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免税商品 » 我国对什么免税

我国对什么免税

发布时间: 2021-02-26 22:18:16

『壹』 我国免征车辆购置税有什么优惠政策

免征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
1.政策规定和主要依据: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2.政策适用范围和条件:
①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
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③防汛和森林消防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
④已列入免税车辆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⑤农用三轮车,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⑥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购买的1辆国产小汽车;
⑦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1辆小汽车。
3.2017年12月末,四部门发出的一份通知,给新政频传的新能源汽车领域又带来了一个重磅利好。这份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科技部下发的通知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我国将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贰』 我国与一带一路国家的税收协定哪些有免税法

企业纳税人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及相关案例
1、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设备租赁费)限制税率及其执行
税收协定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设备租赁费)条款通常以设定限制税率的方式来限制东道国的征税权。
税收协定的正文通常不会规定如何执行这些限制税率,东道国按照国内法的有关规定来执行,有些国家是“先征后退”,有些国家则是在纳税人自行申报时直接适用限制税率。近年来在谈签新的税收协定或修订旧的税收协定时,我国通常会争取在议定书中明确“直接适用限制税率而不是先征后退”,从而减少“走出去”企业的资金占用,降低纳税成本。
2、政府全资拥有金融机构利息免税
我国与大部分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都规定,对中央银行或完全由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贷款而支付的利息在东道国免税,部分协定还将由政府全资拥有的金融机构担保或保险的贷款也包括在内。有些税收协定中对可享受免税的金融机构进行了列名,我国列名的金融机构一般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虽然贷款合同的包税规定往往将利息的税收负担从金融机构转嫁给借款企业,但利息免税仍然能够大大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而且在很多情况下,由于借款企业往往是我国企业在东道国设立的子公司,这也使得它们的税收负担得以减轻,融资成本得以降低。
3、技术服务费条款
我国签署的少数税收协定中有技术服务费条款。按照我国与某国税收协定规定,技术服务费是指缔约国一方居民在另一方提供管理、技术或咨询服务而收取的报酬。
4、常设机构构成
如果没有税收协定,根据各国国内法,通常而言,在东道国从事建筑、安装等活动,或者提供劳务,均应按照东道国国内法纳税。税收协定提高了东道国的征税门槛,规定上述活动只有在持续达到一定时间的情况下,才构成在东道国的常设机构,在东道国就其取得的所得才负有纳税义务。
5、常设机构利润归属
我国大部分税收协定对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通常规定:缔约国一方对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在其境内设立或构成的常设机构进行征税时,应仅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也就是说,常设机构的利润应按其履行的职能、使用的资产和承担的风险归属利润,不允许将项目、活动或服务产生的所有利润都归属于常设机构。
但近年来,我们“走出去”企业反映有些国家在计算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时,并未遵循上述原则,而是将整个项目或活动的全部利润都归属于设立在该国的常设机构。我国国家税务总局目前正在就此类案件与有关国家进行相互协商。
另外,在我国签署的税收协定中,个别税收协定的股息条款有分公司利润税的规定,如子公司向母公司分配股息时征收预提税一样,将常设机构的利润视同股息征税。“走出去”企业需警惕与我国税收协定无此规定的国家无理征收分公司利润税。
6、国际运输
我国签订的大多数税收协定对国际运输所得采取居民国独占征税权原则和总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独占征税权原则。即两国对从事国际运输的对方国家企业从本国取得的所得互免所得税。此外,部分税收协定还规定两国对从事国际运输的对方国家企业互免间接税。
除了税收协定以外,我国对外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海运协定等国际运输协定、文化交流协议等政府间协议中也有免税条款。如果东道国的征税行为涉嫌违反上述政府间协议,税务总局可以与对方主管当局协调。
7、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调整及相应调整
税务机关收集整理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预约定价和转让定价相互协商政策,企业可以利用政策工具,避免和消除国际间重复征税,提高对外投资关联交易的税收确定性。同时,税务机关将优先受理企业投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预约定价和转让定价相互协商申请,及时主动与对方国家税务主管当局开展协商,就企业未来和过去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协议。
此外,税务机关在分国别、分行业研究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特点和被投资国反避税开展情况,帮助企业了解被投资国特别纳税调整政策,降低企业在境外被反避税调查的风险。
8、非歧视待遇
按照税收协定规定,我国企业或其常设机构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国家的税收负担应当等同于该国相同情况的居民企业,不应当受到歧视性待遇。如果我国企业或其常设机构在缔约对方纳税的税率更高或条件更苛刻,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相互协商申请,由税务总局与对方税务局相互协商解决。需要注意的是,给予居民的个人扣除或减免税等优惠待遇不属于该条款的范围。
(二)个人纳税人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和案例
个人也可以享受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条款的待遇,同时,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都规定了仅针对个人的相关条款。
1、受雇所得
中国个人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国家从事受雇活动取得所得,如果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可在受雇劳务活动的发生国(即来源国)免税。这三个条件为:在受雇劳务发生国连续或累计停留不超过183天;报酬不是由具有来源国居民身份的雇主或代表该雇主支付的;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来源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的。
2、教师和研究人员
我国在部分税收协定谈判早期为了引进先进的文化和人才,促进两国间的教育、科学、文化交流,在税收协定中列入了专门的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规定东道国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在一定期限内(通常为2年或3年)给予免税待遇。
3、学生
目前出国留学的学生起来越多,我国签署的税收协定中的学生条款对留学生提供了一定保护,即免税待遇。通常这一免税会有三个条件(以中国与A国协定为例):
(1)中国学生去A国之前应是中国的税收居民;
(2)中国学生的免税所得应来源于A国以外;
(3)中国学生的免税所得应仅为维持其生活、教育或培训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与瑞典、意大利、巴基斯坦、印度、爱尔兰、埃塞俄比亚等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对学生的免税优惠规定了时间限制。中国与美国的税收协定虽然没有限定学生免税的优惠时间,但是美国国内法规定,持F1签证的留学生通常在五年后会成为美国的税收居民,不能继续享受中美协定提供的免税优惠。建议留学生认真研究中国与东道国的税收协定,如有必要可寻求当地税务中介的意见,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4、其他
税收协定对居民的判定有住所、居所、总机构所在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等不同标准,缔约双方可能依据不同标准将同一个人同时判定为本国居民。在此情况下,缔约双方将依据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住所和国籍依次判断其居民身份。确实无法判断的情况,双方主管当局可通过协商解决。
案例8:2008年,Y国税务局将我国某个人认定为Y国居民,要向其征收富人税。Y国税务局认为,该个人持有Y国永久性居民身份,属于其税法中规定的“居民外国人”。我方认为,该个人在中国拥有永久性住所;其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主要在中国展开,重要利益中心在中国;该个人一直居住在中国,在Y国虽拥有房产,但仅是因子女求学而购买的临时性房产,其习惯性居所也在中国;最后,该个人拥有中国国籍。因此,我方认为该个人应为中国居民,就此向Y国税务局提起相互协商。最终,Y国税务局同意我方观点,放弃对其征税。
(三)其他国家/地区对纳税人给予税收协定待遇的程序规定
目前,世界各税收管辖区在执行税收协定时有多种不同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审批制、备案制、扣缴义务人判定和自行享受。实行审批制的国家和地区中,部分实行先征税,经审批后退税,如比利时、台湾地区;部分实行事先审批,英国、德国在处理部分所得类型的税收协定待遇时采用此种模式。实行备案制的国家和地区,由非居民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即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如韩国。由扣缴义务人或支付人判断非居民是否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并相应扣缴税款也是一种常见模式,如美国、新加坡都采用这种模式。另外,香港等税收管辖区则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没有具体的程序性要求,仅在纳税申报时注明即可。
(四)纳税人如何利用税收协定解决涉税争议
“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遇到涉税争议,主要可以通过以下两个途径保护自己的利益。一是东道国国内法提供的行政复议和法律救济程序,二是按税收协定中相互协商程序条款的规定,请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向东道国提起相互协商程序。
从2008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陆续接到我国“走出去”企业关于解决其在东道国涉税争议的相互协商申请。为了规范我国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实施,2013年,总局发布了《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56号公告,以下简称“56号公告”),规定了涉及税收协定的相互协商程序的适用对象、适用情形、受理税务机关、申请程序以及协商结果的法律效力。建议“走出去”企业在提起相互协商申请时,一定按56号公告的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有关资料,以便税务总局能够有效地与东道国主管当局协商,争取最大限度地保护“走出去”企业的税收利益。
2014年,总局通过税收协定项下的双边磋商,成功解决了5起我国“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的涉税争议,涉及税款3.7亿元。我们相信,还有一些涉税争议是税务机关可以帮助解决的,但是税务机关并不知道。我们希望,有越来越多的“走出去”企业能够提高利用税收协定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把更多的情况及时反映给税务部门。
四、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一)非居民纳税人近年在中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
2013年全年,税务系统受理审批类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约5000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约3500件,减免税款超130亿元。其中,税收协定执行减免税额排名前五位的分别是香港、韩国、新加坡、爱尔兰和奥地利。2014年,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共受理享受税收协定备案4694件,审批类税收协定待遇申请4933件,减免税款共计138.81亿元。其中执行量最大的是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减免税款达81.61亿元,占全部税收协定减免税款的58.8%。
(二)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程序
目前我国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现行的程序性规定是《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该文件规定,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收益条款的协定待遇需进行行政审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其他条款的协定待遇仅需办理备案手续。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同时提高纳税服务水平,便民办税,税务总局将简化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程序,缩短办理时间,减少资料要求,让符合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可以更为便捷顺畅地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三)有关问题及案例
1、纳税人如何享受协定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优惠税率?
如果我国居民企业或个人取得来自其它国家的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符合受益所有人的身份条件,即可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优惠税率。关于受益所有人的判定,我国分别出台了国税函〔2009〕601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0号,可供企业参考。
2、B国公司适用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案
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指的是因使用或有权使用某种版权、专利、专有技术等而支付的款项。
2010年,B国公司向我国一家公司提供精锻机维修服务,我国对其服务所得按10%的税率征收了所得税,B国税务局就该案向我国国家税务总局提起相互协商。对方认为,其公司提供的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因此,服务所得不应在中国征税。经调查,我方认同对方观点,同意退税。
3、A国公司常设机构利润归属案
按照营业利润条款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常设机构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应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A国某公司承包山东核电建设项目,在我国构成了常设机构,按照营业利润条款缴纳税款。由于该公司未在中国设立规范账簿,当地税务局按照15%的利润率对其所得进行核定征收。在对其利润率进行调查测算之后,当地税务局提出将其利润率提高为30%。2014年,A国税务局就此向我方提起相互协商。在进行会谈后,双方同意该公司可以据实申报,但需按照中国的会计制度设置账簿并提供据实申报的相关资料。
4、D国个人适用受雇所得条款案
税收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规定,个人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等报酬,应仅在其居民国征税;但在其他国家受雇取得的报酬,也可以在其他国家(来源国)征税。
D国某居民个人在本国公司任职时被授予锁定期为三年的限制性股票,之后在该公司的中国子公司任职时,股票锁定期结束,该个人取得了限制性股票收益,并就收益所得全额在中国纳税。D国税务主管当局认为,在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该个人受雇于D国公司和其中国子公司的时间各占一半,根据税收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规定,其取得的限制性股票收益的一半应在D国纳税,因此就本案提起相互协商。在调查案件情况、认定所得性质并确认征税权归属后,我方认同D方意见,同意就不属于中国任职期间取得的收益进行退税。
5、如果税收协定在不同省份执行不一致,应当如何处理?
如果不同省份或地区对相同情况适用税收协定的处理不一致,我们将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等待总局在了解具体情况后给出统一意见,确保税收协定执行的一致性。

『叁』 请问我国增值税免税优惠中的“9种化肥25种农药”具体是什么

◆1、增值税部分

(1)同产品类别分17%、13%、6%三档税率,依照税法规定范围征收。

(2)企业生产出口的产品、除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和国家禁止出口的货外,经批准,增值税执行零税率。

(3)生产销售避孕药品和用具,特定的9种化肥及25种农药,残疾人个提供的劳务及残废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等,免征增值税。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和设备免征增值税。

(5)对于校办工业企业,民政福利工业企业暂实行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2、所得税部分

(1)新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八年按15%征收。

(2)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在高新区内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高新区内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投产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5)对在高新区兴办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其进行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但该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内未达到产品出品企业标准的,或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企业的,应缴回已退税款的60%。

◆3、进出口方面的优惠政策

(1)对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符合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配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出口环节增值税。

◆ 其它优惠政策

(1)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教育附加税和城建税。

(2)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耕地占用税等。

(3)外商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免征个人所得税。

(4)项目用于生产的仪器、设备、实行快速折旧,折旧期原则上比国家有关规定缩短2—5年。

『肆』 我国对哪些商品征收出口税

出口退税范围如下:(一)下列企业出口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货物可办理出口退(免)税,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 l、有出口经营权的内(外)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3、生产企业(无进出口权)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4、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购进直接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5、下列特定企业(不限于是否有出口经营权)出口的货物;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6)外商投资企业特定投资项目采购的部分国产设备; (7)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8)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企业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及散件; (9)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的中国产物品。 以上“出口”是指报关离境,退(免)税是指退(免)增值税、消费税,对无进出口权的商贸公司,借权、挂靠企业不予退(免)税。上述“除另有规定外”是指出口的货物属于税法列举规定的免税货物或限制、禁止出口的货物。 (二)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即原材料进口免税,加工自制的货物出口不退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内销免税,出口也免税; 3、出口卷烟:有出口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环节不办理退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一律不退税;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免税。 5、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享受免税的货物,如饲料、农药等货物出口不予退税。 6、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实报实销结算的援外出口货物; (三)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 1、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管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退税: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的,免税但不予退税。 4、外贸企业自非生产企业、非市县外贸企业、非农业产品收购单位、非基层供销社和非成机电设备供应公司收购出口的货物。 (四)除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以外,下列出口货物不免税也不退税: 1、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承包结算制的援外出口货物; 2、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电解铜除外)白金等; 3、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非自产货物。 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应按照出口货物取得的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 (五)贸易方式与出口退(免)税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贸易方式主要有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补偿贸易(现已取消),对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可以按规定办理退(免)税,易货贸易与补偿贸易与一般贸易计算方式一致;来料加工免税。

『伍』 我国目前有哪些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

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是指国家运用税收经济杠杆,为鼓励和扶持企业或某些特殊行业的发展而采取的一项灵活调节措施。企业所得税条例原则规定了两项减免税优惠,一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免税;二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对税制改革以前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属于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经国务院同意,可以继续执行。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生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二年。
(3)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以及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4)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7)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暂免征收所得税。
(9)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10)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陆』 我国海关对物品的具体收税的费率是多少有那些物品是免税的呢

请楼主查阅下《中国海关商品编码及关税协调制度》(每年一本,最新的是2009年版回,税率每年都会有相应的答变化,行业里一般简称HS书)~免税的物品,一般是国家鼓励进口的,以目前我国科技等客观因素无法生产的。如一些精密的电子产品等~

『柒』 我国对捐赠税收的减免优惠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捐赠税收优惠措施如下:

一、公司和其他企业的捐赠

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的捐赠

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境外捐赠

3、境外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四、工程项目的捐赠

对于捐赠的工程项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优惠。

(7)我国对什么免税扩展阅读:

在捐赠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逃汇、骗购外汇的;

二、偷税、逃税的;

三、进行走私活动的;

四、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减税、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在境内销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央人民政府



『捌』 我国对商品免税有什么法律规定

建议咨询海关。

热点内容
断背山有几分钟 发布:2024-08-19 08:31:17 浏览:253
日本电影 女老师和学生私奔 发布:2024-08-19 08:29:36 浏览:49
台湾电影 双胞胎 发布:2024-08-19 08:02:18 浏览:134
2020最新电影在线观看网站 发布:2024-08-19 07:56:06 浏览:641
男男电影虐 发布:2024-08-19 07:04:57 浏览:10
韩国电影李采潭主演的关于发廊的 发布:2024-08-19 07:01:57 浏览:2
每期都有做的动漫 发布:2024-08-19 06:44:33 浏览:778
东宫拍摄时间 发布:2024-08-19 06:44:12 浏览:5
林正英电影情节鬼抬轿 发布:2024-08-19 06:36:35 浏览:254
懂的都懂在线观看网站 发布:2024-08-19 06:26:11 浏览:6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