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類屬於免稅銷售
㈠ 哪些可以免稅
免稅,是指按照稅法規定免除全部應納稅款,是對某些納稅人或征稅對象給予鼓勵、扶持或照顧的特殊規定,是世界各國及各個稅種普遍採用的一種稅收優惠方式。
免稅是把稅收的嚴肅性和必要的靈活性有機結合起來制定的措施。在經濟生活中,稅收立法確定的稅收制度,包括設立稅種、設計稅目和稅率,是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一般情況群體的平均承受能力來制定的,適應了普遍性、一般性的要求。但具體到不同產業、不同地區和不同的納稅人、征稅對象,往往需要從實際出發,對一些需要扶持、鼓勵或照顧的地區、行業、產業或納稅人、征稅對象給予特殊的規定,以體現稅收因地制宜、區別對待、合理負擔的原則。因此,在統一征稅的基礎上,採取免稅的稅收優惠,以適應個別的特殊的情形,成為世界各國稅收制度普遍採取的一種政策措施。
[編輯本段]免稅分類
免稅一般可以分為法定免稅、特定免稅和臨時免稅三種:
1、法定免稅
法定免稅是指在稅法中列舉的免稅條款。這類免稅一般由有稅收立法權的決策機關規定,並列入相應稅種的稅收法律、稅收條例和實施細則之中。這類免稅條款,免稅期限一般較長或無期限,免稅內容具有較強的穩定性,一旦列入稅法,沒有特殊情況,一般不會修改或取消。這類免稅主要是從國家(或地區)國民經濟宏觀發展及產業規劃的大局出發,對一些需要鼓勵發展的項目或關系社會穩定的行業領域,給予的稅收扶持或照顧,具有長期的適用性和較強的政策性。如:按照中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16條的規定,對農業生產單位和個人銷售自產初級農產品免徵增值稅;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第6條的規定對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免徵營業稅。
2、特定免稅
特定免稅是根據政治、經濟情況發生變化和貫徹稅收政策的需要,對個別、特殊的情況專案規定的免稅條款。這類免稅,一般是在稅法中不能或不宜一一列舉而採用的政策措施,或者是在經濟情況發生變化後作出的免稅補充條款。這類免稅,一般由稅收立法機構授權,由國家或地區行政機構及國家主管稅務的部門,在規定的許可權范圍內作出決定。其免稅范圍較小,免稅期限較短,免稅對象具體明確,多數是針對具體的個別納稅人或某些特定的征稅對象及具體的經營業務。這種免稅規定,具有靈活性、不確定性和較強的限制性,一般都需要納稅人首先提出申請,提供符合免稅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和相關資料,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或逐級上報最高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才能享受免稅的優惠。例如,按照財稅字〔1998〕33號文件規定,對國家定點企業和經銷單位銷售的專供少數民族飲用的邊銷茶,2000年底前免徵增值稅;按照(94)財稅字第1號文件規定,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第1年至第2 年免徵農業所得稅。
3、臨時免稅
臨時免稅是對個別納稅人因遭受特殊困難而無力履行納稅義務,或因特殊原因要求減除納稅義務的,對其應履行的納稅義務給予豁免的特殊規定。這類免稅一般在稅收法律、法規中均只作出原則規定,並不限於哪類行業或者項目。它通常是定期的或一次性的免稅,具有不確定性和不可預見性的特徵。因此,這類免稅與特定免稅一樣,一般都需要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稅務機關在規定的許可權內審核批准後,才能享受免稅的照顧。例如: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遇有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納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免徵所得稅1年。
上述三類免稅規定,法定免稅是主要方式,特定免稅和臨時免稅是輔助方式,是對法定免稅的補充。世界各國對特定免稅和臨時免稅,都嚴格控制,盡量避免這類條款所產生的隨意性和不公正性等負面影響。由於中國經濟正處於轉型時期,經濟法律、法規尚處於不斷修改完善階段,為了保證國家各項改革措施和方針政策貫徹落實,在現有法定免稅政策的基礎上,及時調整和補充大量特定免稅和臨時免稅條款,不僅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十分必要的。
㈡ 哪些收入屬於免稅收入
免稅收入包括國債利息收入、有指定用途的減免或返還的流轉稅、不計入損益的補貼項目、技術轉讓收入、治理「廢渣、廢氣、廢水」收益等。下面具體闡述:
免稅收入包括:
(1)國債利息收入。
國債包括財政部發行的各種國庫券、特種國債、保值公債等。原國家計委發行的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及各種企業債券等,不包括在國債范圍之內。為鼓勵納稅人積極購買國債,稅法規定,納稅人購買國債所得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2)有指定用途的減免或返還的流轉稅。
稅法規定,對企業減免或返還的流轉稅(含即征即退,先征後退等),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有指定用途的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除此之外的減免或返還的流轉稅,應納入應納稅所得額,計征企業所得稅。對直接減免和即征即退的,應並入企業當年所得徵收所得稅;對先征稅後返還和先征後退的,應並入企業實際收到退稅或返還稅款年度的所得,徵收所得稅。
(3)不計入損益的補貼項目。
稅法規定,對企業取得的國家補貼收入和其他補貼收入,凡國務院、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損益的,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除此之外的補貼收入,應一律並入企業實際收到該補貼收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4)納入財政預算或財政專戶管理的各種基金、收費。
企業收取的各種價內外基金(資金、附加、收費),屬於國務院或財政部批准收取,並按規定納入同級預算內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收取的各項收費,屬於國務院或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批准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並按規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內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5)技術轉讓收入。
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於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徵收所得稅。
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徵收所得稅;30萬元的部分,依法繳納所得稅。
(6)治理「廢渣、廢氣、廢水」收益。
(7)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免稅項目。
主要包括:經財政部核准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於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事業單位從其所屬獨立核算經營單位的稅後利潤中取得的收入;
社會團體取得的各級經營單位的稅後利潤中取得的收入;社會團體取得的各級政府資助;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社會各界的捐贈收入以及經國務院明確批準的其他項目。
(8)其他免稅收入。
指上述項目之外,經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的免稅項目。
(2)什麼類屬於免稅銷售擴展閱讀
免稅收入和不征稅收入區別:
1、不征稅收入與免稅收入屬於不同的概念,不征稅收入不屬於稅收優惠,而免稅收入屬於稅收優惠。
2、不征稅收入是由於從根源和性質上,不屬於營利性活動帶來的經濟利益,是專門從事特定目的的收入,這些收入從企業所得稅原理上講應永久不列為征稅范圍的收入范疇。如政府預算撥款,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
而免稅收入是納稅人應稅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只是國家為了實現某些經濟和社會目標,在特定時期或對特定項目取得的經濟利益給予的稅收優惠照顧,而在一定時期又有可能恢復征稅的收入范圍。
如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收入,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收入,符合條件的非營利公益組織的收入等。
㈢ 哪些常見的類別免徵增值稅政策
答:基礎有8類,免稅。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具體指直接從事種植業、內養殖容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的單位和個人銷售自產的屬於稅法規定范圍的初級農產品。2、避孕葯品和用具。3、古舊圖書。具體是指向社會收購的古書和舊書。4、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5、 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6、 其他個人(不包括個體工商戶)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7、 和殘疾人有關的征免增值稅項目。8、 關於國有糧食企業的征免增值稅項目等等
㈣ 經營范圍免稅商店商品銷售是什麼意思
經營范圍免稅商店商品銷售是什麼意思?我覺得免費。免稅。都是殘疾人開的商店。
㈤ 銷售免稅農副產品開具增值稅發票選什麼免稅類型
銷售免稅農副產品開具增值稅發 票選免稅貨物類型。
取得增值稅普通票農業生產者自產自銷農產品是可以抵扣的。
㈥ 免稅農產品包括哪些
免稅農產品免的是增值稅,是可以%抵扣進項稅,其中包含的運費可以抵扣,可以抵扣的進項稅=收購金額*13%,運費抵扣的進項稅=(運費+建設基金)*7%。
免稅農產品包括主要包括以下六種:
一、銷售自產初級農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初級農產品的具體范圍由《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確定。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
自2008年7月1日起,根據《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的規定,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徵增值稅。
三、制種企業在特定生產經營模式下,生產銷售種子
2010年12月1日起,根據《關於制種行業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7號)的規定,制種企業在下列生產經營模式下生產銷售種子,屬於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免徵增值稅。
1.制種企業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僱傭農戶或僱工進行種子繁育,再經烘乾、脫粒、風篩等深加工後銷售種子。
2.制種企業提供親本種子委託農戶繁育並從農戶手中收回,再經烘乾、脫粒、風篩等深加工後銷售種子。
四、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
自2012年1月1日起,根據《關於免徵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37號),免徵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對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免徵增值稅。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種蔬菜、菌類植物和少數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經挑選、清洗、切分、晾曬、包裝、脫水、冷藏、冷凍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屬於所述蔬菜的范圍。
五、部分鮮活肉蛋產品
自2012年10月1日起,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徵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75號)的規定,對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徵增值稅。
1.免徵增值稅的鮮活肉產品,是指豬、牛、羊、雞、鴨、鵝及其整塊或者分割的鮮肉、冷藏或者冷凍肉,內臟、頭、尾、骨、蹄、翅、爪等組織。
2.免徵增值稅的鮮活蛋產品,是指雞蛋、鴨蛋、鵝蛋,包括鮮蛋、冷藏蛋以及對其進行破殼分離的蛋液、蛋黃和蛋殼。
六、採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銷售畜禽
根據《關於納稅人採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銷售畜禽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的規定,自2013年4月1日起,納稅人採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畜禽飼養,即公司與農戶簽訂委託養殖合同,向農戶提供畜禽苗、飼料、獸葯及疫苗等(所有權屬於公司),農戶飼養畜禽苗至成品後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將回收的成品畜禽用於銷售。
屬於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免徵增值稅。
(6)什麼類屬於免稅銷售擴展閱讀:
1、農產品流通是指農產品中的商品部分,通過買賣的形式實現從農業生產領域到消費領域轉移的一種經濟活動。
2、農產品流通包括農產品的收購、運輸、儲存、銷售等一系列環節。廣義的農產品,包括農業(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和副業的產品;狹義的農產品,僅包括種植業的產品,諸如: 糧、棉、油、麻、絲、茶、糖、菜、煙、果、葯、雜等產品。
農產品流通意義:
1、實現農產品的價值,為農業再生產和擴大再生產提供條件
2、滿足城鄉人民的農產品需要
3、調節產銷矛盾,導向農業生產
4、維持農業和國民經濟其它部門的產品供需關系
5、提高經濟效益,減少農產品損耗
參考鏈接:農產品流通_網路
㈦ 銷售免稅商品要征增值稅嗎稅率是多少
一般情況下,旅遊來公司銷售商源品,是不能免稅的,需要繳納增值稅。銷售貨物的增值稅稅率是13%(以前是16%,更早是17%)。不能按照旅遊服務的稅率6%計算繳納增值稅,必須按照銷售貨物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㈧ 全部銷售免稅貨物的企業屬於哪一類增值稅納稅義務人
不是,是不是小規模納稅人不是根據這個認定的
㈨ 哪些是免稅國家
沒有免稅國家,應該是說免稅店。
一、什麼是免稅店
免稅店指經海關總署批准,由經營單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或其授權部門批準的地點設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銷售場所和存放免稅品的監管倉庫,向規定的對象銷售、供應免稅品的企業。免稅商店供應對象主要有因公出國人員、遠洋海員、華僑、外籍華人、港澳台同胞、出國探親的中國公民及在國內的外國專家等。
經海關批準的,設立在機場、港口、車站和邊境口岸的,向已辦完出境手續和尚未辦理人境手續的出入境旅客銷售免稅進口商品的場所(商店)。免稅店進口的商品應存放在海關指定的場所,免納進口各稅,並接受海關監管,且定期向海關辦理售出貨物的核銷手續。進境旅客在免稅店所購得的商品,是否應納稅由海關按規定辦理核放。除上述出入境旅客外,免稅店一般不得將其免稅商品售予其他人或轉為內銷。
二、免稅店的分類
目前,我國境內的免稅店主要有口岸免稅店、運輸工具免稅店、市內免稅店、外交人員免稅店、供船免稅店及我出國人員外匯免稅商店。
三、免稅店購物條件
到境內免稅商店購買外匯商品,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屬於符合規定的供應對象;
2、特有符合規定的有效單證,即本人護照及經海關簽證的「入境旅客行李申報單」或者「進口免稅物品登記證」等;
3、持有從境外帶入,並已向海關申報的外幣;
4、符合海關對免稅物品驗放的規定,即旅客有準予帶進免稅物品的額度,並在限定物品品種、數量范圍內。
符合上述條件的旅客可到指定的免稅商店購買免稅商品。填寫購物單在外匯免稅商店營業窗口付款後,到海關窗口辦理審核手續。經海關審核批准,即在購物單提貨聯加蓋驗訖章。旅客憑此單到提貨點提貨。付款和交海關審核時,均須出示符合規定的有效單證。
旅客在境內免稅外匯商品經營單位購買的《限量表》第一類物品,免稅總值限完稅價格人民幣2000元,單一品種限自用合理數量。第一類列各物品單一品種單價超出2000元的,准予免稅購買一件;對征稅購買的,海關予以從寬掌握。對旅客攜帶進境的第一類物品和在境內免稅外匯商品經營單位購買的第一類物品,可不合並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