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熱免稅怎麼辦理
『壹』 供熱企業稅收減免政策
1、來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源以及「財稅[2008]第001號」文的規定,老少邊窮地區企業免徵三年企業所得稅的政策已取消,優惠期結束不能再享受此一政策。2、不過,根據「國發[2007]39號」文的規定,「財稅[2001]202號」文仍繼續執行(主要涉及西部大開發的稅收優惠政策):對設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貳』 供熱企業向非盈利機構供熱而取得的供暖費是免稅的嗎
供熱企業向非盈利機構供熱而取得的供暖費,不是免稅的。對居民供熱才免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供熱企業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號)規定,對供熱企業向居民個人供熱而取得的採暖費收入繼續免徵增值稅。向居民供熱而取得的採暖費收入,包括供熱企業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過其他單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單位代居民繳納的採暖費。另根據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財稅[2009]11號文件要求,北京市不直接向居民收取採暖收入的熱力產品生產企業,應憑熱力產品經營企業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熱力產品生產和經營企業向居民和非居民供暖劃分收入證明單》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享受供暖收入免徵增值稅的手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供熱企業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28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暫免徵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供熱企業」,是指向居民供熱並向居民收取採暖費的企業,包括專業供熱企業、兼營供熱企業、單位自供熱及為小區居民供熱的物業公司等,不包括從事熱力生產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熱的企業。
對於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生產用房」和「生產佔地」,是指上述企業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對既向居民供熱、又向非居民供熱的企業,可按向居民供熱收取的收入占其總供熱收入的比例劃分征免稅界限;對於兼營供熱的企業,可按向居民供熱收取的收入占其生產經營總收入的比例劃分征免稅界限。
『叄』 低保戶的供熱減免需要什麼證件
第一,低保戶、困難居民須持低保證或困難居民證及身份證、戶口簿、房證原件,到供熱單位提出熱費減免申請,然後由供熱單位工作人員走訪合格後,填寫走訪通知單並發放2014~2015年度困難戶減免審批表。第二,低保戶及困難居民將走訪單和減免審批表與四證原件及復印件送到供熱單位營銷服務大廳進行審批(低保證上必須有地址,無地址的須到低保中心換證,如有殘疾證需持殘疾證原件)。第三,經供熱單位審批合格後報所在區民政局蓋章確認,由市供熱辦收費中心入網審批後,加蓋公章。第四,低保戶、困難居民到供熱單位收費窗口結清未減免部分熱費後,供熱單位將減免表發到用戶手中,減免生效。
此外,優撫對象須持戶口簿、身份證、房產證或租房協議和優撫對象身份證明的有效證件原件,到所在區民政局申請供熱費減免並填寫《供熱費減免審批表》,並由區民政局審核合格後加蓋公章,持蓋章後的《供熱費減免審批表》和有效證件復印件到供熱單位辦理相關手續。
『肆』 關於供熱企業減免稅的文件
為保障居民供熱採暖經國務院批准現將三北地區供熱企業以下稱供熱企業的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間對供熱企業向居民個人以下稱居民供熱而取得的採暖費收入繼續免徵增值稅。向居民供熱而取得的採暖費收入包括供熱企業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過其他單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單位代居民繳納的採暖費。 免徵增值稅的採暖費收入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分別核算。通過熱力產品經營企業向居民供熱的熱力產品生產企業應當根據熱力產品經營企業實際從居民取得的採暖費收入占該經營企業採暖費總收入的比例確定免稅收入比例。 二、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對向居民供熱而收取採暖費的供熱企業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繼續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既向居民供熱又向單位供熱或者兼營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供熱企業按其向居民供熱而取得的採暖費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劃分征免稅界限。 三、本通知所述供熱企業是指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和熱力產品經營企業。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包括專業供熱企業、兼營供熱企業和自供熱單位。 四、本通知所稱三北地區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大連市、吉林省、黑龍江省、山東省、青島市、河南省、陝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和新疆維吾爾自治
『伍』 取暖費免徵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嗎
減免的增值稅除出口退稅外,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
財稅2016第94號文件: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結束,對供熱企業向居民個人(以下統稱居民)供熱而取得的採暖費收入免徵增值稅。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向居民供熱而收取採暖費的供熱企業,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供熱企業其他廠房及土地,應當按規定徵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5)供熱免稅怎麼辦理擴展閱讀:
企業所得稅法定扣除項目是據以確定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項目。企業所得稅條例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是企業的收入總額減去成本、費用、損失以及准予扣除項目的金額。成本是納稅人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等所發生的各項直接耗費和各項間接費用。
費用是指納稅人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等所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損失是指納稅人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各項營業外支出、經營虧損和投資損失等。
除此以外,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對納稅人的財務會計處理和稅收規定不一致的,應按照稅收規定予以調整。企業所得稅法定扣除項目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外,稅收有關規定中還明確了一些需按稅收規定進行納稅調整的扣除項目。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⑴利息支出的扣除。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
⑵計稅工資的扣除。條例規定,企業合理的工資、薪金予以據實扣除,這意味著取消實行多年的內資企業計稅工資制度,切實減輕了內資企業的負擔。
但允許據實扣除的工資、薪金必須是「合理的」,對明顯不合理的工資、薪金,則不予扣除。今後,國家稅務總局將通過制定與《實施條例》配套的《工資扣除管理辦法》對「合理的」進行明確。
⑶在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方面,實施條例繼續維持了以前的扣除標准(提取比例分別為14%、2%、2.5%),但將「計稅工資總額」調整為「工資薪金總額」,扣除額也就相應提高了。
在職工教育經費方面,為鼓勵企業加強職工教育投入,實施條例規定,除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陸』 對供熱企業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是怎樣的內容
內容摘要:
首先,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結束,對供熱企業取得的採暖費收入免徵增值稅。
其次,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供熱企業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詳細內容:
首先,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結束,對供熱企業向居民個人(以下統稱居民)供熱而取得的採暖費收入免徵增值稅。
第一,注意免稅時間: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結束。北方地區隨著緯度不同,各地入冬時間也不同,東北已經下大雪,華北地區還是初秋時節。比如,哈爾濱的供暖期一般是每年的10月20日到次年的4月20日;北京的供暖期一般是每年的11月15日到次年的3月15日。所以,哈爾濱的供熱企業免徵增值稅截止時間是2018年4月20日,北京的供熱企業免徵增值稅截止時間是2018年3月15日。
第二,注意向居民供熱而取得的採暖費收入的范圍:包括供熱企業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過其他單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單位代居民繳納的採暖費。實務中,供熱企業大多數是通過小區物業公司向居民收取採暖費。
第三,注意免徵增值稅的採暖費收入應當單獨核算。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向居民供熱的採暖費收入與其他採暖費收入分別核算,向居民收取的採暖費就不能享受免稅政策。
第四,注意開票問題。一般納稅人銷售免稅貨物,一律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免稅糧食除外),如違反規定開具專用發票的,則對其開具的銷售額依照增值稅適用稅率全額徵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所以,免徵增值稅的採暖費收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第五,供熱企業還需要考慮一個問題--是否需要享受免稅還是放棄免稅?
財稅〔2008〕171號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的通知》中明確,金屬礦采選產品、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由13%恢復到17%。也就是說,供熱企業所需主要原料煤炭,增值稅稅率由13%調高至17%,而銷售暖氣的增值稅稅率為13%。企業向居民供熱的採暖費收入免徵增值稅,但是企業的銷項稅和進項稅稅率的不同,加之銷售熱價一般執行政府定價,向居民供熱的售價偏低,部分供熱企業享受免稅反而使進項稅轉出大於免繳的銷項稅,導致多繳納稅款。為了避免這種情況,供熱企業,尤其是熱電聯產的企業,享受還是放棄增值稅免稅政策,需要根據不同的情況進行詳細測算,需要比較向居民供熱的銷項稅額和免稅項目的進項稅額的大小。
94號文規定,通過熱力產品經營企業向居民供熱的熱力產品生產企業,應當根據熱力產品經營企業實際從居民取得的採暖費收入占該經營企業採暖費總收入的比例確定免稅收入比例。熱力產品生產企業當月全部採暖費收入×熱力產品經營企業免稅收入比例,計算出向居民供熱的採暖費收入,確定向居民供熱的銷售額。
然後,確定向居民供熱發生的進項稅額。熱電聯產企業,一般無法判斷所購進的煤炭哪些用於發電,哪些用於供熱,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進而計算出向居民供熱發生的進項稅額。
通過上述計算得出,如果供熱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則爭取免稅較劃算;反過來,放棄免稅權合適。需要提醒的是,放棄免稅權要進行申請,並且一經放棄36個月不得重新申請。
其次,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向居民供熱而收取採暖費的供熱企業,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供熱企業其他廠房及土地,應當按規定徵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提醒注意免稅時間與免徵增值稅時間的區別。
對專業供熱企業,按其向居民供熱取得的採暖費收入佔全部採暖費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徵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兼營供熱企業,視其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與其他生產經營活動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區分,按照不同方法計算免徵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可以區分的,對其供熱所使用廠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熱取得的採暖費收入佔全部採暖費收入的比例計算減免稅。難以區分的,對其全部廠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熱取得的採暖費收入占其營業收入的比例計算減免稅。
對自供熱單位,按向居民供熱建築面積占總供熱建築面積的比例計算免徵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柒』 供熱免稅問題
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間,對「三北地區」的供熱企業向居民個人供熱而取得的採暖費收入繼續免徵增值稅。(財稅〔2009〕11號)
以供熱對象劃分征免,不依誰承擔劃分征免。收取單位職工熱費不免稅
收取供熱報停居民熱費免徵增值稅
『捌』 供熱企業向居民個人供暖免徵增值稅嗎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供熱企業增值稅 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8號)規定:為保障居民供熱採暖,經國務院批准,現將『三北』地區供熱企業(以下稱供熱企業)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對供熱企業向居民個人(以下稱居民)供熱而取得的採暖費收入繼續免徵增值稅。向居民供熱而取得的採暖費收入,包括供熱企業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過其他單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單位代居民繳納的採暖費。
免徵增值稅的採暖費收入,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單獨核算。通過熱力產品經營企業向居民供熱的熱力產品生產企業,應當根據熱力產品經營企業實際從居民取得的採暖費收入占該經營企業採暖費總收入的比例確定免稅收入比例。
本條所述供暖期,是指當年下半年供暖開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結束的期間。
三、本通知所述供熱企業,是指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和熱力產品經營企業。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包括專業供熱企業、兼營供熱企業和自供熱單位。
四、本通知所稱『三北』地區,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大連市、吉林省、黑龍江省、山東省、青島市、河南省、陝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玖』 對供熱企業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是怎樣的內容
內容摘要:
首先,自2016年1月日至2018年供暖期結束,對供熱企業取得的採暖費收入免徵增值稅。
其次,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供熱企業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詳細內容:
首先,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結束,對供熱企業向居民個人(以下統稱居民)供熱而取得的採暖費收入免徵增值稅。
第一,注意免稅時間: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結束。北方地區隨著緯度不同,各地入冬時間也不同,東北已經下大雪,華北地區還是初秋時節。比如,哈爾濱的供暖期一般是每年的10月20日到次年的4月20日;北京的供暖期一般是每年的11月15日到次年的3月15日。所以,哈爾濱的供熱企業免徵增值稅截止時間是2018年4月20日,北京的供熱企業免徵增值稅截止時間是2018年3月15日。
第二,注意向居民供熱而取得的採暖費收入的范圍:包括供熱企業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過其他單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單位代居民繳納的採暖費。實務中,供熱企業大多數是通過小區物業公司向居民收取採暖費。
第三,注意免徵增值稅的採暖費收入應當單獨核算。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向居民供熱的採暖費收入與其他採暖費收入分別核算,向居民收取的採暖費就不能享受免稅政策。
第四,注意開票問題。一般納稅人銷售免稅貨物,一律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免稅糧食除外),如違反規定開具專用發票的,則對其開具的銷售額依照增值稅適用稅率全額徵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所以,免徵增值稅的採暖費收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第五,供熱企業還需要考慮一個問題--是否需要享受免稅還是放棄免稅?
財稅〔2008〕171號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的通知》中明確,金屬礦采選產品、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由13%恢復到17%。也就是說,供熱企業所需主要原料煤炭,增值稅稅率由13%調高至17%,而銷售暖氣的增值稅稅率為13%。企業向居民供熱的採暖費收入免徵增值稅,但是企業的銷項稅和進項稅稅率的不同,加之銷售熱價一般執行政府定價,向居民供熱的售價偏低,部分供熱企業享受免稅反而使進項稅轉出大於免繳的銷項稅,導致多繳納稅款。為了避免這種情況,供熱企業,尤其是熱電聯產的企業,享受還是放棄增值稅免稅政策,需要根據不同的情況進行詳細測算,需要比較向居民供熱的銷項稅額和免稅項目的進項稅額的大小。
94號文規定,通過熱力產品經營企業向居民供熱的熱力產品生產企業,應當根據熱力產品經營企業實際從居民取得的採暖費收入占該經營企業採暖費總收入的比例確定免稅收入比例。熱力產品生產企業當月全部採暖費收入×熱力產品經營企業免稅收入比例,計算出向居民供熱的採暖費收入,確定向居民供熱的銷售額。
然後,確定向居民供熱發生的進項稅額。熱電聯產企業,一般無法判斷所購進的煤炭哪些用於發電,哪些用於供熱,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進而計算出向居民供熱發生的進項稅額。
通過上述計算得出,如果供熱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則爭取免稅較劃算;反過來,放棄免稅權合適。需要提醒的是,放棄免稅權要進行申請,並且一經放棄36個月不得重新申請。
其次,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向居民供熱而收取採暖費的供熱企業,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供熱企業其他廠房及土地,應當按規定徵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提醒注意免稅時間與免徵增值稅時間的區別。
對專業供熱企業,按其向居民供熱取得的採暖費收入佔全部採暖費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徵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兼營供熱企業,視其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與其他生產經營活動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區分,按照不同方法計算免徵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可以區分的,對其供熱所使用廠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熱取得的採暖費收入佔全部採暖費收入的比例計算減免稅。難以區分的,對其全部廠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熱取得的採暖費收入占其營業收入的比例計算減免稅。
對自供熱單位,按向居民供熱建築面積占總供熱建築面積的比例計算免徵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