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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免稅增值稅多少月

發布時間: 2021-01-15 21:59:41

⑴ 曾經放棄增值稅免稅政策,以後還可以申請享受嗎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回免稅規定的,可以放棄答免稅,依照條例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後,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因此,上述公司如果決定放棄免稅權,要以書面形式申請並到稅務機關備案。同時,還應注意,納稅人在免稅期內購進用於免稅項目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所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一律不得抵扣,且在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 編輯詞條 瀏覽次數:1次 編輯次數:1次 推薦次數:0次 歷史版本 列印 標簽: 貢獻者:zdd555626 參考資料:無 本詞條對我有幫助0 詞條內容僅供參考,如果您需要解決具體問題(尤其在實務操作、涉稅問題) 建議您在選擇下面方式咨詢相關領域專業人士。

⑵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放棄免稅應當如何納稅

根據財稅[2009]17號文件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內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容兵團財務局:

現將增值稅納稅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放棄免稅權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生產和銷售免徵增值稅貨物或勞務的納稅人要求放棄免稅權,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放棄免稅權聲明,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自提交備案資料的次月起,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放棄免稅權的納稅人符合一般納稅人認定條件尚未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應當按現行規定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銷售的貨物或勞務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納稅人一經放棄免稅權,其生產銷售的全部增值稅應稅貨物或勞務均應按照適用稅率征稅,不得選擇某一免稅項目放棄免稅權,也不得根據不同的銷售對象選擇部分貨物或勞務放棄免稅權。

四、納稅人在免稅期內購進用於免稅項目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所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一律不得抵扣。

⑶ 下列各項中,符合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稅權有關規定的是( )。

ABC都不復對。
《關於增值稅納稅人放制棄免稅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7號)等規定,生產和銷售免徵增值稅貨物或勞務的納稅人要求放棄免稅權,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放棄免稅權聲明,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每次辦理放棄免稅權的有效期為36個月。

⑷ 增值稅的納稅人為什麼會放棄免稅權

我國的增值稅是對應稅項目在各流轉環節中的增值額計征的,其徵收方式是環版環相扣的鏈條權式,任何一個環節征稅或抵扣不足,都會導致該鏈條的脫節,使稅負在不同環節間發生轉移。正因如此,使得免稅在某些情況下不但不能給納稅人增加利益,反而會加重其稅收負擔

⑸ 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稅權後,可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納稅來人放棄免稅權後,自當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 票。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稅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7號),生產和銷售免徵增值稅貨物或勞務的納稅人要求放棄免稅權,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放棄免稅權聲明,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自提交備案資料的次月起,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放棄免稅權的納稅人符合一般納稅人認定條件尚未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應當按現行規定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銷售的貨物或勞務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 票。

納稅人一經放棄免稅權,其生產銷售的全部增值稅應稅貨物或勞務均應按照適用稅率征稅,不得選擇某一免稅項目放棄免稅權,也不得根據不同的銷售對象選擇部分貨物或勞務放棄免稅權。納稅人在免稅期內購進用於免稅項目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所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一律不得抵扣。

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依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後,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

⑹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放棄免稅權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依照條例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後,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因此,增值稅納稅人如果決定放棄免稅權,應當以書面形式申請並到稅務機關備案。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稅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7號)第三條規定:

「納稅人一經放棄免稅權,其生產銷售的全部增值稅應稅貨物或勞務均應按照適用稅率征稅,不得選擇某一免稅項目放棄免稅權,也不得根據不同的銷售對象選擇部分貨物或勞務放棄免稅權」。

據此,公司放棄免稅權,其生產銷售的全部增值稅應稅貨物或勞務均應按適用稅率征稅,其進項稅額可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6)放棄免稅增值稅多少月擴展閱讀

般納稅人增值稅免稅填增值稅報表:

(1)納稅人兼營應稅和免稅項目的,按當期免稅銷售額對應的進項稅額填寫;

(2)納稅人本期銷售收入全部為免稅項目,且當期取得合法扣稅憑證的,按當期取得的合法扣稅憑證註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填寫;

(3)當期未取得合法扣稅憑證的,納稅人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計算免稅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無法計算的,本欄次填「0」。

⑺ 納稅人發生營改增應稅行為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是否可以放棄免稅、減稅

一、根據《抄財政部 國家襲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一《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第四十八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減稅,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減稅後,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減稅。」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⑻ (稅法)為什麼有納稅人會放棄免稅權呢

A把產品賣給B,免稅,不能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B就沒有了進項稅,不能抵扣銷項稅,稅負相當於轉移給了B,B就虧了
B會虧,所以就不會買A的產品;A為了把產品賣出去,放棄免稅權

⑼ 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稅權有什麼好處什麼情況下納稅人會做出這樣的選擇

舉例
我公司是一家麵粉廠,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銷售產品為自產麵粉、掛面及部分外購麵粉。2011年5
月,我企業銷售收入總額為30萬元,其中征稅貨物銷售額為29萬元(其中外購麵粉直接對外銷售的銷售收入為9萬元),飼料等免稅產品銷售收入1萬元,進項稅額合計4萬元(其中外購直接對外銷售麵粉的進項稅額為1萬元)。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
企業在計算不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時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對於外購直接銷售的商品,其進項稅額從當月全部的進項額中刪除,但外購商品直接銷售收入並入全部銷售額中。計算如下: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為3萬元(全部進項稅額4萬元-外購產品進項稅額1萬元)×免稅收入1萬元/全部收入30萬元(自產收入20萬元+外購直接對外銷售9萬元+免稅收入1萬元)=0.1萬元。
第二種意見:認為「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應該指與「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有關聯的應稅項目、免稅項目及非應稅項目的收入,即與「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無關聯的其他收入不應該計算在內。對於外購商品的進項稅額能夠劃分,已從全部進項稅額中刪除了,所以全部銷售額中也應該刪除外購直接銷售的商品。計算如下: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為3萬元(全部進項稅額4萬元-外購產品進項稅額1萬元)×免稅收入1萬元/全部收入21萬元(自產收入20萬元+免稅收入1萬元)=0.14萬元。
請問上述兩種處理意見,哪種正確?
答:你將這個問題孤立化了。增值稅的計算和繳納是一個連續過程,而且購銷行為並未完全對應,這與會計核算的配比原則是不同的。
在計算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時,凡是本月新發生的進項稅額和允許抵扣的留抵稅額,都屬於可以劃分清楚的,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對於本月免稅貨物銷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銷售收入中,實際上其購置時未取得增值稅發票,其進項稅額應為0,原則不存在抵扣不清的問題;
另一種情況是,免稅飼料產品購入時,也發生了進項稅額,這部分進項稅額有可能劃分不清,因為其中部分也用於加工了應稅產品(麵粉),這就需要按公式劃分了。
假定你公司購入糧食後只產生麵粉與飼料兩種產品,給出了兩種計算方法,其第一種方法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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