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資產都有什麼
❶ 免稅資產是什麼意思
廣義對象說。
廣義對象論有兩種觀點:
(1)橫向分析法。該觀點認為經濟學是一門研究經濟理論、經濟問題、經濟政策的科學。它把經濟學的研究對象規定為經濟理論、經濟問題、經濟政策三個方面。
(2)縱橫分析法。該觀點認為,經濟學的研究對象包括六個方面:即淵源、流派、理論、方法、問題、政策。
❷ 哪些商品是免稅商品
農民資產自銷的農副產品(低價值的),自己使用過的商品的出售等是免稅商品,還有出口商品是零稅率商品。
❸ 現金流免稅的資產有哪些
固定資產折舊和礦產資源,在現金流折現過程中,此兩項是可以免稅的。
❹ 哪些資產貨物實行免稅政策
免稅要看免什麼稅的,各樣的規定不盡相同。
免徵在增值稅的情況有專:條例第十五條規屬定 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葯品和用具;
(三)古舊圖書;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消費稅實行的是列舉稅目,可就是說出過列舉的14種貨物以外的其他貨物均免徵消費稅。
❺ 免徵增值稅的有哪些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二、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免徵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
(一)下列服務:
1.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築服務。
2.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工程監理服務。
3.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4.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5.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
6.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7.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播映服務。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服務。
(二)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保險服務。
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服務,包括出口貨物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
(三)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
1.電信服務。
2.知識產權服務。
3.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收派服務除外)。
4.鑒證咨詢服務。
5.專業技術服務。
6.商務輔助服務。
7.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
8.無形資產。
(四)以無運輸工具承運方式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
(五)為境外單位之間的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且該服務與境內的貨物、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無關。
(六)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服務。
❻ 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規定的免稅項目包括哪些
免稅項目:
1.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免徵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
(1)完全在境外發生的下列服務:
①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築服務;
②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工程監理服務;
③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④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⑤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
⑥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⑦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播映服務;
⑧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服務。
(2)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保險服務(包括出口貨物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
(3)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
①電信服務;
②知識產權服務;
③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收派服務除外);
④鑒證咨詢服務;
⑤專業技術服務;
⑥商務輔助服務;
⑦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
⑧無形資產。
(4)以無運輸工具承運方式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
(5)為境外單位之間的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且該服務與境內的貨物、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無關。
(6)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服務。
【相關鏈接】下列情形不屬於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不徵收增值稅:(1)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2)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3)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2.納稅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間接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
3.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4.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
5.個人轉讓著作權。
6.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
7.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
8.涉及家庭財產分割的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產、土地使用權。
9.托兒所、幼兒園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
10.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
11.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
12.婚姻介紹服務。
13.殯葬服務。
14.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15.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
16.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
17.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服務。
18.家政服務企業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
19.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20.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在自己的場所提供文化體育服務取得的第一道門票收入。
21.寺院、宮觀、清真寺和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22.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級及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
23.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發行收入。
24.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出租公共租賃住房。
25.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
26.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
27.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讓、轉讓或者收回自然資源使用權(不含土地使用權)。
28.軍隊空餘房產租賃收入。
29.隨軍家屬就業。
30.軍隊轉業幹部就業。
31.保險公司開辦的1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取得的保費收入。
32.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33.以下利息收入免稅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
(2)國家助學貸款;
(3)國債、地方政府債;
(4)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
(5)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託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
(6)外匯管理部門在從事國家外匯儲備經營過程中,委託金融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
34.下列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稅
(1)合格境外投資者委託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
(2)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
(4)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
❼ 常見的增值稅免稅項目有哪些
常見的增值稅免稅項目
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避孕葯品和用具
古舊圖書
其他專個人銷售自己使用屬過的物品
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糧食
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不含罐頭)
血站供應給醫療機構的臨床用血
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產自用的制劑
營利性醫療機構3年內自產自用的制劑
鐵路系統內部單位為本系統修理貨車的業務
供熱企業向居民個人供熱而取得的採暖費
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❽ 法律規定的免稅或減稅的具體貨物有哪些
一、部分貨物、勞務減免稅規定(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規定的免稅項目 1. 自產農業產品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4號)(1)農業,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
農業生產者,包括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
農業產品,是指初級農業產品,具體范圍由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分局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93〕財法字第38號) (2)「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注釋所列的自產農業產品;對上述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外購的農業產品,以及單位和個人外購農業產品生產、加工後銷售的仍然屬於注釋所列的農業產品,不屬於免稅的范圍,應當按照規定稅率徵收增值稅。《關於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 (財稅字〔1995〕52號)(3)農業生產者用自產的茶青再經篩分、風選、揀剔、碎塊、乾燥、勻堆等工序精製而成的精製茶,不得按照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免稅的規定執行,應當按照規定的稅率征稅。《關於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 (財稅字〔1995〕52號) (4)遠洋漁業企業的漁船在公海或按有關協議規定的國外海域捕獲、並運回國內銷售的自捕產品(包括自捕水產品的加工製品),視同為非進口的國內產品,不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國內銷售環節增值稅按現行規定執行。《關於遠洋漁業企業進口漁用設備和運回自捕水產品稅收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1997〕64號) 註:「視同為非進口的國內產品」應理解為,如運回國內的產品仍屬農業產品,則國內銷售時免稅,如運回國內的產品屬工業品,則國內銷售環節征稅。此條編入此處,是因運回國內產品絕大部分屬農業產品。 2. 避孕葯品和用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4號) 3. 古舊圖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4號)古舊圖書,是指向社會收購的古書和舊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93〕財法字第38號) 4. 用於科研、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4號) 5. 外埠援助物資、設備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4號)6. 來料加工等所需進口設備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所需進口的設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4號) 7. 進口殘疾人用品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4號)8. 銷售使用過的物品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4號)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是指遊艇、摩托車、應征消費稅的汽車以外的貨物。
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是指本細則第八條所稱其他個人自己使用過的物品。《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財法字〔1993〕38號)(二)銷售舊貨、舊機動車和使用過的固定資產1.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屬於貨物的固定資產,暫免徵增值稅。《關於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 (財稅字〔1994〕026號) 註:「其他屬於貨物的固定資產」是指除遊艇、摩托車和應征消費稅的汽車以外的固定資產。
「使用過的其他屬於貨物的固定資產」應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1)屬於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
(2)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並確已使用過的貨物;
(3)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 (國稅函發〔1995〕288號)2. 銷售舊貨、舊機動車
(1)納稅人銷售舊貨(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 產),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也無論其是否為批准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一律按4%的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2)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遊艇,售價超過原值的,按照4%的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徵增值稅。舊機動車經營單位銷售舊機動車、摩托車、遊艇,按照4%的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3)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2〕29號)3. 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的納稅人銷售固定資產 (1) 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4年7月1目前購進的固定資產,符合免稅規定的仍免徵增值稅,銷售的應稅固定資產按照4%的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05年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28號) (2)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取得的銷售收入依適用稅率征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4]156號)(三)部分資源利用產品1.自2001年1月1日起,對下列貨物實行按增值稅應納稅額減半徵收的政策:(1)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頁岩和風力生產的電力。
(2)部分新型牆體材料產品(產品目錄見附件)。附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新型牆體材料目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1〕198號)附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新型牆體材料目錄1.非粘土磚(採用機械成型生產工藝,單線生產能力不小於3000萬塊標准磚/年)(1)孔洞率大於25%非粘土燒結多孔磚和空心磚(符合國家標准GB13544—2000和GB13545—1992的技術要求)。
(2)混凝土空心磚和空心砌塊(符合國家標准GB13545—1992的技術要求)。
(3)燒結頁岩磚(符合國家標准GB/T5101—1998的技術要求)。2.建築砌塊(採用機械成型生產工藝,單線生產能力不小於5萬立方米/年)(1)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符合國家標准GB8239—1997的技術要求)。
(2)輕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符合國家標准GB15229—1994的技術要求)。
(3)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符合國家標准GB/T11968—1997的技術要求)。
(4)石膏砌塊(符合行業標准JC/T698—1998的技術要求)。3.建築板材(採用機械化生產工藝,單線生產能力不小於15萬平方米/年)(1)玻璃纖維增強水泥輕質多孔隔牆條板(簡稱GRC板)(符合行業標准JC666—1997的技術要求)。(2)纖維增強低鹼度水泥建築平板(符合行業標准JC626/T—1996的技術要求)。(3)蒸壓加氣混凝土板(符合國家標准GB15762—1995的技術要求)。(4)輕集料混凝土條板(參照行業標准《住宅內隔牆輕質條板》JC/T3029—1995的技術要求)。(5)鋼絲網架水泥夾芯板(符合行業標准JC623—1996的技術要求)。(6)石膏牆板(包括紙面石膏板、石膏空心條板),其中:
紙面石膏板(符合國家標准GB/T9775—1999的技術要求,同時單線生產能力不小於2000萬平方米/年);
石膏空心條板(符合行業標准JC/T829—1998的技術要求)。(7)金屬面夾芯板(包括金屬面聚笨乙烯夾芯板、金屬面硬質聚氨酯夾芯板和金屬面岩棉、礦渣棉夾芯板),其中:
金屬面聚笨乙烯夾芯板(符合行業標准JC689—1998的技術要求);
金屬面硬質聚氨酯夾芯板(符合行業標准JC/T868—2000的技術要求);
金屬面岩棉、礦渣棉夾芯板(符合行業標准JC/T869—2000的技術要求)。(8)復合輕質夾芯隔牆板、條板(所用板材為以上所列幾種牆板和空心條板,復合板符合建設部《建築輕質條板、隔牆板施工及驗收規程》的技術要求。註:該規程明年初頒布。)
抄送:國務院辦公廳,國家經貿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98號)2.原料中摻有廢渣的建材產品(1)對企業生產的原料中摻有不少於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不包括高爐水渣)的建材產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徵增值稅。
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執行。《關於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免徵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1995〕44號)(2)經國務院批准,從1996年1月1日起,以下文件規定的增值稅優惠政策繼續執行:
《關於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免徵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1995〕44號)免徵增值稅的建材產品包括以其他廢渣為原料生產的建材產品。《關於繼續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等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6〕020號)(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5〕44號、〔1996〕020號規定精神,對企業生產的原料中摻有不少於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不包括高爐水渣)的建材產品,凡當年未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經市國稅局批准可免徵增值稅。免徵增值稅的建材產品,包括以其他廢渣為原料生產的建材產品。《關於明確增值稅若干稅政業務問題的通知》(大國稅發〔1997〕226號)(4)廢渣比例的計算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免徵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1995〕44號)文件規定:「對企業生產的原料中摻有不少於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的建材產品,免徵增值稅。」該文所述30%我市統一按投料重量比掌握。《關於明確若干稅政業務問題的通知》(大國稅發〔2001〕278號)(5)自2001年1月1日起,對下列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利用煤炭開采過程中伴生的舍棄物油母頁岩生產加工的頁岩油及其他產品。A.在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於30%的廢舊瀝青混凝土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B.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產的電力。C.在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於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不包括高爐水渣)及其他廢渣生產的水泥。《關於部分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98號)(6)針對財稅[2001]198號中需要明確的問題,補充內容如下:A.利用石煤生產的電力按增值稅應納稅額減半徵收。 B.為解決西部地區新型牆體材料產品生產企業因達不到財稅〔2001〕198號文件附件中對建築砌塊和建築板材規定的生產規模標准,無法享受增值稅減半的優惠政策的問題,對西部地區內的企業生產銷售的列入財稅〔2001〕198號附件的建築砌塊和建築板材產品,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不再限定企業的生產規模,均可享受新型牆體材料產品增值稅減半徵收的優惠政策。上述西部地區是指重慶、四川、雲南、貴州、西藏、陝西、甘肅、寧夏、青海、新疆、內蒙古、廣西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邊朝鮮自治州。以上政策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關於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04]25號)3.自2001年12月1日起,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的粘土實心磚、瓦一律按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不得採取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98號)4.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為推動資源綜合利用的開展,落實資源綜合利用優惠政策,加強稅收管理,防止騙取稅收優惠,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進一步開展資源綜合利用意見的通知》(國發〔1996〕36號),國家經貿委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中有何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報告國家經貿委和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