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資格認定有什麼用
㈠ 非營利組織免稅優惠資格的有效期限是幾年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3號)的規定:「四、非營利組織免稅優惠資格的有效期為五年。非營利組織應在免稅優惠資格期滿後六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稅優惠的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復審,按照初次申請免稅優惠資格的規定辦理。 …… 八、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3號)同時廢止。」
㈡ 申請享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需報送哪些材料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3號)的規定:「三、申請享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需報送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的組織章程或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三)非營利組織注冊登記證件的復印件;
(四)上一年度的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公益活動和非營利活動的明細情況;
(五)上一年度的工資薪金情況專項報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員整體平均工資薪金水平、工資福利占總支出比例、重要人員工資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資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員);
(六)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上一年度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
(七)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事業發展情況或非營利活動的材料;
(八)財政、稅務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當年新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需提供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材料及本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申請當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材料。
......
八、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3號)同時廢止。」
㈢ 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是指免什麼稅
流轉稅、所得稅、非營利組織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使用及其他經濟行為免徵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契稅
非應稅項目不用交稅,應稅項目要交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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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非營利組織享受免稅資格認定應滿足哪些
社會團體免稅收入如下:
(一)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二回)除《中華人民共答和國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四)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社會團體是當代中國政治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
中國目前的社會團體都帶有準官方性質。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成立社會團體必須提交業務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業務主管部門是指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有關部門及其授權的組織。
社會團體實際上附屬在業務主管部門之下。中國的社會團體是社會組織的一種
㈤ 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機構有哪些
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八十四條的規定,現對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明確如下:一、依據本通知認定的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宗教活動場所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組織;(二)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三)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四)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注銷後的剩餘財產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六)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本款所稱投入人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八)除當年新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前年度的檢查結論為「合格」;(九)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二、經省級(含省級)以上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凡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向其所在地省級稅務主管機關提出免稅資格申請,並提供本通知規定的相關材料;經市(地)級或縣級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分別向其所在地市(地)級或縣級稅務主管機關提出免稅資格申請,並提供本通知規定的相關材料。財政、稅務部門按照上述管理許可權,對非營利組織享受免稅的資格聯合進行審核確認,並定期予以公布。三、申請享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需報送以下材料:(一)申請報告;(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組織章程或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制度;(三)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四)非營利組織登記證復印件;(五)申請前年度的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公益活動和非營利活動的明細情況;(六)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申請前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七)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前年度的年度檢查結論;(八)財政、稅務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四、非營利組織免稅優惠資格的有效期為五年。非營利組織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稅優惠的資格到期自動失效。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復審,按照初次申請免稅優惠資格的規定辦理。五、非營利組織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按期進行納稅申報。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應按照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注銷時,剩餘財產處置違反本通知第一條第五項規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追繳其應納企業所得稅款。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非營利組織報送的納稅申報表及有關資料進行審查,當年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規定免稅條件的收入,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當年不符合免稅條件的收入,照章徵收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非營利組織不再具備本通知規定的免稅條件的,應及時報告核准該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財政、稅務部門,由其進行復核。核准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財政、稅務部門根據本通知規定的管理許可權,對非營利組織的免稅優惠資格進行復核,復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免稅優惠的資格。六、已認定的享受免稅優惠政策的非營利組織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應取消其資格:(一)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逾期未參加年檢或年度檢查結論為「不合格」的;(二)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三)有逃避繳納稅款或幫助他人逃避繳納稅款行為的;(四)通過關聯交易或非關聯交易和服務活動,變相轉移、隱匿、分配該組織財產的;(五)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而受到稅務機關處罰的;(六)受到登記管理機關處罰的。因上述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稅優惠資格的非營利組織,財政、稅務部門在一年內不再受理該組織的認定申請;因上述規定的除第(一)項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稅優惠資格的非營利組織,財政、稅務部門在五年內不再受理該組織的認定申請。七、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3號)同時廢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1月29日[1]
㈥ 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的流程和資料有哪些
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關問題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家稅務局、稅務局新疆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根據《華民共企業所稅》(簡稱《企業所稅》)第二十六條及《華民共企業所稅實施條例》(簡稱《實施條例》)第八十四條規定現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關問題明確:、依據本通知認定符合條件非營利組織必須同滿足條件:()依照家關律規設立或登記事業單位、社團體、基金、民辦非企業單位、宗教場所及財政部、家稅務總局認定其組織;(二)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三)取收入除用於與該組織關、合理支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四)財產及其孳息用於配包括合理工資薪金支;(五)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注銷剩餘財產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組織並向社公告;(六)投入投入該組織財產保留或者享任何財產權利本款所稱投入指除各級民政府及其部門外、自其組織;(七)工作員工資福利支控制規定比例內變相配該組織財產其:工作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超度稅務登記所均工資水平兩倍工作員福利按照家關規定執行;(八)除新設立或登記事業單位、社團體、基金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外事業單位、社團體、基金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前度檢查結論合格;(九)取應納稅收入及其關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關本、費用、損失別核算二、經省級(含省級)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設立或登記非營利組織凡符合規定條件應向其所省級稅務主管機關提免稅資格申請並提供本通知規定相關材料;經市()級或縣級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設立或登記非營利組織凡符合規定條件別向其所市()級或縣級稅務主管機關提免稅資格申請並提供本通知規定相關材料財政、稅務部門按照述管理許可權非營利組織享受免稅資格聯合進行審核確認並定期予公布三、申請享受免稅資格非營利組織需報送材料:()申請報告;(二)事業單位、社團體、基金、民辦非企業單位組織章程或宗教場所管理制度;(三)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四)非營利組織登記證復印件;(五)申請前度資金源及使用情況、公益非營利明細情況;(六)具資質介機構鑒證申請前計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七)登記管理機關具事業單位、社團體、基金、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前度度檢查結論;(八)財政、稅務部門要求提供其材料四、非營利組織免稅優惠資格效期五非營利組織應期滿前三月內提復審申請提復審申請或復審合格其享受免稅優惠資格期自失效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復審按照初申請免稅優惠資格規定辦理五、非營利組織必須按照《華民共稅收徵收管理》(簡稱《稅收征管》)及《華民共稅收徵收管理實施細則》(簡稱《實施細則》)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按期進行納稅申報取免稅資格非營利組織應按照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免稅條件發變化應自發變化起十五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再符合免稅條件應依履行納稅義務;未依納稅主管稅務機關應予追繳取免稅資格非營利組織注銷剩餘財產處置違反本通知第條第五項規定主管稅務機關應追繳其應納企業所稅款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非營利組織報送納稅申報表及關資料進行審查符合《企業所稅》及其《實施條例》關規定免稅條件收入免予徵收企業所稅;符合免稅條件收入照章徵收企業所稅主管稅務機關執行稅收優惠政策程發現非營利組織再具備本通知規定免稅條件應及報告核准該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財政、稅務部門由其進行復核核准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財政、稅務部門根據本通知規定管理許可權非營利組織免稅優惠資格進行復核復核合格取消其享受免稅優惠資格六、已認定享受免稅優惠政策非營利組織述情況應取消其資格:()事業單位、社團體、基金及民辦非企業單位逾期未參加檢或度檢查結論合格;(二)申請認定程提供虛假信息;(三)逃避繳納稅款或幫助逃避繳納稅款行;(四)通關聯交易或非關聯交易服務變相轉移、隱匿、配該組織財產;(五)違反《稅收征管》及其《實施細則》受稅務機關處罰;(六)受登記管理機關處罰述第()項規定情形取消免稅優惠資格非營利組織財政、稅務部門內再受理該組織認定申請;述規定除第()項外其情形取消免稅優惠資格非營利組織財政、稅務部門五內再受理該組織認定申請七、本通知自20131月1起執行《財政部 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關問題通知》(財稅〔2009〕123號)同廢止財政部家稅務總局20141月29[1
㈦ 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是免什麼稅
應該是免徵企業所得稅。
㈧ 非營利組織取得免稅資格認定後就可以不交企業所得稅嗎
不一定,必須是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比如基金會進行房地產開發不免稅。
㈨ 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和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區別
一、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
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是稅務機關確保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依法享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免稅稅收優惠的一種管理手段。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免稅收入。為了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有必要對非營利組織是否符合稅法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核認定,將不符合條件的“偽”非營利組織排除在財稅政策的扶持之外,促進非營利組織的發展,使之成為與政府部門(第一部門)和企業界的私部門(第二部門)之外的第三部門,形成第三種影響社會的力量,解決政府、企業解決不了的社會問題。
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主要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3號)以及各地相關部門依據123號文制定的各種文件,比如《深圳市民政局關於落實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工作的通知》(深財法〔2010〕5號)等文件。
按照《關於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規定,獲得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後,非營利組織取得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二)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四)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注意,並非所有的收入均為免稅收入,只有上述列舉的項目才能作為免稅收入,該稅收優惠還需要在取得免稅資格認定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到主管稅務機關做備案方可享受,以深圳市為例,備案問題可詳見《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工作規程>的公告》(2013年第23號)。
可以這么理解,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只與非營利組織自身的稅收利益有關,與捐贈者無關。
二、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第三條規定,本通知第一條所稱的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向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具體范圍包括:
(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從上述規定看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必須符合三個條件,方可稅前扣除。一是捐贈的用途必須符合財稅[2008]160號文中的四種范圍,二是企業稅前必須營利,且在年度利潤總額的12%限額內扣除;三是捐贈支出必須通過“中間對象”來實現其公益性: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
作為公益性捐贈的中間對象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實踐中容易辨認,有著嚴格的設立和審批等程序,無需由稅法再予以具體明確。但對於公益性社會團體,考慮到企業所得稅征管上的實際需要,有必要進一步細化公益性社會團體的認定條件,規定相對較為嚴格且可操作的認定標准,對公益性社會團體實行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認定是一種行之有效的辦法,各級稅務機關、民政、財政部門每年均會公布符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明確告知納稅人,通過哪些公益性社會團體進行公益性捐贈,能夠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解決了捐贈方稅前扣除的問題,企業向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作出公益性捐贈,應當向該團體索取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印製的並加蓋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可以據此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總結: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和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是兩種不同的資格認定,各有不同的作用,前者屬於稅收優惠管理上的前置條件,只有取得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才能享受財稅[2009]122號列舉的免稅收入待遇;後者則可以說“為他人作嫁衣裳”,企業除了向縣級以上政府以及部門捐贈外,只有通過向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進行公益性捐贈,並取得公益性捐贈票據,才能按規定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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㈩ 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是到什麼地方去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專和國企業所得稅屬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四條的規定,現對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明確如下。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
二、經省級(含省級)以上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凡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向其所在地省級稅務主管機關提出免稅資格申請,並提供本通知規定的相關材料;經市(地)級或縣級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分別向其所在地市(地)級或縣級稅務主管機關提出免稅資格申請,並提供本通知規定的相關材料。
財政、稅務部門按照上述管理許可權,對非營利組織享受免稅的資格聯合進行審核確認,並定期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