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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免稅申請怎麼弄

發布時間: 2021-01-17 02:11:30

『壹』 減免關稅需辦理哪些手續

免稅申請人應當向其所在地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投資項目所在地海關與減免稅申請人所在地不在同一海關的,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向投資項目所在地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
減免稅備案
減免稅申請人按照有關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的規定申請減免稅進出口相關貨物,在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前,想主管海關機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海關需事先對減免稅申請人的資格或投資項目等情況進行確認。
減免稅審批
減免稅備案後,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在貨物申報進口之前,想海關申請辦理貨物減免稅審批手續,應提交以下材料:
(1)進出口貨物征免稅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國家機關設立文件等證明文件;
(3)進出口合同、發票及相關貨物的產品情況資料;
(4)相關政策規定的享受進出口優惠政策資格的證明材料;
(5)海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減免稅申請人規定規定所提交的證明材料應當交驗原件,同時提交加蓋減免稅申請人有效印章復印件。海關收到減免稅申請人的減免稅審批申請後,經審核符合相關規定的,確定其所申請貨物征稅、減稅、免稅的決定,並簽發「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進出口貨物減免稅證明」的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半年,申請延期的期限也不得超過6個月。「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使用一次有效,即一份征免稅證明上的貨物只能在一個進口口岸一次性進口。

『貳』 企業向海關申請減免稅審批手續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號)第十一條規定,減免專稅申請屬人應當在貨物申報進出口前,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進出口貨物減免稅審批手續,並同時提交下列材料:(1)《進出口貨物征免稅申請表》;(2)企業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國家機關設立文件、社團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基金會登記證書等證明材料;(3)進出口合同、發票以及相關貨物的產品情況資料;(4)相關政策規定的享受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資格的證明材料;(5)海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減免稅申請人按照本條規定提交證明材料的,應當交驗原件,同時提交加蓋減免稅申請人有效印章的復印件。

『叄』 辦理免稅證明

辦理征免稅證明所需材料 一、內資鼓勵項目辦理征免稅證明所需材料 1、填寫的征免稅證明申請表 2、進口設備的合同、發票、樣本 4、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二、辦理外資鼓勵項目《征免稅證明》時需提交下列有關單證 1.加蓋申請單位公章的《進出口貨物征免稅申請表》一份(詳見下載中心: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申請表); 2.該批進口設備的合同、發票、裝箱單(正本或復印件); 3.項目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確認書(復印件)及隨附的進口設備清單(正本); 4.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設備樣本、技術說明等); 5.代報企業需提供進口單位的委託書(詳見下載中心: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申請表)。 三、外資鼓勵項目項下《進出口貨物征免稅申請表》填制要求 1、申請單位海關代碼:填寫企業注冊的海關十位編碼; 2、申請單位名稱:按照《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填寫; 3、征免性質/代碼:鼓勵項目—789; 4、項目統一編號:按照《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填寫; 5、產業政策審批條目代碼:按照《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填寫; 6、審批部門/代碼:填寫項目統一編號的前四位; 7、項目性質/代碼: A(中外合資企業)、B(中外合作企業)或C(外資企業); 8、進出口岸海關名稱:天津關區內通關使用的填寫「天津關區0200」;天津關區外通關使用的按當地海關要求填寫; 9、合同號:對外簽約的合同編號; 10、審批依據:署稅(1997)1062號; 11、成交方式:CIF; 12、運費(率):為空; 13、幣制:為空; 14、保費(率):為空; 15、幣制:為空; 16、雜費(率):為空; 17、幣制:為空; 18、對外簽約單位海關代碼:與申請單位海關代碼的填寫要求相同; 19、對外簽約單位名稱:與申請單位名稱的填寫要求相同; 20、備註:填寫單項政策、商品所對應的文件號; 21、序號:填寫同批進口貨物順序號; 22、稅則號列:根據歸類總規則正確歸類並填寫; 23、商品名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商品規范申報目錄》填寫,並與隨附單證相符; 24、規格型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商品規范申報目錄》填寫,並與隨附單證相符; 25、數量:按照進口貨物裝箱單填寫; 26、單位:按照進口貨物裝箱單填寫; 27、總價:按照發票填寫; 28、幣制:按照發票填寫; 29、原產國(地區):按照合同、發票填寫; 四、科教用品辦理征免稅證明所需材料: 1、征免稅申請表(詳見填寫要求)。 2、進口設備的合同、發票。 3、設備樣本說明。 4、科研單位如已轉制為企業,需提供該進口設備所用於的項目的課題報告。 5、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所進設備的具體情況(如設備功能概述、安放地點、固定資產歸屬

『肆』 附件4進出口貨物征免稅申請表怎麼填

《進出口貨物征免稅申請表》填寫說明
備案申請經海關確認後,可辦理減免稅申請手續。減免稅的申請應按如下要求填寫:
1.申請海關/代碼:指企業申辦減免稅手續的主管海關,海關代碼可向辦理窗口咨詢。
2.企業代碼:填海關報關登記本上10位數編碼。
3.企業名稱:填貨主單位的規范名稱。
4.審批依據:可向辦理窗口咨詢。
5.進(出)口標志:進口為I,出口為E。
6.征免性質/代碼:從以下選擇一種:科教用品401 技術改造403 殘疾人413 遠洋漁業417 中外合資601 中外合作602 外資企業603 貸款609 鼓勵項目789 自有資金799 救災捐贈801 扶貧、慈善捐贈802 國批減免898 內部暫定998 例外減免999。
7.項目統一編號:填已在海關備案項目的具體編號。
8.產業政策審批條目/代碼:鼓勵類項目才須填寫。
9.審批部門/代碼:鼓勵類項目才填寫,即項目統一編號的前4位。
10.許可證號:只有要許可證商品才須填寫。
11.合同號:進出口貨物合同的全部字頭和號碼。
12.經營單位/代碼:對外簽約經營單位的規范名稱及海關登記的代碼。
13.項目性質/代碼:從以下選擇一種:合資A 合作B 獨資C 外國政府貸款D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E 國內投資基建F 國內技改G
14.進(出)口岸:進出口貨物在國內辦理報關手續的口岸海關。
15.成交方式:指貿易成交的方式,如:FOB或CNF或CIF。
16.運保費/率、雜費/率:按實際進(出(口的運保費用,其他費用填報,也可填報比率。
17、備註: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1、遠洋漁業須填寫海域、裝運港、捕撈漁船號;2、有自動進口許可證的須填寫證件編號)。
18、商品編碼、商品名稱、規格型號(規格型號一定要填寫,如確實沒有規格型號須打報告說明)、數量、單位(嚴格按規定的計量單位填寫、總價幣制、原產地等按合同、發票、提單等實際情況准確填寫;所申請貨物超過5項,填副表。
19.申請單位簽章:項目單位公章。
20.主管部門簽章:可免簽章。
21.聯系人/電話:指企業到海關辦理征免稅手續人員的姓名及電話。
22.審批依據:指海關憑以辦理征免稅手續的文件,填寫最直接的文件的具體文號。
23.有效日期:一般填寫《征免稅證明》的有效時間,即自審批之日起半年內有效,特殊情況人工輸入。

『伍』 如何申請免稅進口設備

要求企業為外資企業,有外資項目確認書在海關已經備案過的,填寫進出口貨物征免稅申請表(前提是之前的備案額度夠用)填表內容:企業代碼-為海關編號(沒有的企業可以不填)項目統一編號-確認書上的編號對外簽約單位注冊號:海關編號合同號:合同號碼(沒有的自己造)進出口岸:在哪裡進就填哪裡,不能填錯稅則號列:即HS編碼上交材料:申請表,確認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批准證書(復印件),合同,箱單,(這三項若沒有,自己造)預錄入前,仔細核對信息預錄入後,交到海關老師處去審批審批時間:10個工作日內海關還要求寫一份情況說明:寫明公司主要的產品,進口產品的用途等。(各地情況可能有所不同)在海關審批通過後,在海關老師處領取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一共三聯,在登記手冊上填寫設備名稱及價格。簽字後白聯交海關老師,手冊交老師蓋章。黃白聯領回清關所需資料:合同,委託書,報關號,報檢號黃白聯(免稅申請證明)

『陸』 請問免稅表是什麼樣 去海關辦理免稅表時要提供哪些資料

減免稅抄申請人應當在貨物申報進出口前,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進出口貨物減免稅審批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9號)第十一條規定,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在貨物申報進出口前,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進出口貨物減免稅審批手續,並同時提交下列材料:(1)《進出口貨物征免稅申請表》;(2)企業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國家機關設立文件、社團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基金會登記證書等證明材料;(3)進出口合同、發票以及相關貨物的產品情況資料;(4)相關政策規定的享受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資格的證明材料;(5)海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減免稅申請人按照本條規定提交證明材料的,應當交驗原件,同時提交加蓋減免稅申請人有效印章的復印件

『柒』 什麼樣的東西可以進行免稅通過海關

第一條 為了規范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工作,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以下簡稱《關稅條例》)及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進出口貨物減征或者免徵關稅、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以下簡稱減免稅)事務,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海關依照本辦法實施管理。
第三條 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申請人(以下簡稱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向其所在地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特殊情況除外。
投資項目所在地海關與減免稅申請人所在地海關不是同一海關的,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向投資項目所在地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
投資項目所在地涉及多個海關的,減免稅申請人可以向其所在地海關或者有關海關的共同上級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有關海關的共同上級海關可以指定相關海關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
投資項目由投資項目單位所屬非法人分支機構具體實施的,在獲得投資項目單位的授權並經投資項目所在地海關審核同意後,該非法人分支機構可以向投資項目所在地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
第四條 減免稅申請人可以自行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稅款擔保和後續管理業務等相關手續,也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前述手續。
委託他人辦理的,應當由被委託人持減免稅申請人出具的《減免稅手續辦理委託書》及其他相關材料向海關申請,海關審核同意後可准予被委託人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條 已經在海關辦理注冊登記並取得報關注冊登記證書的報關企業或者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可以接受減免稅申請人委託,代為辦理減免稅相關事宜。
第二章 減免稅備案
第六條 減免稅申請人按照有關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的規定申請減免稅進出口相關貨物,海關需要事先對減免稅申請人的資格或者投資項目等情況進行確認的,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在申請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前,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並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進出口貨物減免稅備案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國家機關設立文件、社團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基金會登記證書等證明材料;
(三)相關政策規定的享受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資格的證明材料;
(四)海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減免稅申請人按照本條規定提交證明材料的,應當交驗原件,同時提交加蓋減免稅申請人有效印章的復印件。
第七條 海關收到減免稅申請人的減免稅備案申請後,應當審查確認所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有效,填報是否規范。
減免稅申請人的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海關應當予以受理,海關收到申請材料之日為受理之日;減免稅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海關應當一次性告知減免稅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有關材料,海關收到全部補正的申請材料之日為受理之日。
不能按照規定向海關提交齊全、有效材料的,海關不予受理。
第八條 海關受理減免稅申請人的備案申請後,應當對其主體資格、投資項目等情況進行審核。
經審核符合有關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應當准予備案;經審核不予備案的,應當書面通知減免稅申請人。
第九條 海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備案的決定。
因政策規定不明確或者涉及其他部門管理職責需與相關部門進一步協商、核實有關情況等原因在1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海關應當書面向減免稅申請人說明理由。
有本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海關應當自情形消除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備案的決定。
第十條 減免稅申請人要求變更或者撤銷減免稅備案的,應當向主管海關遞交申請。經審核符合相關規定的,海關應當予以辦理。
變更或者撤銷減免稅備案應當由項目審批部門出具意見的,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在申請變更或者撤銷時一並提供。
第三章 減免稅審批
第十一條 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在貨物申報進出口前,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進出口貨物減免稅審批手續,並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進出口貨物征免稅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國家機關設立文件、社團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基金會登記證書等證明材料;
(三)進出口合同、發票以及相關貨物的產品情況資料;
(四)相關政策規定的享受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資格的證明材料;
(五)海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減免稅申請人按照本條規定提交證明材料的,應當交驗原件,同時提交加蓋減免稅申請人有效印章的復印件。
第十二條 海關收到減免稅申請人的減免稅審批申請後,應當審核確認所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有效,填報是否規范。對應當進行減免稅備案的,還應當審核是否已經按照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減免稅申請人的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海關應當予以受理,海關收到申請材料之日為受理之日;減免稅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海關應當一次性告知減免稅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有關材料,海關收到全部補正的申請材料之日為受理之日。
不能按照規定向海關提交齊全、有效材料,或者未按照規定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的,海關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 海關受理減免稅申請人的減免稅審批申請後,應當對進出口貨物相關情況是否符合有關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規定、進出口貨物的金額、數量等是否在減免稅額度內等情況進行審核。對應當進行減免稅備案的,還需要對減免稅申請人、進出口貨物等是否符合備案情況進行審核。
經審核符合相關規定的,應當作出進出口貨物征稅、減稅或者免稅的決定,並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以下簡稱《征免稅證明》)。
第十四條 海關應當自受理減免稅審批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減免稅的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在受理減免稅審批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的,海關應當書面向減免稅申請人說明理由:
(一)政策規定不明確或者涉及其他部門管理職責需要與相關部門進一步協商、核實有關情況的;
(二)需要對貨物進行化驗、鑒定以確定是否符合減免稅政策規定的;
(三)因其他合理原因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期限內作出決定的。
有本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海關應當自情形消除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減免稅的決定。
第十五條 減免稅申請人申請變更或者撤銷已簽發的《征免稅證明》的,應當在《征免稅證明》有效期內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說明理由,並提交相關材料。
經審核符合規定的,海關准予變更或者撤銷。准予變更的,海關應當在變更完成後簽發新的《征免稅證明》,並收回原《征免稅證明》。准予撤銷的,海關應當收回原《征免稅證明》。
第十六條 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在《征免稅證明》有效期內辦理有關進出口貨物通關手續。不能在有效期內辦理,需要延期的,應當在《征免稅證明》有效期內向海關提出延期申請。經海關審核同意,准予辦理延長《征免稅證明》有效期手續。
《征免稅證明》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時間自有效期屆滿之日起算,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海關總署批準的特殊情況除外。
《征免稅證明》有效期限屆滿仍未使用的,該《征免稅證明》效力終止。減免稅申請人需要減免稅進出口該《征免稅證明》所列貨物的,應當重新向海關申請辦理。
第十七條 減免稅申請人遺失《征免稅證明》需要補辦的,應當在《征免稅證明》有效期內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
經核實原《征免稅證明》尚未使用的,主管海關應當重新簽發《征免稅證明》,原《征免稅證明》同時作廢。
原《征免稅證明》已經使用的,不予補辦。
第十八條 除國家政策調整等原因並經海關總署批准外,貨物征稅放行後,減免稅申請人申請補辦減免稅審批手續的,海關不予受理。
第四章 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免稅申請人可以向海關申請憑稅款擔保先予辦理貨物放行手續:
(一)主管海關按照規定已經受理減免稅備案或者審批申請,尚未辦理完畢的;
(二)有關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已經國務院批准,具體實施措施尚未明確,海關總署已確認減免稅申請人屬於享受該政策范圍的;
(三)其他經海關總署核準的情況。
第二十條 減免稅申請人需要辦理稅款擔保手續的,應當在貨物申報進出口前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並按照有關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的規定向海關提交相關材料。
主管海關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擔保的決定。准予擔保的,應當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准予辦理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證明》(以下簡稱《准予擔保證明》);不準予擔保的,應當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不準予辦理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決定》。
第二十一條 進出口地海關憑主管海關出具的《准予擔保證明》,辦理貨物的稅款擔保和驗放手續。
國家對進出口貨物有限制性規定,應當提供許可證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擔保的其他情形,進出口地海關不得辦理減免稅貨物憑稅款擔保放行手續。
第二十二條 稅款擔保期限不超過6個月,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人批准可以予以延期,延期時間自稅款擔保期限屆滿之日起算,延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
特殊情況仍需要延期的,應當經海關總署批准。
第二十三條 海關依照本辦法規定延長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辦理時限的,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時限可以相應延長,主管海關應當及時通知減免稅申請人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延期的手續。
第二十四條 減免稅申請人在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期限屆滿前未取得《征免稅證明》,申請延長稅款擔保期限的,應當在《准予擔保證明》規定期限屆滿的10個工作日以前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主管海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後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延長擔保期限的決定。准予延長的,應當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准予辦理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延期證明》(以下簡稱《准予延期證明》);不準予延長的,應當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不準予辦理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延期決定》。
減免稅申請人按照海關要求申請延長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期限的,比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進出口地海關憑《准予延期證明》辦理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延期手續。
第二十五條 減免稅申請人在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期限屆滿前取得《征免稅證明》的,海關應當解除稅款擔保,辦理征免稅進出口手續。擔保期限屆滿,減免稅申請人未按照規定申請辦理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延期手續的,海關應當要求擔保人履行相應的擔保責任或者將稅款保證金轉為稅款。
第五章 減免稅貨物的處置
第二十六條 在進口減免稅貨物的海關監管年限內,未經海關許可,減免稅申請人不得擅自將減免稅貨物轉讓、抵押、質押、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
第二十七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進口時免予提交許可證件的進口減免稅貨物,減免稅申請人向海關申請進行轉讓、抵押、質押、移作他用或者其他處置時,按照規定需要補辦許可證件的,應當補辦有關許可證件。
第二十八條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將進口減免稅貨物轉讓給進口同一貨物享受同等減免稅優惠待遇的其他單位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減免稅貨物結轉手續:
(一)減免稅貨物的轉出申請人持有關單證向轉出地主管海關提出申請,轉出地主管海關審核同意後,通知轉入地主管海關。
(二)減免稅貨物的轉入申請人向轉入地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轉入地主管海關審核無誤後簽發《征免稅證明》。
(三)轉出、轉入減免稅貨物的申請人應當分別向各自的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貨物的出口、進口報關手續。轉出地主管海關辦理轉出減免稅貨物的解除監管手續。結轉減免稅貨物的監管年限應當連續計算。轉入地主管海關在剩餘監管年限內對結轉減免稅貨物繼續實施後續監管。
轉入地海關和轉出地海關為同一海關的,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將進口減免稅貨物轉讓給不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或者進口同一貨物不享受同等減免稅優惠待遇的其他單位的,應當事先向減免稅申請人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貨物補繳稅款和解除監管手續。
第三十條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需要將減免稅貨物移作他用的,應當事先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經海關批准,減免稅申請人可以按照海關批準的使用地區、用途、企業將減免稅貨物移作他用。
本條第一款所稱移作他用包括以下情形:
(一)將減免稅貨物交給減免稅申請人以外的其他單位使用;
(二)未按照原定用途、地區使用減免稅貨物;
(三)未按照特定地區、特定企業或者特定用途使用減免稅貨物的其他情形。
除海關總署另有規定外,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將減免稅貨物移作他用的,減免稅申請人還應當按照移作他用的時間補繳相應稅款;移作他用時間不能確定的,應當提交相應的稅款擔保,稅款擔保不得低於剩餘監管年限應補繳稅款總額。
第三十一條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要求以減免稅貨物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抵押的,應當向主管海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符合有關規定的,主管海關可以批准其辦理貸款抵押手續。
減免稅申請人不得以減免稅貨物向金融機構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辦理貸款抵押。
第三十二條 減免稅申請人以減免稅貨物向境內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抵押的,應當向海關提供下列形式的擔保:
(一)與貨物應繳稅款等值的保證金;
(二)境內金融機構提供的相當於貨物應繳稅款的保函;
(三)減免稅申請人、境內金融機構共同向海關提交《進口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承諾保證書》,書面承諾當減免稅申請人抵押貸款無法清償需要以抵押物抵償時,抵押人或者抵押權人先補繳海關稅款,或者從抵押物的折(變)價款中優先償付海關稅款。
減免稅申請人以減免稅貨物向境外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抵押的,應當向海關提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形式的擔保。
第三十三條 海關在收到貸款抵押申請材料後,應當審核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有效,必要時可以實地核查減免稅貨物情況,了解減免稅申請人經營狀況。
經審核同意的,主管海關應當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准予進口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通知》。
第三十四條 海關同意以進口減免稅貨物辦理貸款抵押的,減免稅申請人應當於正式簽訂抵押合同、貸款合同之日起30日內將抵押合同、貸款合同正本或者復印件交海關備案。提交復印件備案的,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在復印件上標注「與正本核實一致」,並予以簽章。
抵押合同、貸款合同的簽訂日期不是同一日的,按照後簽訂的日期計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備案時限。
第三十五條 貸款抵押需要延期的,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在貸款期限屆滿前20日內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貸款抵押的延期手續。
經審核同意的,主管海關簽發准予延期通知,並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准予辦理進口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延期通知》。
第六章 減免稅貨物的管理
第三十六條 除海關總署另有規定外,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應當按照海關規定保管、使用進口減免稅貨物,並依法接受海關監管。
進口減免稅貨物的監管年限為:
(一)船舶、飛機:8年;
(二)機動車輛:6年;
(三)其他貨物:5年。
監管年限自貨物進口放行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七條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應當自進口減免稅貨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1季度向主管海關遞交《減免稅貨物使用狀況報告書》,報告減免稅貨物使用狀況。
減免稅申請人未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向海關報告其減免稅貨物狀況,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的,海關不予受理。
第三十八條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貨物應當在主管海關核準的地點使用。需要變更使用地點的,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海關批准後方可變更使用地點。
減免稅貨物需要移出主管海關管轄地使用的,減免稅申請人應當事先持有關單證以及需要異地使用的說明材料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異地監管手續,經主管海關審核同意並通知轉入地海關後,減免稅申請人可以將減免稅貨物運至轉入地海關管轄地,轉入地海關確認減免稅貨物情況後進行異地監管。
減免稅貨物在異地使用結束後,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及時向轉入地海關申請辦結異地監管手續,經轉入地海關審核同意並通知主管海關後,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將減免稅貨物運回主管海關管轄地。
第三十九條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發生分立、合並、股東變更、改制等變更情形的,權利義務承受人(以下簡稱承受人)應當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0日內,向原減免稅申請人的主管海關報告主體變更情況及原減免稅申請人進口減免稅貨物的情況。
經海關審核,需要補征稅款的,承受人應當向原減免稅申請人主管海關辦理補稅手續;可以繼續享受減免稅待遇的,承受人應當按照規定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變更或者減免稅貨物結轉手續。
第四十條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因破產、改制或者其他情形導致減免稅申請人終止,沒有承受人的,原減免稅申請人或者其他依法應當承擔關稅及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繳納義務的主體應當自資產清算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貨物的補繳稅款和解除監管手續。
第四十一條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要求將進口減免稅貨物退運出境或者出口的,應當報主管海關核准。
減免稅貨物退運出境或者出口後,減免稅申請人應當持出口報關單向主管海關辦理原進口減免稅貨物的解除監管手續。
減免稅貨物退運出境或者出口的,海關不再對退運出境或者出口的減免稅貨物補征相關稅款。
第四十二條 減免稅貨物海關監管年限屆滿的,自動解除監管。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的進口減免稅貨物,減免稅申請人書面申請提前解除監管的,應當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補繳稅款和解除監管手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進口時免予提交許可證件的進口減免稅貨物,減免稅申請人還應當補交有關許可證件。
減免稅申請人需要海關出具解除監管證明的,可以自辦結補繳稅款和解除監管等相關手續之日或者自海關監管年限屆滿之日起1年內,向主管海關申請領取解除監管證明。海關審核同意後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減免稅貨物解除監管證明》。
第四十三條 在海關監管年限及其後3年內,海關依照《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有關規定對減免稅申請人進口和使用減免稅貨物情況實施稽查。
第四十四條 減免稅貨物轉讓給進口同一貨物享受同等減免稅優惠待遇的其他單位的,不予恢復減免稅貨物轉出申請人的減免稅額度,減免稅貨物轉入申請人的減免稅額度按照海關審定的貨物結轉時的價格、數量或者應繳稅款予以扣減。
減免稅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運出境,減免稅申請人以無代價抵償方式進口同一類型貨物的,不予恢復其減免稅額度;未以無代價抵償方式進口同一類型貨物的,減免稅申請人在原減免稅貨物退運出境之日起3個月內向海關提出申請,經海關批准,可以恢復其減免稅額度。
對於其他提前解除監管的情形,不予恢復減免稅額度。
第四十五條 減免稅貨物因轉讓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補征稅款的,補稅的完稅價格以海關審定的貨物原進口時的價格為基礎,按照減免稅貨物已進口時間與監管年限的比例進行折舊,其計算公式如下:
補稅的完稅價格=海關審定的貨物原進口時的價格× (1- 減免稅貨物已進口時間 / 監管年限×12 )
減免稅貨物已進口時間自減免稅貨物的放行之日起按月計算。不足1個月但超過15日的按1個月計算;不超過15日的,不予計算。
第四十六條 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計算減免稅貨物補征稅款的,已進口時間的截止日期按以下規定確定:
(一)轉讓減免稅貨物的,應當以海關接受減免稅申請人申請辦理補稅手續之日作為計算其已進口時間的截止之日;
(二)減免稅申請人未經海關批准,擅自轉讓減免稅貨物的,應當以貨物實際轉讓之日作為計算其已進口時間的截止之日;轉讓之日不能確定的,應當以海關發現之日作為截止之日;
(三)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發生破產、撤銷、解散或者其他依法終止經營情形的,已進口時間的截止日期應當為減免稅申請人破產清算之日或者被依法認定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的日期。
第四十七條 減免稅申請人將減免稅貨物移作他用,應當補繳稅款的,稅款的計算公式為:
補繳稅款=海關審定的貨物原進口時的價格×稅率× (需補繳稅款的時間 / 監管年限×12×30)
上述計算公式中的稅率,應當按照《關稅條例》的有關規定,採用相應的適用稅率;需補繳稅款的時間是指減免稅貨物移作他用的實際時間,按日計算,每日實際生產不滿8小時或者超過8小時的均按1日計算。
第四十八條 海關在辦理減免稅貨物異地監管、結轉、主體變更、退運出口、解除監管、貸款抵押等後續管理事務時,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因特殊情形不能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的,海關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四十九條 海關總署對重大減免稅事項實施備案管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構成走私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或者其他違反海關法行為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申請人,是指根據有關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享受進出口稅收優惠,並依照本辦法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相關手續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經海關總署審查確認的其他組織。
減免稅申請人所在地海關,當減免稅申請人為企業法人時,所在地海關是指其辦理企業法人登記地的海關;當減免稅申請人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法人組織時,所在地海關是指其住所地海關;當減免稅申請人為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的非法人分支機構時,所在地海關是指該分支機構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地的海關。
情形消除之日,是指因政策規定不明確等原因,海關總署或者直屬海關發文明確之日。
減免稅額度,是指根據有關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確定的減免稅申請人可以減稅或者免稅進出口貨物的金額、數量,或者可以減征、免徵的進出口關稅及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的稅款。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所列文書格式由海關總署另行制定並公告。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捌』 免稅品調拔怎麼報關

(一)經營單位為免稅商店進口免稅品,應當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並且加蓋經營單位在主管海關備案的報關專用章,向主管海關辦理免稅品進口手續;

(二)免稅品進入監管倉庫,免稅商店應當填寫《免稅品入/出監管倉庫准單》,並且隨附其他有關單證,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主管海關經審核無誤,監管免稅品入庫;

(三)免稅商店將免稅品調出監管倉庫進入經營場所銷售前,應當填寫《免稅品入/出監管倉庫准單》,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主管海關經審核無誤,監管有關免稅品從監管倉庫調出進入銷售場所;

(四)免稅商店之間調撥免稅品的,調入地免稅商店應當填寫《免稅品調撥准單》,向其主管海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調出地免稅商店按照規定將免稅品轉關運輸至調入地免稅商店;

(五)免稅商店憑銷售對象的憑證或海關按照有關規定核準的限量、限值銷售免稅品;

(六)免稅品在辦理入庫手續期間發生溢卸或者短缺的,免稅商店應當及時向主管海關書面報告,主管海關核實無誤後出具查驗記錄,准予免稅商店修改相關數據內容;

(七)免稅品在儲存或者銷售期間發生損毀或者滅失的,免稅商店應當及時向主管海關書面報告,如果由不可抗力造成的,免稅商店應當填寫《免稅品報損准單》,主管海關核實無誤後准予免稅結案;

(八)免稅品如果發生過期不能使用或者變質的,免稅商店應當向主管海關書面報告,並且填寫《免稅品報損准單》。主管海關查驗核准後,准予退運或者在海關監督下銷毀;

(九)免稅商店應當建立專門帳冊,在每季度第一個月25日前將上季度免稅品入庫、出庫、銷售、庫存、調撥、損毀、滅失、過期等情況編制清單,向主管海關辦理免稅品核銷手續,主管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派員到免稅品經營場所和監管倉庫實地檢查。

『玖』 申請免稅需要什麼證件

先要看貨物是不是屬於能免稅的范圍內。
辦理需要提供發票,裝箱單,合同(中英文對照),還有免稅申請表。具體可以到當地報關行咨詢。報關行可以代辦一小部分的手續,主要還是企業自己向海關申請。
我以前幫客戶辦過,快是一個星期就批了,慢的也有一個月還沒有批的。就要看你們貨的復雜程度和當地海關的辦事效率了。
內資企業辦理技術改造項目進口設備免稅手續的程序:
一、申請的條件
1、內資企業技術改造項目進口設備;
2、申報的項目符合「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的項目」;
3、進口的設備不屬於《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2000年修改)》范圍內規定的設備。
二、申請辦理的程序
1、企業提出項目申請,並編制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實施方案(內容見附件),報市經發局審批。
2、市經發局正式受理後,10個工作日內作出項目批復。
3、企業提出免稅申請,並提交相關資料。
4、市經發局出具項目確認書。
5、企業到廈門海關有關部門辦理免稅手續。
三、提供的資料
1、企業提出項目申請階段需要提供的資料:
a、編制技術改造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的實施方案
b、供水供電配套設施情況、環境評估、營業執照等附件資料,國有企業需提供投資主體的意見。(一式二份)
c、董事會意見
d、銀行貸款意見
2、出具項目確認書階段需要提供的資料:
a、企業項目免稅申請書(一式二份);
b、進口設備清單(一式三份);
c、訂購設備的合同一份;
d、按「招投法」規定需要招標的項目,需提供設備中標通知書。
四、辦理部門
市經濟發展局投資與技術進步處。
辦理內資企業進口設備免稅所需材料:
1、各市計委的免稅申請文件
2、項目可研報告及批復文件
3、進口設備清單
4、項目可研報告中提出的進口設備清單
5、項目法人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
所有解釋權在省發展改革委。
進口設備免稅依據文件
1、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辦理內資項目《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有關問題的通知
(可參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改規劃[2003]900號)
2、關於進一步加強內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管理工作的通知
(可參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改規劃[2005]1537號)
3、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
4、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2000年修訂)

『拾』 進口設備如何申請減免稅備案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辦理需要提供發票,裝箱單,合同(中英文對照),還有免稅申請表。具體可以到當地報關內行容咨詢。報關行可以代辦一小部分的手續,主要還是企業自己向海關申請。

1、單位簽章的減免稅備案申請表 (正本)

2、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復印件)

3、營業執照 (復印件)

4、合同(獨資企業免收)、章程及其批復(復印件)

5、《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及設備清單(正本)

6、海關認為需收取的其他材料

企業辦理征免稅證明應提供下列材料:

1、征免稅登記手冊(科教用品及外商投資項目提供)

2、單位簽章的進出口貨物征免稅申請表(正本)

3、進口設備合同、發票及技術資料(復印件)

4、海關認為需收取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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