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聯營扣點模式是什麼意思
㈠ 商場扣點到底是什麼意思
扣點:就是商場的營業抽成。這個扣點分為兩塊:一塊是基礎扣點,這是在簽定合同的時候就在合同中列明的,例如扣點25%,管理費2%,衛生費1%合計28%。
那麼在正常銷售的情況下你每銷售100元就要給商場28元,其計算公式如下:100*(25%+2%+1%)=28 另一塊是臨時大型活動的扣點。
例如商場每逢大型節假日就會舉辦買減、買贈、買送等等活動,這種活動的扣點一般是臨時洽談的。或者是廠方在特殊情況時可以向商場申請扣點。
(1)商場聯營扣點模式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品牌經營者與商場合作的一種方式,相當於在商場租賃一個攤位,每月付給商場一定的租金。商場扣點的高低,取決於品牌經營者店鋪位置的好壞、品牌的知名度、跟商場關系程度等等。
如在做大型促銷活動,銷售業績較高,產生的流水量大,商場折扣折讓的金額越大,可以跟商場洽談,降低商場扣點。
商場如果不承擔任何費用,是指不承擔折扣費用,那麼廠家的回款:300*80%=240元,換算成原貨品的折扣:240/500=4.8折,商場抽成:300元*20%=60元。
如果商場承擔折扣費用,那麼商場應該增加扣點52%能達到他應得到的60元,但是促銷儲錢是不能當時消費的,促銷儲的錢的使用是有限制的,比如,你要必須消費更多的商品產生的利潤來彌補折扣費用,使用實際的商場扣點不會是52%這么高。
㈡ 大型商場的扣點指的是什麼
大型商場的扣點指的是供應家給商場的費用。
一、基礎扣點。
這是在簽定合同的時候就在合同中列明的,例如扣點25%,管理費2%,衛生費1%合計28%。那麼在正常銷售的情況下供應商(廠方)每銷售100元就要給商場28元,其計算公式如下:100元*(25%+2%+1%)=28元。
二、臨時大型活動的扣點。
例如商場每逢大型節假日就會舉辦買減、買贈、買送等等活動,這種活動的扣點一般是臨時洽談的。有團購的工作服,本來應該正價銷售的,結果為了優惠團購客戶,會低於正常折扣價,而在這種情況時可以向商場申請降低扣點。
㈢ 商場扣點是什麼意思,如何扣
扣點即每月從你的總銷售額中扣除百分只幾(我們這里多數是15-18%),商場以此作為利潤和收入來源,至於商場在做活動時是否還要你們承擔部分費用,你們要在承包合同中事先訂明。
㈣ 百貨品牌聯營扣點標準是什麼求各品類具體扣點標准。
百貨品牌聯營扣點標准 (XLS文檔)
本文檔涵蓋如下品類扣點標准版
化妝品
鍾表
黃金珠寶
女鞋權
女性飾品
女包
成熟女裝
休閑女裝
內衣
羊絨
男士正裝
男士休閑
男鞋
男包
運動
兒童
床用
小家電
電子、手機數碼
家居、禮品
煙酒茶葉
其他雜類
㈤ 關於商場聯營扣點的問題
品牌經營者與商場合作的一種方式,相當與在商場租賃一個攤位,每月付給商場一定的租金版。商場扣點的高權低,取決於品牌經營者店鋪位置的好壞、品牌的知名度、跟商場關系程度等等。如在做大型促銷活動,銷售業績較高,產生的流水量大,商場折扣折讓的金額越大,可以跟商場洽談,降低商場扣點。
㈥ 解析什麼是商場扣點聯營合同
品牌經營者與商場合作的一種方式,相當與在商場租賃一個攤位,每月付給專商場一定的租金屬。商場扣點的高低,取決於品牌經營者店鋪位置的好壞、品牌的知名度、跟商場關系程度等等。如在做大型促銷活動,銷售業績較高,產生的流水量大,商場折扣折讓的金額越大,可以跟商場洽談,降低商場扣點
㈦ 商場聯營與租賃有什麼區別,對經營者來說,到底哪個更合適,商場聯營扣點的比例是如何定的。
聯營是供應商按售價扣除與百貨店約定的分成比例後開具發票給百貨店結版算。根據品牌知名度權不同,扣點比例也不同,一般不超過30%,當搞活動的時候一般商場會給你讓些點。具體的看你和商場怎麼談了。
租賃就簡單了,商量好多少租金就可以了。
具體那種合算就要看你的銷售、扣點或者租金分別是多少了,一般來說聯營的風險低一些,也是大多數供應商和商場的選擇。但如果銷售情況樂觀而租金又低,當然是選擇租賃了。
㈧ 大型商場的扣點指的是什麼意思
扣點簡抄單說就是你給商場的費用,你把東西拿到商場去賣,商場當然要向你收取費用喲,商場費用形式很多,比如進場費,條碼費,促銷費等等,扣點只是其中之一,就像業務員提成一樣,從你收入中扣一筆錢作為商場自己的收入,不同商場的扣點率不一樣,我記得家樂福好像是15%起步。
㈨ 北京百貨大樓的招商合作模式是什麼商場扣點多少
北京大多抄數的商場運營模式應該都是聯營扣點的形式來進行運作的,因為北京大多數商場會根據自身定位以及市場上的供應商結構來決定具體的合作方式,北京的大多數供應商應該是品牌直營的居多,其次是具有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的代理商,所以根據以上幾點,可以判斷北京的商場按照聯營扣點的形式的可能性很大。一般的聯營扣點都是22-25之間的,具體的要看你的品牌力和活動能力了,這些都是可以通過「努力」得到一定改變的!
㈩ 超市聯營扣點怎麼算
聯營的扣點得看你做什麼產品,每個超市、賣場的制度不一樣,有的包括水、電等費用,有的不包括;還有的超市收空調費、促銷員管理費等等,反正超市的費用收的五花八門、應有盡有,你想到的想不到的多了去啦!沒辦法,現在是買方市場!超市太霸道了!
每個超市不大一樣,在10到30個點之間,你可以先找超市問好,比如20%
所扣金額=商品銷量*20%
「聯營扣點」或「聯營返點」的稅務處理
一、「聯營扣點」或「聯營返點」的具體概念
「聯營扣點」或「聯營返點」是最近出現的一種在生產商與零售店之間進行的新型經營合作方式。其操作形式很多,但從實質上講,主要有以下三種基本基本模式:
模式一,零售店給生產廠商提供櫃台或者其他經營場所,零售店僅在生產廠商將商品入店時進行核查和登記數量,統計其銷售價格,銷售和收款等經營活動都由生產廠商自己負責,生產廠商的商品銷售結束後,零售店按一定的比例,計算收取櫃台或者其他經營場所的租金。
模式二,雙方的業務運行流程與上述相同,但在租金的收取上,零售店實行「保底定額加扣點(返點)」或「定額與扣點孰高確定租金」的形式,即零售店出租櫃台或者其他經營場所時,先收取一定數額的租金,期末再根據廠商的銷售額計算收取一定的租金;或者先行確定一個定額基數,如果期末按銷售額乘以一個商定的比例(扣點)計算出來的結果小於先行確定的基數,廠商則按先行確定的基數向零售店支付租金,如果根據扣點計算的結果高於基數,廠商則按扣點計算的結果支付租金。
模式三,零售店給生產廠商提供櫃台或者其他經營場所,零售店在生產廠商將商品入店時不核查和登記數量,生產廠商派人參與商品的銷售,但銷售活動由商場統一管理,商品銷售的款項也由商場統一收取,生產廠商的商品銷售結束後(或者雙方約定一個結算期間),零售店按一定的比例,計算收取櫃台或者其他經營場所的租金。
二、「聯營扣點」或「聯營返點」應如何征稅
對於「聯營扣點」和「聯營返點」合作方式的征稅問題,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作具體分析。就上述模式一和模式二,從交易過程和交易實質來分析,實際上是一種櫃台(場地)出租行為。《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幾個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86號)第一條明確規定,對承租或承包的企業、單位和個人,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並定期向出租者或發包者上繳租金或承包費的,應作為增值稅納稅人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存在兩種情況,一是如果生產廠商從企業生產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了《外出經營許可證明單》,並經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的,廠商的銷售額可以回企業所在地申報納稅;二是廠商在經營地領取了營業執照並進行稅務登記,廠商在零售商場的經營行為屬於自營行為,其實現的納稅義務應當由其自己申報納稅。在以上兩種模式下,零售商場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應通過「其他業務收入」科目核算,按租賃業務收入計算繳納營業稅。
對於第三種模式情況,即生產廠商提供商品或派人參與商品的銷售,而銷售活動由商場統一管理,商品銷售的款項也由商場統一收取的行為,事實上是商場的一種銷售行為,從具體的運作過程來分析,其運行活動是一種代銷行為,即「聯營扣點」或「聯營返點」的實質是一種代銷行為。可以從以下兩方面來分析。一方面是,從生產廠商的角度來分析:廠商將貨物運至商場,但具體商品由廠商負責管理,在這個環節其商品的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商場對商品沒有所有權。但是,如果該商品實現銷售,由商場為其開票並收取貨款,商場在月底(或者雙方約定的其他結算期限)則按「銷售清單」(實現銷售的部分)記載的數量與廠商進行銷售結算,廠商的納稅義務也在同時發生,這個過程事實上就是一個完整的委託代銷售的過程。另一方面是從納稅人商場的角度來看,廠商通過商場完成了銷售的過程,其商品銷售成為商場銷售收入的組成部分,而商場所取得的收入,從業務合同(形式)上看,商場取得的收入是場地使用權價值的實現,而從實際經濟運行過程(內容)上看,商場取得的收入卻是商品銷售的差價,也就是商品在流轉環節的增值額。對於這樣的經營業務,商場應當按銷售收入額計算繳納增值稅,而不是按租賃收入計算繳納營業稅。當然,對於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零售商而言,在具體運作過程中應當規范操作手段,在具體結算的過程中,應當向廠商按其收入額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否則,商場沒有增值稅的進項抵扣,就會多繳稅。
此外,對該商場收取的進場費等,如果合同中明確是與銷售沒有直接關系而收取的服務性費用,則應當按《關於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的規定計繳營業稅。
三、案例分析
2010年度,某大型零售企業,主要經營3個綜合商場。在具體經營過程中,一方面實行自營,即自己組織商品,自己組織銷售;另一方面,將部分櫃台出租給生產廠家,由他們派人組織銷售活動,該公司只負責現場管理。在具體操作過程中,採用了如下操作模式:商場與生產廠家簽署租賃合同,規定,一是商場出租200平方米的櫃台給廠商作為銷售產品的場地;二是廠商自派員工到商場銷售和管理自己的商品;三是廠商每月向商場支付按銷售額的18.5%(但是不得低於20萬元)的租金;四是廠商的銷售額由商場統一收取,月末結算時租金直接在銷售額扣除;五是商場向廠商每月收取8萬元的進場費和宣傳費。該大型零售企業按最終銷售價格計算合計6480萬元的貨物,生產廠家取得該大型零售企業的返還款5180萬元(增值稅專用發票也是按此開具的),共收取進場費和宣傳費96萬元。 請分析該商場的稅務處理。
[涉稅分析]
該大型零售企業應該就其6480萬元和返還款5 180萬元的差額1300萬元繳納增值稅221萬元。就收取的進場費和宣傳費96萬元繳納營業稅。同時應就1300萬元和96萬元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