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豆粕不是免稅產品
㈠ 飼料原料免稅嗎
您營業執照飼料原料沒能經營飼料原料看原料原料免稅繳稅兩種比免稅產品:魚粉DDGS磷酸氫鈣棉粕等種產品需申報免稅交稅底企業所稅要繳納豆粕等稅產品必須沒幫助請設置佳答案謝謝
㈡ 我要辦銷售飼料,飼料原料豆粕,棉粕等一類的銷售公司,這個免稅嗎
不是所有飼料豆粕公司都免增值稅,請您看以一下財政部關於《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飼料產品免徵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21號)第一條規定,免稅飼料產品范圍包括:
1.單一大宗飼料。指以一種動物、植物、微生物或礦物質為來源的產品或其副產品。其范圍僅限於糠麩、酒糟、魚粉、草飼料、飼料級磷酸氫鈣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類產品。
2.混合飼料。指由兩種以上單一大宗飼料、糧食、糧食副產品及飼料添加劑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單一大宗飼料、糧食及糧食副產品的參兌比例不低於95%的飼料。
3.配合飼料。指根據不同的飼養對象,飼養對象的不同生長發育階段的營養需要,將多種飼料原料按飼料配方經工業生產後,形成的能滿足飼養動物全部營養需要(除水分外)的飼料。
4.復合預混料。指能夠按照國家有關飼料產品的標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動物飼養相應階段所需微量元素(4種或以上)、維生素(8種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維生素、氨基酸和非營養性添加劑中任何兩類或兩類以上的組分與載體或稀釋劑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勻混合物。
5.濃縮飼料。指由蛋白質、復合預混料及礦物質等按一定比例配製的均勻混合物。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飼用魚油產品免徵增值稅的批復》(國稅函〔2003〕1395號)的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對飼用魚油產品按照現行「單一大宗飼料」的增值稅政策規定,免予徵收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飼料級磷酸二氫鈣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10號)規定,對飼料級磷酸二氫鈣產品可按照現行「單一大宗飼料」的增值稅政策規定,免徵增值稅。
不過你要是在地區注冊個飼料公司,賣賣飼料,豆粕什麼的,最好到工商局咨詢下,一般情況下是不收稅的,如經營特殊飼料製品可能要收稅的。
㈢ 豆粕為什麼要交增值稅
豆粕要交增值稅。
針對豆粕,國稅總局專門出了通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粕類產品版征免增值稅題目的通知》權(國稅函〔2010〕75號)明確:豆粕屬於徵收增值稅的飼料產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類飼料產品,自2010年1月1日起,均免徵增值稅。
㈣ 發酵豆粕不免稅嗎
這個是不免稅的,因為現在特別的,不需要這個東西,如果是發酵的酵素可以免稅。
㈤ 免稅飼料產品的范圍包括哪些
飼料產品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分析
增值稅優惠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飼料,稅率為13%。(《增值稅暫行條例》)[
2、對部分飼料免徵增值稅。(財稅[2001]121號) 運用該政策關鍵在於能否准確區分免稅「飼料」。《關於飼料產品免徵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21號)文件明確了免稅飼料產品的范圍:
1、單一大宗飼料。指以一種動物、植物、微生物或礦物質為來源的產品或其副產品。其范圍僅限於糠麩、酒糟、魚粉、草飼料、飼料級磷酸氫鈣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類產品。
2、混合飼料。指由兩種以上單一大宗飼料、糧食、糧食副產品及飼料添加劑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單一大宗飼料、糧食及糧食副產品的參兌比例不低於95%的飼料。 3、配合飼料。指根據不同的飼養對象,飼養對象的不同生長發育階段的營養需要,將多種飼料原料按飼料配方經工業
生產後,形成的能滿足飼養動物全部營養需要(除水分外)的飼料。
4、復合預混料。指能夠按照國家有關飼料產品的標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動物飼養相應階段所需微量元素(4種或以上)、維生素(8種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維生素、氨基酸和非營養性添加劑中任何兩類或兩類以上的組分與載體或稀釋劑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勻混合物。
5、濃縮飼料。指由蛋白質、復合預混料及礦物質等按一定比例配製的均勻混合物。 另外,以下產品屬於免稅「飼料」:
(1)骨粉。(《關於金銀首飾等貨物徵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1996]74號))
(2)飼料級磷酸二氫鈣產品。(《關於飼料級磷酸二氫鈣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10號))
(3)飼用魚油。(《關於飼用魚油產品免徵增值稅的批復》(國稅函[2003]1395號))
(4)黃粉、白魚粉和谷朊粉。(《關於劃分飼料添加劑問題的批復》(粵國稅函[1999]206號)) 下面產品不屬於免稅「飼料」:
(1)飼料添加劑。
(2)寵物飼料產品。(《關於寵物飼料徵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812號))
(3)金黴素、伏球、黃黴素、阿散酸和奶粉。(粵國稅函[1999]206號)
3、對《進口飼料免徵增值稅范圍》所列進口飼料范圍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關於免徵飼料進口環節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1]82號))
㈥ 豆粕為什麼不免徵增值稅
經國務院批准,現將飼料產品征免增值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6月1日起,飼料產品分為徵收增值稅和免徵增值稅兩類.
二、進口和國內生產的飼料,一律執行同樣的征稅或免稅政策.
三、自2000年6月1日起,豆粕屬於徵收增值稅的飼料產品,進口或國內生產豆粕,均按13%的稅率徵收增值稅.
其他粕類屬於免稅飼料產品,免徵增值稅,已徵收入庫的稅款做退庫處理.
四、為保護納稅人的經濟利益,對納稅人2000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銷售的國內生產的豆粕以及在此期間定貨並進口的豆粕,憑有效憑證,仍免徵增值稅,已徵收入庫的增值稅給予退還.
五、自2000年6月1日起,《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飼料"注釋及加強飼料征免增值稅管理問題的通知〉的通知》(國稅發〔2000〕93號)第二條的規定停止執行.
新文件: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粕類產品免徵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5號)規定:"一、豆粕屬於徵收增值稅的飼料產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類飼料產品,均免徵增值稅.
(6)為什麼豆粕不是免稅產品擴展閱讀
1、《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免稅項目:7項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避孕葯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古舊圖書,是指向社會收購的古書和舊書。
(4)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7)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是指其他個人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征免稅項目:15項
㈦ 做飼料的企業國家免稅嗎
根據《財政部抄、國家稅務襲總局關於飼料產品免徵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21號)的規定,五類飼料產品可免繳增值稅
一是單一大宗飼料。指以一種動物、植物、微生物或礦物質為來源的產品或其副產品。其范圍僅限於糠
麩、酒糟、魚粉、草飼料、飼料級磷酸氫鈣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類產品;二是混合飼料。指由兩種以上單一大宗飼料、糧食、糧食副產品及飼料添加劑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單一大宗飼料、糧食及糧食副產品的參兌比例不低於95%的飼料;
三是配合飼料。指根據不同的飼養對象,飼養對象的不同生長發育階段的營養需要,將多種飼料原料按飼料配方經工業生產後,形成的能滿足飼養動物全部營養需要(除水分外)的飼料;
四是復合預混料。指能夠按照國家有關飼料產品的標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動物飼養相應階段所需微量元素(4種或以上)、維生素(8種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維生素、氨基酸和非營養性添加劑中任何兩類或兩類以上的組分與載體或稀釋劑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勻混合物;
五是濃縮飼料。指由蛋白質、復合預混料及礦物質等按一定比例配製的均勻混合物
只有符合規定的幾種是免稅的,其他的不免稅。
㈧ 粕類產品中,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類飼料均免徵,那豆粕是不是正常的13%屬於飼料里的例外
對,只有豆粕徵收增值稅13%。
資料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粕類產品征免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5號)明確,豆粕屬於徵收增值稅的飼料產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類飼料產品,自2010年1月1日起,均免徵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人工合成牛胚胎適用增值稅稅率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97號)明確,人工合成牛胚胎屬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財稅字〔1995〕52號)第二條第(五)款規定的動物類「其他動物組織」,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產過程屬於農業生產,納稅人銷售自產人工合成牛胚胎應免徵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明確,自2010年10月1日起,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特別提醒:由於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改變了過去從形式上看待售後回租 的行為,將資產的出售和租回視為同一項交易,因此,稅務處理上不再分解為出售和租賃兩筆業務,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但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是相對於出售方(承租方)而言的,對受讓人(出租方)仍應按相關融資租賃業務徵收營業稅和增值稅。
此前因與本公告規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稅款予以退稅。
可見該文件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此前因融資性售後回租繳納營業稅或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可按《稅收征管法》和本文件的規定進行退稅。
2010年12月2日發布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上海期貨交易所開展期貨保稅交割業務有關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08號)規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上海期貨交易所的會員和客戶通過上海期貨交易所交易的期貨保稅交割標的物,按保稅貨物暫免徵收增值稅。
㈨ 豆粕是否屬於徵收增值稅的飼料產品其他粕類飼料產品是否免徵增值稅
一、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規定:「一、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稅率、扣除率、出口退稅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文件的規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簡並增值稅稅率結構,取消13%的增值稅稅率。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農產品(含糧食)、自來水、暖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食用植物油、冷氣、熱水、煤氣、居民用煤炭製品、食用鹽、農機、飼料、農葯、農膜、化肥、沼氣、二甲醚、圖書、報紙、雜志、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稅率為11%。上述貨物的具體范圍見本通知附件1。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
文件附件1第三條明確:飼料,是指用於動物飼養的產品或其加工品。具體征稅范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飼料」注釋及加強飼料征免增值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39號)執行,並包括豆粕、寵物飼料、飼用魚油、礦物質微量元素舔磚、飼料級磷酸二氫鈣產品。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粕類產品免徵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5號)規定:「一、豆粕屬於徵收增值稅的飼料產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類飼料產品,均免徵增值稅。
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
㈩ 豆粕屬不屬於免徵增值稅的飼料產品 豆粕屬不屬於免徵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粕類產品征免增值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0]75號
各省、自內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容列市國家稅務局:
近接部分地區反映,各地對粕類產品征免增值稅政策存在理解不一致的問題。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豆粕屬於徵收增值稅的飼料產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類飼料產品,均免徵增值稅。
二、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甜菜粕准予退稅的批復》(國稅函[2002]716號)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