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大麦皮属于什么免税项目
A. 哪些收入属于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有指定用途的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不计入损益的补贴项目、技术转让收入、治理“废渣、废气、废水”收益等。下面具体阐述:
免税收入包括:
(1)国债利息收入。
国债包括财政部发行的各种国库券、特种国债、保值公债等。原国家计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及各种企业债券等,不包括在国债范围之内。为鼓励纳税人积极购买国债,税法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所得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有指定用途的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
税法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除此之外的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应纳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所得征收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所得,征收所得税。
(3)不计入损益的补贴项目。
税法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国家补贴收入和其他补贴收入,凡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的,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除此之外的补贴收入,应一律并入企业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4)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种基金、收费。
企业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同级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收取的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5)技术转让收入。
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6)治理“废渣、废气、废水”收益。
(7)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免税项目。
主要包括:经财政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以及经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8)其他免税收入。
指上述项目之外,经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免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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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区别:
1、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属于不同的概念,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而免税收入属于税收优惠。
2、不征税收入是由于从根源和性质上,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这些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如政府预算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
而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照顾,而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范围。
如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等。
B. 常见的增值税免税项目有哪些
常见的增值税免税项目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避孕药品和用具
古旧图内书
其他个人容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不含罐头)
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
营利性医疗机构3年内自产自用的制剂
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
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C. 免税农产品包括哪些
免税农产品免的是增值税,是可以%抵扣进项税,其中包含的运费可以抵扣,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收购金额*13%,运费抵扣的进项税=(运费+建设基金)*7%。
免税农产品包括主要包括以下六种:
一、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初级农产品的具体范围由《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确定。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
自2008年7月1日起,根据《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三、制种企业在特定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
2010年12月1日起,根据《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的规定,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四、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
自2012年1月1日起,根据《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所述蔬菜的范围。
五、部分鲜活肉蛋产品
自2012年10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的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1.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2.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六、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
根据《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
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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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产品流通是指农产品中的商品部分,通过买卖的形式实现从农业生产领域到消费领域转移的一种经济活动。
2、农产品流通包括农产品的收购、运输、储存、销售等一系列环节。广义的农产品,包括农业(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副业的产品;狭义的农产品,仅包括种植业的产品,诸如: 粮、棉、油、麻、丝、茶、糖、菜、烟、果、药、杂等产品。
农产品流通意义:
1、实现农产品的价值,为农业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提供条件
2、满足城乡人民的农产品需要
3、调节产销矛盾,导向农业生产
4、维持农业和国民经济其它部门的产品供需关系
5、提高经济效益,减少农产品损耗
参考链接:农产品流通_网络
D. 粮食企业那些是属于免税项目
属于粮食企业免税项目:
1. 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2.
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3. 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
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E.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有哪些
1、农业生抄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5)销售大麦皮属于什么免税项目扩展阅读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F. 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免税项目包括哪些
免税项目:
1.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完全在境外发生的下列服务:
①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③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④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⑤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⑥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⑦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⑧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①电信服务;
②知识产权服务;
③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④鉴证咨询服务;
⑤专业技术服务;
⑥商务辅助服务;
⑦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⑧无形资产。
(4)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5)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6)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相关链接】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不征收增值税:(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2.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3.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4.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5.个人转让著作权。
6.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7.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8.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9.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10.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11.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12.婚姻介绍服务。
13.殡葬服务。
14.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15.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6.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7.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18.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19.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20.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21.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22.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23.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24.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25.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26.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2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者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28.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29.随军家属就业。
30.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31.保险公司开办的1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32.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33.以下利息收入免税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34.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税
(1)合格境外投资者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G. 属于增值税免税项目的有( )
答案:A、B、D
理由:
这些项目都可以从增值税相关条例法规中找到,所以是ABD,具体参照条文如下:
由自1994年实行新的增值税制以来,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对部分货物及劳务给予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
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1)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
为:粮食、蔬菜、烟叶、茶叶、园艺植物、药用植物、油料植物、纤维植物、糖
料植物、林业产品、其他植物。
(2)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
为:水产品、畜牧产品、动物皮张、动物毛绒、其他动物组织。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
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税目注释所列自产
农业产品免税;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
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
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七)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八)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自己,是指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八条所称的其他个人,即消费者,不包括个体
经营者。
物品,是指除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
此条规定不能与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相
混淆。
(九)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
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并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同
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暂免征收增值税: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
率征收增值税。
(十)进口免税品
(1)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对
其所属免税品商店批发、调拨进口免税品的货物,暂不征收增值税。
(2)名单范围内的免税品经营单位及其所属免税品商店零售的进口免税品,按
照实现的销售额,在1998年8月1日前暂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在1998年8
月1日后调减为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上述专业公司、免税品商店批发、调拨或零售非进口免税货物及不属于名
单范围内的免税品销售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
定征收增值税。
(十一)若干农业生产资料
(1)下列货物自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前继续免征增值税:
①饲料。
②农膜。
③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钾肥、重
钙;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
销售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
④化肥生产企业以本条第3款所列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生产销售的复混肥(企
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
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
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⑤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敌敌畏、氧化乐果、辛硫磷、杀虫双、丁草胺、
敌百虫、久效磷、井岗霉素、水胺硫磷、灭多威、五氯酚钠、莠去津、棉铃宝、
甲氰菊脂、甲多丹、灭铃皇、乙草胺、对硫磷中的甲基对硫磷。
⑥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2)对下列新调增的农药免税货物自1998年6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免征增
值税: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甲基异柳磷、吡虫啉、二氯哇啉酸、丙烯菊酯、百
菌清、涕灭威、代森锰锌、高效氯氰菊酯、噻嗪酮、哒螨灵、乙酰甲胺磷、敌鼠
钠、杀早单、多抗霉素、春雷霉素、浸种灵。
(3)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甲胺磷、多菌灵、氰戊菊酯、甲基硫菌灵、克
百威、异丙威、对硫磷中的乙基对硫磷,从1998年6月1日起恢复征收增值税。
(十二)电影拷贝
在2000年底以前,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
征增值税。
(十三)黄金
经国务院批准,对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矿)和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给予
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十四)白银
经国务院批准,对企业生产销售的银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属矿含银、冶炼
中间产品含银及成品银免征增值税。
本规定所指银精矿含银系指每吨含银量大于或等于20克的银精矿含银;其他
有色金属精矿含银系指每吨含银量大于或等于20克的铜精矿、铅精矿、金精矿、
铋精矿、铅锌混合精矿含银和每吨含银量大于或等于100克的锌精矿、锌焙烧矿
含银;冶炼中间产品含银系指每吨含银量大于或等于20克的粗铜、粗铅含银和含
银比例大于或等于2%的铜、铅阳极泥含银。
上述产品的生产企业,在含银产品销售时,应对其中免征增值税的白银开具
普通发票,对其中所含应税有价元素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五)假肢、轮椅、矫型器
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胶、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
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十六)边销茶
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专供少数民族饮用的
边销茶,在2000年度以前免征增值税。
(十七)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经国务院批准,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
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以及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免征增值税。
(十八)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9年8月1日起,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
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
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可对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免征
增值税。
对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
(十九)来料加工
承接“来料加工”业务的加工企业,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
的增值税。
(二十)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从1994年5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
H. 1. 属于增值税免税项目的有( )。
1. 属于复增值税免税项制目的有( A. 农民销售自家生产的白菜 B. 销售避孕药品 C. 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D.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下列7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避孕药品和用具
古旧图书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