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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場的廣告的法律性質是什麼

發布時間: 2021-03-14 18:26:20

① 合同法1甲商場廣告的法律性質是什麼為什麼

是要約邀請,如果符合要約的性質,可認定為要約

② 如何看待促銷廣告的法律性質

從法律性質來看,促銷廣告只是要約邀請。

③ 廣告宣傳有法律效力嗎

我們談房屋廣告的法律效力,主要根據廣告性質來分析。 有些發展商會將在廣告中的某些許諾和購房者的條款寫到正式的「購房合同」中,這時就已經不是廣告,而是合同條款了,其法律效力是明確、有效的。但同時也有一些廣告語不能或沒有變成合同條款,我們所討論的是這些廣告。這些廣告由於其內容的明確程度不同,性質也不同,應當區別對待。 有些廣告內容屬發展商宣傳所需的誇張性語言,目的是為了引起注意、製造聲勢、氛圍,並沒有明確的指標,如「理想居所」、「居家首選之地」、「溫馨家園」等詞。我認為這些廣告僅僅構成了要約邀請,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什麼是要約邀請呢,我國《合同法》第十五條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發展商發布上述廣告,只為引起人們的注意,惟一目的是吸引廣大的客戶向自己打來電話發出要約。至於究竟是不是「理想居所」或「居家首選之地」,完全由客戶自已認識和決定,發展商並沒有做許諾,所以無需為此承擔責任。 有些廣告則完全不同,標明了價格、位置、裝修條件、物業管理條件、配套設施設備、贈送的物品或優惠等,我認為這些廣告已經構成了一種要約,具有法律意義上的約束力。 《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構成要約的廣告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前面我們所說的構成要約邀請的廣告,也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那麼兩者如何區別呢,他們的區別就在於內容是否具體確定以及發展商是否受該廣告約束。一般的廣告僅僅是一種要約邀請,但如果其確實就房屋質量、價格、位置或配套設施設備、贈送物品等重要方面做出明確的說明,並且確實是這些方面對購房者最終做出購買決定起著極大作用,那麼就可以認為其內容是具體確定的。這些廣告內容都是針對購買其房屋的客戶而言的,說明只要客戶與發展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且雙方沒有其他改變廣告內容的意思表示,發展商就應該受廣告約束,向客戶提供廣告中提到的優惠和便利。 《合同法》第十五條規定:「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這種廣告就不再是簡單的要約邀請,而是一種要約。《合同法》第十五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就是說構成要約的廣告在發布後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發布廣告的發展商不能夠輕易改變其廣告許諾。 詳細分析「要約」、「要約邀請」兩個詞對廣大客戶有什麼意義呢?比如您是一位準備買房的客戶,你看到一個詳細說明的廣告,很感興趣,你告知發展商,願意按照廣告條件來購買其房屋,這時候你的意思表示就是一種承諾。《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就是說,如果發展商沒有聲稱其不再提供廣告中的一種或幾種條件,那麼就意味著雙方間已經確立了合同。即使這些廣告內容沒有被歸為合同條款,也是雙方間合同的組成部分,雙方都要遵守。由於廣告內容沒有被寫在合同里,所以引發出很多問題。發展商借口合同中沒有規定而不兌現自己在廣告中的許諾,這是一種不講商業信譽的表現,也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同時,建議廣大的購房者最好將廣告中的一些條件明確寫在購房合同中,以免出現一些不必要的麻煩,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④ 請問甲與商場的合同性質是什麼如何處理乙與商場的合同性質是什麼如何處理為什麼

從法律的角度來講,要約邀請是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甲與商場的合同尚未成立,甲因對合同的主要條款(價格)存在重大誤解,商場未同意與其完成買賣合同.甲要麼需補足價款要麼不要購買該商品.乙屬於未成年人,本身沒有完全行為能力,其對外所簽合同需其監護人認可.不管他買的商品價格有沒有問題,乙家長都可要求退貨.且乙購買時所付的價格與實際價格明細相差過大,存在顯失公允的情形,乙家長是可以要求撤銷合同的.

⑤ 日光商場在商場門口貼出的告示,在法律上屬於何種性質,其法律效力如何

如果該告示是「承諾」性質的話,只要條件成就時,你就可以要求商場履行承諾的內容。
如果該告示是「免責」內容的話,應當遵循公平原則(詳見《合同法》第39條與第40條相關規定),顯失公平的,為無效告示。

⑥ 在商場里看到的廣告是什麼類型的廣告

根據形式來分
室外:LED大屏,牆面廣告,DM單,電梯廣告,道閘廣告,形象畫
室外:弔旗,廣告柱,懸掛廣告,燈箱,pop廣告《招牌,企業形象,櫃台,地貼》

⑦ 商業廣告的法律性質是要約邀請嗎

分享到: 收藏推薦 我國《合同法》第 15條規定:「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因此,商業廣告在我國的法律性質為要約邀請。筆者認為,如果商業廣告的這一性質界定能夠成立,有賴於兩個條件的滿足。其一,商業廣告作為一種意思表示,所體現的確實是廣告主「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這樣一個意志內容。所謂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參見《合同法》第 15條)。「如果說要約的目的在於訂立合同,其作用在於喚起相對人的承諾,那麼,要約邀請的目的則在於喚起別人的注意,希望別人能向自己發出要約」[1] (P345-346)。如果廣告的主人沒有「希望別人能向自己發出要約」這一意志內容,那麼商業廣告的上述定性就當然地不能成立;其二,如果廣告主抱定上述「希望」的內容,那麼,還必須要求廣告主的這種意思表示確實能夠為他「召喚」來要約而不是別的什麼。正如學者所言,要約邀請「其作用在於引出要約而不是引出承諾」[2] (P346)。否則,對於進行商業廣告宣傳的人來說,豈不是目的落空了?因此,對商業廣告的實際效果進行審查,有助於認識其性質。

⑧ 我國對廣告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1994年10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5年2月
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廣告活動,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發揮廣告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積極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廣告活
動,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
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
本法所稱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制
作、發布廣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本法所稱廣告經營者,是指受委託提供廣告設計、製作、代理服務的法人、其
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本法所稱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託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
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第三條 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第四條 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五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
政法規,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廣告監督管理機關。

第二章 廣告准則

第七條 廣告內容應當有利於人民的身心健康,促進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提高,
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維護國家的尊嚴和利益。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國歌;
(二)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四)妨礙社會安定和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和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六)含有淫穢、迷信、恐怖、暴力、丑惡的內容;
(七)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八)妨礙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九條 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產地、用途、質量、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
允諾或者對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允諾有表示的,應當清楚、明白。
廣告中表明推銷商品、提供服務附帶贈送禮品的,應當標明贈送的品種和數量。

第十條 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應當真實、准
確,並表明出處。
第十一條 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

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
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做廣告。
第十二條 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三條 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
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
當有廣告標記,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第十四條 葯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有下列內容:
(一)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
(二)說明治癒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與其他葯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較的;
(四)利用醫葯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或者專家、醫生、患者的名義
和形象作證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 葯品廣告的內容必須以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
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說明書為准。
國家規定的應當在醫生指導下使用的治療性葯品廣告中,必須註明「按醫生處
方購買和使用」。
第十六條 麻醉葯品、精神葯品、毒性葯品、放射性葯品等特殊葯品,不得做
廣告。
第十七條 農葯廣告不得有下列內容:
(一)使用無毒、無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絕對化斷言的;
(二)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
(三)含有違反農葯安全使用規程的文字、語言或者畫面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 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布煙草廣告。
禁止在各類等候室、影劇院、會議廳堂、體育比賽場館等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
告。
煙草廣告中必須標明「吸煙有害健康」。
第十九條 食品、酒類、化妝品廣告的內容必須符合衛生許可的事項,並不得
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與葯品混淆的用語。

第三章 廣告活動

第二十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之間在廣告活動中應當依法訂立
書面合同,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得在廣告活動中進行任何形
式的不正當競爭。
第二十二條 廣告主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布廣告,所推銷的商品
或者所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廣告主的經營范圍。
第二十三條 廣告主委託設計、製作、發布廣告,應當委託具有合法經營資格
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
第二十四條 廣告主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布廣告,應當具有或者
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下列證明文件:
(一)營業執照以及其他生產、經營資格的證明文件;
(二)質量檢驗機構對廣告中有關商品質量內容出具的證明文件;
(三)確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其他證明文件。
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發布廣告需要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的,還應
當提供有關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條 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在廣告中使用他人名義、形象的,應當事
先取得他人的書面同意;使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名義、形
象的,應當事先取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六條 從事廣告經營的,應當具有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製作設備,並
依法辦理公司或者廣告經營登記,方可從事廣告活動。
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出版單位的廣告業務,應當由其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
機構辦理,並依法辦理兼營廣告的登記。
第二十七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文件,
核實廣告內容。對內容不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
製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第二十八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
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廣告收費應當合理、公開,收費標准和收費辦法應當向物價和工
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公布其收費標准和收費辦法。
第三十條 廣告發布者向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提供的媒介覆蓋率、收視率、發
行量等資料應當真實。
第三十一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以
及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得設計、製作、發布廣告。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築控制地帶;
(五)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
第三十三條 戶外廣告的設置規劃和管理辦法,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組織廣告監督管理、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公安等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章 廣告的審查

第三十四條 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以及其他媒介發布葯品、醫
療器械、農葯、獸葯等商品的廣告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
必須在發布前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廣告審查
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第三十五條 廣告主申請廣告審查,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向廣告審查機關
提交有關證明文件。廣告審查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作出審查決定。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轉讓廣告審查決定文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
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並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更正消除
影響,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
布者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
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
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
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發布的,應當依法承擔
連帶責任。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全部
民事責任。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
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九條 發布廣告違反本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
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
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發布廣告違反本法第九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
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公開更正,沒收廣告
費用,可以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發布廣告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發布者改正,
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發布葯品、醫療
器械、農葯、食品、酒類、化妝品廣告的,或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發布廣告
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改正或
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可以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
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
發布煙草廣告,或者在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
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可以並處廣告費
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未經廣告審查機關審查批准,發布
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
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廣告主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處以一萬元以
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偽造、變造或者轉讓廣告審查決定文件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沒收違法所得,
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廣告審查機關對違法的廣告內容作出審查批准決定的,對直接負
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行政監察部門依法
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和廣告審查機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
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侵權行
為之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一)在廣告中損害未成年人或者殘疾人的身心健康的;(二)假冒他人專利
的;(三)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四)廣告中未經同意使用他
人名義、形象的;(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權益的。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
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
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復議機關應當在接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
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機關逾期不
作出復議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
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關
廣告的法律、法規的內容與本法不符的,以本法為准。

⑨ 商場在入口處張貼店規在法律上屬於什麼性質,這樣做是否有效為什麼

1、商場經營者對商場本身具有管理的權利也有管理的義務,商場經營者有權利寫店規專,但是必須在屬法律的范圍內,不能任意排除自己的義務,擴大自己的權利,限制消費者的權利,加重消費者的義務。例如「貨物出門,概不退換」、「偷一罰十」等店規因超過法律范圍是無效的,但是商場寫明「商品假一罰十」是有效的,這是因為這是在加重自己的義務,這沒有超過法定范圍,這種承諾對消費者以及商家都有效。

2、商場的部分店規是為了保持商場中的秩序,保證消費者的安全和自身利益,例如,有些商場規定只能由入口進,出口出,這些規定是為了讓消費者能否有序購物,對消費者和商家本身都是有益的,所以這些規定對於在商場裡面購物的人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消費者不遵守,商家有權拒絕其進內購物。

綜上,店規是商家的單方意思表示,有時是承諾,有時是對消費者行為的一種要求,其對消費者是否有約束力要看其制定是否超越了法定許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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