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電路免稅從什麼時候開始
『壹』 軟體、集成電路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如何計算定期減免稅優惠期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軟體和集成電路產業企版業所得稅優惠政權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規定:「九、軟體、集成電路企業應從企業的獲利年度起計算定期減免稅優惠期。如獲利年度不符合優惠條件的,應自首次符合軟體、集成電路企業條件的年度起,在其優惠期的剩餘年限內享受相應的減免稅優惠。」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軟體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3號)規定:「三、軟體企業的獲利年度,是指軟體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後,第一個應納稅所得額大於零的納稅年度,包括對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徵收方式的納稅年度。
軟體企業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期限應當連續計算,不得因中間發生虧損或其他原因而間斷。
......
六、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貳』 軟體及集成電路的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梳理近年來集成電路產業的國家政策,中發智造發現,國家政策對集成電路的扶持,主要體現在稅收優惠層面。而稅收優惠政策,尤以「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為兩大核心優惠政策。
一、核心政策概述
根據2012年的政策規定,集成電路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為25%。
所謂「兩免三減半」政策,即「頭兩年免徵企業所得稅,後三年減半徵收(即按12.5%徵收)」,優惠期五年;而「五免五減半」政策,即「前五年免徵所得稅,後五年減半徵收」,優惠期長達十年。
可以享受這些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大致有兩類:一類是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另一類是集成電路設計或軟體企業。
兩類企業想要申請、享受這些優惠政策,一方面要符合一系列企業認定條件,另一方面這些滿足認定條件的集成電路企業,還需進一步符合相應的適用情形。
二、政策脈絡
國家對集成電路產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是由一系列集電產業方面的國家政策延續、細化而來。如果只想了解享受優惠政策應滿足的認定條件和需要進一步符合的適用情形,可以直接跳過本章節。
1.國發〔2000〕18號
2000年6月,國務院印發《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國發〔2000〕18號)。該政策從投融資政策、稅收政策、產業技術政、出口政策、收入分配政策、人才吸引與培養政策、采購政策、軟體企業認定製度、知識產權保護、行業組織和行業管理等十大方面,著重對軟體行業提出若干優惠與支持政策。
在稅收政策中,首次提出:新創辦軟體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集成電路設計業視同軟體產業,適用軟體產業有關政策。現在看來,這條政策可謂集成電路產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發端。
該政策同時強調,凡在我國境內設立的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不分所有制性質,均可享受本政策。因此,這份政策也奠定了對境內集成電路企業一視同仁的基礎。
2.國發〔2011〕4號
2011年1月,國務院印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國發〔2011〕4號),從財稅政策、投融資政策、研究開發政策、進出口政策、人才政策、知識產權政策、市場政策、政策落實八個方面進一步明確了政策的支持力度與扶持導向。
該政策最大的亮點在於,其財稅政一方面明確了「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的適用對象與具體適用情形;另一方面提出了又一項全新的稅收優惠政策條款——「五免五減半」,極大鼓勵了不同規模、不同技術層次的集成電路企業。
3.財稅〔2012〕27號
2012年8月,國家財政部印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企業所得稅政策》(財稅〔2012〕27號),明確了稅收優惠政策的兩類適用主體:一是集成電路生產企業,二是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與軟體企業,並進一步明確了兩類適用主體應滿足的認定條件。
4.財稅〔2016〕49號
2016年5月,國家財政部、發改委、工信部等四部委聯合印發《關於軟體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6〕49號),並結合行政審批改革的需要,進一步補充、優化了兩類適用主體的認定條件。
5.財稅〔2018〕27號
2018年,國家財政部、財稅總局印發《關於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號),對2018年1月1日之後的優惠政策適用情形進行了補充與調整,使得集成電路產業的扶持政策有了與時俱進的屬性。
6.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8號
2019年,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集成電路設計和軟體產業 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8號),明確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體企業繼續享受「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
三、認定條件
如前所述,適用「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的主體有兩類,一類是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另一類是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而適用「五免五減半」有優惠政策的主體,只有集成電路設計企業。
2012年印發的政策對兩類企業均形成了一系列認定條件。而2016年5月政策發布之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生產與設計企業,應滿足的認定條件需以本次政策為准:
1.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政策所稱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是指以單片集成電路、多晶元集成電路、混合集成電路製造為主營業務,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依法注冊並在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備案的居民企業;
(2)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於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0%;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下同)總額的比例不低於5%;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4)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製造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5)具有保證產品生產的手段和能力,並獲得有關資質認證(包括ISO質量體系認證);
(6)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2.集成電路設計企業
政策所稱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是指以集成電路設計為主營業務,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依法注冊的居民企業;
(2)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0%;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4)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其中集成電路自主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50%;
(5)主營業務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6)具有與集成電路設計相適應的軟硬體設施等開發環境(如EDA工具、伺服器或工作站等);
(7)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四、「兩免三減半」適用情形
根據中發智造對政策文件的整理,符合認定條件的集成電路企業,享受「兩免三減半」政策的適用情形如下:
1.集成電路設計和軟體企業
我國境內新辦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體企業,經認定後,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 ,享受「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至期滿為止。
2.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2017年12月31日前投資設立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享受「兩免三減半」政策,至期滿為止。
2018年1月1日後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130納米(0.13微米),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電路 生產企業或項目,享受兩免三減半政策,至期滿為止。與之前的「0.8微米」對比,條件更為嚴苛。
五、「五免五減半」適用情形
「五免五減半」政策的適用情形,相較之下更為嚴格,畢竟政策優惠力度更大。中發智造梳理,「五免五減半」政策主要適用於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第一,2017年12月31日前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享受「五免五減半」政策,至期滿為止。
值得注意的是,經營期不滿15年的該類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同樣也有稅收優惠,即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二,2018年1月1日後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65納米或投資額超過15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享受「五免五減半」政策,期滿為止。由這兩條適用情形可見,隨著技術的發展,政策對新設集成電路企業的要求也逐漸變高,不斷激勵企業變得更強。
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另一項優惠
相比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還有一項稅收優惠政策:
1.政策優惠
2000年,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名單由國家計委、信息產業部、外經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確定。集成電路設計業視同軟體產業,適用軟體產業有關政策。
此後的集成電路稅收優惠政策,均延續了本次政策的精神,即——國家規劃布局內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認定條件
2012年印發的政策對該類企業形成了一系列認定條件。而2016年5月政策發布之後,享受該項稅收優惠政策時,應滿足的認定條件需以本次政策為准。
中發智造梳理,「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在享受該項優惠政策時,除了要符合前述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應滿足的條件(見第三章第二節),還應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
(1)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不低於2億元,年應納稅所得額不低於100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占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5%;
(2)在國家規定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領域內,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不低於20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不低於25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占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35%,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發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70%。
七、總 結
總結來講,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的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有的可減按15%稅率徵收,有的可享受「五免五減半」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有的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有的可減按10%稅率徵收。
此外,國發〔2011〕4號政策還明確強調:為完善集成電路產業鏈,對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封裝、測試、關鍵專用材料企業以及集成電路專用設備相關企業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具體辦法由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因此,各地方政府、各產業園區、各相關企業應根據自身業務與發展規劃,密切關注各類稅收優惠政策。
『叄』 廣東軟體企業、集成電路企業從什麼時候起計算定期減免稅優惠期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軟體和集成電路產業企版業所得稅權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第九點規定,軟體、集成電路企業應從企業的獲利年度起計算定期減免稅優惠期。如獲利年度不符合優惠條件的,應自首次符合軟體、集成電路企業條件的年度起,在其優惠期的剩餘年限內享受相應的減免稅優惠。
『肆』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可以享受什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
一、我國境內新辦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經認定後,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並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企業外購的軟體,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含)。
『伍』 集成電路企業稅優惠政策已經明確了嗎
據報道,為進一步支持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近日發布通知,就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進行明確,相關優惠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2017年12月31日前設立但未獲利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陸』 集成電路企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5免5減半。怎麼理解
"獲利年度"是指企業產生利潤的那一年。也就是只要企業經營期達到15年以上,從獲取利潤的那一年起開始計算享受優惠。優惠期10年,為5年免徵,5年減半徵收。
『柒』 在什麼情況下企業所得稅全免免稅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優惠
1、微利企業減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及以下的企業,暫減按18%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及以下至3萬元的企業,暫減按27%的稅率徵收所得稅。(〔94〕財稅字第9號)
2、高新技術企業減免。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區內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徵所得稅2年。(〔94〕財稅字第1號)
3、農業技術服務、勞務免稅。對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後服務的鄉村農技推廣站、植保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種子站、農機站、氣象站,以及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鎮其他各類事業單位開展上述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所得稅。(〔94〕財稅字第1號)
4、技術性服務收入免稅。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於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咨詢、服務、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徵所得稅。(〔94〕財稅字第1號)
5、.新辦企業減免。對新辦的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1年免徵所得稅,第2年減半徵收所得稅。(〔94〕財稅字第1號)
6、新辦三產企業減免。對新辦的公用事業、商業、物資、外貿、旅遊、倉儲、居民服務、飲食、文教、衛生事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減征或免徵所得稅1年。 (〔94〕財稅字第1號)
7、新辦企業免稅。對新辦的從事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免徵所得稅1~2年。(〔94〕財稅字第1號)
8、新辦勞服企業減免。新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待業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的,免徵所得稅3年;免稅期滿後,當年新安置待業人員占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的,可減半徵收所得稅2年。(〔94〕財稅字第1號)
8、.新辦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減免。為處理利用其他企業廢棄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而新辦的企業,可減征或免徵所得稅1年。(〔94〕財稅字第1號)
9、三廢利用企業免稅。企業利用本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屬《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而生產的產品所得,自經營之日起,免徵所得稅5年。(〔94〕財稅字第1號)
10、資源綜合利用免稅。企業利用本企業外的大宗煤矸石、爐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產建材產品的所得,自經營之日起,免徵所得稅5年。(〔94〕財稅字第1號)
11、技術轉讓免稅。企事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徵所得稅。(〔94〕財稅字第1號)
12、農場免稅。農場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暫免徵所得稅。(〔94〕財稅字第1號)
13、福利企業減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和街道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凡安置的盲、聾、啞和肢體殘疾「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的,暫免徵所得稅。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的比例超過10%未達到35%的,減半徵收所得稅。(〔94〕財稅字第1號)
14、災害減免。企業遇有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可減征或免徵所得稅1年。(〔94〕財稅字第1號)
15、非經營單位收入免稅。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下列收入項目,免徵所得稅:(財稅字〔1997〕75號)
(1)財政撥款;
(2)納入財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資金、附加收入等;
(3)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4)經批准不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
(5)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專項補助收入;
(6)從所屬獨立核算單位稅後利潤中取得的收入;
(7)社會團體取得的各級政府資助;
(8)社會團體按規定收取的會費;
(9)社會各界的捐贈收入;
(10)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項目。
16、農業初加工收入免稅。國有農口企業、事業單位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漁業類初級加工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所得稅。(財稅字〔1997〕49號)
17、新辦軟體生產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減免。對中國境內新辦的軟體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徵所得稅,第3~5年減半徵收所得稅。(財稅〔2000〕25號)
18、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投資額超過80億元或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μm的,從獲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徵所得稅,第3~5年減半徵收所得稅。其中,設在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減免稅期滿後,在以後10年中,可按其應納稅額減征15%~30%的所得稅。(財稅〔2000〕25號)
19、軟體生產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減稅。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生產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財稅〔2000〕25號)
20、新辦安置隨軍家屬企業免稅。從2000年1月1日起,為安置隨軍家屬而新開辦的企業,隨軍家屬占企業總人數60%以上的,自稅務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財稅〔2000〕84號)
21、科研機構技術收入免稅。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國辦發〔2000〕78號)
22、老年服務機構免稅。從2000年10月1日起,對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等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包括老年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服務中心、老年公寓、老年護理院、康復中心、托老所等取得的所得,暫免徵企業所得稅。(財稅〔2000〕97號)
23、中儲糧財政補貼收入免稅。在2003年底前,對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直屬糧庫的財政補貼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財稅〔2001〕13號)
24、廣播電視事業單位不征稅收入。廣播事業單位的下列收入,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國稅發〔2001〕15號)
(1)財政撥款;
(2)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於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
(3)社會各界的捐贈收入;
4)國務院明確批準的其他項目。
25、林業所得收入免稅。從2001年1月1日起,各類企事業單位種植林木、林木種子和苗木作物以及從事林木產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暫免徵企業所得稅。(財稅〔2001〕171號)
26、農業產業化重點企業免稅。從2001年1月1日起,對國家確定的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並與其他業務分別核算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可暫免徵企業所得稅。(國稅發〔2001〕124號)
27、機關服務中心安置分流人員免稅。機關服務中心為分流人員新辦企業,安置分流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免徵企業所得稅3年。(國稅發〔2002〕32號)
28、機關服務中心安置分流人員減稅。以安置機關分流人員為主新辦的企業免稅期滿後,當年新安置分流人員占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2年。(國稅發〔2002〕32號)
29、小線寬集成電路產品減免稅。對生產線寬小於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後,從2002年開始,自獲利年度起實行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政策,即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財稅〔2002〕70號)
30、社保基金所得免稅。對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證券投資基金、股票、證券的差價收入,證券投資基金的紅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免徵企業所得稅。(財稅〔2002〕75號)
31、新辦軟體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減免稅。從2003年1月1日起,對經認定屬於2000年7月1日以後新辦的軟體生產企業,同時又是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新辦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新辦軟體生產企業的減免稅優惠。在減稅期間的,按15%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期滿後,按15%稅率計算企業所得稅。(國稅發〔2003〕82號)
32、轉制科研機構免稅。對經國務院批準的原國家經貿委所屬242個科研機構和建設部等11個部門所屬的134個科研機構,以及國務院部門所屬社會公益類科研機構中,轉為企業的科研機構和進入企業的科研機構,從轉制注冊之日起,5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財稅〔2003〕137號)
33、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
(1)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准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准,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按上述標准計算的稅收扣減額應在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對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業減免稅政策的企業,在剩餘期限內仍按原優惠方式繼續享受減免稅政策至期滿。
(2)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建築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於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於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對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業減免稅優惠的個體經營人員,從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規定執行,原政策優惠規定停止執行。
(3)對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餘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從事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服務型企業中的廣告業、桑拿、按摩、氧吧,建築業中從事工程總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條件的,經有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
a.利用原企業的非主業資產、閑置資產或關閉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
b.獨立核算、產權清晰並逐步實行產權主體多元化;
c.吸納原企業富餘人員達到本企業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從事工程總承包以外的建築企業吸納原企業富餘人員達到本企業職工總數70%以上(含70%);
d.與安置的職工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4)本通知所稱的下崗失業人員是指:a.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b.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c.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即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d.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
(5)本通知所稱的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即廠辦大集體企業)是指20世紀70、80年代,由國有企業批准或資助興辦的,以安置回城知識青年和國有企業職工子女就業為目的,主要向主辦國有企業提供配套產品或勞務服務,在工商行政機關登記注冊為集體所有制的企業。
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包括在國有企業混崗工作的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對特別困難的廠辦大集體企業關閉或依法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有條件的地區也可納入《再就業優惠證》發放范圍,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本通知所稱的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現行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規定經營活動的企業。
(6)上述優惠政策審批期限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稅收優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執行未到期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如果企業既適用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又適用其他扶持就業的優惠政策,企業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6號)]
『捌』 四部委明確集成電路企業稅收優惠政策,這么做的意義是什麼
隨著科技的不斷發展,我們也認識到我們科技的短板,集成電路企因為發展比較落後,國家開始對行業進行扶持,四部委明確集成電路企業稅收優惠政策,這么做的意義是什麼?很多人非常關心,我思考了很久,說說我的看法吧,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三、集成電路已經威脅到國家的安全。
國與國之間已經意識到科技的安全性,如果我們過分依賴歐美集成電路,這會導致我們在安全方面產生問題,我們只有擁有自己的集成電路,自己把科技掌握在自己手裡,我們的科技才會更安全,國家也不會受到挑戰,這對所有人都是利好。
集成電路作為科技的核心組成部件,我們雖然暫時落後歐美,但請相信中國人的智慧,我相信在國家政策的扶持下,集成電路早晚會超越歐美實現國產替代,科技強國的夢想我們一定會早日實現。
『玖』 中國海關對集成電路進口和出口的關稅是多少
集成電路及微電子組件:海關商品編碼:8542開頭增值稅率:17.0進口關稅稅率:最惠國:0;普通:21.0--30.0不等出口關稅稅率:0
『拾』 四部委明確的集成電路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是什麼
對於享受集成電路生產項目稅收優惠政策的人,優惠期從該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的納稅年度開始,集成電路生產項目需要單獨核算和計算,期間費用應合理分配,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製造企業或項目清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制定。
符合原始政策條件並在2019年之前進入優惠期的企業或項目,則可以繼續享受原始政策,直到原始政策從2020年起到期,根據本公告的規定可以享受有關優惠,其中定期減免稅可以按照本公告的規定計算,優惠期可以根據本公告的規定計算,剩餘期限可以享受到該期限屆滿為止,根據原始政策條件,未在2019年之前進入優惠期的公司或項目將不再執行2020年以後的原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