;農產品精深加工;生物及制葯產業;機電產品、汽車、大型建築機械及礦山開采設備組裝加工;進口資源(油氣、稀有金屬等)加工等。
霍爾果斯「五減五免」的獎勵標准及原則:
(1)根據納稅人一個納稅月度內在園區內實際繳納個人所得稅額地方留成部分給予補貼獎勵,具體標准為:
當月繳納個人所得稅在1000元人民幣(含1000元人民幣)至2000元人民幣(含2000元人民幣)部分,獎勵比率為其在園區實際繳納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70%。當月繳納個人所得稅不足1000元的,不予獎勵。
當月繳納個人所得稅在2000元人民幣至4000元人民幣(含4000元人民幣)部分,獎勵比率為其在園區實際繳納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80%。
當月繳納個人所得稅在4000元人民幣以上的部分,獎勵比率為其在園區實際繳納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90%。
(2)享受園區個人所得稅補貼的申請人,不再重復享受其他以降低個人所得稅稅負為主要內容的優惠政策。
(3)本辦法僅針對適用個人所得稅累進稅率的工資薪金,不適用於個人所得稅20%稅率的一次性收入或偶然所得。
(4)園區招商部門僅接受以公司或機構為單位的個人所得稅補貼申請,不接受個人申請。
(5)公司在納稅申報且稅金入庫後次月,即可向園區招商部門申請將財政扶持部分予以兌現。
但霍爾果斯的優惠政策並不會一直持續,據最新的消息來看,在2020年及以後再霍爾果斯新開設的公司將不再享有特殊的優惠政策。
『貳』 關於國家在減免稅收的一些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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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07]92號
成文日期:2007-06-15
字體:【大】【中】【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更好地發揮稅收政策促進殘疾人就業的作用,進一步保障殘疾人的切身利益,經國務院批准並商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同意,決定在全國統一實行新的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現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安置殘疾人單位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
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辦法。
(一)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征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
(二)主管國稅機關應按月退還增值稅,本月已交增值稅額不足退還的,可在本年度(指納稅年度,下同)內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稅扣除已退增值稅的余額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後月份退還。主管地稅機關應按月減征營業稅,本月應繳營業稅不足減征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後月份減征,但不得從以前月份已交營業稅中退還。
(三)上述增值稅優惠政策僅適用於生產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於上述單位生產銷售消費稅應稅貨物和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託外單位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上述營業稅優惠政策僅適用於提供「服務業」稅目(廣告業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於上述單位提供廣告業勞務以及不屬於「服務業」稅目的營業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
單位應當分別核算上述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不能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
(四)兼營本通知規定享受增值稅和營業稅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單位,可自行選擇退還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一經選定,一個年度內不得變更。
(五)如果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又適用下崗再就業、軍轉幹部、隨軍家屬等支持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
(六)本條所述「單位」是指稅務登記為各類所有制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個體經營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二、對安置殘疾人單位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一) 單位支付給殘疾人的實際工資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並可按支付給殘疾人實際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單位實際支付給殘疾人的工資加計扣除部分,如大於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超過部分本年度和以後年度均不得扣除。虧損單位不適用上述工資加計扣除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
單位在執行上述工資加計扣除應納稅所得額辦法的同時,可以享受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二)對單位按照第一條規定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或營業稅減稅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三)本條所述「單位」是指稅務登記為各類所有制企業(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個體經營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三、對殘疾人個人就業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6號)第六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93)財法字第40號]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免徵營業稅。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和若干項目征免增值稅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4號]第三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徵增值稅。
四、對殘疾人個人就業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四十四號)第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142號)第十六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取得的勞動所得,按照省(不含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減征幅度和期限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所得項目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和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和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單位的條件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包括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和其他單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並經過有關部門的認定後,均可申請享受本通知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並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
(二)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應高於25%(含25%),並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於10人(含10人)。
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低於25%(不含25%)但高於1.5%(含1.5%),並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於5人(含5人)的單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
(三)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單位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四)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於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五)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六、其他有關規定
(一)經認定的符合上述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單位,應按月計算實際安置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平均比例,本月平均比例未達到要求的,暫停其本月相應的稅收優惠。在一個年度內累計三個月平均比例未達到要求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第一條第7項規定的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是指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並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企業,上述企業只要符合第五條第(二)項條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這類企業在計算殘疾人人數時可將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的特殊教育學校的全日制在校學生計算在內,在計算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時也要將上述學生計算在內。
(三)在除遼寧、大連、上海、浙江、寧波、湖北、廣東、深圳、重慶、陝西以外的其他地區,2007年7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凡不符合本通知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有關繳納社會保險條件,但符合本通知第五條規定的其他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暫予認定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上述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盡快為安置的殘疾人足額繳納有關社會保險。2007年10月1日起,對仍不符合該項規定的單位,應停止執行本通知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四)對安置殘疾人單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各項條件實行年審辦法,具體年審辦法由省級稅務部門會同同級民政部門及殘疾人聯合會制定。
七、有關定義
(一)本通知所述「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註明屬於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和精神殘疾的人員和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
(二)本通知所述「個人」均指自然人。
(三)本通知所述「單位在職職工」是指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依法應當簽訂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的雇員。
(四)本通知所述「工療機構」是指集就業和康復為一體的福利性生產安置單位,通過組織精神殘疾人員參加適當生產勞動和實施康復治療與訓練,達到安定情緒、緩解症狀、提高技能和改善生活狀況的目的,包括精神病院附設的康復車間、企業附設的工療車間、基層政府和組織興辦的工療站等。
八、對殘疾人人數計算的規定
(一)允許將精神殘疾人員計入殘疾人人數享受本通知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僅限於工療機構等適合安置精神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具體范圍由省級稅務部門會同同級財政、民政部門及殘疾人聯合會規定。
(二)單位安置的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主席令第二十八號)及有關規定的勞動年齡的殘疾人,不列入本通知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安置比例及第一條規定的退稅、減稅限額和第二條規定的加計扣除額的計算。
九、單位和個人採用簽訂虛假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偽造或重復使用殘疾人證或殘疾軍人證、殘疾人掛名而不實際上崗工作、虛報殘疾人安置比例、為殘疾人不繳或少繳規定的社會保險、變相向殘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資等方法騙取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外,其實際發生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年度內實際享受到的減(退)稅款應全額追繳入庫,並自其發生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年度起三年內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十、本通知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的具體徵收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另行制定。福利企業安置殘疾人比例和安置殘疾人基本設施的認定管理辦法由民政部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及其他單位安置殘疾人比例和安置殘疾人基本設施的認定管理辦法由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商財政部、民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十一、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但外商投資企業適用本通知第二條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1]號第一條第(九)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福利企業、學校辦企業征稅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民政福利企業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福利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3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完善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06]111號)、《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民政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調整完善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6]112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調整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06〕135號)自2007年7月1日起停止執行。
十二、各地各級財政、稅務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本通知的各項規定,加強領導,及時向當地政府匯報,取得政府的理解與支持,並密切與民政、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銜接、溝通。稅務部門要牽頭建立由上述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共同將本通知規定的各項政策貫徹落實好。財政、稅務部門之間要相互配合,省級稅務部門每半年要將執行本通知規定的各項政策的減免(退)稅數據及相關情況及時通報省級財政部門。
十三、各地在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上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五日
『叄』 西藏目前的增值稅跟所得稅有什麼稅收優惠嗎
企業所得稅
1、暫免徵收除采礦業和礦業權交易行為外,西藏自治區在企業所得稅15%的稅率基礎上減免地方分享的部分。(實際稅負為9%,)
2、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均在西藏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均可以享受我區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優惠政策。
3、企業的總機構在西藏而分支機構不在,其分支機構不得享受我區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優惠政策。
4、總機構在區外而分支機構在西藏的,該分支機構也不得享受我區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優惠政策。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於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徵。自治區國稅局緊緊抓住國家對民族自治地方賦予的特殊稅權,確定以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減免為優惠政策的路徑選擇,研究制定符合我區實際的優惠政策。
個人所得稅
各類稅目扣除標准高於全國。比如工資薪金扣除標准、休假路費補貼扣除標准等。
契稅
免徵。
消費稅
只征卷煙批發環節消費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
中小企業免徵其他稅收優惠政策。
財政政策
1、西藏對年納稅額超過500萬元以上的招商引資企業獎勵一定數額的企業發展金,此項扶持比例遠遠高於國內其他地區。此年納稅額包括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
2、企業所繳納的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予以財政返還。
金融政策
1、享受中央賦予西藏的貸款利率低於全國商業利率的2.472個百分點的特殊優惠政策。
2、投資企業自有資金率達到30%以上的,可向西藏金融機構申請貸款。
3、對於享受邊境貿易經營權的投資者,按拉薩市招商引資現行政策,允許在邊境貿易中可兌換貨幣或人民幣計價結算,准許其在區內外指定銀行開立外匯結算賬戶。
『肆』 請問西藏真的有稅收優惠政策嗎
企業所得稅
1、暫免徵收除采礦業和礦業權交易行為外,西藏自治區在企業所得稅15%的稅率基礎上減免地方分享的部分。(實際稅負為9%,)
2、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均在西藏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均可以享受我區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優惠政策。
3、企業的總機構在西藏而分支機構不在,其分支機構不得享受我區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優惠政策。
4、總機構在區外而分支機構在西藏的,該分支機構也不得享受我區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優惠政策。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於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徵。自治區國稅局緊緊抓住國家對民族自治地方賦予的特殊稅權,確定以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減免為優惠政策的路徑選擇,研究制定符合我區實際的優惠政策。
個人所得稅
各類稅目扣除標准高於全國。比如工資薪金扣除標准、休假路費補貼扣除標准等。
契稅
免徵。
消費稅
只征卷煙批發環節消費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
中小企業免徵其他稅收優惠政策。
財政政策
1、西藏對年納稅額超過500萬元以上的招商引資企業獎勵一定數額的企業發展金,此項扶持比例遠遠高於國內其他地區。此年納稅額包括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
2、企業所繳納的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予以財政返還。
金融政策
1、享受中央賦予西藏的貸款利率低於全國商業利率的2.472個百分點的特殊優惠政策。
2、投資企業自有資金率達到30%以上的,可向西藏金融機構申請貸款。
3、對於享受邊境貿易經營權的投資者,按拉薩市招商引資現行政策,允許在邊境貿易中可兌換貨幣或人民幣計價結算,准許其在區內外指定銀行開立外匯結算賬戶。
『伍』 西藏目前的增值稅跟所得稅有什麼稅收優惠嗎
中國淘稅網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 〕 號)規定:(一)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於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後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本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於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後退、先征後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所稱國家投資,是指國家以投資者身份投入企業、並按有關規定相應增加企業實收資本(股本)的直接投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 〕 號)第六條規定,企業同時從事不在《目錄》范圍的生產經營項目取得的所得,應與享受優惠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經營所得分開核算,並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共同費用;沒有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期間共同費用的合理分攤比例可以按照投資額、銷售收入、資產額、人員工資等參數確定。上述比例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凡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的,需報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 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 〕 號)明確了,稅收優惠填報口徑。對企業取得的免稅收入、減計收入以及減征、免徵所得額項目,不得彌補當期及以前年度應稅項目虧損;當期形成虧損的減征、免徵所得額項目,也不得用當期和以後納稅年度應稅項目所得抵補。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取得的直接減免的增值稅,應計入當年應稅收入,計繳企業所得稅。對公共污水處理經營虧損,不得用當期(包括增值稅減免)和以後納稅年度應稅項目所得抵補。
『陸』 稅收減免優惠政策有哪些
稅收減免優惠政策有很多,涉及各領域、各方面,如高新企業、扶貧、創新就業、內社會公共領域、出容口、自貿區等等,具體可以查看國家稅務總網站。
http://www.chinatax.gov.cn/
『柒』 稅收優惠和稅收減免政策有什麼區別
稅收優惠,就是指為了配合國家在一定時期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總目標,政回府利用稅收制答度,按預定目的,在稅收方面相應採取的激勵和照顧措施,以減輕某些納稅人應履行的納稅義務來補貼納稅人的某些活動或相應的納稅人。是國家干預經濟的重要手段之一。
稅收減免是指根據國家一定時期的政治、經濟、社會政策要求,對生產經營活動中的某些特殊情況給予減輕或免除稅收負擔。對應征稅款依法減少徵收為減稅;對應征稅款全部免除納稅義務為免稅。
稅收減免是稅收優惠的一種重要形式,稅收優惠包括稅收減免,范圍更大。
『捌』 我國08年以來稅收減免政策有哪些
稅收優惠政策是指稅法對某些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給予鼓勵和照顧的一種特殊規定。稅收優惠政策的實行給予了政策實行對象發展的方便與扶持。下面詳細介紹我國稅收優惠政策的相關法律知識。
我國現行主要稅收優惠政策
1、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深圳、海南、珠海、汕頭、廈門和上海浦東新區實行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企業所得稅法》施行後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
其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2008年按18%稅率執行,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2008年起按25%稅率執行。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企業所得稅法》施行後繼續按原優惠辦法享受至期滿為止;
對新疆部分地區和西藏等地區實行特殊的稅收優惠政策,如,在2010年~2020年期間對在新疆困難地區新辦的屬於重點鼓勵發展產業目錄范圍內的企業,給予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等;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的稅收優惠政策,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自2011年起至2020年底,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同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於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徵。
2、促進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稅收優惠政策。
服務「三農」的稅收優惠政策。對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徵增值稅。對個人或個體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對一些涉農項目,如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等免徵營業稅。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的糧食免徵增值稅,其他糧食企業經營軍隊用糧、救災救濟糧、水庫移民口糧、退耕還林還草補助糧免徵增值稅。
企業從事稅法規定的農作物、中葯材和林木種植、農作物新品種選育、牲畜和家禽飼養、林產品採集、遠洋捕撈以及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的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對金融機構的涉農貸款給予稅收優惠政策。
支持教育事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勞務、托兒所和幼兒園提供養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和職業學校取得的符合規定條件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對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比照福利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以及教育獎學金,免徵個人所得稅。對高等院校後勤制度改革後的部分項目收入給予營業稅等方面稅收優惠政策。
促進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對宣傳文化單位,如出版社、演出團體等,給予增值稅、營業稅優惠政策。
對改革試點地區的文化單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在一定期限內減免企業所得稅。支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對動漫產業比照軟體集成電路產業給予增值稅、營業稅優惠政策。對符合規定條件的醫院、診所以及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徵營業稅。
對在我國舉辦的奧運會、殘奧會等大型體育運動賽事的組織者、參與者,在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進口環節關稅等方面給予稅收優惠政策,對亞運會、亞冬會等洲際賽事以及全國運動會等也給予適當的稅收優惠政策。
扶持弱勢群體就業、再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的企業,給予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對吸納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隨軍家屬以及「兩勞」解教人員的企業,給予減免營業稅的優惠政策,對上述人員進行自主經營的,免徵營業稅。
對吸納「盲、聾、啞、肢體、智力」殘疾人員的各類福利企業,定額減免增值稅、營業稅;對安置《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規定殘疾人員的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給予按殘疾職工工資加計扣除的優惠。對應屆大學生自主創業創辦的企業免收稅務登記證工本費。
鼓勵社會捐贈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在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間,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自2011年11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起征點幅度調整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元~20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元~500元。營業稅起征點的幅度調整為: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5000元~20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300元~500元。
3、促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符合條件的技術研發與轉讓,實施了免徵營業稅,免徵或者減征企業所得稅,以及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的政策。
對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所得實施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的政策。
對符合條件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如特定建材產品、風力發電、抽采利用煤層氣等,及其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為主要原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實施了增值稅免徵、即征即退、先征後返,免徵消費稅和企業所得稅減計收入的政策。
對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符合規定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對低排量、環保型汽車的消費稅給予優惠稅率。
4、促進科技進步和自主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
鼓勵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軟體產品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新辦軟體、集成電路企業自獲利年度起實行「兩免三減半」,軟體集成電路企業工資培訓費稅前全額扣除,集成電路企業實行再投資退稅,規劃布局重點軟體企業適用10%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鼓勵企業增加研發投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的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發費用允許按實際發生額的150%在稅前扣除。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對企業為生產高新技術產品以及承擔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國家科技計劃重點項目等進口的關鍵設備以及進口科研儀器和教學用品,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鼓勵先進技術推廣和應用的稅收優惠政策。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對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對轉制的科研機構,在一定期限內免徵企業所得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在一定期限內對科技企業孵化器、國家大學科技園,免徵營業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支持科普事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對科技館、自然博物館、天文館等科普基地的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