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場摔倒商場什麼責任
① 商場摔倒責任劃分
這個問題你是問對人了,讓網路知道之星來回答你!
1、商場應該保證提供的服務能保障顧客的安全.因為商場管理不善,把地毯捲起來放到門口,沒有在放地毯的地方放置明顯的標識牌子而導致顧客滑倒,也沒有安排工作人員指示,這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你可以根據第35條和第44條的規定,向商場索賠。
2、商場應該全額賠償你200元,並支付你受傷的醫葯費用。如果商場不願意賠償,按照第34條的規定,打12315向消協投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http://www.szaic.gov.cn/gfxfgjgfxwj/xfbh/gjj/200709/t20070920_244716.htm
第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第三十五條
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第四十四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方式承擔民事責任。消費者與經營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履行
第三十四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我以前的回答,供你參考
http://..com/question/79713291.html
② 在商場摔倒責任歸誰怎麼賠償
像這種都是雙面的問題,不能說都是一方的錯,商場已承擔醫療費就已經可以啦,最多再陪點禮品和好話。再讓他們承擔什麼,他們也是不會願意的,就算是起訴他們,估計也不能一定能贏。
③ 在商場門口摔倒,查出骨折,商場需要負責任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由此可以看出,如果是因為商場沒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摔倒骨折,其是要承擔侵權責任的。如果要承擔侵權責任,賠償項目主要有醫葯費、誤工費、護理費等。 有疑問,可追問。滿意記得採納哈! 追問: 這要是起訴呢?勝算大么? 回答: 如剛才我們回答的,關鍵是王某的摔倒是不是「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比方說地面有水等,這點還需要你評估一下。如果摔倒與商場「未盡到安全保證義務」有因果關系,勝算幾率較大。 追問: 就是地面有水,勝算大么? 謝謝 回答: 如果是地面有積水的話,勝算幾率在90%以上。你可以依據的法律依據有: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撫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2、《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法》第三十七條;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追問: 沒住院,在家裡,護理費怎麼要 回答: 根據《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准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有疑問,可再追問哈! 追問: 謝謝你了,還是想問一下,這個還需要去醫院開證明么? 需要什麼證明的東西么? 回答: 呵呵,這個是對於護理人員數量來說的,「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④ 下雨天,顧客在商場露天停車場摔倒,商場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客人雖然是和旅行社簽訂合同,但<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明顯註明國內旅行社可以經營以下業務一招來旅遊者在國內旅遊為其代理交通\游覽\住宿\飲食\購物\娛樂\及提供導游等相關服務...,旅行社是代理行為,是中介服務,此次事件,錯誤在酒店,旅行社只是協助客人處理好酒店賠償工作,旅行社沒有責任.這是第一,第二按利益分配來衡量,旅行社代遊客交付房費,本著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酒店為受益方,應付全責第三侵權的主體是酒店,旅行社沒有實施侵權行為,所以沒有責任.希望樓主盡快處理,讓酒店賠償. 如果賠償不滿意,打起官司對我們旅行社就非常不利,因為中國旅遊法規不建全,法官會按合同法來判決,旅行社多多少少都會付連帶責任!案情簡介:
2008年底的一天,上海市某酒店搞促銷活動:為答謝賓客厚愛,本酒店免費用餐一天。
由於該促銷活動的「刺激」,平時較為冷清的酒店一下子來了很多客人。當地一名67歲的老人李某得知該促銷活動後,在家人的攙扶下,也來到了酒店。到了酒店後,李某及家人發現該酒店門口已經等候了許多人,於是老人一家人便在酒店外耐心地等待。很快酒店門口就聚集了四、五百人。由於來客太多,酒店派人在門口維持秩序,分批放客人進入酒店用餐。輪到李某等人進入時,她順著人流湧入酒店。由於酒店門口的人太多,李老太被湧入的人群擠倒在地。酒店人員趕緊疏散了老人身邊的人,並立即撥打了120急救電話。7分鍾後,120急救車趕到現場,將李某送往醫院搶救。由於心臟驟停、呼吸衰竭、缺血缺氧性腦病等,李某經搶救無效於四天後死亡。
李某死亡後其家屬提出酒店承擔責任,並提出20萬元的死亡賠償金。
酒店認為,促銷活動並無過錯,李某的死亡是由於她年紀較大,並且在場的家人沒有照顧好所致。當時酒店預計到人多可能會出現問題,還專門安排人員在酒店門口維持秩序,同時酒店在老太太住院搶救期間也派人進行照顧,並承擔了部分醫療費用,因此酒店不應當承擔老太太的死亡賠償金。
由於雙方就李某的死亡賠償問題沒有能夠達成一致,李某的家屬將酒店告上了法院。
2009年2月25日,法庭審理了此案。法庭認為,李某在參與酒店促銷活動時自己摔倒後經搶救無效死亡,與自己的身體狀況有一定的因果關系。但是,酒店在進行促銷活動時未能就促銷活動的安全保障工作程序上報主管部門審批並備案,在促銷活動中工作人員又沒有充分保證良好的秩序,導致李某在酒店內遭到擁擠而摔倒後死亡,酒店對造成李某死亡存在一定的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法庭作出一審判決,酒店賠償死者家屬75399.85元。
本案分析:
本案中的這一情況在一些酒店時有發生,雖然造成客人摔倒死亡的事件不是很多,但在酒店日常經營中客人摔倒受傷的事件屢屢發生。發生客人摔倒致傷、致死的情況酒店究竟要承擔多少責任?有的酒店認為摔倒是客人自身的原因,酒店不應當承擔責任;有的酒店認為,只要是在酒店摔倒,酒店就有責任。這兩種觀點都有問題。客人摔倒致傷、致死,酒店到底有無責任?如何賠償?還要看具體的情況。
本案中的酒店存在一定的問題。首先,酒店在進行促銷時沒有預計到會有大量的人員聚集,因此酒店沒有制定周密程序,也沒有事先向公安機關進行申報,違反了國家的有關規定。根據我國的有關規定,單位或組織在進行諸如促銷活動等有可能聚集大量人員的情況下,應當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與安全保障工作程序,並向警方申報。這是酒店方的主要問題。
其次,酒店在發現人群中有老人時,應當進行勸阻。因為當時該酒店門口已經聚集了大量的人員,酒店應當預見到一旦分批放人進入,有可能造成人員擁擠摔倒。正是因為酒店在這一點上沒有預見到,所以構成了酒店的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