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免稅是免什麼
① 出口免稅指什麼
出口免稅—— 一般貿易出口免稅
流轉稅方面,國家根據社會發展的需要,先後制定了諸多優惠政策。這些優惠政策有的只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有的同時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資企業。概括起來,主要有:出口免稅、出口退稅、采購國產設備退稅、飼料企業免稅、廢舊物資回收先征後返、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免稅以及對部分農業生產資料免稅等優惠政策。其中,對部分農業生產資料的免稅,從1996年開始,國家是逐年下文明確的,在此不作介紹,有關這方面免稅的政策和操作辦法,企業可以到其主管稅務機關咨詢。
下面就上述除農業生產資料以外的免稅項目,分別介紹如下:
出口免稅:
出口免稅,是指外商投資企業生產貨物或購買貨物後直接出口或委託出口,國家給予免徵增值稅和消費稅。現行外商投資企業出口免稅,可分為一般貿易出口免稅、加工貿易免稅和加工貿易間接出口免各三種情況。
(一) 一般貿易出口免稅
一般貿易出口免稅,主要適用於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老企業)和1994年1月1日以後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新企業)中屬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企業以及經省級外經貿部門批准收購貨物出口和生產特定產品出口的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老外商投資企業。
1、 政策規定
(1) 1994年8月25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94)財稅字058號文件、1995年2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5)019號文件和1996年7月8日 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6)123號文件規定: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貨物直接出口或委託出口的,除原油、糖和國家禁止出口的其他貨物(包括牛黃、麝香、銅及銅基合金、白金等)外,免徵增值稅和消費稅,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應計入產品成本處理。
對外商投資企業(國務院批准試點的合資外貿企業和保稅區外商投資企業除外)經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收購貨物出口的,目前實行免稅政策,不退稅。
(1) 1995年11月23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5)092號文件規定: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和委託出口的貨物,一律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
(1) 1994年2月18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031號文件規定:企業出口的避孕葯品和用具、古舊圖書、卷煙,免徵增值稅、消費稅。
(1) 1999年10月8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9)189號文件規定:自1999年11月1日起,老外商投資企業自營或委託出口的貨物由原出口免稅辦法改為出口退稅辦法。如老外商投資企業要求對出口貨物繼續免稅,可在1999年11月底前,向主管征稅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其出口貨物在2000年底前,繼續實行出口免稅政策。從2001年1月1日起,其出口貨物改按退稅辦法。
1、 操作辦法
(1) 免稅申報
外商投資企業生產貨物直接出口或委託代理出口,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並在財務上作銷售後,按月向主管機關報送下列材料:
① 外商投資企業出口產品免稅申請表;
① 出口貨物報關單(原件);
① 出口商品發票;
① 出口收匯核銷單(原件);
① 結匯水單(復印件);
① 為生產出口貨物購買國內原材料所發生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原件);
① 出口銷售明細帳。
對於經省外經貿部門批准收購貨物出口的,申請免稅時,還應提供省外經貿部門的正式批文。
對於委託代理出口的貨物,還應提供代理出口協議和《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1) 免稅審批
主管國稅機關接到企業的申請免稅材料後,經初審符合規定的,報送市地國稅局涉外稅收管理機構審核審批。
出口免稅—— 進料加工免稅
進料加工免稅
進料加工是指經國家批准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專為加工出品商品而用外匯購買國外原料、材料、輔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裝物,經加工成成品或半成品返銷出品的業務。
進料加工復出口免稅,在2000年底前,僅適用於申請繼續免稅的老外商投資企業。從2001年1月1日起,新、老外商投資企業從事進料加工復出口業務,都實行出品退稅政策。
進料加工免稅,分進料加工直接出口免稅和進料加工間接出口免稅。進料加工直接出口,是指外商投資企業以進料加工方式進口料件,經加工後直接報關出口的加工貿易形式。進料加工間接出口,是指外商投資企業以進料加工方式進口料件加工後不直接出口,而是轉讓給另一承接進料加工的外商投資企業進行再加工、裝配後出口的加工貿易形式。
1、 進料加工直接出口
(1) 政策規定
1994年11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239號文件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進口的貨物,免徵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加工貨物出口後,免徵加工或委託加工貨物及工繳費的增值稅、消費稅。
(1) 操作辦法
① 免稅申報
企業應在加工貨物報關出口並在財務上作銷售後,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免稅申請, 並附送如下資料:
A海關核簽的進料加工登記手冊;
B進料加工貿易合同;
C外商投資企業進料加工貨物免稅申請表;
D進料加工出口貨物報關單(原件);
E外銷發票;
F出口收匯核銷單(原件);
G結匯水單(復印件)。
① 免稅審批
主管國稅機關接到企業的申請資料後,經初審,對符合條件的,要上報市地國稅局的涉外稅收管理部門審核審批。
1、 進料加工間接出口
(1) 政策規定
1994年11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239號文件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簡稱"上游企業")用進口料件加工成品後不直接出口,而是轉讓給另一承接進料加工的外商投資企業(簡稱"下游企業")進行再加工、裝配後出口的,免徵生產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
1996年7月8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6)123號文件又規定:關於間接出口免稅的有關規定僅適用於老外商投資企業之間開展的間接出口業務。
(1) 操作辦法
① 上游企業免稅申請
上游企業應在"報關出口"(即轉讓下游企業)後1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免稅申請,並附送如下資料:
A海關監管手冊;
B與下游企業簽訂的加工合同;C銷售給下游企業的發票;
D間接出口產品免徵增值稅、消費稅申請表;
E加蓋"不作出口海關統計"戳記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原件)。
① 下游企業免稅申請
下游企業應在報關出口後30日內,向其主管國稅機關提出免稅申請,並附送如下資料:
A海關監管手冊;
B與上流企業簽訂的加工合同;
C外銷發票;
D間接出口產品免徵增值稅、消費稅申請表;
E出口貨物報關單(原件);
F出口收匯核銷單(原件);
G結匯水單(復印件)。
① 上游企業和下游企業的主管國稅機關接到企業的申請資料後,經初審,對符合規定的,要上報市地國稅局的涉外稅收管理部門審批。
如何辦理一般原產地證書的注冊及簽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設在各省、市、自治區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負責簽發一般原產地證明書(以下簡稱CO證書)。汕頭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作為汕頭地區的簽證機構,為幫助出口企業加深對CO證書有關規定的了解,就如何申辦CO證書業務作一介紹:
一、企業具備什麼條件才有資格向我局申請注冊: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享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從事"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料裝配"和"補償貿易"業務的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向我局申請注冊。
二、辦理注冊手續的程序:
申請單位向我局申請辦理一般原產地證的注冊時,應持單位營業執照、主管部門批準的對外貿易經營權證明文件及有關資料,前來辦理,對申請單位在保密情況下提供的材料,我局給予保護。
申請單位的印章和證書手簽人員的姓名在申請單位注冊時應進行登記,並保持一定的穩定性,企業印章、手簽人員如有更改,申請單位應事先向我局報告。
三、如何申領CO證書:
1、我局在受理CO證書的簽證時,本著扶持企業、服務外貿的宗旨,對貨物裝運報關出運後15天內到我局申請簽證的,簽發正常證書;超過15天的,申請後發證書。辦理後發證書時,企業需提供出口報關單或提單,經簽發機構領導審批後,簽後發證書。企業到我局申領正常或後發證書時,均立等可取。
2、企業申請簽證時,應持申請單、出口發票及繕制好的證書前來辦理,所附出口發票格式無硬性規定,既可列印繕制,也可手寫,特殊情況,發票復印件加蓋印章也可以接受。
3、申請單位要求更改或補充已簽發原產地證書內容時,必須填寫更改申請單,申明更改理由並提供依據,經簽證機構領導審批後,收回原發產地證書,換發新證。
4、如已簽發的證書遺失或損毀,申請單位必須先向中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主辦的《國門時報》登報聲明,我局憑《國門時報》編輯部出具的回執及申請單位的書面申請和有關依據,經簽證機構領導審批後,予以重新辦理申領證書,並在重新簽發的證書上注?quot;××年××月××日簽發第××號原產地證書作廢"。
5、我局為方便出口企業,在簡化手續方面採取有效措施。凡已在我局辦理普惠制產地證注冊登記的企業,如需增加一般原產地注冊者,無須提供相關單據,由我局直接在其普惠制注冊檔案上增加一般原產地注冊登記。
出口免稅
1.退回貨物退稅。已徵收出口關稅的出境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進境的,納稅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書面形式向海關申請退還關稅。(條例第50條)
2.安家物品免稅。獲准出境定居的旅客攜運出境的安家物品,除國家禁止或限制出境的物品外,可免稅放行。(辦法第21條)
3.鋁材廢料免稅。從1997年11月1日起,對易拉罐生產列名企業使用進口鋁材生產內銷易拉罐所產生的廢品和邊角余料,出口時免徵出口關稅。(署稅字〔1997〕867號)
4.出口產品免稅。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沿海、沿江、內陸開放城市、洋浦開發區、蘇州工業園區、福州馬尾台商投資區、保稅區區內的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免徵出口關稅。
5.轉口貨物免稅。轉口貨物按保稅貨物處理或存入保稅倉庫,復出口的,免徵出口關稅。
② 誰知道出口退稅免稅的政策是什麼適用范圍是什麼
報關出口後可以享受出口退稅優惠的貨物。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應稅范圍的出口貨物,除稅法另有規定外,均屬於出口退稅的貨物范圍。但由於考慮到國家宏觀調控的需要和國際慣例,對一些非海關報關出口的貨物也實行了退(免)稅。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一、 一般退(免)稅的貨物范圍及其條件
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應稅范圍的出口貨物,除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免)稅的貨物和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並持普通發票的部分貨物和稅法另有規定外,均屬於出口退稅的貨物范圍。
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才能申報退稅:
(1)必須是屬於增值稅、消費稅征稅范圍的, 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專用繳款書的貨物;
(2)必須是在財務上已做銷售的貨物。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出口商品陸運以取得承運貨物收據或鐵路聯運運單,海運以取得出口貨物裝船提章,空運以取得空運單並向銀行辦理交單後作為銷售收入的實現。出口貨物銷售價格一律以離岸價(FOB)價折算人民幣入帳。對非貿易性的出口貨物, 如捐贈給外商的禮品、不作銷售處理的樣品和展品、個人在國內購置自帶出境的貨物等,不予退稅。
(3)必須是報關離境取得出口貨物報關單並已收匯核銷的貨物。 報送出口不離境的貨物、在國內銷售收取外匯而不報關離境的貨物以及離境後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由匯核銷的出口貨物,均不能退稅。
不符合上述條件,但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也可退稅:1、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於對外承包項目的貨物;2、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用於對外修理修配的貨物;3、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而收取外匯的貨物;4、出口企業在國內采購並運往境外作為國外投資的貨物;5、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並持普通發票的貨物,如抽紗、工藝品、香料油、山貨、草柳竹藤製品、魚網魚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紙製品等;6、利用外國政府貸款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通過國際招票由國內企業中標的機電產品;7、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報使用的出境設備、原材料和散件;8、對外補償貿易及易貨貿易、小額貿易出口的貨物;9、對港、澳、台貿易的貨物;10、從1995年1月1日起,對外駐華使館、領事館在指定的加油站購買自用汽油、柴油的增值稅實行退稅;11、 列名鋼鐵企業銷售給加工出口企業用於生產出口貨物的鋼材;12、保稅區內企業從區外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購進貨物,保稅區內企業將這部分貨物出口或加工後再出口的貨物。13、保稅區外的出口企業委託保稅區內倉儲企業倉儲並代理報關離境的貨物;14、從1995年7月1日起,經商貿部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性公司,為所投資的企業代理出口其自產貨物,如其所投資的企業屬於外商投資新企業及老企業的新上項目,被代理出口的貨物可給予退(免)稅;如其所投資的企業屬於2000年前其出口貨物要求繼續實行免稅的老企業被代理出口的貨物在2001年前實行免稅;15、從1996年9月1日起,國家旅遊局所屬中國免稅品公司統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稅店銷售的卷煙、酒、工藝品、絲綢、服裝和保健品等六大類國產品;16、從1997年12月23日起,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人員購買的列名中國產物品;17、從1999年9月1日起,商貿部下達的國家計劃內出口的原油;18、從1999年9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采購的國產設備;19、從2000年7月1日起,出口企業出口的甲胺磷、羅菌靈、氰戊菊脂、甲基硫菌靈、克百威、異丙咸、對硫磷中的乙基對硫磷等貨物。
二、 特准不予退稅(免)稅的出口貨物
國家規定下列出口貨物不予退還或免徵增值稅、消費稅:1、原油;2、援外出口貨物;3、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包括天然牛黃、麝香、銅及銅其合金、白金等;糖;4、出口企業從農業生產者直接收購出口的免稅農產品;5、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的並持普通發票的除列舉特准退稅的十二類貨物之外的出口貨物;6、非指定經營企業出口原高科率貨物和貴重貨物;7、有出口卷煙經營權的企業出口國家出口計劃外的卷煙;8、從1995年7月1日起,非保稅區運往保稅區的貨物;9、生產企業自營或委託非自產貨物;10、出口企業以「四自三不見」方式成交出口的貨物。涉嫌騙稅的出口貨物在未查清之前,也不得退稅。
三、 特准不予退稅的免稅出口貨物
1、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
2、避孕葯店品和用具;
3、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
4、古舊圖書;
5、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出口國家出口卷煙計劃內的卷煙;
6、軍品以及軍隊系統企業出口軍需部門調撥的貨物;
7、國家規定的其他免稅貨物:(1)飼料;(2)農膜;(3)產企業生產銷售的碳酸氫胺、普通過磷酸鈣、鈣鎂磷肥、復混 服、鉀肥、重鈣;原生產碳酸氫胺、普通過磷酸鈣、鈣鎂磷肥品的小化肥生產企業改產生產尿素、磷胺和硫磷胺(4) 農葯生產企業銷售的敵敵畏、氧樂果、六硫磷等;(5) 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化肥、農葯、農機;(6) 電影製片廠銷售的電影拷貝。
出口享受免徵增值稅的貨物,其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支付的進項稅額,包括准予抵扣的運費甩含的進項稅額,不能從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中抵扣,應計入產品成本處理。
③ 海關減免稅,減免的是什麼稅,包括進口環節稅么
法律救濟「海關法」規定的六種貨物物品:
(1); 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和版貨樣的
(權2)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的材料;
(3)損壞或之前,貨物通關的損失;
(4)指定貨物的金額之內;
(5)還原法,免除其他貨物,物品; 國際條約(六)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免徵貨物,物品的規定。
特定減免稅和臨時減免稅的范圍和辦法由國務院制定。減免稅已實施的項目:
(1)科學的物資;
(2)殘疾人和特殊製品的人;
(3)轎車和輕型客車國產化;
(4)救災物資;
(5)外商投資企業;
(6)資助的項目;
(7)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
(8)加工貿易設備。
自2009年1月1日國家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還有就是,大部分減免稅貨物進口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的恢復,只有免徵進口關稅
④ 進出口申請免稅的條件和流程是怎樣的免稅內容有哪些
首先要看貨物是不是屬於能免稅的范百圍內。
辦理需要提供發票,裝箱單,合版同度(中權英文對照),還有免稅申請表。具體可以到當地報關行咨詢。報關行可以代知辦一小部分的手續,主要還是企業自己向道海關申請。
我以前幫客戶辦過,快是一個版星期就批了,慢的也有一個月還沒有批的。就要看你們貨的復雜程度和當地海關權的辦事效率了。祝好運!
⑤ 進出口減免稅
減免稅申請復人可以自行向海關申制請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稅款擔保和後續管理業務等相關手續,也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前述手續。委託他人辦理的,應當由被委託人持減免稅申請人出具的《減免稅手續辦理委託書》及其他相關材料向海關申請,海關審核同意後可准予被委託人辦理相關手續。減免稅申請人按照有關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的規定申請減免稅進出口相關貨物,海關需要事先對減免稅申請人的資格或者投資項目等情況進行確認的,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在申請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前,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並同時提交下列材料:(一)《進出口貨物減免稅備案申請表》;(二)企業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國家機關設立文件、社團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基金會登記證書等證明材料;(三)相關政策規定的享受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資格的證明材料;(四)海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減免稅申請人按照本條規定提交證明材料的,應當交驗原件,同時提交加蓋減免稅申請人有效印章的復印件。
⑥ 進口免稅貨物 免的是什麼稅
是的,進口免的是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代征稅,一般就是關稅和增值稅,有些還有消費稅;
免稅進口,就是直接進來不用交費,而不是先交再退。
⑦ 哪些進口產品可以免收關稅
進口貨物可以免稅的如下:
1. 加工出口免稅 為境外廠商加工、裝配成品和為製造外銷產品而進口的原材 料、輔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裝物料,按實際加工出口的成品數量,免徵進口關稅;或者對進口料件先征進口關稅,再按照實際加工出口的成品數量子以退稅。
2. 特殊貨物減免稅下列進口貨物,可酌情減免關稅:
① 在境 外運輸途中或者起卸時,遭受損壞或者損失的貨物;
② 起卸後海關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損失的貨物;
③ 海關檢驗時已經破漏、損壞或者腐爛,經證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貨物。
3. 退回貨物免稅因故退還的境外進口貨物,免徵進口關稅。
4. 外交人員免稅駐華使(領)館運進的公務用品,外交代表運進的自用物品, 使(領)館行政技術人員到任半年內運進的安家物品,免徵進口關稅。
5. 邊境貿易免稅邊境地區邊民通過互市貿易進口的商品,每人每日價值在1000元以下的,免徵進口關稅。
6. 生活用品免稅 中國留學人員、訪問學者、赴外勞務人員連續在境外每滿180天,遠洋海員每滿120天者,可以免稅攜帶一件規定的生活用品,包括電視機、洗衣機、電冰箱、照相機、錄像機、收錄機、組合音響等。
7. 避孕用具和葯品免稅攜帶不超過海關規定的合理數量的自用避孕用具和葯品,免徵行李和郵遞物品進口關稅。
8. 貸款項目設備免稅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進口的自用 設備,加工貿易外商提供的不作價進口設備及其配套件、備件和技術,免徵進口關稅。
⑧ 什麼行業 進出口免稅
進出口環節稅主要包括增值稅、消費稅。
1、增值稅:是以商品的生產、流通回和勞務服務各個環答節所創造的新增價值為課稅對象的一種流轉稅。
2、消費稅:是以消費品或消費行為的流轉額作為課稅對象而徵收的一種流轉稅。
⑨ 出口免稅是全部免除還是部分免除
為規范外貿出口經營秩序,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日前發出通知,明確規定,自2006年月1日起(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准),凡自營或委託出口業務具有以下7種情況之一的,出口企業不得將該業務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
這7種行為是:
――出口企業將空白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免)稅單證交由除簽有委託合同的貨代公司、報關行,或由國外進口方指定的貨代公司(提供合同約定或者其他相關證明)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的。
――出口企業以自營名義出口,其出口業務實質上是由本企業及其投資的企業以外的其他經營者(或企業、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假借該出口企業名義操作完成的。
――出口企業以自營名義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貨物既簽訂購貨合同,又簽訂代理出口合同(或協議)的。
――出口貨物在海關驗放後,出口企業自己或委託貨代承運人對該筆貨物的海運提單(其他運輸方式的,以承運人交給發貨人的運輸單據為准)上的品名、規格等進行修改,造成出口貨物報關單與海運提單有關內容不符的。
――出口企業以自營名義出口,但不承擔出口貨物的質量、結匯或退稅風險的,即出口貨物發生質量問題不承擔外方的索賠責任(合同中有約定質量責任承擔者除外);不承擔未按期結匯導致不能核銷的責任(合同中有約定結匯責任承擔者除外);不承擔因申報出口退稅的資料、單證等出現問題造成不退稅責任的。
――出口企業未實質參與出口經營活動、接受並從事由中間人介紹的其他出口業務,但仍以自營名義出口的。
――其他違反國家有關出口退稅法律法規的行為。
兩部門明確表示,出口企業凡從事上述業務之一並申報退(免)稅的,一經發現,該業務已退(免)稅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稅款不再辦理。騙取出口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並處騙取退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並由省級以上(含省級)稅務機關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出口退稅權。在停止出口退稅權期間,對該企業自營、委託或代理出口的貨物,一律不予辦理出口退(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