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收入怎么调整所得税
⑴ 关于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应该注意的情况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免税收入仅包括以下四项:
回(答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而不征税收入范围较广,主要有企业取得的各类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两者的区别一是免税收入属于所得税优惠范畴,符合条件的免税收入需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而不征税收入不是税收优惠。二是免税收入形成的资产、费用等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企业用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费用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且需要单独核算。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需将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费用已经计提的折旧、费用等作为纳税调整增加。希望能帮助你理解!
⑵ 企业所得税调增调减怎么弄
一。汇算清缴常见的问题,如果超出超规定,所得税需要调增的有:
1.职工福利内费支出容不超过工资总额14%;
2.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2.5%;
3.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2%;
4.业务招待费支出收入0.5%与招待费发生额的60%孰低原则扣除;
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收入15%;
6.捐赠支出利润总额12%;
二。不能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
1.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2.税收滞纳金
3.赞助支出
7.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8.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三。需做所得税需要调增减的有:主要是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
例如:.国债利息收入
⑶ 如何调整应纳所得税
你要分析抽出的费用是哪些,看是房租还是租凭费、业务招待费等。
许多企业在税务机关汇算清缴后往往忽视进行帐务调整工作,企业在清缴后如不按税法规定进行帐务调整,势必会给下年度或以后年度带来不利因素和不良后果。如果企业将不应计入成本费用的支出多计或少计,或用其它方式人为地虚列利润等,就会增加或减少下年度或以后年度利润,而已作纳税调增处理的已税利润在以后年度又极容易出现继续征税等情况,使企业增加不必要的负担,如多提的短期借款利息,下年度如冲减财务费用就会增加利润,造成所得税重复计征,还会使企业财务状况和反映的会计信息失真,对这一问题如何处理呢?本文结合实际工作中的一些体会,在此进行一些探讨。
一、根据汇算清缴后帐务调整的原则,举例说明帐务调整方法
(一)调增调减利润的会计帐务处理
例1:某企业1999年度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利润总额为600000元,所得税为198000元。调增当年度利润190000元,其中年终多结转在产品成本49000元,多提短期借款利息85000元,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19000元未转为营业外收入,职工福利支出37000元直接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调减利润101000元,其中少摊待摊费用11000元,少提福利费9000元,补交营业税39000元,生产费用误记在建工程31000元,少提折旧11000元。其他属于纳税调减项目的有企业购买国债利息收入20000元;属于纳税调增项目的有:滞纳金2000元,被没收财产损失20000元,工资总额超支23000元,赞助费支出20000元,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多提折旧额60000元。
1、少计收益、多计费用,调增利润会计处理
借:生产成本 49000
预提费用 85000
固定资产清理 19000
应付福利费 37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90000
2、多计收益、少计费用调减利润会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1000
贷:待摊费用 11000
应付福利费 9000
应交税金——营业税 39000
在建工程 31000
累计折旧 11000
(二)永久性或时间性差额的纳税调整
按照会计方法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或亏损)与按照税收法规规定计算的纳税所得(或亏损)之间存在着内容和时间的差异,由此导致的永久性或时间性差额都应作纳税调整。例1中,国债利息收入、滞纳金、被没收财产损失、工资超支、赞助费支出都属永久性差异,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多提折旧额属时间性差异,由此两种差异引起的纳税调整,一般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调整的差异额与会计利润合并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只作纳税调整,而在帐务上不作调整。
(三)企业虚报亏损的帐务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62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对在申报亏损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如发现企业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多申报亏损,可视同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对此,除在亏损弥补登记证上调减其税前可弥补亏损金额外,税务机关可根据33%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并视情节,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利润调整的参照(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帐务调整。
例2、某企业1999年末“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帐户借方余额120万元,企业申报亏损也为120万元,经税务部门检查发现:⑴若企业少记收入40万元存入小金库中,税务部门的处理结果是企业调减亏损,处以视同所偷税款13.2万元(40万元×33%)一倍的罚款。⑵若超过计税工资标准部分的工资未作纳税调整130万元,扣除帐面亏损120万元,实为盈利10万元,处理结果是企业补缴所得税,并处视同所偷税款42.9万元(130万元×33%)一倍的罚款。企业应作如下帐务调整:
1、调减亏损后仍为亏损
(1)调减亏损
借:银行存款 4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00000
(2)交纳罚款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税收罚款) 132000
贷:银行存款 132000
2、调减亏损后为盈利。由于工资超支属于永久性差异,不需作帐务调整,但该盈利实为应纳税所得额,应补缴所得税3.3万元,罚款42.9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1)补缴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补交上年) 33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补交上年) 33000
贷:银行存款 33000
(2)交纳罚款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税收罚款) 429000
贷:银行存款 429000
(四)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处理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在会计上表现为“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帐户的借方余额,用当年的税后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只要扣减年初“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借方余额就能进行处理,因此不必进行会计帐务调整。但是应注意弥补按税法规定可以税前弥补的亏损时,只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反映弥补情况。
例3、某公司上年度发生亏损15万元,按规定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当年实现利润总额59万元。当年应纳所得税14.52万元[(59-15)×33%]。
二、查补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对查出应补(退)企业所得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财政部至今尚未有明文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很不统一,我们建议通过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按照新《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指南》的有关规定,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调整增加以前年度收益或调整减少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及其调整减少的所得税,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调整减少以前年度收益或调整增加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以及调整增加的所得税,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或借方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现按例1资料作会计处理如下:
1、计算应补交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794000(600000+调增利润190000-调减利润101000+纳税调整105000)
应纳所得税262020(794000×33%)
应补所得税64020(262020-已提所得税198000)
2、补交所得税的差异分析
(1)在应补交的所得税中属于净调增利润补交的,有29370元[(190000-101000)×33%]
(2)属于纳税调整永久性差异补交的有14850元[(-20000+2000+20000+23000+20000)×33%]
(3)属于纳税调整时间性差异补交的有19800元(60000×33%)
3、补交所得税会计帐务处理
(1)补提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补提上年度所得税) 44220
递延税款 19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补交上年) 64020
(2)上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补交上年) 64020
贷:银行存款 64020
⑷ 如何理解免税所得和免税收入
财税[1995]81号条八条:企业购买的国债利息所得不征企业所得税,而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专26条第一款:国债利属息收入为免税收入。二者是否一致??两者哪个更优惠?能否举例说明【专家回复】会员您好:从旧法的所得税申报表和新法的规定来看,都是免税收入的,新法更为优惠,因为免税收入不用弥补亏损,实质的亏损用应税所得弥补后能结再弥补,原来的规定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都要弥补亏损,不合理。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思路)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弥补亏损-免税所得新企业所得税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弥补亏损
⑸ 关于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免税收入问题
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征的,所以不存在只减免1个季度的,都是免一整年或者减半征收一整年。
免税收入和成本没有关系,某项收入免税,不影响成本。
你的情况描述太混乱了,应该是某个地方你理解错了,具体的可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我估计你是不是获得了财政拨款之类的收入,然后用于建设专用厂房之类的,然后考虑能不能计入一并扣除费用吧,这样是不行的,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折旧和费用是不能计入扣除费用的。免税收入则可以,如国库券利息啊、投资收益,这些收入与成本没有关系。
⑹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负低怎么调整
税负低怎么调整:
增值税的计算是销项减去进项就等于应交增值税,那么,进项越大,交税越少。所以,要使税负达到一定标准,n一是可以少抵进项税,这是最简单的一种办法,二是如果已经抵扣了,则可以进行进项税转出。转出是需要理由的,这种理由就是增值税条例规定的几种进项税不能抵扣的条件,如(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税负高怎么调整
一、增值税:
1。纳税人的类别,指的是一那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通过计算税负平衡点,可以合理合法的选择税负较轻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
2。利用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比如加速折旧等。
3。利用增值税的减免税规定,比如地域和企业性质。
4。利用分机机构,比如不用的注册地和经营地
5。利用混合销售行为。选择税负较轻的税种。
6。销售方式,比如是中介或者是托销等。
二、企业所得税:(这个就更多了,说几个主要的!)
1。缩小应税收入。思路是及时提出不该认定为应税收入的项目或设法增加免税收入。比如:对销货退回及折让,即使取得有关凭证,并作冲销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年度计算收入总额时,对预收货款、应付张狂等项目予以剪除。多余的周转基金,用于购买政府公债,其利息收入可免缴所得税。
2。膨胀成本费用。注意合法凭证的取得等,注意复发规定由限额标准的费用额度。如:利息、工资、业务招待费、捐赠。提足预提的费用准备,足额摊销费用,将盈余分配项目改为费用支出。
3。利用税收优惠
纳税筹划是个要经过正规方法请专业人士一步一步的完成。要了解您企业内部的账务,管理体制系统地考虑。
三、补充说的是:
多开工资,不见得能减免税款,因为有些企业工人的工资薪金并不是全额据实扣除的,而是有计税工资的标准额度。工人的福利在税法总也是有比率抵扣的,但是加大免税福利也是思考的路子。
⑺ 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加进利润总额吗
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也要加进公司的营业收入体现在财务报表中的利润表里,由公司所有收入汇总计算利润总额。但是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可以把此笔符合条件的免税收入进行纳税调整,调减应纳税收入,相应此笔免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不能税前列支,要纳税调增。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明确将企业的下列收入作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作了界定,其中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非营利组织取得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⑻ 个人所得税免税收入额如何计算
免税可以写来3500,如果你收自入没超过这个,就直接写收入也可以。
个人所得税免税收入指按照国家规定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和其他经国务院批准免税的补贴、津贴等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免于纳税的所得。
⑼ 免征企业所得税受不受纳税调整的
免征的增值税抄不计算企业所得税。免税的。填在企业所得税表的补贴收入这一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12行)。千万别算进纳税调整增加额,要不就多交所得税了。这部分要填入“免税所得”的“免税的补贴收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67行)。 免征的消费税、营业税要计算企业所得税。直接填在企业所得税表的补贴收入这一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12行)。不能填入其他收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13行),也不作为纳税调整增加额。 因为补贴收入有交税和免税(主要就是免征的增值税)2种。 注意: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计入当年利润计算企业所得税。先征后退和先征后返的,计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和返还的年度利润计算企业所得税。
⑽ 有免税收入的如何填写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需要填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填报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二、本表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
企业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季度的最后一日,自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中的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的填报
1、“据实预缴”的纳税人第2行-第9行:填报“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填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季度(或月份)最后一日的累计数。纳税人当期应补(退)所得税额为“累计金额”列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的数据。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11行至14行及“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第16行:填报表内第11行至第14行、第16行“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
四、各行的填报
本表结构分为两部分:
1、第一部分为第1行至第16行,纳税人根据自身的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包括非居民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至9行;实行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1至14行;实行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6行。
2、第二部分为第17行至第22行,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在填报第一部分的基础上填报第18至20行;分支机构填报第20至22行。
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填报。
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成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成本(费用)填报。
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
4、第5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5、第6行“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第6行=第4行×第5行,且第6行≥0。
6、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 第7行≤第6行。
7、第8行“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8、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本次应补(退)预缴所得税额。第9行=第6行-第7行-第8行,且第9行<0时,填0, “本期金额”列不填。
9、第11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不包括纳税人的境外所得。
10、第12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所得额”:填报纳税人依据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按季预缴企业:第12行=第11行×1/4
按月预缴企业:第12 行=第11行×1/12
11、第13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12、第14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的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第14行=第12行×第13行
13、第16行“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依据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本月(季)应缴纳所得税额。
14、第18行“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4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15、第19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4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16、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4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分支机构本行填报总机构申报的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17、第21行“分配比例”: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中确定的分配比例。
18、第22行“分配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当期总机构申报表中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本表第21行“分配比例”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