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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提供什麼服務是免稅的

發布時間: 2021-03-09 11:37:23

A. 完全在境外消費的服務哪些是免稅的和哪些零稅率

首先,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是不屬於增值稅徵收范圍,所以不存在免稅和零稅率的問題,可以研讀財稅2016年36號文。免稅和零稅率是針對銷售方來說的,在境外消費的人必定是消費方,所以是有區別的。

B. 納稅人向境外單位有償提供跨境服務是否可以享受免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重新發布〈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49號)第五條:「 納稅人向境外單位有償提供跨境服務,該服務的全部收入應從境外取得,否則,不予免徵增值稅。」
因此,如果納稅人並非直接從境外的服務接受方,而是從服務接受方的代理人處收取服務價款不符合免徵的條件。

C. 納稅人提供哪些類型的跨境服務可以免徵增值稅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
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境內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納稅人)提供跨境應稅服務(以下稱跨境服務),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 下列跨境服務免徵增值稅:
(一)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二)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為客戶參加在境外舉辦的會議、展覽而提供的組織安排服務,屬於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三)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
(四)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五)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業服務和收派服務。
1.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業服務,是指:
(1)寄遞函件、包裹等郵件出境;
(2)向境外發行郵票;
(3)出口郵冊等郵品;
(4)代辦收件地在境外的速遞物流類業務。
2.為出口貨物提供的收派服務,是指為出境的函件、包裹提供的收件、分揀、派送服務。
納稅人為出口貨物提供收派服務,免稅銷售額為其向寄件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3.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郵政服務和收派服務,屬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應稅服務,不徵收增值稅。
(六)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發行、播映服務。
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發行服務,是指向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發行廣播影視節目(作品)、轉讓體育賽事等文體活動的報道權或者播映權,且該廣播影視節目(作品)、體育賽事等文體活動在境外播映或者報道。
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播映服務,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劇院、錄像廳及其他場所播映廣播影視節目(作品)。
通過境內的電台、電視台、衛星通信、互聯網、有線電視等無線或者有線裝置向境外播映廣播影視節目(作品),不屬於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播映服務。
(七)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但未取得《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以公路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但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或者《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范圍未包括「國際運輸」的;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但未取得《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或者其經營范圍未包括「國際航空客貨郵運輸業務」的;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或者其經營范圍未包括「公務飛行」的。
(八)以公路運輸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門的交通運輸服務,但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未具有持《道路運輸證》的直通港澳運輸車輛的;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至台灣的交通運輸服務,但未取得《台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或者未具有持《台灣海峽兩岸間船舶營運證》的船舶的;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門的交通運輸服務,但未具有獲得港澳線路運營許可的船舶的;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往返香港、澳門、台灣的交通運輸服務或者在香港、澳門、台灣提供交通運輸服務,但未取得《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或者其經營范圍未包括「國際、國內(含港澳)航空客貨郵運輸業務」的;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往返香港、澳門、台灣的交通運輸服務或者在香港、澳門、台灣提供交通運輸服務,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或者其經營范圍未包括「公務飛行」的。
(九)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或聲明放棄適用零稅率選擇免稅的下列應稅服務:
1.國際運輸服務;
2.往返香港、澳門、台灣的交通運輸服務以及在香港、澳門、台灣提供的交通運輸服務;
3.航天運輸服務;
4.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對境內不動產提供的設計服務除外。
(十)向境外單位提供的下列應稅服務:
1.電信業服務、技術轉讓服務、技術咨詢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軟體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商標著作權轉讓服務、知識產權服務、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收派服務除外)、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咨詢服務、廣播影視節目(作品)製作服務、程租服務。
納稅人向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國際語音通話服務、國際簡訊服務、國際彩信服務,通過境外電信單位結算費用的,服務接受方為境外電信單位,屬於向境外單位提供的電信業服務。
境外單位從事國際運輸和港澳台運輸業務經停我國機場、碼頭、車站、領空、內河、海域時,納稅人向其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務、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站場服務、打撈救助服務、裝卸搬運服務,屬於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物流輔助服務。
合同標的物在境內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對境內不動產提供的鑒證咨詢服務,以及提供服務時貨物實體在境內的鑒證咨詢服務,不屬於本款規定的向境外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
2.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
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是指為在境外發布的廣告所提供的廣告服務。

D. 納稅人提供跨境服務,什麼情況下是不能免徵增值稅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重新發布<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9號)規定:「第四條納稅人提供本辦法第二條所列跨境服務,除第(五)項外,必須與服務接受方簽訂跨境服務書面合同。否則,不予免徵增值稅。

納稅人向外國航空運輸企業提供空中飛行管理服務,以中國民用航空局下發的航班計劃或者中國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臨時來華飛行記錄,為跨境服務書面合同。

納稅人向外國航空運輸企業提供物流輔助服務(除空中飛行管理服務外),與經中國民用航空局批准設立的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簽訂的書面合同,屬於與服務接受方簽訂跨境服務書面合同。外國航空運輸企業臨時來華飛行,未簽訂跨境服務書面合同的,以中國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臨時來華飛行記錄為跨境服務書面合同。

第五條納稅人向境外單位有償提供跨境服務,該服務的全部收入應從境外取得,否則,不予免徵增值稅。

下列情形視同從境外取得收入:

(一)納稅人向外國航空運輸企業提供物流輔助服務,從中國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中國航空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者經中國民用航空局批准設立的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取得的收入。

(二)納稅人向境外關聯單位提供跨境服務,從境內第三方結算公司取得的收入。上述所稱第三方結算公司,是指承擔跨國企業集團內部成員單位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職能的資金結算公司,包括財務公司、資金池、資金結算中心等。

(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 向境外提供哪些服務可以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

一、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一)國際運輸服務,是指: 1、在境內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出境; 2、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入境; 3、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 (二)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經營范圍應當包括「國際運輸業務」,並且取得相應的資格證件。 (三)向境外單位提供的設計服務,不包括對境內不動產提供的設計服務。二、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提供適用零稅率的應稅服務,如果屬於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實行免抵退稅辦法,退稅率為(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為17%;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為11%;提供現代服務業服務為6%)。如果屬於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實行免徵增值稅辦法。三、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提供適用零稅率的應稅服務,按月向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增值稅免抵退稅或免稅手續四、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下列應稅服務免徵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零稅率的除外: (一)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二)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三)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 (四)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五)符合本通知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但不符合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條件的國際運輸服務。 (六)向境外單位提供的下列應稅服務: 1、技術轉讓服務、技術咨詢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軟體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商標著作權轉讓服務、知識產權服務、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除外)、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咨詢服務。但不包括:合同標的物在境內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對境內貨物或不動產的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和咨詢服務。 2、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 對於上述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免稅應稅服務行為,應從以下三個方面確定:⑴境內提供服務單位與境外單位簽訂的合同明確了該項服務的接受方為境外單位;⑵境內提供服務單位向境外單位提供服務發生的費用由境外單位承擔;⑶境內提供服務單位向境外單位提供服務發生的費用由境外單位支付。

F. 向境外提供的免徵增值稅應稅服務有哪些政策規定

(一)按現行增值稅政策規定,試點納稅人申報向境外提供應稅服務免徵增值稅的,應單獨核算免徵增值稅收入,收取的款項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正確計算相關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及時作進項稅額轉出。
(二)如何辦理免徵增值稅申報?試點納稅人向境外提供的免徵增值稅應稅服務的免稅銷售額,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之前,暫先按增值稅納稅申報的相關規定申報。

G. 納稅人提供哪些類型的跨境服務免徵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重新發布的公告》(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9號)規定:
下列跨境服務免徵增值稅:
(一)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二)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為客戶參加在境外舉辦的會議、展覽而提供的組織安排服務,屬於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三)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

(四)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五)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業服務和收派服務。

1.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業服務,是指:

(1)寄遞函件、包裹等郵件出境;

(2)向境外發行郵票;

(3)出口郵冊等郵品;

(4)代辦收件地在境外的速遞物流類業務。

2.為出口貨物提供的收派服務,是指為出境的函件、包裹提供的收件、分揀、派送服務。

納稅人為出口貨物提供收派服務,免稅銷售額為其向寄件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3.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郵政服務和收派服務,屬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應稅服務,不徵收增值稅。

(六)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發行、播映服務。

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發行服務,是指向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發行廣播影視節目(作品)、轉讓體育賽事等文體活動的報道權或者播映權,且該廣播影視節目(作品)、體育賽事等文體活動在境外播映或者報道。

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播映服務,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劇院、錄像廳及其他場所播映廣播影視節目(作品)。

通過境內的電台、電視台、衛星通信、互聯網、有線電視等無線或者有線裝置向境外播映廣播影視節目(作品),不屬於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播映服務。

(七)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但未取得《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以公路運輸方式
提供國際運輸服務但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或者《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范圍未包括「國際運輸」的;以航空運
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但未取得《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或者其經營范圍未包括「國際航空客貨郵運輸業務」的;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但
未持有《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或者其經營范圍未包括「公務飛行」的。

(八)以公路運輸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門的交通運輸服務,但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
未具有持《道路運輸證》的直通港澳運輸車輛的;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至台灣的交通運輸服務,但未取得《台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或者未具有持《台灣
海峽兩岸間船舶營運證》的船舶的;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門的交通運輸服務,但未具有獲得港澳線路運營許可的船舶的;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往返香港、
澳門、台灣的交通運輸服務或者在香港、澳門、台灣提供交通運輸服務,但未取得《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或者其經營范圍未包括「國際、國內(含港
澳)航空客貨郵運輸業務」的;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往返香港、澳門、台灣的交通運輸服務或者在香港、澳門、台灣提供交通運輸服務,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經營許
可證》,或者其經營范圍未包括「公務飛行」的。

(九)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或聲明放棄適用零稅率選擇免稅的下列應稅服務:

1.國際運輸服務;

2.往返香港、澳門、台灣的交通運輸服務以及在香港、澳門、台灣提供的交通運輸服務;

3.航天運輸服務;

4.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對境內不動產提供的設計服務除外。

(十)向境外單位提供的下列應稅服務:

1.電信業服務、技術轉讓服務、技術咨詢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軟體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
務、信息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商標著作權轉讓服務、知識產權服務、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收派服務除外)、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咨詢服務、廣播
影視節目(作品)製作服務、程租服務。

納稅人向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國際語音通話服務、國際簡訊服務、國際彩信服務,通過境外電信單位結算費用的,服務接受方為境外電信單位,屬於向境外單位提供的電信業服務。

境外單位從事國際運輸和港澳台運輸業務經停我國機場、碼頭、車站、領空、內河、海域時,納稅人向其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務、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站場服務、打撈救助服務、裝卸搬運服務,屬於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物流輔助服務。

合同標的物在境內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對境內不動產提供的鑒證咨詢服務,以及提供服務時貨物實體在境內的鑒證咨詢服務,不屬於本款規定的向境外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

2.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

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是指為在境外發布的廣告所提供的廣告服務。

H. 跨境應稅行為免稅范圍是哪些

跨境應稅服務免稅范圍根據36號文及《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規定,下列跨境(含香港、澳門、台灣)應稅 行為免徵增值稅:

(一)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築服務。工程總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為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工程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均屬 於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築服務。

(二)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工程監理服務。

(三)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四)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為客戶參加在境外舉辦的會議、展覽而提供的組織安排服務,屬於會議展覽地點 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五)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

(8)向境外提供什麼服務是免稅的擴展閱讀:

特定免稅:

特定免稅是根據政治、經濟情況發生變化和貫徹稅收政策的需要,對個別、特殊的情況專案規定的免稅條款。這類免稅,一般是在稅法中不能或不宜一一列舉而採用的政策措施,或者是在經濟情況發生變化後作出的免稅補充條款。

這類免稅,一般由稅收立法機構授權,由國家或地區行政機構及國家主管稅務的部門,在規定的許可權范圍內作出決定。其免稅范圍較小,免稅期限較短,免稅對象具體明確,多數是針對具體的個別納稅人或某些特定的征稅對象及具體的經營業務。

這種免稅規定,具有靈活性、不確定性和較強的限制性,一般都需要納稅人首先提出申請,提供符合免稅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和相關資料,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或逐級上報最高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才能享受免稅的優惠。

按照財稅字[1998]33號文件規定,對國家定點企業和經銷單位銷售的專供少數民族飲用的邊銷茶,2000年底前免徵增值稅;按照(94)財稅字第1號文件規定,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第1年至第2 年免徵農業所得稅。

I. 全面營改增後境內企業向境外提供哪些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4 《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 二、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免徵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
(一)下列服務:
1.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築服務。
2.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工程監理服務。
3.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4.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5.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
6.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7.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播映服務。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服務。
(二)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保險服務。
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服務,包括出口貨物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
(三)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
1.電信服務。
2.知識產權服務。
3.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收派服務除外)。
4.鑒證咨詢服務。
5.專業技術服務。
6.商務輔助服務。
7.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
8.無形資產。
(四)以無運輸工具承運方式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
(五)為境外單位之間的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且該服務與境內的貨物、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無關。
(六)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服務。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取得相關資質的國際運輸服務項目,納稅人取得相關資質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未取得的,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
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的經營者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四、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服務或者無形資產,如果屬於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實行免徵增值稅辦法。」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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