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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为什么不直面免税

发布时间: 2021-02-26 23:58:54

㈠ 中国出口退税为什么是退税不是免税

出口退税是专门调节来对外贸易的政源策工具,产品出口退税涉及的税种只是国内的各种流转税,出口退税的一个原则是先征后退,退税以已征税为前提或免抵退,出口退税在优惠程度上比较高,可以使出口产品的国内流转税负担全部消除。出口退税是在产品出口后把生产和流通各环节中已经缴纳的国内流转税税款全部退还给出口企业,它比减免税的优惠程度更高。

减免税调节的范围则广泛涉及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减免税适用的税种则包括政府征收的各种捐税,减免税以应征税款为前提,至于产品是否已完税并不是减免的必要条件。在优惠程度上,减免税做不到税负的全部消除,减税只是税负的减轻,但税收负担仍然存在,免税也只能只是免除产品最终生产或流通环节的税款,对中间环节已经缴纳的各种税款并没有免除。因此对出口货物实行减免税的办法不能使出口货物以不含税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公平竞争。

出口退税是国家增大出口而设置的一项奖励措施,比方说你有货物出口,国家给你退将近一半的税,减轻你的负担,提高你出口的积极性.
出口免税是国家出口战略重要物资时采取的一项措施,如援助别国的货物就采用出口免税

㈡ 出口为什么要退税直接免税不就行了用着这么麻烦

出口退税是专门调节对外贸易的政策工具,产品出口退税涉及的税种回只是国内的各种流转税,出答口退税的一个原则是先征后退,退税以已征税为前提或免抵退,出口退税在优惠程度上比较高,可以使出口产品的国内流转税负担全部消除。出口退税是在产品出口后把生产和流通各环节中已经缴纳的国内流转税税款全部退还给出口企业,它比减免税的优惠程度更高。

减免税调节的范围则广泛涉及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减免税适用的税种则包括政府征收的各种捐税,减免税以应征税款为前提,至于产品是否已完税并不是减免的必要条件。在优惠程度上,减免税做不到税负的全部消除,减税只是税负的减轻,但税收负担仍然存在,免税也只能只是免除产品最终生产或流通环节的税款,对中间环节已经缴纳的各种税款并没有免除。因此对出口货物实行减免税的办法不能使出口货物以不含税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公平竞争。

出口退税是国家增大出口而设置的一项奖励措施,比方说你有货物出口,国家给你退将近一半的税,减轻你的负担,提高你出口的积极性.
出口免税是国家出口战略重要物资时采取的一项措施,如援助别国的货物就采用出口免税

㈢ 为什么出口退税不是财政补贴收入


增值税制度还处于改革完善过程中,但是总体上并不存在少征多退的问题,所以出专口退税并不是国属家对出口的财政补贴收入。

出口商品退税是财政把钱退给企业,而且这些年退税率变来变去,有些人就把出口退税当作国家对出口的一种财政补贴,认为把钱补帖给了外国人。这其实是一种误解,各国都在对本国出售的商品征税。出口退税的本意是使出口商品不含国内税,实现“零税率”出口。这样,理论上它在出售时才不至于被“双重征税”,才能与国外商品平等竞争。

㈣ 什么是出口退税什么是出口免抵退税什么是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出口退税(ExportRebates)是指对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国内税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出口商的一种措施,这也是国际惯例。199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零,对于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环节不征税,而且税务机关还要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负担的税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货物出口后,税务部门应按照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为企业办理退税,由于税收减免等原因,商品的进项税额往往不等于实际负担的税额,如果按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退税,就会产生少征多退的问题,于是就有了计算出口商品应退税款的比率——出口退税率。

“免、抵、退”计算办法的解释

一、含义
免,是指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
抵,是指所有进项税先用于抵顶内销应纳增值税;
退,是指未抵顶完的进项税可以退。
二、解释
1、制定和实行“免、抵、退”办法的目的有二:一是为了缓解出口退税的压力;二是为了应对生产企业财会核算的混乱与虚假。
2、我们以一个例子来作说明“免、抵、退”办法是怎么产生的以及政府实行这个办法的原因:
A、资料:
假设某企业外购原材料100万(进项税额17万),其中40%部分用于生产内销产品,60%部分用于生产出口产品。产品全部销售,其中,内销销售额60万,外销销售额(出口离岸价格)120万。企业为生产出口货物还外购免税辅料40万(无进项税)。假设企业适用的退税率为15%,上期无进项税余额。
B、如果政府相信企业的财会信息资料,那么,按照实际情况计算的结果是:
内销应纳增值税=60×17%-100×40%×17%=3.4万
出口应退增值税=100×60%×15%=9万
征、退差额进企业成本:100×60%×(17%-15%)=1.2万
C、政府实际的想法及其对策
第一、由于企业财会信息虚假普遍,因而导致政府不相信企业的财会核算。
第二、为了防止多退税,政府决定将所有进项税额先用于抵顶内销的销项税额。如果抵顶完了就不再退税;如果抵顶不完,再来退税。如此可以减少政府支付的退税额。这就是所谓的“免、抵、退”。
第三、由于退税率只有15%,所以,在抵顶内销销项税额之前先要将征、退差额转出。但由于政府不相信企业的财会核算资料,政府不可能根据出口货物的实际成本来计算转出税额,因而缺少一个合理的计算转出税额的依据。对于政府来说,在上述所有的资料和信息中比较容易掌控和相信的只有出口的离岸价格。因此最后政府决定根据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作为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依据。但是,由于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中包含了免税辅料的成本,所以要从离岸价格中减除免税辅料的成本,这样就得出了计算进项税额转出(即教材上所称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公式。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20×(17%-15%)-40×(17%-15%)=1.6万)
因此:
内销应纳增值税=60×17%-(17-1.6)=-5.2万
第四、如果计算内销应纳增值税时得出的结果是负数,意味着内销不需要交纳增值税并且还有进项税额未抵顶完(即教材中所称的“期末留抵税额”),因而可以进行退税。但问题是,并不是所有剩余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都退给你,政府还得看看这些进项税额所代表的原材料你有没有用于出口货物的生产,只有用于生产的才会退给你,没有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当然就不退给你了,只能留待下期使用。
第五、在确定应该退多少税给企业时,从道理上应该是根据出口货物的生产成本来计算的,但是由于政府不相信企业的财会信息资料,因而同样存在一个根据什么来确定应退税额的问题。最后,政府也只能根据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来作为计算应退税额的依据。但同样由于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中包含了免税辅料的成本,所以也要从离岸价格中减除免税辅料的成本来计算应退税额,这样就得出了计算应退税额(即教材上所称的“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公式。
免抵退税额=120×15%-40×15%=12万)
第六、如果计算出来的应退税额大于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这时,企业实际得到的出口退税额就只能是未抵顶完的进项税了,因为该退的进项税已经让你抵顶内销的销项税额了;如果计算出来的应退税额是小于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那么,企业实际得到出口退税就是计算出来的应退税额了,因为剩余不退的进项税意味着企业还没有使用,当然就不会退给你了。
由于12>5.2,所以企业实际获得的出口退税额为5.2万。之所以不退给你12万,是因为有些进项税额已经在计算内销应纳增值税时已给抵顶了。
第七、从上面那个例题中,我们可以看到,如果按照实际情况计算,企业交税3.4万,退税9万,实际上退5.6万;而按照“免、抵、退”计算,企业内销不交税,出口退5.2万,实际获得的出口退税比前者少0.4万。大家可以发现这个少的0.4万正好是“免、抵、退”办法下转出的进项税额1.6万与按照实际情况计算下征、退差额1.2万的差额,这意味着企业在“免、抵、退”办法下多转出了0.4万进项税额,也就等于政府就少退了0.4万的增值税。

1、免税

2、剔税: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收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

×(出口货物征收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3、抵税: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4、尺度: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

×出口货物退税率
5、比较:
以当期末应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中的较小者,确定应退税额。
6、确定免抵税额

㈤ 出口免税问题

出口免税—— 一般贸易出口免税
流转税方面,国家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先后制定了诸多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有的只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有的同时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概括起来,主要有:出口免税、出口退税、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饲料企业免税、废旧物资回收先征后返、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税以及对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免税等优惠政策。其中,对部分农业生产资料的免税,从1996年开始,国家是逐年下文明确的,在此不作介绍,有关这方面免税的政策和操作办法,企业可以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下面就上述除农业生产资料以外的免税项目,分别介绍如下:
出口免税:
出口免税,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生产货物或购买货物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国家给予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免税,可分为一般贸易出口免税、加工贸易免税和加工贸易间接出口免各三种情况。
(一) 一般贸易出口免税
一般贸易出口免税,主要适用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老企业)和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新企业)中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以及经省级外经贸部门批准收购货物出口和生产特定产品出口的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老外商投资企业。
1、 政策规定
(1) 1994年8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58号文件、1995年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19号文件和1996年7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23号文件规定: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除原油、糖和国家禁止出口的其他货物(包括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对外商投资企业(国务院批准试点的合资外贸企业和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除外)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货物出口的,目前实行免税政策,不退税。
(1) 1995年11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092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1) 1994年2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规定:企业出口的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卷烟,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 1999年10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89号文件规定:自1999年11月1日起,老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由原出口免税办法改为出口退税办法。如老外商投资企业要求对出口货物继续免税,可在1999年11月底前,向主管征税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其出口货物在2000年底前,继续实行出口免税政策。从2001年1月1日起,其出口货物改按退税办法。
1、 操作办法
(1) 免税申报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货物直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按月向主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①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免税申请表;
① 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① 出口商品发票;
① 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
① 结汇水单(复印件);
① 为生产出口货物购买国内原材料所发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
① 出口销售明细帐。
对于经省外经贸部门批准收购货物出口的,申请免税时,还应提供省外经贸部门的正式批文。
对于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1) 免税审批
主管国税机关接到企业的申请免税材料后,经初审符合规定的,报送市地国税局涉外税收管理机构审核审批。
出口免税—— 进料加工免税
进料加工免税
进料加工是指经国家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专为加工出品商品而用外汇购买国外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经加工成成品或半成品返销出品的业务。
进料加工复出口免税,在2000年底前,仅适用于申请继续免税的老外商投资企业。从2001年1月1日起,新、老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都实行出品退税政策。
进料加工免税,分进料加工直接出口免税和进料加工间接出口免税。进料加工直接出口,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料件,经加工后直接报关出口的加工贸易形式。进料加工间接出口,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加工贸易形式。
1、 进料加工直接出口
(1) 政策规定
1994年11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39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1) 操作办法
① 免税申报
企业应在加工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 并附送如下资料:
A海关核签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B进料加工贸易合同;
C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货物免税申请表;
D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E外销发票;
F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
G结汇水单(复印件)。
① 免税审批
主管国税机关接到企业的申请资料后,经初审,对符合条件的,要上报市地国税局的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审核审批。
1、 进料加工间接出口
(1) 政策规定
1994年11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39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简称"上游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简称"下游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1996年7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23号文件又规定:关于间接出口免税的有关规定仅适用于老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开展的间接出口业务。
(1) 操作办法
① 上游企业免税申请
上游企业应在"报关出口"(即转让下游企业)后1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并附送如下资料:
A海关监管手册;
B与下游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C销售给下游企业的发票;
D间接出口产品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申请表;
E加盖"不作出口海关统计"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① 下游企业免税申请
下游企业应在报关出口后30日内,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并附送如下资料:
A海关监管手册;
B与上流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
C外销发票;
D间接出口产品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申请表;
E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F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
G结汇水单(复印件)。
① 上游企业和下游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接到企业的申请资料后,经初审,对符合规定的,要上报市地国税局的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审批。
如何办理一般原产地证书的注册及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设在各省、市、自治区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签发一般原产地证明书(以下简称CO证书)。汕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作为汕头地区的签证机构,为帮助出口企业加深对CO证书有关规定的了解,就如何申办CO证书业务作一介绍:
一、企业具备什么条件才有资格向我局申请注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向我局申请注册。
二、办理注册手续的程序:
申请单位向我局申请办理一般原产地证的注册时,应持单位营业执照、主管部门批准的对外贸易经营权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前来办理,对申请单位在保密情况下提供的材料,我局给予保护。
申请单位的印章和证书手签人员的姓名在申请单位注册时应进行登记,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企业印章、手签人员如有更改,申请单位应事先向我局报告。
三、如何申领CO证书:
1、我局在受理CO证书的签证时,本著扶持企业、服务外贸的宗旨,对货物装运报关出运后15天内到我局申请签证的,签发正常证书;超过15天的,申请后发证书。办理后发证书时,企业需提供出口报关单或提单,经签发机构领导审批后,签后发证书。企业到我局申领正常或后发证书时,均立等可取。
2、企业申请签证时,应持申请单、出口发票及缮制好的证书前来办理,所附出口发票格式无硬性规定,既可打印缮制,也可手写,特殊情况,发票复印件加盖印章也可以接受。
3、申请单位要求更改或补充已签发原产地证书内容时,必须填写更改申请单,申明更改理由并提供依据,经签证机构领导审批后,收回原发产地证书,换发新证。
4、如已签发的证书遗失或损毁,申请单位必须先向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主办的《国门时报》登报声明,我局凭《国门时报》编辑部出具的回执及申请单位的书面申请和有关依据,经签证机构领导审批后,予以重新办理申领证书,并在重新签发的证书上注?quot;××年××月××日签发第××号原产地证书作废"。
5、我局为方便出口企业,在简化手续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凡已在我局办理普惠制产地证注册登记的企业,如需增加一般原产地注册者,无须提供相关单据,由我局直接在其普惠制注册档案上增加一般原产地注册登记。

出口免税

1.退回货物退税。已征收出口关税的出境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请退还关税。(条例第50条)
2.安家物品免税。获准出境定居的旅客携运出境的安家物品,除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境的物品外,可免税放行。(办法第21条)
3.铝材废料免税。从1997年11月1日起,对易拉罐生产列名企业使用进口铝材生产内销易拉罐所产生的废品和边角余料,出口时免征出口关税。(署税字〔1997〕867号)
4.出口产品免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沿江、内陆开放城市、洋浦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福州马尾台商投资区、保税区区内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
5.转口货物免税。转口货物按保税货物处理或存入保税仓库,复出口的,免征出口关税。

㈥ 关于出口退税的问题

1、什么是出口退税?
答:出口退税是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各国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

2、享受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范围有哪些?
答:《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对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外,都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均应予以退还已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3、享受退(免)税的货物出口贸易方式有哪些?
答:享受退(免)税的货物出口贸易方式大致有: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小额边境贸易,境外带料加工贸易,寄售代销贸易等。
4、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有哪些?
答:目前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具体有下列几类:
第一类是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含外贸总公司和到异地设立的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第二类是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
第三类是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类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
第五类是特定退税企业。这类企业有:
(1)将货物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
(3)将货物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
(4)在国内采购货物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企业;
(5)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方式中标机电产品的企业;
(6)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的企业;
(7)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货物的企业;
(8)对外进行补偿贸易项目和易货贸易,以及对港澳台贸易而享受退税的企业;
(9)按国家规定计划向加工出口企业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的列名钢铁企业;
(10)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
(11)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
(12)为国外航空公司生产并供应航空食品的国内航空供应公司;
(13)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列明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的国内生产企业。
5、享受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那些条件?
答:享受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6、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方法有哪些?
答: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免)税办法主要有四种:
(1)“免、退”税,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目前,外(工)贸企业、部分特定退税企业实行此办法。
应退税额 = 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或 = 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单价×退税率
其中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计算:
应退税额 = [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1+征收率)×6%或5%
(2)“免、抵、退”税,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抵扣不完的部分实行退税。目前,生产企业实行此办法。
(3)“免、抵”税,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销售“以产顶进”钢材的列名钢铁企业实行此办法。
(4)免税,即对出口货物直接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对出口卷烟企业、小规模出口企业等实行此办法。
出口货物消费税,除规定不退税的应税消费品外,分别采取免税和退税两种办法:
(1)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对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应税消费品,一律免征消费税。
(2)对外贸企业收购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退税。
从价定率征收的,应退消费税=出口销售收入×消费税税率
从量定额征收的,应退消费税=出口销售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7、特准退(免)税的业务包括哪些?
答:(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
(6)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
(7)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8)对外补偿贸易及易货贸易、小额贸易出口的货物;
(9)对港澳台贸易的货物;
(10)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钢材;
(11)从1995年1月1日起,对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在指定的加油站购买的自用汽油、柴油增值税实行退税;
(12)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货物,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13)对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委托保税区内仓储企业仓储并代理报关离境地的货物;
(14)从1995年7月1日起,对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为其所投资的企业代理出口该企业自产的货物,如其所投资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新企业及老企业的新上项目,被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免)税;如其所投资的企业属于2000年前其出口货物要求继续实行免税的老企业被代理出口的货物在2001年前实行免税;
(15)从1996年9月1日起,对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卷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和保健品(包括药品)等六大类国产品;
从2003年11月1日起,对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货物(除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商品以外)。
(16)从1997年12月23日起,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的列名中国产物品;
(17)从1999年9月1日起,对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
(18)从1999年9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
(19)从2000年7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出口的甲胺磷、罗菌灵、氰戊菊脂、甲基硫菌灵、克百威、异丙咸、对硫磷中的乙基对硫磷等货物;
从2004年1月1日起,48种农药出口准予按现行出口货物退税有关规定办理退税,并适用11%的出口退税率;上述出口农药海关商品码为3808101910、38081090、38082090101、3808209029、38083011、38083019。
(20)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等12类货物。
(21)从2002年1月1日起,对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
(22)从2002年5月1日起,国内生产企业与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
8、享受出口退税的税种包括哪些?
答: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仅限于间接税中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9、现行出口退税税率有多少种?
答: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它是出口退税的中心环节,体现国家在一定时期的经济政策,反映出口货物实际征税水平,退税率是根据出口货物的实际整体税负确定的,同时,也是零税率原则和宏观调控原则相结合的产物。从2004年1月1日起,我国对不同出口货物主要有17%、13%、11%、8%、5%等五档退税率。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准予退税的,规定出口退税率为5%的货物,按5%的退税率执行;规定出口退税率高于5%的货物一律按6%的退税率执行。

10、什么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
答: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企业必须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是退税机关了解出口企业组织结构、经营范围、法人地位、资产规模等情况,确定出口企业是否具备退(免)税资格的有效途径。凡未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11、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出口企业应持有权部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和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者发生出口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证。
12、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税发〔1994〕031号及有关政策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并根据具体情况,持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登记证: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企业需提供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并授予其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实行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制的国有、集体生产企业,需提供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主管征税的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4)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5)出口企业开设的基本账号、退税账户和银行开户证明;
(6)外经贸部批准使用中国政府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出口的批文(援外出口企业用);
(7)委托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用);
(8)中标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中标企业用);
(9)分部门申报退税的部门代码书面申请;
(10)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上述1-5项资料为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出口企业提供,6-8项资料为特许办理退(免)税登记的企业提供,第9项为分部门申报退税的企业提供,第10项为所有办理退(免)税登记的企业均需提供。

13、出口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变更退(免)税登记?怎样办理?
答:根据国税发〔1994〕031号及有关政策规定,出口企业改变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进出口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户银行及账号等退(免)税登记事项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有关批准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退税机关领取《变更登记申请表》,办理退税变更登记手续。
需提供的资料如下:
(1)列明变更内容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
(2)批准文件、证明资料;
(3)主管国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4)工商营业执照;
(5)原核发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正、副本;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证件、资料。
14、什么情况下需办理注销退(免)税登记?怎样办理?
答:出口企业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退税事项的情况,须在批准撤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出口企业退(免)税注销登记申请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和原《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注销登记。退税机关按规定对其清算退税款后,注销并收回原签发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15、退(免)税登记证的验证、换证是如何规定的?
答:主管税务机关每年组织一次对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的查验工作,每三年组织一次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的换证工作。
16、出口企业遗失《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怎么办?
答:出口企业遗失《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应当书面报告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并登报公告声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发。
17、未按规定办理退税登记的会受到何种处罚?
答:未按规定办理退税登记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20号文件规定,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1000元处罚。
18、什么是“免、抵、退”税?
答: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19、“免、抵、退”税管理办法适用于哪些企业?
答:“免、抵、退”税管理办法适用于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的生产企业。包括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无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及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
20、哪些货物出口可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答:可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出口货物包括:
(1)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以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的机电产品;
(3)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外购货物;
(4)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
(5)国内生产企业与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
21、“免、抵、退”税的基本计算公式是什么?
答:“免、抵、退”税的基本公式计算公式为: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1)应退税额的计算
①如当期应纳税额≥0,则:
当期应退税额=0
②如当期应纳税额<0,且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③如当期应纳税额<0,且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免抵税额的计算
免抵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是指一个纳税申报期;征税率和退税率是指复出口货物的征税率和退税率。
22、“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计算公式是什么?
答: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 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货物,计算“免、抵、退”税的基本公式为: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 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 -退税率)
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1)应退税额的计算
①如当期应纳税额≥0,则:
当期应退税额=0
②如当期应纳税额<0,且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进口料件免抵退税抵减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③如当期应纳税额<0,且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进口料件免抵退税抵减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进口料件免抵退税抵减额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绝对值-当期应退税额
(2)免抵税额的计算
免抵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当期进口料件免抵退税抵减额 - 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是指一个纳税申报期;征税率和退税率是指复出口货物的征税率和退税率。
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23、“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 如何计算?
答: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
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是指购进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列名的且不能按免税金额计算进项税额的免税货物。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直接进口用于复出口的进口料件+代理进口用于复出口的进口料件+用于复出口的深加工结转的进口料件。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其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实征消费税。
24、“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如何计算确定?
答: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按购进法处理,另一种是按实耗法处理。目前,我省采用的是“实耗法”来计算确定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即先按计划分配率来计算,待进料加工手册核销后,用实际分配率来调整,其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计划分配率。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根据《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注明的金额确定。
计划分配率的最大值为100%。
25 、采用计算机管理“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如何确定?
答:采用计算机管理,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由以下内容组成:
(1)当期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 。
(2)当期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 。
(3)当期出具《视同进料加工免税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 。
(4)当期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调整额” 。
(5)上期结转尚未抵扣完的免抵退税抵减额。
“免税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当期审核通过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计划分配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核销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某手册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总值×出口货物退税率—该手册累计已出具“免税证明”上免抵退税抵减额。
某手册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总值=该手册审核通过的直接出口总值×实际分配率。
实际分配率=(实际申报进口总值-剩余边角余料金额-结转至其他手册料件金额-其他减少进口料件金额)/(直接申报出口发票总值+结转至其他手册成品金额+剩余残次成品金额+其他减少出口成品金额)×100%
实际进口总值包括原材料调拨、进料退货、进料转内销等用红字冲减的部分。
“视同进料加工免税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代理进口料件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免税原材料退税率+钢材以产顶进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国产棉金额×退税率+其他视同进口料件金额×复出口退税率。
26、“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如何计算“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
答:视同进料加工贸易的免抵退税计算比照“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计算方法计算,只是“免抵退税扣减额”和“不予抵扣税额扣减额”与“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内容不同,“免抵退税扣减额”和“不予抵扣税额扣减额”的计算公式为:
免抵退税扣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不予免抵税额扣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视同进料加工贸易,采用“实耗法”进行计算,即:企业在购进免税原材料时,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生产企业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企业在取得《生产企业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当月,直接将“免抵退税扣减额”和“不予抵扣税额扣减额”并入公式计算。
27、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计算确认应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
答: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做销售后,在向主管征税机关办理征(免)税申报(免抵退预申报)时,必须根据当月退(免)税出口收入、出口货物所适用的征税率和退税率之差计算“当期不予免抵或退税的税额”;收到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和《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根据所审批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用红字冲减“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当期应免抵税额和当期应退税额的如何计算确认,有以下处理方法:
方法一:根据当月收到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按通知单中的“当期免抵税额”和“当期应退税额” 数确认,并进行账务处理。
方法二: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时,先按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上“当期免抵税额”和“当期应退税额”申报数确认,并进行账务处理。收到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与所对应的申报所属期进行核对,对通知单中的审批数与所对应的申报所属期差额数,进行调整并进行账务处理(审批数小于申报数其差额用红字调整, 审批数大于申报数其差额用蓝字调整)。
方法三:在货物出口的当月,在办理征(免)税申报(预免预抵)时,先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上“当期应预免抵退税额” 和“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计算“当期应预免抵退税额”,再根据当月《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上“当期应纳税额”, 计算确认“当期预免抵税额” 和“当期应退税额”,并进行账务处理。收到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与所对应的预申报所属期进行核对,对通知单中的审批数与所对应的预申报所属期差额数,进行调整并进行账务处理(审批数小于申报数其差额用红字调整, 审批数大于申报数其差额用蓝字调整)。
28、“进料加工”和 “视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在实际工作中是如何运用的?
答: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属于“进料加工”和 “视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在办理征(免)税申报时(预免抵),由于无法确定“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均按照“一般贸易”出口货物方式,根据账面数按照免抵退税的基本计算公式,计算不予免抵或退税的税额。如果采用上述方法二的地区的企业还要计算当期应纳税金、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对应参与计算的“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即“不得抵扣税额的抵减额”)和“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即“免抵退税扣减额” ),以收到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生产企业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当月,按所核定的“不得抵扣税额的抵减额”、“免抵退税抵减额”,并入当月的免抵税的计算公式进行计算: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人民币金额×(征税率-退税率)-不予抵扣税额的抵减额
29、生产企业货物出口后应在什么时间做销售收入?
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方式报关出口,均以货物实际出口取得提单并向银行办妥交单手续的日期,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记载出口销售账。
30、出口货物应使用什么汇率将外币金额折成人民币金额?
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外币结算,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有外汇汇率的,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汇率直接折算成人民币,生产企业可以采用当月1日或当日的汇率作为记账汇率(一般为中间价),确定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一个清算期内不得调整。

31、“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销售收入,以离岸价(FOB价)作为记账基础,并以此为计税依据计算“免、抵、退”税。无论出口货物采用何种价格成交的,均按实际成交价做出口收入,对以到岸价(CIF)或成本加运费价(C&F)成交的,按实际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冲减出口货物销售收入按月办理“免、抵、退”税手续。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佣金不得冲减内销收入计算销项税额。32、“免、抵、退”税的申报要经过哪几道环节?
答:生产企业在货物自营和委托代理出口后,由于退(免)税所需的法定凭证不能及时收齐,因此,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申报包括预申报和正式申报两个环节,即在货物出口并做销售的当月,根据当月实际出口收入,向主管征税机关申请办理征(免)税申报(即免抵退预申报),在所出口的货物办理免抵退所需的法定凭证收齐后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33、“免、抵、退”税的计算日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实行按月为一个计算期间,采用方法一的地区的企业,以当月收齐退(免)税所需的法定凭证的出口收入和当月的纳税数据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对当年出口在次年收齐退(免)税所需的法定凭证的出口收入,统一并入所规定的第13月进行计算。采用方法二的地区的企业根据当月出口货物的账面出口收入和当月的纳税数据计算当月的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

34、如果当月没有出口收入,是否要进行“免、抵、退”税的申报?
答:如果企业当月没有出口收入,是否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分两种情况:
(1)对

㈦ 出口旧设备的免税不退税政策中,免税是什么意思


出口免税是抄指对货物在袭出口销售环节不征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不退税是指适用这个政策的出口货物因在前一道生产、销售环节或进口环节是免税的,因此,出口时该货物的价格中本身就不含税,也无须退税。

出口免税不退税的规定:

1.从企业角度进行规定:
(1)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
(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出口的,免税但不予退税

2.从货物角度进行规定: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即原材料进口免税,加工自制的货物出口不退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内销免税,出口也免税
(3)出口卷烟:有出口卷烟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环节不办理退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一律不退税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免税
(5)国家规定的其他免税货物,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饲料、农膜等。

㈧ 出口免税和出口退税率为零是一回事吗

1、出口免税,复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生产货制物或购买货物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国家给予免征 增值税和消费税。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免税,可分为一般贸易出口免税、加工贸易免税 和加工贸易间接出口免各三种情况。
2、出口货物退(免,Export Rebates)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 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出口货物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 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 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 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的创汇。
3、这两个不是一回事,出口免税是对外商的优惠,而出口退税是对国内的优惠。

㈨ 关于出口退税和出口免税

退税是退还出口货物在国内负担的增值税,也就是进项税。免税是免出口销售收入的销项税。
所以国内购买的材料最后可以享受退税,国外购进的材料是免税的。

㈩ 已经出口了,为什么在电子口岸“出口退税管理系统”查询不到

一、从5月份起海关不再打印出口退税联了,出口的电子数据会直接由海关总署发到国家税务总局,不需要企业再向税务局发送退税报关单信息。所以可能在“出口退税管理系统”查询不到的。可以在结关状态查询里查查,显示的是“结关报关单新增数据,国税局已成功接收”的话就可以去申报退税了。

二、出口退税主要实行两种办法:

1、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和退税的办法,即对出口货物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出口货物在前各个生产流通环节已缴纳增值税予以退税;

2、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对出口货物本道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出口货物所采购的原材料、包装物等所含的增值税允许抵减其内销货物的应缴税款,对未抵减完的部分再予以退税。

(10)出口退税为什么不直面免税扩展阅读:

为降低出口企业在向国税总局进行出口退税申报时的报关单数据录入工作量,同时保证出口退税申报数据的准确率,保证不会出现遗漏报关单未申报、退税申请录入错误等情况,2010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国电子口岸就为企业提供出口退税报关单下载功能进行协商,双方达成共识,通过企业下载中国电子口岸的出口退税报关单数据,直接用于办理国税出口退税申请,为企业出口退税申报工作服务。

该功能于2011年1月正式上线运行。

出口企业通过中国电子口岸的出口退税子系统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查询并确认后,将确认过的企业自身出口报关单数据下载至本机。

再通过国税总局的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读入下载的出口退税报关单数据,由国税申报系统对读入的报关单数据进行处理,并补充录入其他申报内容,形成出口退税申报数据,作为出口退税审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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