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增加購物店怎麼處罰
A. 我報的旅行社 是要進三個購物店的 如果不買東西導游會不會變相要求我們買東西 或給臉色
請問是旅遊公司規定的還是導游要你這么做的呢?如果只是導游在你這么做的,我想版你可以不用擔心權,完全可以不買。他若硬要你買,你可以投訴。如果是你報的旅行社公司的規定的話,我想你可以選擇一些便宜點的,生活中或許也可以用得到的買。
B. 要是旅行社沒有按這合行程旅遊 多加了購物店 怎麼去投訴這家旅行社。請大家幫忙!
首先要看合同上簽訂的是進幾家購物店.!
如果合同上面寫清楚了,那麼旅行社內擅自帶容你多進購物店,你可以對這家旅行社進行投訴.!
旅遊投訴最重要的是保存好旅遊合同,這個是重要證據.!
其次,提供相關證據,比如同團團友的證明,或則拍照,購買了東西的發票都可以作為證據.!
投訴的話,是直接遞交書面材料到當地的旅遊執法支隊.!
雲,貴,川的投訴電話是區號+96927.
C. 旅行社強制購物,會有什麼處罰
(一)對旅行社的處罰處理;
1、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三個月,情節嚴重的,吊版銷旅行社業務經權營許可證;
2、處三十萬元罰款,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五倍罰款;
3、列入旅遊經營服務不良信息,並轉入旅遊經營服務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二)對旅行社相關責任人的處罰處理;
1、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二萬元罰款;
2、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員,自處罰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
3、列入旅遊經營服務不良信息,並轉入旅遊經營服務信用檔案,向社會予以公布。
(三)對導游、領隊的處罰處理:
1、沒收違法所得,處二萬罰款,並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2、被吊銷導游證、領隊證的導游、領隊,自處罰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請導游證、領隊證;
3、列入旅遊經營服務不良信息,並轉入旅遊經營服務信用檔案,向社會予以公布。
(四)對購物場所及其經營者的處理;
1、列入旅遊經營服務不良信息,並轉入旅遊經營服務信用檔案,向社會予以公布;
2、要求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帶旅遊者進入被列入旅遊經營服務信用檔案名單的購物場所;
3、依法移送公安、工商等相關部門。
D. 在旅遊過程中,地接社違規,增加購物店,接到遊客舉報後,旅遊局應處罰組團社還是地接社
處罰組團社,遊客是與組團社簽的旅遊合同;地接社由當地旅遊局進行處罰
E. 旅遊法規條例中能去購物店嗎
1、《旅遊法》第35條的三個條款的邏輯關聯是非常密切的,第一款是整條的關版鍵。根據第一權款的規定,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售賣旅遊線路產品,不得以「指定購物」所得的商業賄賂來彌補利潤。因此,只要購物安排觸犯第一款的規定,即使是另紙另行約定的購物,也是違反35條的規定。
《旅遊法》並沒有禁止購物,但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全部前提:①旅遊線路賣價必須在合理以上的水平,②不得「指定」,③不得前往「具體購物場所」。
2、經過充分協商,在平等自願的前提下簽訂購物或自費項目補充協議,並不違反法律規定,但應把握以下原則:
(1)購物的價格要公開透明;
(2)價格不得明顯高於當地市場價格;
(3)旅行社協助旅遊者購物,但不得以不合理低價團費為誘餌,誘騙旅遊者在行程中購物。
(4)同一條線路,旅行社應以相同的團費價格對外銷售,不得以購物、另付費項目作為簽約條件。比如簽訂購物、另付費項目就降低團費,如不簽訂購物、另付費項目就增加團費。
(5)著名收費景點應列入行程並包含在團費中(第一道門票),不應列為自費項目。
為掌握證據,在旅遊過程中發現有違規行為,一定要做好現場證據——錄音錄像,以便申訴。1120回答,以上僅供參考。
F. 旅行社存在哪種行為我們可以要求全額退還旅行費用。還有旅行社擅自增加行程中的購物店,並且購物店有騙人
先向旅遊局舉報吧
G. 旅行社沒有按這合行程旅遊 多加了購物店 怎麼投訴這家旅行社
留下證據,直接找當地旅遊局。
H. 現在導游還能帶購物店嗎 會被舉報嚴查嗎 能賺到錢嗎
現在的導游,要嚴格按照旅行社給到的出團計劃書中的行程來走的。並且導游在上專團以後,要將屬旅行社給到的行程與客人手中的行程進行比對,若是兩者的行程有出入,要及時告知計調操作,然後在進行核對。
導游不得在行程以外增加購物場所的,若是行程內有安排,並且客人已經在出行前進行購物場所協議上簽字確認,這樣是可以進行程內指定的購物場所的。至於賺不賺錢,那就要看你的旅行社了。
要是全程合規合法,就不怕被舉報或者檢查的。
以上內容若是有所幫助,望採納,謝謝。
I. 出境旅遊,導游臨時增加了一個購物店要怎麼要求賠償。
看看協議吧 是不是對行程以及購物店有明確規定 並且有超出范圍的罰則
有的話直接按罰則走 沒有的話估計還要看是否行程景點缺失 或者強制購物
如果都沒有的話很難索賠
J. 旅行社擅自增加購物點違反了新旅有法第幾條第幾款
1、《旅遊法》第35條的三個條款的邏輯關聯是非常密切的,第一款是回整條的關鍵。根據第一款答的規定,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售賣旅遊線路產品,不得以「指定購物」所得的商業賄賂來彌補利潤。因此,只要購物安排觸犯第一款的規定,即使是另紙另行約定的購物,也是違反35條的規定。
《旅遊法》並沒有禁止購物,但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全部前提:①旅遊線路賣價必須在合理以上的水平,②不得「指定」,③不得前往「具體購物場所」。
2、經過充分協商,在平等自願的前提下簽訂購物或自費項目補充協議,並不違反法律規定,但應把握以下原則:
(1)購物的價格要公開透明;
(2)價格不得明顯高於當地市場價格;
(3)旅行社協助旅遊者購物,但不得以不合理低價團費為誘餌,誘騙旅遊者在行程中購物。
(4)同一條線路,旅行社應以相同的團費價格對外銷售,不得以購物、另付費項目作為簽約條件。比如簽訂購物、另付費項目就降低團費,如不簽訂購物、另付費項目就增加團費。
(5)著名收費景點應列入行程並包含在團費中(第一道門票),不應列為自費項目。
為掌握證據,在旅遊過程中發現有違規行為,一定要做好現場證據——錄音錄像,以便申訴。1120回答,以上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