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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場攤位包租或以什麼約束

發布時間: 2021-02-27 20:12:40

商場業主與開發商發生返租矛盾糾紛使用哪些法律

早在2001年,國家就已經明令禁止「售後返租」這一怪異的商業地產營回銷模式,《商品房答銷售管理辦法》中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採取售後包租或者變相售後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
但是一、二、三線城市而言,產權式商鋪的主要承載形式「售後返租」模式雖然在法律上一直被禁止,實際上卻從未被被真正的禁止。
因為,開發商對於商鋪的返租承諾,雖然有所謂的合同約束,實際上,在以後的返租操作中,往往會因為公司內部變動,重組,破產等難以預見的風險,發生糾紛。開發商在無法保證完全履約的前提下給商鋪承諾返租出售,其實是對消費者的欺詐行為。

❷ 剛購買了一間反租式商鋪,年返利8%,要求終身交由商場管理,買賣必須商場同意,高人指點是否劃算!

這個條件的約束性太大了,個人擁有所有權的產權物業根據物業法師可以自由買賣的。
就這么看,年返利8%目前還能抵得過通脹,但是商場萬一經營不善時,對於所有的業主是否有承擔返利等的風險能力,這個在於合同里是否有約定,約定是否有執行的可能性,這個需要想清楚。
返祖物業要求統一交商場管理,這個的確有利於商場的統一規范管理,有利於商場控制好經營者的檔次、業態等,利於商場的統一規范管理,實現目標效益, 打造、提升商場的整體形象。商場要求業主購買時有此條件,可以理解。但是,也可以通過要求業主轉讓時,新舊業主必須與商場重新簽訂返祖協議、或是新業主自動承接舊業主項下的租賃條款等的合同條款約束也可。建議可以此協商,爭取作為業主的最大保障。自身也了解下商場對於裝讓時商場的審批同意的程序或是條件是否存在一些不確定是障礙,以免自己被動。
如果商場管理方具有承擔風險的實力和管理規范、有商業推廣和經營的實力,返利如果有合理遞增,上述問題可解決的話,看來大致可接受。

❸ 商場裡面的店鋪8個點的回報率包租包管值得投資嗎

蘇格蘭調情本山大叔 丨Lv 1
其實以上幾位的回答都有道理 其實面對這種有返租性質的項目 選擇開發商很重要 一間鋪子不是賣給你就結束了 要看開發商有沒有實力去做後期的招商運營 上面一位說的很對 要看這個開發商的這個項目有多少部分是自持 有多大比例是出售 如果是大量自持少量出售還是有點保障的 畢竟你的投資風險是與開發商共同承擔的 但是但凡投資風險與收益一定都是並存的 投資商鋪的價值也並不是說一切都很好就很好 要是什麼都好那投資成本也高啊 無論是區位地段還是業態分布 上周在上海看過一個項目 寶龍投資開發的 感覺還不錯 價格水分也不是很大 品牌實力招商實力規劃業態布局 都還是合理 其實看的就是一個區域發展力與政府的規劃程度 在這個地方尤其是尚處於發展中的新城 發展前景很重要 誰也說不好會不會起來 會不會買了之後變成死鋪 都是要綜合考量分析的 不是說他承諾你幾個點的收益就完了的 開發商算的比你精的多 最後你投資商鋪最大的收益也是來源你後面的租金的 我想沒有太多人過了開發商統一運營管理的幾年就把鋪子轉手賣掉的 舉個例子 上海五角場萬達 剛開始的幾年你看看招來都是些什麼東西 也不都是一些很雜的品牌 一些散鋪 但是過了第一個五年 幾乎所有的品牌都換血了一樣 大變樣 五角場這個阿拉講大城鄉結合部的鄉窩地方 現在什麼樣了 每天的租金漲到幾塊啦 所以很多發展結果都是目前看不到的
+10
2015-07-13

天馬獨行空 丨Lv 4
其實很簡單,無論包租、返租還是任何看起來誘人的形式,最後承諾的回報率只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在你購買商鋪的時候開發商就已經把返還的租金計算在裡面了。但並不是說商鋪就完全不值得投資,購買時,盡量選擇優質開發商項目,且自己要對項目本身,周邊地段,商氣等有合理的判斷,該增值的一定能增值,不能增值的什麼形式的包租返租,也就是只管開始那幾年而已。

❹ 商鋪包租違法嗎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採取售後包租或者變相售後包租的方內式銷售未竣工容商品房。
已竣工的沒有禁止性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中規定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按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定罪量刑

❺ 求一份商鋪包租協議

商鋪聯營承包協議

企業全稱:
承租人全稱:
合同編號:
簽定地點:
簽定時間:

經營承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
代表人:
地址:
電話
商鋪出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代表人:
地址:
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就乙方入駐甲方經營管理的金華路休閑街有關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商鋪租賃區域
1.1乙方承包商鋪的區域位 上海市
1.2 乙方聲明在簽署本合同之前已經現場考察過承包商鋪的區域,對上述區域的現狀和性質已經充分了解並表示滿意。
1.3 乙方對上述區域的經營范圍僅限於:
第二條:商鋪租賃期限
2.1 本商鋪租賃合同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
2.2 合同期滿,甲方有權收回上述區域,乙方應如期交還。乙方如要求續約,則必須在期滿前三個月向甲方書面提出續約意向,經甲方同意後,雙方重新簽訂商鋪租賃合同。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簽約權。
第三條 場地承包費、物業管理費及支付方式
3.1 甲乙雙方約定,該區域場地承包費用為第一年即從20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每年人民幣 元(大寫人民幣 元),月費用為人民幣 元(大寫人民幣 元)。從第二年即 年 月 日開始,以後每年的租賃費用在上一年租賃費用的基礎上遞增-------------%(百分之 )。
3.2 按先付後用的原則,乙方須於每次支付---------即-----------月--------日前支付下次的承包費用。若乙方逾期支付,每逾期一天,則甲方有權向乙方要求支付日租金千分之一滯納金;逾期15天仍不付清的,甲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就乙方所有設備設施進行估價折現以抵償甲方損失。若仍不足抵償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該負責賠償。
3.3 本合同首期場地承包費用的發生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金實現付二押二。三個月租賃費用為人民幣 元(大寫人民幣 元),同時支付相當於二個月租金金額的保證金,保證金金額為人民幣 元(大寫人民幣 元 ),首期場地租賃費用加保證金共計人民幣 元(大寫人民幣 元),保證金在合同履行完畢後根據履行情況無息退還。乙方須於合同簽訂日同時支付首期承包費用和保證金。
3.4 乙方單獨承擔場地租賃區域內的保安、保潔、行政管理及乙方自行安裝的經營設備維護維修等費用。甲方提供乙方獨立使用的設備設施的維護維修由乙方負責,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若由於乙方原因造成設備設施損壞的,由乙方承擔維修費用。
3.5 承包區域內的物業管理費為每月 元 (大寫人民幣 元)。物業管理費用同租賃費用同時支付。乙方支付場地租賃費和物業管理費的方式為 (匯款/現金),甲方的開戶行帳號: 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場地租賃費和物業管理費後,開具合法憑證交乙方。
3.6 本合同期滿前一個月費用以日計算。
第四條 其他費用及支付方式
合同期間,乙方租賃區域實際發生的水、電、通訊、排污費等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在收取甲方的付款通知後的七天內支付給甲方。每逾期一天,乙方須按應付總額的千分之一支付滯納金;逾期30天不支付清的,甲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負責賠償。
第五條: 經營、管理、裝修及費用承擔
5.1 在本合同期限內,乙方的裝修或安裝、改裝方案經甲方書面同意後,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裝修或改裝所需要的或可能發生的政府有關部門申請報批的手續所需甲方提供的相關圖紙、資料等證明材料或需加蓋有關證明印鑒等,甲方應予以配合。甲方對於此等業務不得收費,因報批產生政府相關收費,由乙方承擔。乙方進行重大裝修或安裝重要設施可能會影響甲方的水、電供應的,乙方應事先與甲方協商並取得甲方的書面許可,且乙方應配合甲方向有關政府部門辦理法定批准手續後方可施工。
5.2 乙方裝修時不能封閉安全通道、消防通道及影響相關設施的使用,也不得改變上述設施的用途,並保證達到國家相關部門對消防、安全的規范要求,取得相關部門的合格認定文件 。如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糾紛的,應由乙方承擔責任。
5.3 乙方自行承擔對該合同標的區域進行裝修的費用。
5.4 乙方進行裝修時,應當保證該裝修工程不得影響甲方及第三方的正常經營活動和員工的正常工作,如有問題需雙方事先協商解決。
5.5 裝修方案經甲方審核同意後,甲方單方面提出重復修改所造成的費用,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六條 承包相關部位戶外招牌
6.1 甲方同意乙方裝設戶外招牌,但戶外招牌的位置、內容、設計方案必須經過甲方同意,並且乙方應按政府規定辦理批轉手續及承擔政府部門收費。除戶外招牌外,乙方在商廈和車輛外圍安裝或張貼或懸掛任何招牌、標記、宣傳物或廣告前,須經甲方書面同意。如未徵得甲方書面同意,甲方可隨時將其清除。為此如與甲方或第三方之間產生糾紛的,則乙方在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外還應自行承擔賠償責任。
6.2 所有由乙方安裝的招牌均屬於乙方的財產,乙方應負責定期清潔和維護並承擔相應的費用,保證整體的協調和整潔;乙方可隨時將其清除,但乙方應當保證清除後不存在任何有損商廈和車輛外牆牆體及形象的情況。
6.3 乙方應保證該招牌的使用未侵害第三方的知識產權,也不給甲方帶來名譽損害,因該招牌產生的一切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7.1 甲方對商鋪公共設施進行定期維修保養,保證這些設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如合同期內出現或發生妨礙安全、正常使用的損壞或故障時(乙方原因造成除外),甲方應事先通知乙方,並盡可能在乙方認為合適的時間內安排維修,以盡可能保證乙方的正常運營不受影響和干擾。
7.2 乙方辦理經營、設計、裝修所需的或可能發生的環保、通訊、消防、衛生以及其他國家規定的申請報批手續時,如需甲方提供乙方辦理報批所需的相關文件、圖紙、資料等證明材料,或需加蓋有關證明印鑒等,甲方應積極配合,甲方對此業務不另收費用。因報批產生的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7.3 遇到緊急事態時,若在營業時間內,甲方由乙方人員陪同進入該區域。但在非營業時間內或無法聯絡到乙方的情況下,甲方或其授權代表可在事先無通知的情況下進入該區域,並且甲方不需負任何責任及賠償因進入該區域而產生的損壞。但事後甲方需將情況向乙方予以書面說明。
7.4 甲方在發出通知的情形下,以甲方認為妥當的辦法,清理及處理該非屬於乙方使用范圍內留下或未處理的任何紙箱、紙盒或其他任何種類性質的障礙物,以保持整個營業環境的整潔。甲方不因此而須向乙方或任何其他人承擔任何責任。
7.5 因甲方的過失直接引起的該區域的損壞,及甲方負責提供的設施和公共管線在設置上的缺陷或損壞,使乙方或第三者受到傷亡、財產損失時,甲方應在法律規定的責任范圍內賠償乙方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
第八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8.1 向甲方提供乙方在經營管理區域內從事商業活動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及商標注冊等相關證書。
8.2 乙方保證,在合同期內未徵得甲方書面同意以及按規定須經有關部門審批而未批准前,不得擅自改變本合同約定的使用用途和經營范圍。保證其在經營管理區域內的一切商業活動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府職能部門的要求。
8.3 乙方對經營管理區負有完全管理職能,任何對經營管理區域的出租、分租或與第三者合租、設定抵押或擔保的行為都必須事先向甲方聲明並經甲方書面同意。
8.4 乙方保證本合同約定如期支付場地經營費、物業管理費及其他應由乙方支付的費用。在本合同期內,乙方保證不以任何理由抵扣其必須向甲方支付的場地經營費、物業管理費及其他應由乙方支付的費用。
8.5 乙方應正常使用並愛護經營管理區域及甲方提供的各項設施,因乙方使用不當造成經營管理區域設施出現損壞或發生故障,乙方應負責及時維修。乙方不予維修的甲方可視實際需要在發生通知24小時後進行維修,所需要費用由乙方承擔 。
8.6 在本合同期內,乙方應對自費裝修及設備安裝部分應進行不定期的維修保養,確保安全。
8.7 在本合同期內,乙方獨立承擔經營管理區域內的消防、衛生、治安等方面的責任,自行保管經營管理區域內乙方的商品、設備等財產。
8.8 乙方的經營管理區域,因乙方使用、操作或裝修不當等原因,或由於乙方及乙方雇員、代理人的行為失職或疏忽,使甲方或第三者受到傷亡、財產損失時,乙方應對甲方或第三者負完全責任,並賠償甲方或第三者由此受到的所有損失。
第九條 經營管理區域返還時的狀態
9.1 乙方須在經營管理區提前結束或期滿後三天內,把經營管理區域及接收時屬於甲方所有的附屬物、設備、裝置,在甲方書面認可的可租用和良好的使用狀態下,交還甲方。乙方可帶走包括但不限於單體空調、廚房設施等可移動部分的乙方自有財產,固定部分不得帶走。
9.2 若乙方未按9.1約定的時間將經營管理區域交還甲方,每逾期一天,按10元每平方米支付使用費,並賠償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甲方因延遲向新租戶交付該區域而需要承擔的違約金。
9.3 若乙方未按9.1約定的狀態將經營管理權返還予甲方,因此而引起的一切開支及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條 保安責任
10.1 乙方自行負責其范圍內財物之保安、保管、監控以及消防工作。甲方如向乙方承租范圍提供的保安員、管理人員、任何性質的機械、電子防盜系統(如有),都不能構成甲方對乙方承租范圍內之財物負有保安、保管責任之證明,乙方在任何時候都對承租范圍內之財物負有保安、保管責任。
10.2 甲方負責公共部分的保安工作,乙方負責其承擔范圍內的保安工作。
第十一條 合同提前終止
11.1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若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提前終止本合同。
11.2 若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甲方有權在發生後的任何時間提前終止本合同,並合法地收回該區域:
11.2.1 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約定支付租賃費、物業管理費用、或應繳付的其他費用,逾期30天仍未付清的;
11.2.2 乙方未向甲方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情況下,中斷其營業持續滿十五天的;
11.2.3 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改變經營管理區域用途或范圍的;
11.2.4 乙方營業執照被吊銷、注銷,企業破產或進入清算程序的;
11.2.5 任何人向法院申請對乙方的任何財產進行強制執行而使合同標的區域內的財產被查封的;
11.2.6 乙方嚴重違反本合同中乙方必須遵守或履行的規定,經甲方以書面通知,並給予乙方十五天的整改期後,乙方仍不整改的,甲方有權在此後的任何時間提前終止合同,並要求乙方賠償甲方遭受的實際損失。
11.3 甲方嚴重違反本合同中甲方必須遵守或履行的規定,經乙方以書面通知,並給予甲方十五天的整改期後,甲方仍不整改的,乙方有權在此後的任何時間提前終止本合同,並要求甲方賠償其遭受的實際損失。
11.4 甲乙方依據12.2、12.3條款所述的情形提前終止合同的,都應及時通知對方,照實結清各方相應費用。守約方也可選擇不予終止合同,但仍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其遭受的實際損失。
11.5 若發生地震、水災、台風或甲乙雙方不可預見亦不能控制的不可抗力事件,或由於甲方經營定位偏離、管理不當受政府部門的強制干預,致使合同標的區域不能正常使用,則甲方應負責盡快修復。合同標的區域修復期間,乙方免交租賃費用,待合同標的區域恢復使用後繼續計算租賃費和其他費用。若不可抗力、政府規劃改造、動遷等致使合同標的區域無法恢復或經營的市場、環境基礎不復存在,合同不宜繼續履行,則甲乙雙方有權提前終止本合同而無需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本合同如本款所述終止時,雙方應即時結清租賃費用及其它各項費用。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2.1 甲方因非本合同約定的情況提前終止合同的,應以兩個月的場地使用費作為違約金支付給乙方;違約金不足以抵償乙方遭受的實際損失,甲方還應負責賠償。
12.2 乙方因非本合同約定的情況提前終止本合同的,甲方可以就乙方所有設備設施進行估價折現以抵償甲方損失。若仍不足抵償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該負責賠償。
12.3 若乙方違反本合同項下任何付款責任,甲方經事先書面通知乙方後有權切斷經營管理區域的水、電供應或其他服務或採取合法的其他措施、行動,直到乙方糾正違約行為,因此產生的一切後果及所有因此而引起的一切費用均有乙方負責。
第十三條 爭議解決方式,雙方應友好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雙方均可向合同標的區域所在地人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送達
向任何一方送達的任何文件或通告,如以掛號郵件的方式寄往一方下列地址,在寄出三個工作日後,則視作已送達收件人;如以快遞的方式送達的,則投送快遞當日視作已送達收件人。一方需要更改地址的 ,須以掛號信的方式通知對方。
甲方地址: 收件人:
乙方地址: 收件人:
第十五條 其他約定
15.1 雙方同意不向傳播媒介或公眾透露本合同內容,特別是相關費用,以及雙方企業信息及商業秘密,否則視為違約。
15.2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共同協商另簽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3 本合同所有條款,包括但不限於甲乙方各自或共同的義務或免除責任的條款,雙方均已充分了解,甲乙雙方同意以簽署本合同的方式確認本條所述內容。
15.4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章後生效。
15.5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各執二份。
第十六條 附則
附件:
附件一:甲方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附件二:乙方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附件三:商鋪場地平面圖
附件四:管理協議
附件五:安全管理責任書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日期: 日期:

❻ 上上鋪的商鋪包租具體是怎樣的

旺鋪抄售後返租又稱售後包襲租、售後回租、售後承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在一定期限內承租或者代為出租買受人所購該企業商品房的方式銷售商品房的行為。還有一種解釋:售後返租是指開發企業將所售商品房出售給投資者,同時與投資者簽訂承租協議,並以承租期間的租金沖抵部分售價款或償付一定租金回報的一種投資方式。

沒什麼區別。只是要合同清淅明了,開發商為了盡快回籠資金,在稅費清查尚不到位的情況下,鑽了法律的空子(旺鋪網)。投資者在與開發商簽訂售後包租合同時,一定要仔細斟酌,合同約定得越詳細越好,將來出現糾紛時也可做到有「法」可依。在與開發商簽約時就應該明確寫上,「旺鋪在開發商承租期間,所發生的一切國家規定的相關稅費,包括但不限於營業稅均由開發商承擔」。同時,對租金的支付方式及相關違約責任也必須明確。

❼ 現在好多商鋪都是前十年包租,什麼套路

售後返租的模式,後期出現了很多法律糾紛,建議慎重。

商鋪是專門用於商業經營活動的房地產,是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交易、服務及感受體驗的場所。廣義的商鋪,其概念范疇不僅包括零售商業,還包括娛樂業、餐飲業、旅遊業所使用的房地產,盈利性的展覽館廳、體育場所、浴室,以及銀行、證券等營業性的有建築物實物存在的經營交易場所。

商鋪,由「市」演變而來,《說文》將「市」解釋為「集中交易之場所」,也就是今日之商鋪。唐宋是中國封建社會鼎盛時期。唐都城長安是當時東西文化、商貿交流的中心,長安東西兩市,商賈雲集,店肆無數,商業十分繁榮。北宋商鋪和市場是分開的,首都東京(開封)是當時最大的商業中心城市。據歷史記載:(東京)東大街至新宋門,魚市、肉市、漆器、金銀鋪最為集中,西大街至新鄭門有鮮果市場、珠寶玉器行,皇城東華門外,無所不有。《清明上河圖》曾翔實地記錄了古代商鋪、商業街市的景況。

根據以上對商鋪歷史的回顧,可以對「商鋪」做以下定義,即 商鋪是經營者為顧客提供商品交易、服務 、 感受體驗的場所。和過去商鋪的定義相比有相同的地方,即 商鋪首先是商品交易的場所;區別之處是現代商鋪的概念不僅包含了交易功能,而且包含了服務功能和感受體驗的功能。

❽ 包租包管理的商鋪怎麼保障後面的收益

最好是雙方簽訂一個協商,具體說明包租包管的內容,以防止任何一方反悔,另一方卻沒有證據說明此事。

❾ 商場將攤位賣給投資人然後回報十年,給產權證,這種投資叫什麼是真的嗎

這種形式叫產權包租。售後包租產權商鋪風險猶存
期房階段「售後包租」原本是被建設部明令禁止的銷售行為,但是進入2006年以來,激烈的商業地產競爭中,開發商們不得不重新祭起「售後包租」的大旗。與此同時,產權式商鋪也一再出現在投資者的視野中。
開發商坦言,售後包租和產權式商鋪的風行也是迫不得已,主要是為了解決資金壓力。
誘人的「返租」
稍稍留意一下,就可以看到到處都有「售後包租」的廣告,報紙、路牌、網路、雜志,幾乎都能看到類似的字句,如「10年包租、年收益9%年」、「統一經營、原價回購」、「提供每年8%的物業補貼」、「年回報率8.38%」、「即日購買,即返兩年以上租金20%」……更有項目仔細地列出了收益公式,年支出、年回報,「年返10%,十年回本」,「期滿回購,買賣自由」諸如此類的廣告語,一時間,售後包租模式大有卷土重來的架勢。而且,今年以來出現的不少 「售後包租」模式,還加上了銀行擔保。
但是,這種售後包租的模式卻遭到不少業內人士和專家的質疑。根據2001年建設部出台的文件,期房階段不能提出售後包租產權式商鋪這樣的銷售模式。SOHO中國董事長潘石屹就認為包租銷售,實際上是將簡單的房產銷售變成了金融產品的銷售,而且是未經金融主管部門審批同意銷售的金融產品,有難脫非法集資之嫌。
在售後包租的銷售模式中,絕大多數項目銷售的都是期房,通過「售後包租」提前收回資金,轉而將銷售款作為開發資金,投入後期開發。這樣的模式很容易出現爛尾糾紛。
不應完全否定
對「售後包租」否定的聲音,卻遭到了不少開發商的質疑。
庄勝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總經理周湘暉認為,現階段不應該完全否定售後包租。據周湘暉介紹,目前庄勝正在操作的庄勝南館就採用了「售後包租」的模式,得到了市場的廣泛認同,目前已經銷售了大概9個億。
周湘暉解釋說,首先「售後包租」准確地說應該叫「代租約出售」,是一種房地產和理財產品結合的產品,因為它具有房地產的特性、有產權,同時它如果是理想狀態下的話,它是一種收益比較高的投資理財產品。這種模式最早出現在南方,失敗的項目比較多,五年前在南方這種成功的項目不超過20%。但是隨著這種模式逐漸完善,尤其是招商和開發模式的重新定位,使得該模式的成功率大大提高。招商放在前面可以規避掉很多的風險。比如說在商場百貨規劃設計也屬於一種定製的模式。
產權分割的困境
與「售後返租」經常同時出現的銷售方式還有「產權式商鋪」,又稱「虛擬產權式商鋪」。這種銷售方式分兩種:第一種是指發展商在銷售商鋪的同時,自己或者通過專門的經營管理公司在一定期限內包租,購房者實質上無法實際掌控商鋪的銷售模式。第二種是指開發商將超市、百貨大樓等開放式賣場進行面積概念分割,不劃分實際區域銷售給多個業主,並在一定期限包租,購房者無法自行經營的商鋪銷售模式。通常認為,由於購房者只是認購了一定面積的商鋪,商鋪本身不具有獨立使用的價值,購房者不關心自己的商鋪產權本身,僅僅關心商鋪投入的回報。產權成為了「虛擬」的收益權屬,所以稱作「虛擬產權式商鋪」。
也正因為產權式商鋪的虛擬性,它得到的反對聲遠遠超過了「售後包租」模式。
有業內人士指出,產權式商鋪的收益率必須取決於商場的整體運營情況,否則,就只能是一個虛擬的、無法兌現的「商鋪」。碧溪家居廣場、巨庫的失敗就充分證明了這一點。無論當初銷售商承諾的前景有多麼美好,整個商業體經營不如意,就意味著投資者根本拿不到當初承諾的回報。
變相的資產證券化
北京碧桂園房地產營銷副總李國濤認為,產權式商鋪和擔保回購實際上是變相的資產證券化。這裡面資產證券化變相應用是指大型商業設施分割、劃塊出售的行為,有的還有回購、銀行擔保的附加措施等。目前看來這種行為和做法,不管是在北京、上海還是在省級城市,以及二三線城市,類似的做法都比較流行。但是這些項目大部分都失敗了,對開發商而言,只是解決了現金流問題,卻給政府遺留了大量的社會問題,給部分投資者造成了損失,商家實際上也沒有得到利益。開業之後好多項目麻煩不斷,消費者也沒有得到實惠。因此,現在很多專家、學者、媒體就把這些矛盾歸結為產權式商業弊病。
購買須謹慎
庄勝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總經理周湘暉認為,投資商鋪時一定要注意五點:第一是地段,第二是規劃設計,第三是品牌,第四是運營商的運營水平,第五是運營商的銷售理念。
同時,他提醒中小投資者,投資商鋪,首先安全是最重要的。國債受到老百姓的歡迎,就是因為它是國家發行的,我們相信國家銀行,雖然國債的利率較低,但依然受到歡迎。而產權式商鋪投資利潤基本上達到了8%至10%,比國債高出幾倍,但是很多項目還是得不到市場的追捧。所以,即便開發商推出銀行擔保、擔保回購之類的承諾,如果沒有足夠的實力,投資者依然不能信賴。
第二,最好投資是現鋪。根據2001年建設部出台的文件,期房階段不能提出售後包租產權式商鋪這樣的銷售模式,但是對於現房沒有這方面的限制。在市場上,很多開發商因為自身開發實力有限,希望靠大量的銷售回款完成後期的開發與建設。但是,如果後期回收到的銷售款不能滿足開發所需的話,這個項目就爛尾了,而這個風險是由小業主承擔的。所以投資現房,就省去很多不必要的擔心和憂慮。
從個體上看,售後包租、產權式商鋪的興起,都是開發商資金鏈比較緊張迫不得已採取的辦法。但從更深的層次看,這一現象背後則是整個商業地產市場都面臨的融資困難問題。
1、首先,要查開發商的大產權證,如果開發商還沒拿到大產權證,說明開發商有些費用還沒交齊,其次要看開發商的銷售許可證,如果證照不全這個就是有風險的,
2、開發商這種經營模式是用小投資者的錢,賺商場的最高回報期的錢,一般商場如果不是黃金地帶,或者後期無法成為商業中心,那麼這些商場的最佳回報期也就在前10年,因為商業中心會隨著有錢人的遷移所改變。
3、開發商一般會跟你簽銷售合同,但是會要其他公司簽經營合同,這時候你要看什麼公司給做的擔保,經營合同後面無擔保合同的風險就比較大,因為他們一旦經營不善,他們就把經營合同違約,這樣開發商完成了銷售,房子自然爛到你手裡了。一定是可以信任的上市公司或者有較高信譽度的公司做擔保才可靠。免得發生金蟬脫殼
4、要深入調查此樓盤的背後新聞,很多這樣的樓盤操作手段是為了解套,或者是為了哄抬物價,總之要考慮一下風險,如果沒有黃金位置,或者樓層較高,那就要跟其他地段鋪位比較一下。

李嘉誠說:商鋪要注意的是:地段,地段,地段。。黃金地段有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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