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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公司在什麼情況下免稅

發布時間: 2021-03-13 13:07:29

『壹』 企業哪種情況下免交增值稅

一、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所列的自產農業產品;對上述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外購的農業產品,以及單位和個人外購農業產品生產、加工後銷售的仍然屬於注釋所列的農業產品,不屬於免稅的范圍,應當按照規定稅率徵收增值稅。
(二)、避孕葯品和用具。
(三)、古舊圖書。是指向社會收購的古書和舊書。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所需進口的設備。
(七)、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具體指供殘疾人專用的假肢、輪椅、矯型器(包括上肢矯型器、下肢矯型器、脊椎側彎矯型器),免徵增值稅。
(八)、殘疾人個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徵增值稅
(九)、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1.從2002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舊貨(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也無論其是否為批准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一律按4%的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應稅固定資產是相對免稅固定資產而言的,免稅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①屬於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②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並確已使用過的貨物;③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
2.從2002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遊艇,售價超過原值的,按照4%的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徵增值稅。舊機動車經營單位銷售舊機動車、摩托車、遊艇,按照4%的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二、農業生產資料貨物免徵增值稅
(一)、農膜
(二)、生產銷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銨以外的磷肥、鉀肥以及以免稅化肥為主要原料的復混肥(企業生產復混肥產品所用的免稅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於70%)。「復混肥」是指用化學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製成的氮、磷、鉀三種養分中於少有兩種養分標明量的肥料,包括僅用化學方法製成的復合肥和僅用物理方法製成的混配肥(也稱摻合肥)。稅收管理員應做好有關資料的收集、保管,以備檢查。
(三)、生產銷售的阿維菌素、胺菊脂、百菌清、苯噻醯草胺、苄嘧磺隆、草除靈、吡蟲啉、丙烯菊脂、噠蟎靈、代森錳鋅、稻瘟靈、敵百蟲、丁草胺、啶蟲脒、多抗黴素、二甲戊樂靈、二嗪磷、氟樂靈、高效氯氰菊脂、炔蟎特、甲多丹、甲基硫菌靈、甲基異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乙)基嘧啶磷、精惡唑禾草靈、精喹禾靈、井岡黴素、咪鮮胺、滅多威、滅蠅胺、苜蓿銀紋夜蛾核型多角體病素、噻磺隆、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酮、殺蟲草、殺早雙、順式氯氰菊酯、涕來威、烯唑醇、辛硫磷、辛醯溴苯腈、異丙甲草胺、乙阿合劑、乙草胺、乙醯甲胺磷、莠去津。
(四)、批發和零售種子、種苗、化肥、農葯、農機(不包括農機配件)。
三、污水處理費免徵增值稅政策
自2001年7月1日起,對各級政府主管部門委託自來水廠(公司)隨水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免徵增值稅。
四、農村電網維護費免徵增值稅政策
對供電部門在收取電價時一並向用戶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包括低壓線路損耗和維護費及電工經費)免徵增值稅。
五、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徵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
(一)對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徵增值稅。
免徵增值稅的鮮活肉產品,是指豬、牛、羊、雞、鴨、鵝及其整塊或者分割的鮮肉、冷藏或者冷凍肉,內臟、頭、尾、骨、蹄、翅、爪等組織。
免徵增值稅的鮮活蛋產品,是指雞蛋、鴨蛋、鵝蛋,包括鮮蛋、冷藏蛋以及對其進行破殼分離的蛋液、蛋黃和蛋殼。
上述產品中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所規定的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鮮活肉類、蛋類產品。
(二)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既銷售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又銷售其他增值稅應稅貨物的,應分別核算上述鮮活肉蛋產品和其他增值稅應稅貨物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增值稅免稅政策。

『貳』 什麼情況下開店可以免稅

1,為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而新辦的服務型企業,3年內免徵營版業稅
2,對單位和個人(權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3,下崗職工持再就業上崗證從事個體經營(除廣告業、娛樂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銷售不動產等)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
你還要查查你們地方的規定這屬於地稅徵收,每個地方有不同規定。只是營業稅和城建與教育附加減免,其餘的不減免。

『叄』 企業在什麼情況下繳納增值稅

慢慢看吧!裡面很詳細的!

增值稅value added tax(VAT)
從計稅原理上說,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徵收的一種流轉稅。實行價外稅,也就是由消費者負擔,有增值才征稅沒增值不征稅,但在實際當中,商品新增價值或附加值在生產和流通過程中是很難准確計算的。因此,我國也採用國際上的普遍採用的稅款抵扣的辦法,即根據銷售商品或勞務的銷售額,按規定的稅率計算出銷項稅額,然後扣除取得該商品或勞務時所支付的增值稅款,也就是進項稅額,其差額就是增值部分應交的稅額,這種計算方法體現了按增值因素計稅的原則。
公式為: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增值稅計算公式:含稅銷售額/(1+稅率)=不含稅銷售額
不含稅銷售額×稅率=應繳稅額
上面說增值稅是實行的「價外稅」,什麼是價外稅?也就是價外征稅,就是由消費者負擔的。比如:
你公司向a公司購進貨物100件,金額為10000元,但你公司實際上要付給對方的貨款並不是10000元,而是10000+10000*17%(假設增值稅率為17%)=11700元。
為什麼只購進的貨物價值才10000元,另外還要支付個1700元呢?因為這時,你公司作為消費者就要另外負擔1700元的增值稅,這就是增值稅的價外徵收。這1700元增值稅對你公司來說就是「進項稅」。a公司收了多收了這1700元的增值稅款並不歸a公司所有,a公司要把1700元增值稅上交給國家。所以a公司只是代收代繳而已,並不負擔這筆稅款。
再比如:
你公司把購進的100件貨物加工成甲產品80件,出售給b公司,取得銷售額15000元,你公司要向b公司收取的甲產品貨款也不只是15000元,而是15000+15000*17%=17550元,因為b公司這時作為消費者也應該向你公司另外支付2550元的增值稅款,這就是你公司的「銷項稅」。你公司收了這2550元增值稅額也並不歸你公司所有,你公司也要上交給國家的,所以,2550元的增值稅款也不是你公司負擔的,你公司也只是代收代繳而已。
如果你公司是一般納稅人,進項稅就可以在銷項稅中抵扣。
你公司購進貨物的支付的進項增值稅款是1700元,銷售甲產品收取的銷項增值稅是2550元。由於你公司是一般納稅人,進項增值稅可以在銷項增值稅中抵扣,所以,你公司上交給國家增值稅款就不是向b公司收取的2550元,而是:2550-1700=850元,所以這850元以b公司在向你公司購甲產品時付給你公司的,通過你公司交給國家。b公司買了你公司的甲產品,再賣給c公司,c公司再賣給d公司……,這些過程都是要收取增值稅的,直到賣給最終的消費,也就把增值稅轉嫁到了最終消費者身上了,所以增值稅也是流轉稅。
如果你是一名會計,從會計分錄中也看得出來:
你公司向a公司購進100件貨物時,分錄:
借:原材料 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00
貸:應付賬款——a公司 11700
分錄中並沒有把收取的1700元做為公司的費用,而是做為「應交稅金」,因為你公司是一般納稅人,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你公司向b公司銷售80件甲產品時,分錄:
借:應收賬款——b公司 1755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5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550
分錄中並沒有把向b公司收取的2550元增值稅款做為公司的業務收入,而是掛「應交稅金」,因為這並不歸你公司所有,而是應交給國家的稅收。
銷項稅額 - 進項稅額 = 2550 - 1700 = 850 元就是要交給國家的稅收。
增值稅是對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現的增值額徵收的一個稅種。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12月25日,財政部下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於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實行增值稅的優點:第一、有利於貫徹公平稅負原則;第二、有利於生產經營結構的合理化;第三、有利於擴大國際貿易往來;第四、有利於國家普遍、及時、穩定地取得財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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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稅的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
二、增值稅的徵收范圍
增值稅徵收范圍包括:1、貨物;2、應稅勞務;3、進口貨物。
三、增值稅的稅率
增值稅稅率分為三檔:基本稅率17%、低稅率13%和零稅率。
四、增值稅的計稅依據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計稅依據為其銷售額,進口貨物的計稅依據為規定的組成計稅價格。
五、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1、一般納稅人的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2、小規模納稅人的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徵收率)×徵收率
3、進口貨物的應納稅額=(關稅完稅價格+關稅十消費稅)×稅率
六、增值稅的納稅申報及納稅地點
增值稅納稅申報時間與主管國稅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是相聯系的。以1個月為一個納稅期的納稅人,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為一個納稅期的納稅人,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次月1至10日申報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增值稅固定業戶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增值稅非固定業戶向銷售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進口貨物應當由進口人或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七、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初級農業產品;
2.避孕葯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
4.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設備;
6.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所需進口的設備;
7.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8.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不含遊艇、摩托車、應征消費稅的汽車)。
編輯本段增值稅徵收范圍
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包括:銷售和進口貨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勞務。這里的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等,不包括不動產。加工是指受託加工貨物,即委託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託方按照委託方的要求製造貨物並收取加工費的業務;修理修配是指受託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此外以下八種行為在增值稅法中被視同為銷售貨物,均要徵收增值稅。
1.將貨物交由他人代銷
2.代他人銷售貨物
3.將貨物從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縣市除外)
4.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對其他單位的投資
6.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職工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在中國,增值稅的徵收范圍和營業稅的徵收范圍互不重疊,徵收增值稅的不再徵收營業稅,徵收營業稅的不再徵收增值稅。但在實際經濟活動中存在納稅人兼營或混合經營這兩種稅的應稅行為。
對於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營業稅的應稅勞務,被視為混合銷售行為,如:納稅人銷售貨物並負責運輸,銷售貨物為增值稅徵收范圍,運輸為營業稅徵收范圍。對此的稅務處理方法是,對主營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指納稅人年貨物銷售的營業額占其全部營業額的50%以上),全部視為銷售貨物徵收增值稅,而不徵收營業稅;對非主營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其他納稅人,全部視為營業稅應稅勞務,而不再徵收增值稅。
與混合銷售行為不同,兼營行為是指納稅人在從事增值稅應稅行為的同時,還從事營業稅應稅行為,且這兩者之間並無直接的聯系和從屬關系。對此的稅務處理方法是要求納稅人將兩者分開核算,分別納稅,如果不能分別核算或者分別核算不準確的,則全部徵收增值稅。
其他較為特殊的增值稅應稅范圍還包括:貨物期貨的實物交割、典當業銷售死當、非郵政部門生產銷售集郵商品(郵政部門生產銷售集郵商品繳納營業稅)等等。
★ 混合銷售行為與兼營非應稅勞務行為的比較:
混合銷售行為與兼營非應稅勞務行為的比,其相同之處是兩者既包括銷售貨物與提供非應稅勞務兩種行為。不同之處是混合銷售行為強調在同一項銷售行為(同一業務)中存在兩者的混合,即銷售貨物與提供非應稅勞務緊密相連以致混合為一體(如銷售空調並負責安裝),貨物銷售款與非應稅勞務款同時從同一購買者(客戶)那裡取得而難以分清;而兼營行為強調的是在同一納稅人的經營活動中存在著兩類不同性質的應稅項目,他們不是在同一銷售行為(同一業務)中發生的,即不同是發生在同一個購買者(客戶)身上。因此判斷某納稅人的行為究竟是混合銷售行為還是兼營行為,主要是看其銷售貨物行為與提供非應稅勞務的行為是否同時發生在同一業務中(即其貨物銷售與非應稅勞務的提供是否同時服務於同一客戶),如果是,則為混合銷售行為;如果不是,則為兼營行為。正因為混合銷售行為與兼營行為的性質不同,故其納稅原則也不相同。前者是以納稅人的'經營主業"為標准劃分,就全部銷售收入(營業額)只征一種稅,或征增值稅,或征營業稅,而後者是以會計核算為標准,納稅人能夠分別核算、准確核算,則分別征稅(即銷售行為征增值稅,非應稅勞務行為征營業稅);如果不能分別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核算,則非應稅勞務行為也要一並徵收增值稅。
另外,應特別注意的是,應稅勞務與非應稅勞務在《增值稅暫行條例》與《營業稅暫行條例》中的內涵是不相同的。《增值稅暫行條例》中的內涵是不同的。《增值稅暫行條例》中所稱的應稅勞務是指應征增值稅的勞務,即加工、修理修配兩類勞務;其所稱非應稅勞務是指應按《營業稅暫行條例》徵收營業稅的交通運輸、建築業等七類勞務。而《營業稅暫行條例》中所稱的應稅勞務,即指應征營業稅的七類勞務,所稱非應稅勞務恰恰是指應征增值稅的加工、修理修配兩類勞務。因此,在增值稅法章和營業稅法章介紹的混合銷售行為與兼營非應稅勞務行為,實際上是《增值稅暫行條例》與《營業稅暫行條例》從不同的稅種角度,對同一問題從不同的視角所做的的實質相同的規定。
納稅義務人
從事增值稅應稅行為的一切單位、個人以及雖不從事增值稅應稅行為但賦有代扣增值稅義務的扣繳義務人都是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在1994年之前外資企業繳納工商統一稅,並不是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但1993年11月6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國稅發[1993]138號《關於涉外稅收實施增值稅有關征管問題的通知》後,從1994年1月1日起外資企業也成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
由於增值稅實行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的制度,因此對納稅人的會計核算水平要求較高,要求能夠准確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但實際情況是有眾多的納稅人達不到這一要求,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將納稅人按其經營規模大小以及會計核算是否健全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具體劃分標准為:
生產型納稅人,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為100萬元人民幣;
批發、零售等非生產型納稅人,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為180萬元人民幣。
小規模納稅人
年銷售額達不到前述標準的為小規模納稅人,此外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以及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企業也被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在達到標准後經申請被批准後可以成為一般納稅人。
對小規模納稅人實現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其進項稅不允許抵扣。
一般納稅人
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達到標準的可以成為一般納稅人,此外對於生產型納稅人如果會計核算健全的,這一標准可以放寬至30萬元人民幣,但對非生產型商貿企業無論其會計核算健全是否健全均要達到標准才能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另外,由於自1999年起國家強制推廣稅控加油機,並禁止非稅控加油機的生產和銷售,所以國家稅務總局2001年12月3日發布國稅函[2001]882號《關於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征稅的通知》規定從2002年1月1日起將所有從事成品油銷售的加油站都認定為一般納稅人,而無論其規模是否達到標准和會計核算是否健全。
已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企業如無下列行為,即使某一年度的應稅銷售額達不到標准通常也不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有偷、騙、抗稅行為;
連續3個月未申報或者連續6個月納稅申報異常且無正當理由;
不按規定保管、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裝置,造成嚴重後果。
對於剛剛成為一般納稅人的商貿企業(包括小規模納稅人轉為一般納稅人)需經過一個納稅輔導期才能成為正式的一般納稅人,輔導期一般不少於6個月。輔導期內稅務部門將對其進行較嚴格的管理,包括:限制每月的專用發票申購數量,如需超額申購的,要按前次巳領購並開具的專用發票銷售額,向主管稅務機關預繳4%的增值稅款等等。
輔導期達到6個月後,稅務機關應對其進行全面評審,如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可認定為正式一般納稅人。
納稅評估的結論正常
約談、實地查驗的結果正常
企業申報、繳納稅款正常
企業能夠准確核算進項、銷項稅額,並正確取得和開具專用發票和其它合法的進項稅額抵扣憑證
凡不符合上述條件之一,主管稅務機關可延長其納稅輔導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
稅率、徵收率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基本稅率、低稅率。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徵收率,一般納稅人銷售舊貨等也適用徵收率。
基本稅率
對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事應稅行為,除下述低稅、免稅等以外,一律適用17%的基本稅率,對於煙、酒、奢侈品等特殊貨物另通過加征消費稅來進行稅收負擔的調節。
低稅率
為減輕某些行業的稅收負擔,除基本稅率以外,另規定了一檔13%的低稅率,適用低稅率的貨物有:農業產品;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製品;圖書、報紙、雜志;飼料、化肥、農葯、農機(不包括農機零部件)農膜;金屬和非金屬礦采選產品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上述貨物,按13%的低稅率計征增值稅。
徵收率
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徵收率,其中商業類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徵收率為4%;工業類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徵收率為6%,並且均不得抵扣進項稅。
另根據財政部財稅[2002]29號《關於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納稅人(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舊貨,一律按4%的徵收率計算稅額後再減半徵收增值稅,並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徵收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遊艇,售價超過原值的,按照4%的徵收率計算稅額後再減半徵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徵增值稅。舊機動車經營單位銷售舊機動車、摩托車、遊艇,按照4%的徵收率計算稅額後再減半徵收增值稅。
對於自來水公司銷售自來水,按國家稅務總局2002年5月17日國稅發[2002]56號《關於自來水行業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也按6%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但同時對其購進水廠的自來水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稅款可以抵扣。
中外合作油(氣)田開採的原油、天然氣根據國務院1994年2月22日國發(1994)10號《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按5%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減免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了下列8個項目免徵增值稅:
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
避孕葯品和用具
古舊圖書
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所需進口的設備
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另外,未達到起征點的也予以免徵增值稅,增值稅的減免權在國務院,任何地區、部門均無權減免增值稅,但各省級國稅局可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適用的起征點。
除以上法定免稅外,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部委又陸續發文規定了一些新的減免項目,包括:
基建單位和從事建築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的加工廠、車間,在建築現場製造的預制構件,凡直接用於本單位或本企業建築工程的,不徵收增值稅
因轉讓著作權而發生的銷售電影母片、錄像帶母帶、錄音磁帶母帶的業務,以及因轉讓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而發生的銷售計算機軟體的業務,不徵收增值稅
經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的計算機軟體產品,在銷售時一並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徵收營業稅,不徵收增值稅
供應或開采未經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庫供應農業灌溉用水、工廠自采地下水用於生產的,不徵收增值稅
對電信部門及其下屬的電話號簿公司銷售電話號簿業務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銷售給軍隊、軍警的軍事用品免徵增值稅
軍隊、武警系統所屬企業生產的在系統內部調撥或銷售的鋼材、木材、水泥、鍋爐等貨物,免徵增值稅
軍隊、武警、軍工系統各單位經總後勤部和國防科工委批准進口的專用設備、儀器儀表及其零配件,免徵進口增值稅
對軍隊武警、公安部門進口的警犬免徵進口增值稅
殘疾人用品免徵增值稅
殘疾人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免徵增值稅
進口的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免徵進口增值稅
利用廢渣生產的建材產品,免徵增值稅
中國圖書進出口總公司銷售給科研機構和大專院校的進口科研、教學書刊,免徵增值稅
農村電管站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免徵增值稅
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葯、農機等農業生產資料,免徵增值稅
對國家計劃內進口的化肥、農葯,免徵進口增值稅
對承擔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企業銷售糧食,以及其他糧食企業銷售軍用糧、救災糧、水庫移民用糧和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的,免徵增值稅
血站供應給醫療機構的臨床用血,免徵增值稅
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產自用的制劑,免徵增值稅;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產自用的制劑,免徵增值稅3年
人民銀行按國際市場價格配售的黃金,免徵增值稅
黃金生產和銷售單位銷售黃金(不含成色為AU9999、AU9995、AU999、AU995;規格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標准黃金)和黃金礦砂(含伴生金),免徵增值稅
黃金交易所會員單位通過黃金交易所銷售標准黃金,未發生實物交割的免徵增值稅;發生實物交割的,由稅務機關按照實際成交價格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實行增值稅即征即返的政策,同時免徵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對進口黃金(含標准黃金)和黃金礦砂(含伴生礦),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
在上海鑽石交易所內交易的鑽石,免徵增值稅,對銷往國內市場的鑽石,不在免稅之列
對直接進入上海鑽石交易所的進口鑽石,在進口環節不徵收增值稅
高校後勤實體為高校師生食堂提供的糧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調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徵增值稅
高校後勤實體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銷收入,,免徵增值稅
校辦企業生產的用於本校教學科研方面的應稅產品(不包括消費稅應稅產品),免徵增值稅
經國務院批准成立的中國信達、華融、長城和東方等4家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接受相關國有銀行的不良債權,借款方以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和票據等抵充貸款本息的,免徵資產公司銷售轉讓該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以及利用該貨物、不動產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應繳納的增值稅
鐵路系統內部單位為本系統修理貨車的業務,免徵增值稅
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徵增值稅
對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在國內采購的貨物,免徵增值稅
駐華使領館運進的公務用品,外交代表運進的自用物品,使領館行政技術人員到任半年內運進的安家物品,免徵進口增值稅
中遠集團的輪船修理業務,免徵增值稅
國家專業運動隊進口或國際組織和國外贈送、贊助的體育器材,比賽專用服裝,免徵進口增值稅
對第29屆奧運會組委會再銷售所獲捐贈物品和賽後出讓資產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對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捐贈用於第29屆奧運會的進口物資,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和關稅
對國際奧委會、國際單項體育組織和其他社會團體等從國外郵寄進口且不流入國內市場的、與第29屆奧運會有關的非貿易性文件、書籍、音像、光碟,在合理數量范圍內,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和關稅。對奧運會場館建設所需進口的模型、圖紙、圖板、電子文件光碟、設計說明及縮印本等非貿易性規劃設計方案,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和關稅
對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口,用於第29屆奧運會的體育場館建設所需設備中與體育場館設施固定不可分離的設備以及直接用於奧運會比賽用的消耗品(如比賽用球等),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和關稅
對國際奧委會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與第29屆奧運會有關的收入以及中國奧委會按有關協議、合同規定,由組委會支付的補償收入及分成收入,免徵相關稅收
對中標的加工生產企業為青藏鐵路建設加工生產的軌枕和水泥預制構件,免徵增值稅
由政府組織拍賣或指定機構銷售非典捐贈物資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外國團體、企業、個人向中國境內捐贈的食品、葯品、生活必需品和搶救工具等救災物資,免徵進口增值稅
對國內企業生產銷售的尿素產品增值稅由先征後返50%調整為暫免徵收增值稅
邊境地區邊民通過互市貿易進口的商品,每人每日價值在人民幣1000元以下的,免徵進口增值稅
遠洋漁業企業的漁船在公海或國外海域捕獲,並運回國內銷售的自捕水產品及其加工製品,免徵進口增值稅
對民航總局直屬航空公司和地方航空公司"九五"期間進口飛機(包括租賃飛機),暫減按6%計征進口增值稅
對利用煤礦石、煤渣、油母頁岩和風力生產的電力,以及國家列名的部分新型牆體材料產品,減半徵收增值稅
以上所列僅為部分減免項目而非全部。
編輯本段增值稅轉型
所謂增值稅轉型,就是將中國現行的生產型增值稅轉為消費型增值稅。在現行的生產型增值稅稅制下,企業所購買的固定資產所包含的增值稅稅金,不允許稅前扣除;而如果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則意味著這部分稅金可以在稅前抵扣。世界上採用增值稅稅制的絕大多數市場經濟國家,實行的都是消費型增值稅。因為它有利於企業進行設備更新改造,因而頗受企業的歡迎。

『肆』 在什麼情況下企業所得稅全免免稅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優惠

1、微利企業減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及以下的企業,暫減按18%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及以下至3萬元的企業,暫減按27%的稅率徵收所得稅。(〔94〕財稅字第9號)

2、高新技術企業減免。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區內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徵所得稅2年。(〔94〕財稅字第1號)

3、農業技術服務、勞務免稅。對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後服務的鄉村農技推廣站、植保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種子站、農機站、氣象站,以及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鎮其他各類事業單位開展上述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所得稅。(〔94〕財稅字第1號)

4、技術性服務收入免稅。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於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咨詢、服務、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徵所得稅。(〔94〕財稅字第1號)

5、.新辦企業減免。對新辦的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1年免徵所得稅,第2年減半徵收所得稅。(〔94〕財稅字第1號)

6、新辦三產企業減免。對新辦的公用事業、商業、物資、外貿、旅遊、倉儲、居民服務、飲食、文教、衛生事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減征或免徵所得稅1年。 (〔94〕財稅字第1號)

7、新辦企業免稅。對新辦的從事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免徵所得稅1~2年。(〔94〕財稅字第1號)

8、新辦勞服企業減免。新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待業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的,免徵所得稅3年;免稅期滿後,當年新安置待業人員占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的,可減半徵收所得稅2年。(〔94〕財稅字第1號)

8、.新辦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減免。為處理利用其他企業廢棄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而新辦的企業,可減征或免徵所得稅1年。(〔94〕財稅字第1號)

9、三廢利用企業免稅。企業利用本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屬《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而生產的產品所得,自經營之日起,免徵所得稅5年。(〔94〕財稅字第1號)

10、資源綜合利用免稅。企業利用本企業外的大宗煤矸石、爐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產建材產品的所得,自經營之日起,免徵所得稅5年。(〔94〕財稅字第1號)

11、技術轉讓免稅。企事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徵所得稅。(〔94〕財稅字第1號)

12、農場免稅。農場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暫免徵所得稅。(〔94〕財稅字第1號)

13、福利企業減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和街道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凡安置的盲、聾、啞和肢體殘疾「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的,暫免徵所得稅。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的比例超過10%未達到35%的,減半徵收所得稅。(〔94〕財稅字第1號)

14、災害減免。企業遇有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可減征或免徵所得稅1年。(〔94〕財稅字第1號)

15、非經營單位收入免稅。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下列收入項目,免徵所得稅:(財稅字〔1997〕75號)

(1)財政撥款;

(2)納入財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資金、附加收入等;

(3)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4)經批准不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

(5)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專項補助收入;

(6)從所屬獨立核算單位稅後利潤中取得的收入;

(7)社會團體取得的各級政府資助;

(8)社會團體按規定收取的會費;

(9)社會各界的捐贈收入;

(10)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項目。

16、農業初加工收入免稅。國有農口企業、事業單位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漁業類初級加工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所得稅。(財稅字〔1997〕49號)

17、新辦軟體生產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減免。對中國境內新辦的軟體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徵所得稅,第3~5年減半徵收所得稅。(財稅〔2000〕25號)

18、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投資額超過80億元或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μm的,從獲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徵所得稅,第3~5年減半徵收所得稅。其中,設在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減免稅期滿後,在以後10年中,可按其應納稅額減征15%~30%的所得稅。(財稅〔2000〕25號)

19、軟體生產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減稅。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生產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財稅〔2000〕25號)

20、新辦安置隨軍家屬企業免稅。從2000年1月1日起,為安置隨軍家屬而新開辦的企業,隨軍家屬占企業總人數60%以上的,自稅務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財稅〔2000〕84號)

21、科研機構技術收入免稅。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國辦發〔2000〕78號)

22、老年服務機構免稅。從2000年10月1日起,對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等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包括老年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服務中心、老年公寓、老年護理院、康復中心、托老所等取得的所得,暫免徵企業所得稅。(財稅〔2000〕97號)

23、中儲糧財政補貼收入免稅。在2003年底前,對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直屬糧庫的財政補貼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財稅〔2001〕13號)

24、廣播電視事業單位不征稅收入。廣播事業單位的下列收入,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國稅發〔2001〕15號)

(1)財政撥款;

(2)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於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

(3)社會各界的捐贈收入;

4)國務院明確批準的其他項目。

25、林業所得收入免稅。從2001年1月1日起,各類企事業單位種植林木、林木種子和苗木作物以及從事林木產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暫免徵企業所得稅。(財稅〔2001〕171號)

26、農業產業化重點企業免稅。從2001年1月1日起,對國家確定的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並與其他業務分別核算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可暫免徵企業所得稅。(國稅發〔2001〕124號)

27、機關服務中心安置分流人員免稅。機關服務中心為分流人員新辦企業,安置分流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免徵企業所得稅3年。(國稅發〔2002〕32號)

28、機關服務中心安置分流人員減稅。以安置機關分流人員為主新辦的企業免稅期滿後,當年新安置分流人員占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2年。(國稅發〔2002〕32號)

29、小線寬集成電路產品減免稅。對生產線寬小於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後,從2002年開始,自獲利年度起實行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政策,即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財稅〔2002〕70號)

30、社保基金所得免稅。對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證券投資基金、股票、證券的差價收入,證券投資基金的紅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免徵企業所得稅。(財稅〔2002〕75號)

31、新辦軟體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減免稅。從2003年1月1日起,對經認定屬於2000年7月1日以後新辦的軟體生產企業,同時又是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新辦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新辦軟體生產企業的減免稅優惠。在減稅期間的,按15%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期滿後,按15%稅率計算企業所得稅。(國稅發〔2003〕82號)

32、轉制科研機構免稅。對經國務院批準的原國家經貿委所屬242個科研機構和建設部等11個部門所屬的134個科研機構,以及國務院部門所屬社會公益類科研機構中,轉為企業的科研機構和進入企業的科研機構,從轉制注冊之日起,5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財稅〔2003〕137號)

33、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

(1)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准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准,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按上述標准計算的稅收扣減額應在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對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業減免稅政策的企業,在剩餘期限內仍按原優惠方式繼續享受減免稅政策至期滿。

(2)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建築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於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於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對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業減免稅優惠的個體經營人員,從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規定執行,原政策優惠規定停止執行。

(3)對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餘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從事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服務型企業中的廣告業、桑拿、按摩、氧吧,建築業中從事工程總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條件的,經有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

a.利用原企業的非主業資產、閑置資產或關閉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

b.獨立核算、產權清晰並逐步實行產權主體多元化;

c.吸納原企業富餘人員達到本企業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從事工程總承包以外的建築企業吸納原企業富餘人員達到本企業職工總數70%以上(含70%);

d.與安置的職工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4)本通知所稱的下崗失業人員是指:a.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b.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c.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即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d.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

(5)本通知所稱的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即廠辦大集體企業)是指20世紀70、80年代,由國有企業批准或資助興辦的,以安置回城知識青年和國有企業職工子女就業為目的,主要向主辦國有企業提供配套產品或勞務服務,在工商行政機關登記注冊為集體所有制的企業。

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包括在國有企業混崗工作的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對特別困難的廠辦大集體企業關閉或依法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有條件的地區也可納入《再就業優惠證》發放范圍,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本通知所稱的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現行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規定經營活動的企業。

(6)上述優惠政策審批期限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稅收優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執行未到期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如果企業既適用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又適用其他扶持就業的優惠政策,企業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6號)]

『伍』 有限公司什麼情況下不用交稅

1、不交稅的情況:沒有任何業務發生或公司停業、解散。

2、小規模企業一般是按開票金額乘於核定的稅率,可能有增值稅或營業稅,所得稅等。 詳細看稅局核定。

需要交稅,沒有盈利的時候,企業所得稅可以免交,但是一般不會持續三個月以上不盈利。

(5)銷售公司在什麼情況下免稅擴展閱讀

(1)國債利息收入。國債包括財政部發行的各種國庫券、特種國債、保值公債等。原國家計委發行的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及各種企業債券等,不包括在國債范圍之內。為鼓勵納稅人積極購買國債,稅法規定,納稅人購買國債所得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2)有指定用途的減免或返還的流轉稅。稅法規定,對企業減免或返還的流轉稅(含即征即退,先征後退等),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有指定用途的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除此之外的減免或返還的流轉稅,應納入應納稅所得額,計征企業所得稅。對直接減免和即征即退的,應並入企業當年所得徵收所得稅;對先征稅後返還和先征後退的,應並入企業實際收到退稅或返還稅款年度的所得,徵收所得稅。

(3)不計入損益的補貼項目。稅法規定,對企業取得的國家補貼收入和其他補貼收入,凡國務院、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損益的,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除此之外的補貼收入,應一律並入企業實際收到該補貼收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4)納入財政預算或財政專戶管理的各種基金、收費。企業收取的各種價內外基金(資金、附加、收費),屬於國務院或財政部批准收取,並按規定納入同級預算內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收取的各項收費,屬於國務院或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批准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並按規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內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5)技術轉讓收入。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於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徵收所得稅。

『陸』 個人營業執照什麼情況下是免稅的

月營業額小於3萬元,免徵營業稅。

法律鏈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暫免徵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現將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免徵增值稅或營業稅。其中,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免徵增值稅或營業稅。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免徵增值稅;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免徵營業稅。
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當期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四、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暫免徵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起征點調整後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1396號)同時廢止。

『柒』 一般納稅人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免徵附加稅和增值稅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以免徵增值稅和地稅附加稅的有以下直接免稅項目: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避孕葯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指向社會收購的古書和舊書;
4.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7.其他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8.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糧食;
9.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蔬菜罐頭不免徵)
10.血站供應給醫療機構的臨床用血;
11.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產自用的制劑;
12.營利性醫療機構3年內自產自用的制劑;
13.鐵路系統內部單位為本系統修理貨車的業務;
14.供熱企業向居民個人供熱而取得的採暖費;
15.供電部門或企業在收取電價時一並向用戶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
16.生產銷售免稅飼料產品:單一大宗飼料、混合飼料、配合飼料、復合預混料、濃縮飼料;(寵物飼料不免徵)
二、營改增過渡政策規定免稅項目
(一)托兒所、幼兒園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
(二)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
(三)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
(四)婚姻介紹服務。
(五)殯葬服務。
(六)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服務。
(七)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八)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
(九)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
(十)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十一)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在自己的場所提供文化體育服務取得的第一道門票收入。
(十二)寺院、宮觀、清真寺和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十三)行政單位之外的其他單位收取的符合《試點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十四)個人轉讓著作權。
(十五)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
(十六)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出租公共租賃住房。
(十七)台灣航運公司、航空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業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
(十八)納稅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間接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
2.國家助學貸款。
3.國債、地方政府債。
4.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
5.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託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
6.外匯管理部門在從事國家外匯儲備經營過程中,委託金融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
7.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
(二十)被撤銷金融機構以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等財產清償債務。
(二十一)保險公司開辦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取得的保費收入。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轉讓收入。
1.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委託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
2.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
4.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
5.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
(二十三)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二十四)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者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3年內免徵增值稅:
(二十五)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承擔商品儲備任務,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取得的利息補貼收入和價差補貼收入。
(二十六)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二十七)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
(二十八)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級及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
(二十九)政府舉辦的從事學歷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全部歸該學校所有的收入。
(三十)政府舉辦的職業學校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並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的企業,從事《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注釋》中「現代服務」(不含融資租賃服務、廣告服務和其他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其他生活服務和桑拿、氧吧)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三十一)家政服務企業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
家政服務企業,是指在企業營業執照的規定經營范圍中包括家政服務內容的企業。
(三十二)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發行收入。
(三十三)軍隊空餘房產租賃收入。
(三十四)為了配合國家住房制度改革,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按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三十五)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
(三十六)涉及家庭財產分割的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產、土地使用權。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
(三十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讓、轉讓或收回自然資源使用權(不含土地使用權)。
(三十九)隨軍家屬就業。
(四十)軍隊轉業幹部就業。

『捌』 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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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本公司自己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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