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合作社有什麼是免稅產品
⑴ 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否免稅
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下發了《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稱《通知》),明確規定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減免4項稅負,自2008年7月1日施行。有關業內人士認為,此次出台的稅收政策,將有利於降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外部成本,有助於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長期持續發展。
該《通知》明確了以下四項減免稅政策:一、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徵增值稅。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可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三、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葯、農機,免徵增值稅。四、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徵印花稅。
作為由農民自願組建,圍繞同一類農產品的生產、加工和營銷而成立的互助性經濟組織,我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是農村改革和市場經濟的產物。按照國際通行做法,作為弱勢群體的聯合體,農民專業合作社是獨立的市場主體,可以代表社員與外界簽訂合同,開展經營活動。同時,農民合作社還享有政府的稅收優惠和財政、金融支持。
2007年7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各級政府應制定財政、稅收及金融支持政策,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今年中央的「一號文件」指出,今年要大力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要求有關部門採取有利於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的稅收和金融政策。
該《通知》指出,享受稅收優惠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設立和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
⑵ 合作社增值稅免徵條文規定有哪些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規定: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徵增值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可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葯、農機,免徵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農業生產單位和個人銷售自產的初級農產品可以免徵增值稅,包括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和水產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若干農業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13號)規定:對種子、種苗、化肥、農葯、農機、農膜等貨物的批發和零售實行免徵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糧食、食用植物油及飼料、化肥、農葯、農機、農膜可以享受13%的增值稅優惠稅率;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免徵增值稅。《海關總署關於進口種子、種畜、魚種和非盈利性野生動植物種源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的通知》(署稅[1997]3l號)規定:進口用於在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生產的科學研究的種子、種畜、魚苗,可以暫免徵收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改良種用的馬、驢、牛、豬、羊、家畜、魚苗、大麥、燕麥、高梁等農產品,最惠國最低稅率為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進口農業產品,可以按13%的低稅率徵收增值稅。
⑶ 農民專業合作社稅收政策
3.農民專業合作社應該申請什麼發票?都可以,但如果是銷售免稅農產品,只能用普通發票。。
⑷ 農民專業合作社稅收減免政策有哪些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頒布時間:2008-6-24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現將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徵增值稅。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可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三、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葯、農機,免徵增值稅。
四、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徵印花稅。
本通知所稱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設立和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執行。
⑸ 農民專業合作社有哪些增值稅優惠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頒布時間:內2008-6-24發文單位:財容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現將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徵增值稅。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可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三、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葯、農機,免徵增值稅。
四、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徵印花稅。
本通知所稱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設立和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執行。
⑹ 合作社能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是指政府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有關的方針政策,利用稅收制度,減輕特定納稅人應履行的納稅義務,以此來補貼納稅人的某些活動或者相應的納稅人行為。針對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稅收優惠政策有兩個方面,一是享受國家規定的對農業生產、加工、流通、服務和其他涉農經濟活動相應的稅收優惠;二是針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特別稅收優惠扶持政策,特別規定主要是針對增值稅。
(1)所得稅方面。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1.蔬菜、穀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3.中葯材的種植;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5.牲畜、家禽的飼養;6.林產品的採集;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8.遠洋捕撈。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②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的《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4]001號)規定:對農村的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後服務的行業,即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合作社,對其提供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所得稅。
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1997]第049號)對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業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④《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所得稅征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124號)明確規定:對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的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⑤ 國家確定的貧困縣的農村信用社可定期免徵企業所得稅。其他地區的微利農村信用社可按照一般微利企業減低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見〉落實有關稅收優惠的公告》明確規定:對專營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和捕撈業的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對其所得不再徵收個人所得稅。
⑦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財稅[2008]149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農產品初加工有關范圍的補充通知》(財稅[2011]26號)明確了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的具體品種范圍(具體內容請登錄www.cfc.agri.gov.cn查閱)。
(2)增值稅方面。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134號),第十六條免稅條款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免徵增值稅。
② 部分農業生產資料免徵增值稅。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農業生產資料免徵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13號)規定,生產銷售農膜,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銨以外的磷肥、鉀肥以及以免稅化肥為主要原料的復混肥,部分農葯、除草劑,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化肥、農葯、農機等免徵增值稅。
③ 部分飼料產品免徵增值稅。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飼料產品免徵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第121號)規定了免稅飼料產品范圍包括單一大宗飼料、混合飼料、配合飼料、復合預混料和濃縮飼料。
④ 部分省(區、市)的稅務部門規定,合作社銷售成員和非成員生產和初加工的農產品免徵增值稅。
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除對合作社印花稅進行減免外,還對增值稅做出了優惠規定: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徵增值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可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葯、農機,免徵增值稅。
(3)營業稅方面。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牧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免徵營業稅。
② 1994年稅改後營業稅的免稅項目規定,由國家社團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非營利社會團體按規定標准收取的會費等可免徵營業稅。
③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對若干項目免徵營業稅的通知》規定,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免徵營業稅。
④ 稅務總局《關於農業土地出租征稅問題的批復》規定,將土地承包(出租)給個人或公司用於農業生產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徵營業稅。
⑤ 國務院頒布的《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將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由5%提高到8%,農村信用社營業稅在1997年12月31日前按5%稅率徵收,1998年1月1日起按8%稅率徵收,但後來還是改為按6%稅率征稅。
(4)部分地方稅收規定。
各地方政府重視發揮合作社的作用,扶持合作社發展的政策更加具體,稅收更加優惠。
① 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浙江、黑龍江、江西等地免徵合作社部分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浙江省地方稅務局發出《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若干稅費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對合作社的經營用房,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黑龍江、江西等地也有類似規定。
② 靈活抵扣增值稅。江蘇、廣東等地合作社普通發票具有與增值稅發票相同效力,廣東省國家稅務局發出《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社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合作社購進免稅農業產品,憑合作社開具的農產品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③ 擴大增值稅優惠范圍。浙江、江西等地擴大增值稅優惠范圍。《浙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規定,合作社銷售非成員農產品不超過合作社成員自產農產品總額部分,視同農戶自產自銷。
④ 免徵營業稅。黑龍江、安徽、江西、四川、湖南、重慶等地免徵合作社部分營業稅。《黑龍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規定,合作社從事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免徵營業稅。四川、湖南、重慶等地都做出類似規定。浙江省進一步對從事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所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對農民個人發展農家樂休閑旅遊、紅色旅遊、森林旅遊和民俗風情旅遊,按期納稅的營業稅起征點提高到5000元。對為農村提供垃圾處理、污水處理和保潔服務取得的勞務收入,免徵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設專項資金。
⑤ 擴大免徵印花稅范圍。江西省農業廳等八部門聯合下發《關於加快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若干意見》規定,被國家指定為收購部門的合作社,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訂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納印花稅。
⑥ 免徵稅務登記證工本費。重慶、廣東、山東、安徽、遼寧等地免徵合作社稅務登記證工本費。重慶市農委、國稅局、地稅局共同發出《關於做好農民專業合作社稅收有關工作的通知》,要求重慶市各地國稅、地稅部門要積極引導合作社按照稅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落實免收稅務登記工本費的政策,廣東、山東、安徽、遼寧也有類似規定。
⑦ 靈活核定納稅申報期限。重慶市三部門《通知》規定,要從合作社生產銷售的實際情況出發,注意區分季節性、臨時性生產銷售行為和不間斷、經常性生產銷售行為,根據稅法規定,靈活核定合作社的納稅申報期限。
⑧ 提供稅收咨詢和服務。重慶市三部門《通知》規定,各地國稅、地稅部門應有針對性的對本區域合作社開展辦稅輔導,解答有關合作社涉稅規定的咨詢,一次性告知辦理發票領購、享受稅收減免所需資料、辦理流程等,對符合政策規定的合作社輔導其辦理減免稅手續,為農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⑺ 農村合作社需要交稅收嗎國家有這方面的免稅政策嗎
農村合作社很多項目是免稅的,但不是所以的項目都可以免。
1、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發81號)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其成員生產的農產品,視同銷售農產品。
不含增值稅的農業生產者生產的,普通增值稅納稅義務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產品,減按13%計算。增值稅進項稅額按稅率計算扣除;向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銷售的農業薄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葯、農業機械免徵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銷售本單位初級農產品的農業生產單位和個人,可以免徵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畜牧業、丈夫等增值稅。RY和水產養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部分農業生產資料徵收和免徵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年第113號)規定,種子、苗木、化肥、農葯、農業機械、農業綜合產品的批發和零售免徵增值稅。文化片等商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糧食、食用植物油和飼料、化肥、農葯、農業機械和農用薄膜,可以享受13%的增值稅優惠稅率;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儀器、設備,免徵增值稅。
《海關總署關於對種子、養殖者、魚類和非營利野生動植物資源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的通知》([1997]3L號)規定,為農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生產科學研究而進口的種子稅、牲畜和魚苗,可以暫予徵收。
在進口環節免徵增值稅,馬、驢、牛、豬、羊、畜等可以得到改善。魚苗、大麥、燕麥、高粱等農產品的最低最惠國稅率為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部分貨物實行低稅率增值稅政策和簡易徵收增值稅辦法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和進口農產品,可按13%的低稅率徵收增值稅。
2、印花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年第8L號)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之間簽訂的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徵印花稅。
合作社及其成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稅字[1988]225號)第十三條規定,國家指定的采購部門、村民委員會和印度工業企業簽訂的農業副產品采購合同,免徵印花稅。個別農民。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公司徵收印花稅的通知》(1988年第37號)規定,農作物、林業、畜牧業、牲畜保險合同免徵印花稅。
3、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從事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項目的企業所得,可以從其所得中扣除。
減征或者免徵企業所得稅,是指:
(一)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徵企業所得稅:蔬菜、谷類和漁業;種植土豆、油料、豆類、棉花、大麻、糖、水果和堅果;作物新品種的選育;種植中葯材;種植樹木;畜禽養殖;林產品的收集;農、林、牧、漁業服務業,如灌溉、農產品初級加工、獸醫、農業推廣、農業機械運行和維護等;海洋捕撈。
(二)下列項目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種植花卉、茶葉等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海洋和內陸農業。根據財政部《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建議的批復》(財農辦發[2009]20L號),農民專業合作社按照《企業所得稅法關於一般企業的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上升。
4、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30號)規定,在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期間,在取消農業特產稅、減征或免徵農業稅、個人或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之後。
在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期間,在取消農業特產稅、減征或免徵農業特產稅、個人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個人雙戶經營種植業、養殖業、養殖業、漁業,經營項目為農業稅(含農特產)。屬於稅收、牧業稅范圍的,從「四業」取得的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7)農民合作社有什麼是免稅產品擴展閱讀:
合作社建立目的
一是合作社有利於種地走向企業化,更好的提高了生產力,提升了自身農產品的銷售量。
可以相互對比一下,同樣是1000畝的蘋果,成立了合作社,在這個合作社的渠道銷路下,蘋果銷售的渠道明顯更多,價格明顯更高,合作社生產的農產品滯銷發生的幾率比較低。
二是擴大經營規模。
在很多農村,成立合作社的發起人一般也是農業領域闖出一片天地的人,有著以往的種植經驗或者農產品銷售經驗。但是自己的一畝三分地又不夠種了,於是就成立合作社,一方面帶動鄉里鄉親的致富,一方面也擴大自己的利潤,實現雙贏的局面。
三是獲得國家的政策支持和補貼。
不得不說,很多成立合作社的創始人初期都是受到了國家政策的鼓勵。這個政策的鼓勵不是說上來就給錢那種。而項目的申報性補助。
⑻ 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農業產品可以免徵增值稅嗎能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規定:「一、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徵增值稅。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可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免稅規定的。」
⑼ 種植農民專業合作社收購農戶的產品屬於免稅產品嗎
免稅的農業產品必須是初級農業產品,即只是通過簡單的曬干、腌制、切片等粗略的方式製成的農業產品。
所以剛剛收購過來的是免稅產品,如果你加工包裝了,就不是了
⑽ 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七章規定了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扶持政策措施,明確了產業政策傾斜、財政扶持、金融支持、稅收優惠等4種扶持方式。
(1)產業政策傾斜。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可以委託和安排有條件的有關農民專業合作社實施。農民專業合作社作為市場經營主體,由於競爭實力較弱,應當給予產業政策支持,把合作社作為實施國家農業支持保護體系的重要方面。符合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按照政府有關部門項目指南的要求,向項目主管部門提出承擔項目申請,經項目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2)財政扶持。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五十條規定。中央和地方財政應當分別安排資金,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息、培訓、農產品質量標准與認證、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市場營銷和技術推廣等服務。對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和生產國家與社會急需的重要農產品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給予優先扶持。目前,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經濟實力還不強,自我積累能力較弱,給予專業合作社財政資金扶持,就是直接扶持農民、扶持農業、扶持農村。
(3)金融支持。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和商業性金融機構應當採取多種形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務。具體支持政策由國務院規定。(4)稅收優惠。
農民專業合作社作為獨立的農村生產經營組織,可以享受國家現有的支持農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享受國家規定的對農業生產、加工、流通、服務和其他涉農經濟活動相應的稅收優惠。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其他稅收優惠政策,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