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怎麼免稅
Ⅰ 合夥企業的稅務怎麼處理
根據國務來院的規定,從2000年1月自1日起,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不再繳納企業所得稅,只對投資者個人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凡實行查賬征稅辦法的,其稅率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徵收方式的,先按照應稅所得率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再按其應納稅所得額的大小,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包括參與興辦),年度終了時,應匯總從所有企業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據此確定適用稅率並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其稅收優惠為殘疾人員投資興辦或參與投資興辦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殘疾人員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符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減征個人所得稅條件的,經本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可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減征的范圍和幅度,減征個人所得稅。其申報繳納期限,投資者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投資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終了後7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Ⅱ 合夥企業稅怎麼交
合夥企業稅怎麼交?
一、有限合夥企業比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征稅
根據財稅[2000]91號文,合夥企業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但各地對有限合夥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制定了地方性政策。例如,上海地區規定,執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事務的自然人普通合夥人,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不執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事務的自然人有限合夥人,其從有限合夥企業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依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符合條件的有限合夥企業,自然人有限合夥人可以享受20%優惠稅率,自然人普通合夥人,仍然適用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先分後稅」是指分配了再繳稅
財稅[2008]159號文規定,「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採取『先分後稅』的原則」。認為「先分後稅」是指先向合夥人分配利潤,而後才需要納稅是一種誤解。如果合夥企業的利潤留存在企業,一直不作分配,合夥人則不需要繳稅。
正確的理解「先分後稅」:「先分」是指「應分配」的所得,而不是實際分配的金額。合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中不僅包含分配給合夥人的利潤,也包括應分而未分的留存收益。因此,即使合夥企業對其利潤未做分配,也應該按照稅法規定的分配比例,計算每個合夥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三、合夥企業本身不是納稅主體,由合夥人繳稅
根據財稅[2000]91號文,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但對合夥企業而言,被穿透的只是所得稅。對於流轉稅而言,合夥企業仍然是納稅主體。財稅[2016]36號文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因此合夥企業屬於增值稅的納稅主體,其生產經營所得應對照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
從事股權投資的有限合夥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不需要繳納增值稅,但企業在二級市場出售股票的行為,應比照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53號公告第五條對限售股買入價格的判定標准,按照「金融商品轉讓」品目繳納增值稅。
四、股息紅利並入生產經營所得繳稅
對於合夥企業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財稅[2000]91號文規定,按照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但對於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不並入企業的收入,應作為合夥人取得的股息紅利,單獨納稅。合夥人為自然人,「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1]84號);合夥人為法人,取得的股息紅利由於不屬於「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因此不能享受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免徵企業所得稅政策,應並入法人合夥人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Ⅲ 合夥企業交增值稅嗎
需要按金融業營業稅自行申報繳納。
雖然合夥企業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但作為合夥人的法人企業和個人卻需要按照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增值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稅收收入中50%為中央財政收入,50%為地方收入。進口環節的增值稅由海關負責徵收,稅收收入全部為中央財政收入。
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徵收的一種流轉稅。從計稅原理上說,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徵收的一種流轉稅。實行價外稅,也就是由消費者負擔,有增值才征稅沒增值不征稅。
(3)合夥企業怎麼免稅擴展閱讀:
一、經營所得
包括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業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包括四個方面: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開業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城鄉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及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二)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取得營業執照,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三)其他個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既個人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四)上述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取得的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項應稅所得。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二、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利息是指個人的存款利息(國家宣布2008年10月8日次日開始取消利息稅)、貨款利息和購買各種債券的利息。
股息,也稱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據股份制公司章程規定,憑股票定期從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資利益。紅利,也稱公司(企業)分紅,是指股份公司或企業根據應分配的利潤按股份分配超過股息部分的利潤。
Ⅳ 有限合夥企業所得稅怎麼報
按 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159號 第二條規定: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版為納稅義權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這樣看來,合夥企業所得稅肯定要每月申報,不能季報或年報
未簽訂三方協議前自己填表去稅務局申報,簽訂三方協議並取得數字認證盤後可自行在網上申報
合夥企業的會計要分人或分單位計算應納稅額,並代扣代繳,也可由納稅人自主申報
Ⅳ 有限合夥企業怎麼交所得稅
1.合夥企業所得的分配比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按照下列原則分配應納稅所得額:
(1)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以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2)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3)協商不成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4)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合夥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2.合夥企業不是所得稅的納稅人
合夥企業不是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如果A合夥企業的合夥人為自然人和法人,A合夥企業作為合夥人再投資設立B合夥企業,應以A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作為納稅人。
3.「先分後稅」的原則
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應按先分後稅原則,根據分配比例計算各個合夥人的應納稅所得額。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夥企業分配給所有合夥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不包括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和股息。即為合夥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其中收入總額,是指合夥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營運收入、勞務服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
個人合夥人按分配比例計算的所得,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
Ⅵ 有限合夥企業如何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有限合夥企業法人合夥人,應就其享有的合夥企業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法人出資設立合夥企業,對於企業法人本身而言應屬於投資行為。因此,有限合夥企業中確認為企業法人享有的所得,在企業法人的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應反映為投資所得並繳納企業所得稅。三、合夥企業的所得,無論是否分配,均應繳納所得稅上述《通知》規定,合夥企業生產的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夥企業分配給所有合夥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因此,無論合夥企業的所得是否分配至各合夥人名下,均應按各合夥人所享受的權益確定繳納所得稅。四、法人合夥人投資所得不能享受免稅優惠《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因合夥企業不屬於《企業所得稅法》中界定的「居民企業」范疇,因此,即使其對外投資獲取的權益性投資收益,法人合夥人也無法享受免稅優惠。五、分配與虧損的限制合夥人不能通過合夥協議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夥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虧損抵減其盈利。
Ⅶ 法人成立的合夥企業如何繳納所得稅
1、合夥企業本身不存在所得稅,其所得由合夥人承擔所得稅納稅義務。
2、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六條「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之規定,以及《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二款「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之規定,合夥企業並無所得稅納稅義務,其所得由各合夥人按照相關規定申報繳納所得稅。
3、有限合夥企業的法人合夥人,應就其享有的合夥企業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有限合夥企業法人合夥人,應就其享有的合夥企業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5、企業法人出資設立合夥企業,對於企業法人本身而言應屬於投資行為。因此,有限合夥企業中確認為企業法人享有的所得,在企業法人的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應反映為投資所得並繳納企業所得稅。
6、合夥企業的所得,無論是否分配,均應繳納所得稅,上述《通知》規定,合夥企業生產的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夥企業分配給所有合夥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因此,無論合夥企業的所得是否分配至各合夥人名下,均應按各合夥人所享受的權益確定繳納所得稅。
7、法人合夥人投資所得不能享受免稅優惠,《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因合夥企業不屬於《企業所得稅法》中界定的「居民企業」范疇,因此,即使其對外投資獲取的權益性投資收益,法人合夥人也無法享受免稅優惠。
8、分配與虧損的限制,合夥人不能通過合夥協議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夥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虧損抵減其盈利。
Ⅷ 關於合夥企業的所得稅問題
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從2000年1月1日起,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不再繳納企業所得稅內,只對投資者個容人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凡實行查賬征稅辦法的,其稅率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徵收方式的,先按照應稅所得率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再按其應納稅所得額的大小,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包括參與興辦),年度終了時,應匯總從所有企業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據此確定適用稅率並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其稅收優惠為殘疾人員投資興辦或參與投資興辦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殘疾人員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符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減征個人所得稅條件的,經本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可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減征的范圍和幅度,減征個人所得稅。其申報繳納期限,投資者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投資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終了後7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Ⅸ 合夥企業是否也享受3萬以下減免稅
在稅收方面合夥企業和有限公司除了企業所得稅有差別外,企業政策基本相同,同樣享受3萬以下免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