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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補助屬於免稅收入為什麼不產生遞延

發布時間: 2021-03-07 05:31:47

Ⅰ 為什麼稅收減免不算政府補助

1、要從出口免抵退的原理來分析理解這個問題。
2、嚴格意義來說,出口退稅專,其實不是企業的「收入」屬。因為退還的是企業出口貨物所耗用的材料等所對應的那一部分進項稅金。
3、 一、企業出口貨物所獲得的增值稅退稅款,應沖抵相應的進項稅額或已交增值稅稅金,不並入利潤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生產企業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產品,凡按照財政部<關於消費稅會計處理的規定>((93)財會字第83號),在計算消費稅時做應收賬款處理的,其所獲得的消費稅退稅款,應沖抵應收賬款,不並入利潤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外貿企業自營出口所獲得的消費稅退稅款,應沖抵商品銷售成本,不直接並入利潤徵收企業所得稅。

Ⅱ 為什麼免稅就不確認遞延所得稅

存在暫時性差異但不確認遞延所得稅的幾種情形
在會計中,有些暫時性差異與永久性差異類似,雖是暫時性差異,但是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這是為什麼呢?都有哪些情形呢?下面為您進行了介紹,大家可以看一下~~
1.自行研發的無形資產確認時產生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由於無形資產確認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所以是不確認的;
2.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確認時產生的暫時性差異,由於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所以也是不確認的;
3.企業合並產生的商譽,產生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也是不確認遞延所得稅的;
4.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大於計稅基礎或者小於計稅基礎產生的暫時性差異,如果是擬長期持有的情況下,也是不確認遞延所得稅的。
「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的理解
理解①:「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是指:在確認無形資產時的分錄是:借:無形資產,貸: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在此分錄中既沒有影響會計利潤,也沒有影響應納稅所得;而不是說在無形資產使用過程中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在使用過程中由於攤銷、減值等原因必定會影響會計利潤和應納稅所得額。
理解②:之所以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是因為:由於無形資產確認時不影響利潤和應交所得稅,所以如果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則對應科目就不應當是所得稅費用。又由於它不是合並業務,對應科目也不能是商譽;又由於它不對所有者權益產生影響,所以對應科目也不能是資本公積;那麼對應科目只對是無形資產本身,分錄是:借:遞延所得稅資產,貸:無形資產。
由於這一分錄中減少了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從而違背了歷史成本計量原則;同時這一分錄中貸方的無形資產使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減少了,又產生了新的暫時性差異,這又得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這將進入一種無限循環,所以,這種情況下准則規定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Ⅲ 政府補助收入都是不征稅收入嗎

政府補貼如果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條例規定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並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屬於不征稅收入。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七條
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
(一)財政撥款;
(二)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對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又作了具體的解釋: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財政撥款,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並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Ⅳ 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為什麼要作為遞延收益來核

如果是與資產有關的政府補助就應該隨著相關資產的使用逐漸計入以後各內期的損益,即取得時應該確認遞容延收益。如果是與收益有關的就要分情況了,若是用以補償企業以後期間費用或者損失的要在取得時計入遞延收益,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營業外收入。若使用於補償已經發生的費用或損失的就直接計入營業外收入

Ⅳ 遞延收益核算什麼屬於什麼會計科目政府補助為什麼計入遞延收益

遞延所得稅資產核算企業根據所得稅准則確認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的所得稅資產。屬於資產類科目。增加記借方,減少記貸方,余額在借方。

遞延所得稅負債核算企業根據所得稅准則確認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產生的所得稅負債。屬於負債類科目。增加記貸方,減少記借方,余額在貸方。
遞延所得稅資產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根據所得稅准則應予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借記本科目,貸記"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等科目。本期應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大於其賬面余額的,應按其差額確認;本期應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小於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並中取得資產、負債的入賬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不同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於購買日根據所得稅准則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同時調整商譽,借記本科目,貸記"商譽"科目。
(二)資產負債表日,預計未來期間很可能無法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按原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中應減記的金額,借記"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費用"、"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貸記本科目。
遞延所得稅負債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根據所得稅准則應予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借記"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等科目,
貸記本科目。
本期應予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大於其賬面余額的,
借記"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等科目,
貸記本科目;
應予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小於其賬面余額的,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並中取得資產、負債的入賬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不同形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的,應於購買日根據所得稅准則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同時調整商譽,借記"商譽"科目,貸記本科目。

Ⅵ 政府補助產生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是否不屬於所得稅准則規范的內容

「外資企業接受政府補助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嗎?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財政撥款為不征稅收入,國家稅務總局最近下發的國稅函〔2007〕408號文件對外資企業取得財政補助的納稅問題進行了明確,兩者之間有什麼聯系嗎?」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取得政府補助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408號,以下簡稱408號文件)下發後,最近有一些納稅人撥打江西萍鄉12366納稅服務熱線,就外資企業取得財政補助如何徵收所得稅問題進行詢問,坐席員結合相關政策作了詳細而全面的解答。
408號文件對原有企業取得財政補助征稅辦法作了一些補充和修改,使現行外資企業所得稅處理逐步向新企業所得稅法靠攏。
政府補助實際上就是財政補貼收入,主要包括貨幣性補貼和非貨幣性資產補貼。對如何繳納所得稅問題,內資企業所得稅相關法規早有具體規定,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補貼收入征稅等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1號)規定,企業取得國家財政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除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損益者外,應一律並入實際收到該補貼收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但是,外資企業所得稅相關法規對此一直沒有較為明確的規定,因此,外資企業一般是按照會計制度規定作為補貼收入處理,或作為接受捐贈處理。按照上述處理,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都要納入企業應稅所得額繳納所得稅。這種不區分補助項目的具體情況一律征稅的做法,也是不盡合理的,在執法實踐中,稅務人員也有徵稅依據不足的感覺。
鑒於以上情況和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要求,408號文件就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以下稱企業)以各種方式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資產或非貨幣資產(以下稱政府補助),分別規定了以下三種情況進行稅務處理:
一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對取得的該項政府補助按接受投資處理,即接受的政府補助資產按有關接受投資資產的稅務處理規定計價並可以計算折舊或攤銷;該項政府補助資產的價值不計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該項規定,外資企業取得的財政補助補貼收入,只要有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的文件規定免予征稅,則企業可以不按會計制度規定作為補貼收入處理,也不需要作為接受政府捐贈記入捐贈收入處理,而是視為接受投資進行稅收處理。我們還可以進一步理解為,只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指明了專項用途,且沒有指明要征稅的政府補助,可以視為符合規定,免予征稅。如果接受的補助屬於非貨幣性資產,如固定資產等,其資產的價值還可以與其他資產一樣,按照稅法規定計算折舊或攤銷,其費用可以稅前扣除。在會計處理方面,外資企業還是應該按新准則規定處理,即在增加資產的同時,將此項資產記入當期損益或作為遞延收益。納稅申報時,再進行調整處理。
二是除上述規定情形外,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該政府補助額不記入企業當期損益,但應對以該政府補助所購置或形成的資產,按扣減該政府補助額後的價值計算成本、折舊或攤銷:(1)政府補助的資產為企業長期擁有的非流動資產;(2)企業雖以流動資產形式取得政府補助,但已經或必須按政府補助條件用於非流動資產的購置、建造或改良投入。應該說,除了可以免稅的政府財政補助外,其他補助都必須納入征稅范圍。而征稅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直接將補助記入企業當期損益計算繳納所得稅。這種處理簡便易行,但是企業需要當期繳納稅收,增加了支付負擔。特別是在接受非現金資產的情況下,要求企業具備相當強的支付能力。另一種是暫時不繳納所得稅,採取分期遞延繳納的方式,這樣就可以緩解企業的當期支付壓力。正是基於後一種考慮,408號文件規定,政府補助額不記入企業當期損益,但其補助金額不得計提折舊或攤銷。也就是說,如果外企購置的非流動資產與政府財政補助有關,而該項補助額又暫時沒有記入當期損益征稅的情況下,那麼,該項資產的計稅成本要按照會計成本減除補助金額後的價值確定。這與外資企業取得搬遷補償收入征稅處理十分相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稅務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115號)規定,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凡搬遷後重新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和用途的固定資產(以下稱重置固定資產)的,應將上述搬遷補償費收入加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後的余額,沖減企業重置固定資產的原價。
三是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不屬於上述兩種情形的,該政府補助額應計入企業當期損益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這項稅收處理不僅與現行新會計准則第16號《政府補助》基本一致,而且無論作為政府財政補助還是作為接受政府捐贈,也都是應該納稅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接受捐贈稅務處理的通知》(國稅發〔1999〕195號)規定:企業接受的貨幣捐贈,應一次性計入企業當年度收益,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此規定也還是與外資企業取得搬遷補償收入征稅處理相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稅務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115號)規定: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凡搬遷後不再重置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和用途的固定資產的,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應將上述搬遷補償費收入加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及處置費用後的余額,計入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不過,文件對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一次性計入當期納稅的規定,與新會計處理方面存在些許差異。

Ⅶ 政府給的穩崗補貼收入是不是屬於免稅收入

企業取得穩崗補貼,如果符合條件,可以作為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否則,需要並入收入總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

一、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因此,企業取得穩崗補貼,如果符合上述條件,可以作為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否則,需要並入收入總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7)政府補助屬於免稅收入為什麼不產生遞延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七條

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

(一)財政撥款;

(二)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九條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Ⅷ 政府補助能放遞延所得稅資產嗎

不能的,政府補助是補貼收入。可以先計入遞延收益,但絕對不能進遞延所得稅資產

Ⅸ 關於政府補助,什麼時候計入遞延收益科目,什麼時候計入營業外呢

1、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然後自相關的資產可供使用時起,在該項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當期營業外收入。

2、用於補償企業以後期間的相關費用或者損失的,在取得時先確認為遞延收益,然後在確認相關的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營業外收入;用於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者損失的,取得時直接計入當期營業外收入。

(9)政府補助屬於免稅收入為什麼不產生遞延擴展閱讀:

2017 年5 月10 日 財會[2017]15 號《企業會計准則第16號——政府補助》的第二章《確認和計量》中:

第八條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沖減相關資產的賬面價值或確認為遞延收益。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確認為遞延收益的,應當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合理、系統的方法分期計入損益。按照名義金額計量的政府補助,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相關資產在使用壽命結束前被出售、轉讓、報廢或發生毀損的,應當將尚未分配的相關遞延收益余額轉入資產處置當期的損益。

第九條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分情況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一)用於補償企業以後期間的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遞延收益,並在確認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或沖減相關成本;

(二)用於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或沖減相關成本。

Ⅹ 政府補貼收入 是否為不征稅收入或免稅收入(企業所得稅) 那那些屬於不征稅收入或免稅收入

政府補貼收入不一定是不征稅收入或免稅收入(企業所得稅)。

企業的收入都應該相應交稅,交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但也有例外,企業從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具有專項用途的不征稅財政性資金,符合無償性、直接取得資產及非政府投入資本的特徵,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6號——政府補助》,應作為政府補助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就企業取得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將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後,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重新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收入總額;重新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0)政府補助屬於免稅收入為什麼不產生遞延擴展閱讀

在實際工作中,政府補助的形式主要有財政撥款、財政貼息、稅收返還和無償劃撥非貨幣性資產等。企業不論通過何種形式取得的政府補助,政府補助准則規定,在會計處理上應當劃分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

政府補助為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因為根據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補助的原則和理念,政府補助主要是對企業特定產品由於非市場因素導致的價格低於成本的一種補償。

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最終也是與收益相關,只是暫時作為遞延收益處理,在相關資產形成、投入使用並提取折舊或攤銷時從遞延收益轉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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