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什麼可以免稅
① 如何申請免稅
免稅,是指按照稅法規定免除全部應納稅款。免稅一般可以分為法定免稅、特定免稅和臨時免稅三種:
(1)法定免稅。是指在稅法中列舉的免稅條款。這類免稅一般由有稅收立法權的決策機關規定,並列入相應稅種的稅收法律、稅收條例和
實施細則之中。這類免稅條款,免稅期限一般較長或無期限,免稅內容具有較強的穩定性。
(2)特定免稅。是根據政治、經濟情況發生變化和貫徹稅收政策的需要,對個別、特殊的情況專案規定的免稅條款。這類免稅,一般由稅
收立法機構授權,由國家或地區行政機構及國家主管稅務的部門,在規定的許可權范圍內作出決定。其免稅范圍較小,免稅期限較短,免稅對象具
體明確。一般都需要納稅人首先提出申請,提供符合免稅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和相關資料,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或逐級上報最高主管稅務機
關審核批准,才能享受免稅的優惠。
(3)臨時免稅。是對個別納稅人因遭受特殊困難而無力履行納稅義務,或因特殊原因要求減除納稅義務的,對其應履行的納稅義務給予豁
免的特殊規定。這類免稅一般在稅收法律、法規中均只作出原則規定,通常是定期的或一次性的免稅。具有不確定性和不可預見性的特徵。因
此,這類免稅與特定免稅一樣,一般都需要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稅務機關在規定的許可權內審核批准後,才能享受免稅的照顧。
② 什麼樣的東西可以進行免稅通過海關
第一條 為了規范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工作,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以下簡稱《關稅條例》)及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進出口貨物減征或者免徵關稅、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以下簡稱減免稅)事務,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海關依照本辦法實施管理。
第三條 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申請人(以下簡稱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向其所在地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特殊情況除外。
投資項目所在地海關與減免稅申請人所在地海關不是同一海關的,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向投資項目所在地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
投資項目所在地涉及多個海關的,減免稅申請人可以向其所在地海關或者有關海關的共同上級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有關海關的共同上級海關可以指定相關海關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
投資項目由投資項目單位所屬非法人分支機構具體實施的,在獲得投資項目單位的授權並經投資項目所在地海關審核同意後,該非法人分支機構可以向投資項目所在地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
第四條 減免稅申請人可以自行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稅款擔保和後續管理業務等相關手續,也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前述手續。
委託他人辦理的,應當由被委託人持減免稅申請人出具的《減免稅手續辦理委託書》及其他相關材料向海關申請,海關審核同意後可准予被委託人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條 已經在海關辦理注冊登記並取得報關注冊登記證書的報關企業或者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可以接受減免稅申請人委託,代為辦理減免稅相關事宜。
第二章 減免稅備案
第六條 減免稅申請人按照有關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的規定申請減免稅進出口相關貨物,海關需要事先對減免稅申請人的資格或者投資項目等情況進行確認的,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在申請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前,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並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進出口貨物減免稅備案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國家機關設立文件、社團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基金會登記證書等證明材料;
(三)相關政策規定的享受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資格的證明材料;
(四)海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減免稅申請人按照本條規定提交證明材料的,應當交驗原件,同時提交加蓋減免稅申請人有效印章的復印件。
第七條 海關收到減免稅申請人的減免稅備案申請後,應當審查確認所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有效,填報是否規范。
減免稅申請人的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海關應當予以受理,海關收到申請材料之日為受理之日;減免稅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海關應當一次性告知減免稅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有關材料,海關收到全部補正的申請材料之日為受理之日。
不能按照規定向海關提交齊全、有效材料的,海關不予受理。
第八條 海關受理減免稅申請人的備案申請後,應當對其主體資格、投資項目等情況進行審核。
經審核符合有關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應當准予備案;經審核不予備案的,應當書面通知減免稅申請人。
第九條 海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備案的決定。
因政策規定不明確或者涉及其他部門管理職責需與相關部門進一步協商、核實有關情況等原因在1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海關應當書面向減免稅申請人說明理由。
有本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海關應當自情形消除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備案的決定。
第十條 減免稅申請人要求變更或者撤銷減免稅備案的,應當向主管海關遞交申請。經審核符合相關規定的,海關應當予以辦理。
變更或者撤銷減免稅備案應當由項目審批部門出具意見的,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在申請變更或者撤銷時一並提供。
第三章 減免稅審批
第十一條 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在貨物申報進出口前,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進出口貨物減免稅審批手續,並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進出口貨物征免稅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國家機關設立文件、社團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基金會登記證書等證明材料;
(三)進出口合同、發票以及相關貨物的產品情況資料;
(四)相關政策規定的享受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資格的證明材料;
(五)海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減免稅申請人按照本條規定提交證明材料的,應當交驗原件,同時提交加蓋減免稅申請人有效印章的復印件。
第十二條 海關收到減免稅申請人的減免稅審批申請後,應當審核確認所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有效,填報是否規范。對應當進行減免稅備案的,還應當審核是否已經按照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減免稅申請人的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海關應當予以受理,海關收到申請材料之日為受理之日;減免稅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海關應當一次性告知減免稅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有關材料,海關收到全部補正的申請材料之日為受理之日。
不能按照規定向海關提交齊全、有效材料,或者未按照規定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的,海關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 海關受理減免稅申請人的減免稅審批申請後,應當對進出口貨物相關情況是否符合有關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規定、進出口貨物的金額、數量等是否在減免稅額度內等情況進行審核。對應當進行減免稅備案的,還需要對減免稅申請人、進出口貨物等是否符合備案情況進行審核。
經審核符合相關規定的,應當作出進出口貨物征稅、減稅或者免稅的決定,並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以下簡稱《征免稅證明》)。
第十四條 海關應當自受理減免稅審批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減免稅的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在受理減免稅審批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的,海關應當書面向減免稅申請人說明理由:
(一)政策規定不明確或者涉及其他部門管理職責需要與相關部門進一步協商、核實有關情況的;
(二)需要對貨物進行化驗、鑒定以確定是否符合減免稅政策規定的;
(三)因其他合理原因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期限內作出決定的。
有本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海關應當自情形消除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減免稅的決定。
第十五條 減免稅申請人申請變更或者撤銷已簽發的《征免稅證明》的,應當在《征免稅證明》有效期內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說明理由,並提交相關材料。
經審核符合規定的,海關准予變更或者撤銷。准予變更的,海關應當在變更完成後簽發新的《征免稅證明》,並收回原《征免稅證明》。准予撤銷的,海關應當收回原《征免稅證明》。
第十六條 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在《征免稅證明》有效期內辦理有關進出口貨物通關手續。不能在有效期內辦理,需要延期的,應當在《征免稅證明》有效期內向海關提出延期申請。經海關審核同意,准予辦理延長《征免稅證明》有效期手續。
《征免稅證明》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時間自有效期屆滿之日起算,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海關總署批準的特殊情況除外。
《征免稅證明》有效期限屆滿仍未使用的,該《征免稅證明》效力終止。減免稅申請人需要減免稅進出口該《征免稅證明》所列貨物的,應當重新向海關申請辦理。
第十七條 減免稅申請人遺失《征免稅證明》需要補辦的,應當在《征免稅證明》有效期內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
經核實原《征免稅證明》尚未使用的,主管海關應當重新簽發《征免稅證明》,原《征免稅證明》同時作廢。
原《征免稅證明》已經使用的,不予補辦。
第十八條 除國家政策調整等原因並經海關總署批准外,貨物征稅放行後,減免稅申請人申請補辦減免稅審批手續的,海關不予受理。
第四章 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免稅申請人可以向海關申請憑稅款擔保先予辦理貨物放行手續:
(一)主管海關按照規定已經受理減免稅備案或者審批申請,尚未辦理完畢的;
(二)有關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已經國務院批准,具體實施措施尚未明確,海關總署已確認減免稅申請人屬於享受該政策范圍的;
(三)其他經海關總署核準的情況。
第二十條 減免稅申請人需要辦理稅款擔保手續的,應當在貨物申報進出口前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並按照有關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的規定向海關提交相關材料。
主管海關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擔保的決定。准予擔保的,應當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准予辦理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證明》(以下簡稱《准予擔保證明》);不準予擔保的,應當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不準予辦理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決定》。
第二十一條 進出口地海關憑主管海關出具的《准予擔保證明》,辦理貨物的稅款擔保和驗放手續。
國家對進出口貨物有限制性規定,應當提供許可證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擔保的其他情形,進出口地海關不得辦理減免稅貨物憑稅款擔保放行手續。
第二十二條 稅款擔保期限不超過6個月,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人批准可以予以延期,延期時間自稅款擔保期限屆滿之日起算,延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
特殊情況仍需要延期的,應當經海關總署批准。
第二十三條 海關依照本辦法規定延長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辦理時限的,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時限可以相應延長,主管海關應當及時通知減免稅申請人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延期的手續。
第二十四條 減免稅申請人在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期限屆滿前未取得《征免稅證明》,申請延長稅款擔保期限的,應當在《准予擔保證明》規定期限屆滿的10個工作日以前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主管海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後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延長擔保期限的決定。准予延長的,應當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准予辦理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延期證明》(以下簡稱《准予延期證明》);不準予延長的,應當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不準予辦理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延期決定》。
減免稅申請人按照海關要求申請延長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期限的,比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進出口地海關憑《准予延期證明》辦理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延期手續。
第二十五條 減免稅申請人在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期限屆滿前取得《征免稅證明》的,海關應當解除稅款擔保,辦理征免稅進出口手續。擔保期限屆滿,減免稅申請人未按照規定申請辦理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延期手續的,海關應當要求擔保人履行相應的擔保責任或者將稅款保證金轉為稅款。
第五章 減免稅貨物的處置
第二十六條 在進口減免稅貨物的海關監管年限內,未經海關許可,減免稅申請人不得擅自將減免稅貨物轉讓、抵押、質押、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
第二十七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進口時免予提交許可證件的進口減免稅貨物,減免稅申請人向海關申請進行轉讓、抵押、質押、移作他用或者其他處置時,按照規定需要補辦許可證件的,應當補辦有關許可證件。
第二十八條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將進口減免稅貨物轉讓給進口同一貨物享受同等減免稅優惠待遇的其他單位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減免稅貨物結轉手續:
(一)減免稅貨物的轉出申請人持有關單證向轉出地主管海關提出申請,轉出地主管海關審核同意後,通知轉入地主管海關。
(二)減免稅貨物的轉入申請人向轉入地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轉入地主管海關審核無誤後簽發《征免稅證明》。
(三)轉出、轉入減免稅貨物的申請人應當分別向各自的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貨物的出口、進口報關手續。轉出地主管海關辦理轉出減免稅貨物的解除監管手續。結轉減免稅貨物的監管年限應當連續計算。轉入地主管海關在剩餘監管年限內對結轉減免稅貨物繼續實施後續監管。
轉入地海關和轉出地海關為同一海關的,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將進口減免稅貨物轉讓給不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或者進口同一貨物不享受同等減免稅優惠待遇的其他單位的,應當事先向減免稅申請人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貨物補繳稅款和解除監管手續。
第三十條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需要將減免稅貨物移作他用的,應當事先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經海關批准,減免稅申請人可以按照海關批準的使用地區、用途、企業將減免稅貨物移作他用。
本條第一款所稱移作他用包括以下情形:
(一)將減免稅貨物交給減免稅申請人以外的其他單位使用;
(二)未按照原定用途、地區使用減免稅貨物;
(三)未按照特定地區、特定企業或者特定用途使用減免稅貨物的其他情形。
除海關總署另有規定外,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將減免稅貨物移作他用的,減免稅申請人還應當按照移作他用的時間補繳相應稅款;移作他用時間不能確定的,應當提交相應的稅款擔保,稅款擔保不得低於剩餘監管年限應補繳稅款總額。
第三十一條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要求以減免稅貨物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抵押的,應當向主管海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符合有關規定的,主管海關可以批准其辦理貸款抵押手續。
減免稅申請人不得以減免稅貨物向金融機構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辦理貸款抵押。
第三十二條 減免稅申請人以減免稅貨物向境內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抵押的,應當向海關提供下列形式的擔保:
(一)與貨物應繳稅款等值的保證金;
(二)境內金融機構提供的相當於貨物應繳稅款的保函;
(三)減免稅申請人、境內金融機構共同向海關提交《進口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承諾保證書》,書面承諾當減免稅申請人抵押貸款無法清償需要以抵押物抵償時,抵押人或者抵押權人先補繳海關稅款,或者從抵押物的折(變)價款中優先償付海關稅款。
減免稅申請人以減免稅貨物向境外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抵押的,應當向海關提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形式的擔保。
第三十三條 海關在收到貸款抵押申請材料後,應當審核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有效,必要時可以實地核查減免稅貨物情況,了解減免稅申請人經營狀況。
經審核同意的,主管海關應當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准予進口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通知》。
第三十四條 海關同意以進口減免稅貨物辦理貸款抵押的,減免稅申請人應當於正式簽訂抵押合同、貸款合同之日起30日內將抵押合同、貸款合同正本或者復印件交海關備案。提交復印件備案的,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在復印件上標注「與正本核實一致」,並予以簽章。
抵押合同、貸款合同的簽訂日期不是同一日的,按照後簽訂的日期計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備案時限。
第三十五條 貸款抵押需要延期的,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在貸款期限屆滿前20日內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貸款抵押的延期手續。
經審核同意的,主管海關簽發准予延期通知,並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准予辦理進口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延期通知》。
第六章 減免稅貨物的管理
第三十六條 除海關總署另有規定外,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應當按照海關規定保管、使用進口減免稅貨物,並依法接受海關監管。
進口減免稅貨物的監管年限為:
(一)船舶、飛機:8年;
(二)機動車輛:6年;
(三)其他貨物:5年。
監管年限自貨物進口放行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七條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應當自進口減免稅貨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1季度向主管海關遞交《減免稅貨物使用狀況報告書》,報告減免稅貨物使用狀況。
減免稅申請人未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向海關報告其減免稅貨物狀況,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的,海關不予受理。
第三十八條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貨物應當在主管海關核準的地點使用。需要變更使用地點的,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海關批准後方可變更使用地點。
減免稅貨物需要移出主管海關管轄地使用的,減免稅申請人應當事先持有關單證以及需要異地使用的說明材料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異地監管手續,經主管海關審核同意並通知轉入地海關後,減免稅申請人可以將減免稅貨物運至轉入地海關管轄地,轉入地海關確認減免稅貨物情況後進行異地監管。
減免稅貨物在異地使用結束後,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及時向轉入地海關申請辦結異地監管手續,經轉入地海關審核同意並通知主管海關後,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將減免稅貨物運回主管海關管轄地。
第三十九條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發生分立、合並、股東變更、改制等變更情形的,權利義務承受人(以下簡稱承受人)應當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0日內,向原減免稅申請人的主管海關報告主體變更情況及原減免稅申請人進口減免稅貨物的情況。
經海關審核,需要補征稅款的,承受人應當向原減免稅申請人主管海關辦理補稅手續;可以繼續享受減免稅待遇的,承受人應當按照規定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變更或者減免稅貨物結轉手續。
第四十條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因破產、改制或者其他情形導致減免稅申請人終止,沒有承受人的,原減免稅申請人或者其他依法應當承擔關稅及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繳納義務的主體應當自資產清算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貨物的補繳稅款和解除監管手續。
第四十一條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要求將進口減免稅貨物退運出境或者出口的,應當報主管海關核准。
減免稅貨物退運出境或者出口後,減免稅申請人應當持出口報關單向主管海關辦理原進口減免稅貨物的解除監管手續。
減免稅貨物退運出境或者出口的,海關不再對退運出境或者出口的減免稅貨物補征相關稅款。
第四十二條 減免稅貨物海關監管年限屆滿的,自動解除監管。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的進口減免稅貨物,減免稅申請人書面申請提前解除監管的,應當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補繳稅款和解除監管手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進口時免予提交許可證件的進口減免稅貨物,減免稅申請人還應當補交有關許可證件。
減免稅申請人需要海關出具解除監管證明的,可以自辦結補繳稅款和解除監管等相關手續之日或者自海關監管年限屆滿之日起1年內,向主管海關申請領取解除監管證明。海關審核同意後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減免稅貨物解除監管證明》。
第四十三條 在海關監管年限及其後3年內,海關依照《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有關規定對減免稅申請人進口和使用減免稅貨物情況實施稽查。
第四十四條 減免稅貨物轉讓給進口同一貨物享受同等減免稅優惠待遇的其他單位的,不予恢復減免稅貨物轉出申請人的減免稅額度,減免稅貨物轉入申請人的減免稅額度按照海關審定的貨物結轉時的價格、數量或者應繳稅款予以扣減。
減免稅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運出境,減免稅申請人以無代價抵償方式進口同一類型貨物的,不予恢復其減免稅額度;未以無代價抵償方式進口同一類型貨物的,減免稅申請人在原減免稅貨物退運出境之日起3個月內向海關提出申請,經海關批准,可以恢復其減免稅額度。
對於其他提前解除監管的情形,不予恢復減免稅額度。
第四十五條 減免稅貨物因轉讓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補征稅款的,補稅的完稅價格以海關審定的貨物原進口時的價格為基礎,按照減免稅貨物已進口時間與監管年限的比例進行折舊,其計算公式如下:
補稅的完稅價格=海關審定的貨物原進口時的價格× (1- 減免稅貨物已進口時間 / 監管年限×12 )
減免稅貨物已進口時間自減免稅貨物的放行之日起按月計算。不足1個月但超過15日的按1個月計算;不超過15日的,不予計算。
第四十六條 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計算減免稅貨物補征稅款的,已進口時間的截止日期按以下規定確定:
(一)轉讓減免稅貨物的,應當以海關接受減免稅申請人申請辦理補稅手續之日作為計算其已進口時間的截止之日;
(二)減免稅申請人未經海關批准,擅自轉讓減免稅貨物的,應當以貨物實際轉讓之日作為計算其已進口時間的截止之日;轉讓之日不能確定的,應當以海關發現之日作為截止之日;
(三)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發生破產、撤銷、解散或者其他依法終止經營情形的,已進口時間的截止日期應當為減免稅申請人破產清算之日或者被依法認定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的日期。
第四十七條 減免稅申請人將減免稅貨物移作他用,應當補繳稅款的,稅款的計算公式為:
補繳稅款=海關審定的貨物原進口時的價格×稅率× (需補繳稅款的時間 / 監管年限×12×30)
上述計算公式中的稅率,應當按照《關稅條例》的有關規定,採用相應的適用稅率;需補繳稅款的時間是指減免稅貨物移作他用的實際時間,按日計算,每日實際生產不滿8小時或者超過8小時的均按1日計算。
第四十八條 海關在辦理減免稅貨物異地監管、結轉、主體變更、退運出口、解除監管、貸款抵押等後續管理事務時,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因特殊情形不能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的,海關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四十九條 海關總署對重大減免稅事項實施備案管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構成走私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或者其他違反海關法行為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申請人,是指根據有關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享受進出口稅收優惠,並依照本辦法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相關手續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經海關總署審查確認的其他組織。
減免稅申請人所在地海關,當減免稅申請人為企業法人時,所在地海關是指其辦理企業法人登記地的海關;當減免稅申請人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法人組織時,所在地海關是指其住所地海關;當減免稅申請人為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的非法人分支機構時,所在地海關是指該分支機構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地的海關。
情形消除之日,是指因政策規定不明確等原因,海關總署或者直屬海關發文明確之日。
減免稅額度,是指根據有關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確定的減免稅申請人可以減稅或者免稅進出口貨物的金額、數量,或者可以減征、免徵的進出口關稅及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的稅款。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所列文書格式由海關總署另行制定並公告。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③ 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免徵個人所得稅
1、「滿五」是指購房者擁有房屋的時間等於或超過5年。「唯一」是指業主以家庭回為單位家庭成員名下在答該省份內,登記在房產局系統里的有且只有這一套房子。家庭成員一般來說指本人、配偶以及未成年的子女。
2、房屋產權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房產是通過繼承的方式得到就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繼承房產出售按照原房產證為准計算是否滿5年。
3、對離婚房產分割,如果一方放棄房屋歸另一方,屬於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不征個人所得稅。
4、將房產無償贈與非直系親屬,視同買賣,個稅正常繳納(滿五唯一免徵)。將房產無償贈與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免徵稅和個人所得稅。
本條內容來源於:建築工業出版社《家庭裝修大全》
④ 個人所得稅免稅申報方式有什麼不同每年幾月份填報免稅信息表
個稅政策規定,專項附加扣除的採集需要納稅人每年提交一次!
個人所得內稅減免稅事項報容告表
該表主要用於存在減免稅情形時,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報送減免稅的具體情況。通常,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只需勾選減免項目並填寫減免金額。
⑤ 申請免稅需要什麼證件
先要看貨物是不是屬於能免稅的范圍內。
辦理需要提供發票,裝箱單,合同(中英文對照),還有免稅申請表。具體可以到當地報關行咨詢。報關行可以代辦一小部分的手續,主要還是企業自己向海關申請。
我以前幫客戶辦過,快是一個星期就批了,慢的也有一個月還沒有批的。就要看你們貨的復雜程度和當地海關的辦事效率了。
內資企業辦理技術改造項目進口設備免稅手續的程序:
一、申請的條件
1、內資企業技術改造項目進口設備;
2、申報的項目符合「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的項目」;
3、進口的設備不屬於《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2000年修改)》范圍內規定的設備。
二、申請辦理的程序
1、企業提出項目申請,並編制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實施方案(內容見附件),報市經發局審批。
2、市經發局正式受理後,10個工作日內作出項目批復。
3、企業提出免稅申請,並提交相關資料。
4、市經發局出具項目確認書。
5、企業到廈門海關有關部門辦理免稅手續。
三、提供的資料
1、企業提出項目申請階段需要提供的資料:
a、編制技術改造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的實施方案
b、供水供電配套設施情況、環境評估、營業執照等附件資料,國有企業需提供投資主體的意見。(一式二份)
c、董事會意見
d、銀行貸款意見
2、出具項目確認書階段需要提供的資料:
a、企業項目免稅申請書(一式二份);
b、進口設備清單(一式三份);
c、訂購設備的合同一份;
d、按「招投法」規定需要招標的項目,需提供設備中標通知書。
四、辦理部門
市經濟發展局投資與技術進步處。
辦理內資企業進口設備免稅所需材料:
1、各市計委的免稅申請文件
2、項目可研報告及批復文件
3、進口設備清單
4、項目可研報告中提出的進口設備清單
5、項目法人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
所有解釋權在省發展改革委。
進口設備免稅依據文件
1、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辦理內資項目《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有關問題的通知
(可參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改規劃[2003]900號)
2、關於進一步加強內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管理工作的通知
(可參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改規劃[2005]1537號)
3、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
4、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2000年修訂)
⑥ 出口免稅申報流程是什麼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回稅務總局公告答2013年第65號)第八條,「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適用免稅政策的貨物勞務,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消費稅免稅申報時,不再報送《免稅出口貨物勞務明細表》及其電子數據。」
自2014年6月1日起,小規模出口、外貿企業一般納稅人出口、非外貿一般納稅人出口免稅貨物勞務等三個優惠備案項目取消。因此,出口企業辦理免稅無需再到各徵收分局辦理優惠備案。
一般納稅人要進行免稅申報,必須先到各徵收分局或直屬稅務分局(生產企業到各主管的區分局,外貿企業到直屬分局)辦理出口企業退(免)稅資格認定,才能在增值稅日常申報時將出口銷售額填入「免稅銷售額」一欄。
參考:《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
⑦ 申請免稅需要什麼條件
想去申請免稅,不知道要達到什麼條件才可以免稅,你可以咨詢當地的12366稅務熱線咨詢啊
⑧ 一般納稅人能進行免稅申報嗎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一窗式」管理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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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23日]
國稅發[2005]61號
一、為加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徵收管理,規范納稅申報、「一窗式」管理(以下簡稱「一窗式」管理)操作,提高工作效率,優化納稅服務,根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 和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 等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規程。
二、「一窗式」管理是稅務機關以信息化為依託,通過優化整合現有徵管信息資源,統一在辦稅大廳的申報徵收窗口,受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包括受理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認證、納稅申報和 IC 卡報稅),進行票表稅比對,比對結果處理等工作。
三、「一窗式」管理一律實行「一窗一人一機」模式。基本流程為: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抵扣聯認證、納稅申報(以下簡稱申報)受理、 IC 卡報稅、票表稅比對及結果處理。
四、地市級以上稅務機關增值稅管理部門負責「一窗式」管理業務的指導、監督;區縣級稅務機關增值稅管理部門負責「一窗式」管理業務的組織實施。
五、稅務機關辦稅大廳應設置申報徵收崗、異常情況處理崗和復核崗,具體負責「一窗式」管理各項工作的實施。其中:申報徵收崗、異常情況處理崗為前台崗位,復核崗位為後台崗位。復核崗位人員不得兼任申報徵收崗位工作和異常情況處理崗位工作。
六、申報徵收崗位主要負責納稅人專用發票抵扣聯認證、納稅申報受理、 IC 卡報稅和票表稅比對等工作。七、異常情況處理崗位主要負責申報、比對異常情況的核實及結果處理等工作。八、復核崗位主要負責對申報徵收崗位和異常情況處理崗位人員工作的監督考核、比對結果處理的復核及向納稅評估或稽查部門的轉辦等工作。九、納稅人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 《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 及 《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一)、(表二) 》 。
(二) 《 資產負債表 》 和 《 損益表 》 。
(三)稅控 IC 卡(使用小容量稅控 IC 卡的企業還需要持有報稅數據軟盤)。
(四)加蓋開戶銀行「轉訖」或「現金收訖」章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繳款書 》 或經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延期繳納稅款文於。
(五) 《 成品油購銷存情況明細表 》 和加油 IC 卡、 《 成品油購銷存數量明細表 》 。(六) 《 增值稅運輸發票抵扣清單 》 。
(七) 《 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 》 。
(八) 《 廢舊物資發票開具清單 》 。
(九) 《 廢舊物資發票抵扣清單 》 。
(十) 《 代開發票抵扣清單))。
(十一)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以上第(一)、(二)項為所有納稅人必報資料。除此之外,納入防偽稅控系統管理的納稅人須報送第(三)項資料;未實行「稅庫銀聯網」且當期有應納稅款的納稅人須報送第(四)項資料;第(五)至(十一)項為當期發生該項業務的納稅人必報資料。
十、申報徵收崗位人員應當於每一個工作日(包括征期)受理納稅人專用發票抵扣聯的認證。
十一、認證是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取得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專用發票抵扣聯,利用掃描儀自動採集其密文和明文圖象,運用識別技術將圖象轉換成電子數據,然後對發票密文進行解密,並與發票明文逐一核對,以判別其真偽的過程。認證按其方法可分為遠程認證和上門認證。遠程認證由納稅人自行掃描、識別專用發票抵扣聯票面信息,生成電子數據,通過網路傳輸至稅務機關,由稅務機關完成解密和認證,並將認證結果信息返回納稅人的認證方式。上門認證是指納稅人攜帶專用發票抵扣聯(或電子信息)等資料,到稅務機關申報徵收窗口進行認證的方式。納稅人報送的專用發票抵扣聯,如果已污損、褶皺、揉搓,致使無法認證的,可允許納稅人用相應的其他聯次進行認證(採集)。
十二、認證完成後,申報徵收崗位人員根據認證結果分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一)無法認證、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和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指密文和明文相比較,發票代碼或號碼不符)的發票,將發票原件退還納稅人;
(二)密文有誤、認證不符(不包括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和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和抵扣聯重號的發票,對上門認證的,必須當即扣留;對遠程認證結果為「認證未通過」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應在發現的當日通知納稅人於 2 日內持專用發票抵扣聯原件到稅務機關再次認證,對仍認證不符的或密文有誤的專用發票,必須當即扣留。對於扣留的專用發票,申報徵收崗位人員應填寫 《 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扣押收據 》 (附件六),交納稅人作為扣留憑證,同時填寫 《 認證不符或密文有誤專用發票轉辦單 》 (附件七),與扣留的專用發票及相關電子信息即時傳遞至復核崗位。復核崗位審核受理申報徵收崗位轉交的 《 認證不符或密文有誤專用發票轉辦單 》 ,與扣留的專用發票抵扣聯原件及電子數據,轉稽查部門。
十三、納稅人當月申報抵扣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應在申報所屬期內完成認證。
十四;、申報徵收崗位人員應在徵收期內受理納稅人納稅申報工作。
十五、納稅申報分為遠程申報和上門申報。遠程申報是指納稅人藉助於網路、電話或其他手段,將申報資料傳輸至稅務機關進行申報的一種方式;上門申報是指納稅人攜帶申報資料,直接到申報徵收窗口進行申報的一種方式。
十六、申報徵收崗位人員在受理納稅人納稅申報時,應對納稅人報送的資料的完整性及邏輯關系進行審核。資料齊全且邏輯關系相符的,接受申報,資料不全或邏輯關系不符的,應及時告知納稅人並要求其重新申報或調整申報。對實行遠程申報的納稅人,申報徵收崗位人員可直接調閱其遠程報送的電子信息進行審核;對通過介質實行上門申報方式的納稅人,申報徵收崗位人員可直接讀取納稅人報送的電子信息進行審核;對通過紙質實行上門申報方式的納稅人,申報徵收崗位人員可直接審核其紙質資料。
十七、對逾期申報的納稅人,申報受理崗位人員應區分以下情況處理:
(一)有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其延期申報審批文書的,申報受理崗位人員按本規程第十六條規定受理其納稅申報。
(二)未持有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其延期申報審批文書的,申報受理崗位人員先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再按本規程第十六條規定受理其納稅申報。
十八、納稅人納稅申報成功後,申報徵收崗位人員應當確認稅款是否入庫:
(一)實行「稅銀聯網」或「稅庫銀聯網」的,申報徵收崗位人員按接收到商業銀行或國庫傳來的劃款信息確定稅款的入庫。
(二)未實行「稅銀聯網」或「稅庫銀聯網」的,申報徵收崗位人員根據納稅人報送的加蓋開戶銀行「現金收訖」或「轉訖」章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繳款書 》 確認稅款的入庫。納稅人當期沒有應納稅款的,不必確認稅款入庫。
十九、復核崗位人員在申報期內按日核對已申報納稅人的稅款入庫情況。對未申報或者已申報但稅款未能入庫的納稅人,通知稅源管理部門。
二十、納稅人應在納稅申報期內持載有報稅數據的稅控 IC 卡,向申報徵收崗位報稅;使用小容量稅控 IC 卡的企業還需要持有報稅數據軟盤進行報稅。
二十一、申報徵收崗位人員採集專用發票銷項數據時,通過報稅子系統,對使用 DOS 版開票子系統的納稅人報送的軟盤數據和 IC 卡數據進行核對,一致的,存入報稅子系統;不一致的,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因納稅人硬碟損壞等原因造成軟盤中專用發票份數小於 iC 卡的,必須要求納稅人提供當月開具的全部專用發票,通過認證子系統進行掃描補錄,並經過報稅子系統中的「非常規報稅/存根聯補錄補報」採集。
(二)因納稅人更換金稅卡等原因造成軟盤中專用發票份數大於 IC 卡(不含 IC 卡為零的情況)的,其軟盤中所含專用發票銷
(一)實行「稅銀聯網」或「稅庫銀聯網」的,申報徵收崗位人員按接收到商業銀行或國庫傳來的劃款信息確定稅款的入庫。
(二)未實行「稅銀聯網」或「稅庫銀聯網」的,申報徵收崗位人員根據納稅人報送的加蓋開戶銀行「現金收訖」或「轉訖」章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繳款書 》 確認稅款的入庫。納稅人當期沒有應納稅款的,不必確認稅款入庫。
十九、復核崗位人員在申報期內按日核對已申報納稅人的稅款入庫情況。對未申報或者已申報但稅款未能入庫的納稅人,通知稅源管理部門。
二十、納稅人應在納稅申報期內持載有報稅數據的稅控 IC 卡,向申報徵收崗位報稅;使用小容量稅控 IC 卡的企業還需要持有報稅數據軟盤進行報稅。
二十一、申報徵收崗位人員採集專用發票銷項數據時,通過報稅子系統,對使用 DOS 版開票子系統的納稅人報送的軟盤數據和 IC 卡數據進行核對,一致的,存入報稅子系統;不一致的,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因納稅人硬碟損壞等原因造成軟盤中專用發票份數小於 iC 卡的,必須要求納稅人提供當月開具的全部專用發票,通過認證子系統進行掃描補錄,並經過報稅子系統中的「非常規報稅/存根聯補錄補報」採集。
(二)因納稅人更換金稅卡等原因造成軟盤中專用發票份數大於 IC 卡(不含 IC 卡為零的情況)的,其軟盤中所含專用發票銷項明細數據可經過「非常規報稅/軟盤補報」採集,但當月必須查明產生此種不一致情況的原因並採取措施解決。(三)因納稅人計算機型號不匹配造成 IC 卡中專用發票銷項數據為零的,根據系統提示,其軟盤數據存入報稅子系統或要求納稅人持專用發票到徵收機關通過認證子系統進行掃描補錄,並經過報稅子系統中的「非常規報稅/存根聯補錄補報」採集。(四)申報徵收崗位人員因納稅人軟盤質量問題致使無法採集專用發票銷項數據的,須要求納稅人重新報送軟盤。
二十二、申報徵收崗位人員對使用 Windows 版開票子系統的納稅人的報稅進行審核,一致的,存入報稅系統;對因更換金稅卡或硬碟損壞等原因,不能報稅的,區別不同情況處理:(一)因納稅人更換金稅卡等原因造成納稅人實際開具專用發票份數大於 IC 卡的,應要求納稅人提供當月開具的全部專用發票,通過認證子系統進行掃描補錄,並經過報稅子系統的「非常規報稅/存根聯補錄補報」採集;如掃描補錄有困難的,可以通過納稅人開票子系統傳出報稅軟盤,並經過報稅子系統的「非常規報稅/軟盤補報」採集。(二)因納稅人硬碟、金稅卡同時損壞等原因不能報稅的,納稅人必須提供當月開具的全部專用發票,通過認證子系統進行掃描補錄,並經過報稅子系統的「非常規報稅/存根聯補錄補報」採集。
二十三、納稅申報期結束後,申報徵收崗位人員必須運用報稅子系統查詢未報稅納稅人名單,並要求其限期報稅,以便採集專用發票銷項數據;在專用發票銷項數據傳入稽核系統前,對逾期來報稅的納稅人,可經過報稅子系統中的「非常規報稅/逾期報稅」採集。申報徵收崗位人員對上月漏採的專用發票銷項數據,必須經過「非常規報稅/逾期報稅」採集。對注銷或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納稅人當月開具的專用發票銷項數據,經過「非常規報稅/注銷一般納稅人資格納稅人報稅」採集。
二十四、實行上門申報且納入防偽稅控系統管理的納稅人,申報和報稅應同時進行;實行遠程申報且納入防偽稅控系統管理的納稅人,須在申報資料報送成功後,再到申報徵收窗口報稅。未納入防偽稅控系統管理的納稅人不必進行稅控 IC 卡報稅。
二十五、申報徵收崗位人員完成專用發票銷項數據採集工作後,稅控 IC 卡暫不解鎖,應操作一窗式票表稅比對軟體進行比對。
二十六、票表稅比對包括票表比對和表稅比對。票表比對是指申報徵收崗位人員利用認證系統、報稅系統及其它系統採集的增值稅進、銷項數據與納稅申報表及附列資料表中的對應數據進行比對;表稅比對是指利用申報表應納稅款與當期入庫稅款進行比對。
二十七、對納入防偽稅控系統管理的納稅人,票表稅比對工作應在稅控 IC 卡報稅成功後即時進行;實行上門申報且沒有納入防偽稅控系統管理的納稅人,票表稅比對工作在受理申報時同時進行;實行遠程申報且沒有納入防偽稅控系統管理的納稅人,票表稅比對工作應在其申報後及時進行。
二十八、票表稅比對內容
(一)銷項比對用防偽稅控報稅系統採集的專用發票銷項金額、稅額匯總數與 《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一) 》 中第 1 、 8 、 15 欄「小計」項合計的銷售額、稅額數據比對,二者的邏輯關系必須相等。
(二)進項比對
1 .非輔導期內一般納稅人的進項票表比對內容
( l )用防偽稅控認證系統採集的專用發票抵扣聯進項金額、稅額匯總數與 《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 》 中第 2 欄「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中所填列的進項金額、稅額匯總數比對,二者的邏輯關系是認證系統採集的進項信息必須大於或等於申報資料中所填列的進項數據。
( 2 )用 《 增值稅運輸發票抵扣清單 》 中「合計」欄「允許計算抵扣的運費金額、計算抵扣的進項稅額」項數據與 《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 》 中第 8 欄「運費發票」的「金額、稅額」項數據比對,二者的邏輯關系必須相等。
( 3 )用 《 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 》 中的「稅款金額」欄匯總數與 《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 》 中第 5 欄「海關完稅憑證」的「稅額」項匯總數比對,二者的邏輯關系必須相等。
( 4 )用 《 廢舊物資發票抵扣清單 》 中「發票金額」欄「計算抵扣稅額」項匯總數與 《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 》 中第 7 欄「廢舊物資發票」的「金額、稅額」欄匯總數比對,二者的邏輯關系必須相等。
( 5 )用 《 廢舊物資發票開具清單 》 「發票金額」欄「合計」項數據與 《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一) 》 中第 16 欄「免稅貨物銷售額」項數據比對,二者的邏輯關系是 《 廢舊物資發票開具清單 》 的金額數據小於或等於申報資料中所填列的上述數據。
( 6 )用 《 代開發票抵扣清單 》 「金額」、「稅額」欄「合計」項數據與 《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 》 第 9 、 10 項「金額」、「稅額」欄數據比對,二者的邏輯關系必須相等。
2 .輔導期內一般納稅人票表比對內容
( 1 )審核 《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 附表二第 3 欄份數、金額、稅額是否分別等於或小於當期稽核系統比對相符和協查後允許抵扣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數據。
( 2 )審核 《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 附表二第 5 欄份數、金額、稅額是否分別等於或小於當期稽核系統比對相符和協查後允許抵扣的海關完稅憑證的數據。
( 3 )審核 《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 附表二第 7 欄份數、金額、稅額是否分別等於或小於當期稽核系統比對相符和協查後允許抵扣的廢舊物資發票的數據。
( 4 )審核 《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 附表二第 8 欄份數、金額{稅額是否分別等於或小於當期稽核系統』比對相符和協查後允許抵扣的的,在 《 比對異常轉辦單 》 簽署「解除異常,同意對 IC 卡解鎖」意見後,移交復核崗位;核實後仍不能解除異常的,在 《 比對異常轉辦單 》 簽署「移送稽查」意見後,移交稽查部門處理。
(五)稽查部門接到 《 比對異常轉辦單 》 後,實施稅務稽查。經查處可以解除異常的,在 《 比對異常轉辦單 》 簽署「解除異常,同意對稅控 IC 卡解鎖」意見後轉交稅源管理部門,稅源管理部門再轉交復核崗位。
(六)復核崗位接到稅源管理部門簽署「解除異常,同意對稅控 IC 卡解鎖」意見的 《 比對異常轉辦單 》 後,通知異常情況處理崗位操作一窗式票表稅比對軟體對稅控 IC 卡解鎖。
三十、在申報期結束的當日,復核崗位應及時將比對結果轉交稅源管理部門。對其中未票表稅比對的納稅人還應填制 《 未票表稅比對納稅人清單 》 (附件五)一並移交。
三十一、復核崗位人員根據票表稅比對系統自動生成的 《 比對異常納稅人清單 》 (附件四),並監督核實申報徵收崗位和異常情況處理崗位工作人員是否存在違規處理的問題。
三十二、每月申報期結束次日,填寫 《 比對異常和處理結果統計表 》 (附件八),並報送增值稅管理部門。
三十三、本規程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凡以前規定與本規程相抵觸的,以本規程為准。
網上辦稅業務流程
網上辦稅業務流程
網上辦稅是一種現代化的納稅申報方式,具有高效、便捷、辦稅成本低廉的優點,它可以幫助納稅人免除上門申報、排隊等候的麻煩,實現「足不出戶,輕松納稅」,歡迎廣大納稅人採用網上辦稅方式。
一、本流程的適用范圍: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消費稅申報;各類納稅人的企業所得稅季度申報(不適用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申報)。
二、網上辦稅業務的具體流程
(一)開戶:
1、登陸珠海市國家稅務局網站(http://zh.gd-n-tax.gov.cn),點擊右上角「網上辦稅」,進入「辦稅大廳」,點擊「注冊」,填寫正確的注冊資料提交,並列印《網上辦稅注冊申請表》(一式兩份),蓋公章。
2、登陸珠海市國家稅務局網站,點擊進入「下載中心」→「表單證書」 →「涉稅申請」,下載《郵寄(數據電文)申報申請審批表》,正確填寫列印(一式兩份),蓋公章。
3、持上述表格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到主管稅務機關的辦稅廳「綜合服務」窗口開通。
(二)申報、查詢:
登陸珠海市國家稅務局網站,點擊右上角「網上辦稅」,進入「辦稅大廳」,輸入用戶名和密碼登陸,點擊「申報徵收」,選擇相應的申報稅種,填寫正確的所屬期和數據,計算→提交→清繳稅款→列印申報表;進入查詢申報和繳稅情況查詢,再次確認正確申報和扣稅。
三、需提交的紙質申報資料:
1、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消費稅:當年度1-12月的所有紙質申報資料在次年1月底前報送。
2、企業所得稅(季度):各季度紙質申報資料和財務會計報表在次年1月15日前報送。
3、納稅人需要辦理注銷的,必須將紙質申報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後方可按規定辦理注銷手續。
四、其他提示:
1、開通網上辦稅前,需要開設銀行扣稅賬號;申報前需確認扣稅賬號余額是否足以扣稅;網上報稅密碼請自行妥善保管。
2、小規模出口企業增值稅、總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請直接(上門)申報;暫不支持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
3、請與「綜合服務」窗口核對企業電話是否正確,電話變更時請及時到稅務部門辦理變更。
⑨ 個稅有哪些免稅條例應該如何是申報呢
個稅改革到底怎麼改,一個個數字到底意味著什麼?我們為大家專門整理了14個問題,包你看完就全懂了!
△資料圖
納稅人是否需要證明自己的首套房貸?據記者向銀行系統人士咨詢,首套房貸認定信息較為健全,不需要納稅人自己提供太多額外證明。
贍養老人包括哪些老人?丈夫幫助贍養妻子的父母,丈夫能否扣除?按照徵求意見稿,贍養老人包括60歲(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贍養人;而其他法定贍養人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經去世,實際承擔對祖父母、外祖父母贍養義務的孫子女、外孫子女。
權威專家向記者表示,贍養岳父母目前不在扣除范圍之列,但如果夫妻雙方各自都有父母需要贍養,是各自申報專項扣除。舉例來說,兩個獨生子女組成的家庭,夫妻贍養四位老人,夫妻兩人可以分別按照每月2000元申報專項扣除。
被贍養老人是指無經濟來源還是離退休人員都算呢?按照徵求意見稿,贍養老人只需要兩個條件,首先老人已滿60歲,其次是納稅人的父母或其他法定被贍養人,與老人的經濟狀況無關,沒有經濟來源的、離退休人員都包含在內。
非獨生子女家庭的贍養老人支出如何扣除?根據徵求意見稿,納稅人為非獨生子女的,可以與兄弟姐妹分攤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額度,如平均分攤、約定分攤等情況。但是,每一納稅人分攤的扣除額最高不得超過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
比如,一位老人有三個子女贍養,每個孩子可以平均分攤每年24000元扣除額度,每人每年8000元;也可以經老人指定或者子女約定,每個子女分別享受6000、6000、12000的扣除額,但每個子女的扣除額不能高於12000元。
此外,根據徵求意見稿,被贍養人指定分攤或者贍養人約定分攤的,需要簽訂書面分攤協議。
哪一類人群可能受益最大?專家向記者分析,通常情況下,生活支出負擔較重,上有老、下有小、有房貸的中年人最獲利好。他們很大概率可以享受子女教育、首套房貸、贍養老人等多項附加扣除。
另一方面,在同等扣除額的情況下,收入較低的人群減稅比例更大。比如月收入7000元(扣除「三險一金」後)的人,滿足2000元的扣除項目,就無需繳納個稅啦,減稅比例達到100%。
專家向記者表示,此次個稅的改革關鍵點在於降低中低收入人群的稅收負擔,中等收入群體迎來大利好,可以增加相應人群的稅後收入,拉動消費。
⑩ 個人所得稅有哪些免稅或優惠規定
個稅一共有專項附加扣除,可以免除一定的個稅,具體如下:
1.子女教育:納版稅人的子女接受學前教權育和學歷教育的相關支出,按照每個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2.繼續教育:納稅人接受學歷或非學歷繼續教育的支出,在規定期間可按每年4800元或3600元定額扣除。
3.大病醫療: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發生的自負醫葯費用超過1.5萬元部分,可在每年6萬元限額內據實扣除。
4.住房貸款利息:納稅人本人或配偶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1000元標準定額扣除。
5.住房租金:納稅人本人及配偶在納稅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沒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賃住房發生的租金支出,可根據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月800元到1200元定額扣除。
6.贍養老人:納稅人贍養60歲(含)以上父母的,按照每月2000元標準定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