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减免税款应该在什么时间内
『壹』 去税务局办减免税需带哪些材料
增值税减免税资料
1、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减免税申请。
3、调查报告。
4、12月份申报表(包括回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答。
5、法律依据(复印件)。
6、财会人员会计资格证。
7、有关部门颁发的认定证书或批准文书。
申请备案减免所得税所需资料
纳税人申请备案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备案申请书。内容包含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项目、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财务会计报表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另外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报送资料:
1、林业产权证或相关经营证明
2、企业生产工艺流程
3、动物诊疗所许可证、远洋渔业捕捞许可证等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列》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贰』 一般纳税人如何选择享受减免税的起始时间
为进一步明确纳税人权利义务,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专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属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明确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叁』 在什么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全免免税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
1、微利企业减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及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及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94〕财税字第9号)
2、高新技术企业减免。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94〕财税字第1号)
3、农业技术服务、劳务免税。对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
4、技术性服务收入免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咨询、服务、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
5、.新办企业减免。对新办的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
6、新办三产企业减免。对新办的公用事业、商业、物资、外贸、旅游、仓储、居民服务、饮食、文教、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94〕财税字第1号)
7、新办企业免税。对新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1~2年。(〔94〕财税字第1号)
8、新办劳服企业减免。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94〕财税字第1号)
8、.新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免。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94〕财税字第1号)
9、三废利用企业免税。企业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属《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94〕财税字第1号)
10、资源综合利用免税。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94〕财税字第1号)
11、技术转让免税。企事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
12、农场免税。农场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
13、福利企业减免。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的盲、聋、哑和肢体残疾“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
14、灾害减免。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94〕财税字第1号)
15、非经营单位收入免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下列收入项目,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7〕75号)
(1)财政拨款;
(2)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3)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4)经批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5)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专项补助收入;
(6)从所属独立核算单位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7)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8)社会团体按规定收取的会费;
(9)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10)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项目。
16、农业初加工收入免税。国有农口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渔业类初级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7〕49号)
17、新办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对中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财税〔2000〕25号)
18、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其中,设在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减免税期满后,在以后10年中,可按其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所得税。(财税〔2000〕25号)
19、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0〕25号)
20、新办安置随军家属企业免税。从2000年1月1日起,为安置随军家属而新开办的企业,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自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0〕84号)
21、科研机构技术收入免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办发〔2000〕78号)
22、老年服务机构免税。从2000年10月1日起,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0〕97号)
23、中储粮财政补贴收入免税。在2003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1〕13号)
24、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不征税收入。广播事业单位的下列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1〕15号)
(1)财政拨款;
(2)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3)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4)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25、林业所得收入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各类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1〕171号)
26、农业产业化重点企业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对国家确定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1〕124号)
27、机关服务中心安置分流人员免税。机关服务中心为分流人员新办企业,安置分流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国税发〔2002〕32号)
28、机关服务中心安置分流人员减税。以安置机关分流人员为主新办的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国税发〔2002〕32号)
29、小线宽集成电路产品减免税。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从2002年开始,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2〕70号)
30、社保基金所得免税。对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证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的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2〕75号)
31、新办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从2003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属于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的,按15%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15%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3〕82号)
32、转制科研机构免税。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所属的134个科研机构,以及国务院部门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3〕137号)
3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3)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a.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b.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c.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
d.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4)本通知所称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a.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b.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c.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d.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5)本通知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对特别困难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有条件的地区也可纳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本通知所称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6)上述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果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肆』 2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待遇的,应在规定时间办理纳税申报。下列时间错误的是 A减免税期间之前 B减免税期间 C
正确答案:D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回人、扣缴义务人必答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伍』 个人所得税纳税资料审核、减免税申请何时在何处办理
纳税人应提前3天,携带有关审核资料和申请书,到房地产交易市场地税窗口办理审核或减免税申请手续。 你可以到房产E时贷看看更详细的介绍
『陆』 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备案期限有何规定
对纳税人持续经营来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源免税项目,免税备案实行一年一备,每年一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新开业的纳税人应于首次发生业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对一次性的业务实行一次性报备,应业务发生的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备手续。
(6)办减免税款应该在什么时间内扩展阅读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备案,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八条备案类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性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对备案材料进行收集、录入,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资质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第二十条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柒』 什么时候税收会减免
收会减免是指根据国家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社会政策要求,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回的某些特殊情况给予答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对应征税款依法减少征收为减税;对应征税款全部免除纳税义务为免税。
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给予部分减少或全部免除。
①从时间上可划分为定期减免和不定期减免。前者限于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减税免税,过期一般不再继续减免照顾;后者是对特定纳税人和特定征税对象在一定范围内给予的减税免税,没有固定的减免时间限制。
②从性质上可划分为政策减免、困难减免和一般减免。政策减免,指配合国家有关政策所给予的减税免税;困难减免,指对纳税人因特殊情况纳税有困难而给予的减税免税;一般减免,指其他一般性的减税免税。
③从与税法的关系上可划分为法定减免和非法定减免。前者指基本税法中明文规定的减税免税;后者指基本税法规定以外的由行政性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
『捌』 个人所得税减免申报有时间限制吗
没有。资料齐全后随时申报。大病医疗一年后再申报。
『玖』 减免税需要符合什么样的条件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条件 一、软件开发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单纯从事软件贸易的企业不得享受。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服务。 4.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5.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6.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8%以上。 7.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信息产业部委托认定机构认定的证书、证明文件。 2.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 3.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其生产过程和集成电路设计的管理规范,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 4.自主设计集成电路产品的收入及接受委托设计产品的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必须是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之内,并取得经中国软件协会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证书。 (四)新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是指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企业。所称的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或超过规定的弥补年限)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所得税减免税的期限,应当从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二、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所得税优惠 (一)下岗失业人员范围 具体包括: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企业安置的下岗人员需持有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再就业优惠证书。 (二)商贸企业的具体条件? 1.“商贸企业”是指零售业(不包括烟草制品零售)、住宿和餐饮业(不包括旅游饭店)。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并且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2.新办商贸企业要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企业要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3.当年安置下岗人员符合规定比例。 4.与录用的下岗人员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协议,为安置的下岗人员办理养老保险。 (三)服务型企业的具体条件 1.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不包括从事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的服务型企业。 2.新办服务型企业要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要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3.其他条件比照商贸企业标准执行。 (四)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 1.经济实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⑴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政策性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 ⑵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⑶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30%以上(含30%)。 ⑷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其中,地方企业“三类资产”的认定由财政部门或经财政部门同意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证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认定及其产权多元化的认定由经贸部门出具证明;富余人员的认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安置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中央企业需出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认定证明。 2.国有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范围是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其中国有控股是指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 3.国有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的企业划分标准执行。 4.关于企业辅业资产的界定范围。辅业资产主要是与主体企业主营业务关联不密切,有一定生存发展潜力的业务单位及相应资产,主要包括为主业服务的零部件加工、修理修配、运输、设计、咨询、科研院所等单位。 (五)加工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具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加工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者《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其他条件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六)新办的安置下岗再就业人员企业是指2002年9月30日以后新办的企业。三、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所得税优惠
(一)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二)纳税人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其中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 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三)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新办服务型企业或新办商业零售企业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认定证明。 (四)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规定比例。 (五)与其签订l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以及为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缴纳社会保险。 四、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所得税优惠 (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科委认定,报经同级税务机关审核的、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中介组织。 (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承认其大专以上学历的高校,以及高校举办的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院、科研所。 (三)取得举办方(如政府、教育部门等)举办本学校的有效证明文件或文书、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以及能够提供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明细表。五、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所得税优惠(一)必须是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所属的从事科技开发的机构,民营科技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办的进行科技开发的事业单位。 (二)取得经有权认定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能够提供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明细表。
六、高校后勤经济实体所得税优惠
(一)高校后勤经济实体所隶属的高校是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承认其大专以上学历的高校。 (二)必须在高校后勤体制改革过程中,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同时仍以学校为主要服务对象,所取得的收入也主要来源于学校的经济实体。 在高校后勤体制改革之外成立的其他经济实体,不得享受“高校后勤实体”的免税政策。 (三)其收入是为学生、教师、学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享受减免税优惠,其他收入不得享受。 (四)具有有关高校后勤改革的证明文件。
七、转制科研机构的所得税优惠
(一)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 经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办审核批准的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享受优惠的起始时间是转制注册之日。 (三)原科研机构所占的股权比例达到规定标准。 (四)必须具有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批复及经批准的改制方案。 (五)科研机构整体改制后在新企业中所占股权达50%以上。 八、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的所得税优惠 (一)是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勤体制改革后的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的机关服务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包括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后勤服务的非独立核算机关服务单位,如机关食堂、车队、医务室、幼儿园、理发室、洗衣房、洗浴室、副食品基地(绿化基地)等。 (二)必须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资格,按规定办理了税务登记。 (三)为机关内部后勤保障服务取得的收入,即为国家财政全额拨付行政办公经费的中央各部门机关工作需要而提供各类劳务与技术性服务后取得的收入。 (四)改革后的机关服务中心应分别核算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和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从事经营、服务活动而新办的企业,其所得税优惠具体审批条件: 1.当年安置分流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2.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3.与安置的分流人员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协议。 4.安置的分流人员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为安置的分流人员办理了养老保险。 (六)地方省级党委、政府进行机关后勤改革后的机关服务中心,比照以上条件执行。 九、对专门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一)生产的设备(产品)属于现行的《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中所列示的设备(产品)。 (二)能够独立核算、独立计算盈亏。 (三)取得地级市以上(含市级)原经贸委(现发改委)对生产环保设备(产品)和企业的认定证明。
十、林业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一)享受优惠的主体包括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所有企事业单位。 (二)必须是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执行。 (三)免税的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能准确提供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收入核算情况。
十一、渔业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一)远洋渔业企业享受减免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2.必须是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 (二)渔业企业享受减免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2.必须是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近海及内水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不得享受优惠。 (三)国有农口远洋渔业企业和其他国有农口渔业企业从事渔业类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四)渔业企业能够分别核算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
十二、西部大开发的所得税优惠
(一)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必须是位于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比照西部地区优惠政策执行。 (二)必须是投资主体自建、运营的企业才可享受优惠,单纯承揽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三)能够提供项目业务收入和企业总收入的明细表。 (四)减按15%税率征税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 2.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3.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的证明文件。 (五)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2.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新办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新办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新办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新办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 (六)民族自治地方定期减免税应提供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七)对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审核认定。
十三、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所得税优惠
(一)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二)取得县级以上共青团组织出具的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公益性活动的证明材料。 (三)取得文化或体育等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十四、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的所得税优惠(一)必须是生产和装配《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第一批)》范围内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 (二)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年度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50%以上(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 (三)必须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四)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和装配条件以及帮助伤残人员康复的其他辅助条件。其中: 1.企业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生产人员不得少于六分之一。 2.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3.残疾人接待室不少于15平方米,假肢、矫形器制作室不少于20平方米,假肢功能训练室不少于80平方米。 (五)须提供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及其相关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十五、减免税起始时间的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三)规定新办企业应由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资质证书或其他资格证书,并以此作为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从有关部门据以确认资质、资格的时间起,按本条第(二)项规定在剩余减免税时限内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拾』 目前对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时间是如何界定的
参阅“国税函[2007]365号”文件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三十条关于“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以及附件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的规定,只适用于2005年10月1日以后设立的企业。判定纳税人能否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应根据其设立时间而不是减免税申请时间。企业在2005年10月1日之前设立,从2005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第一笔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的规定计算减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