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生粕免税备案需要什么手续
⑴ 进口花生粕菜籽粕甜菜粕等豆粕类产品,需要办理MOA LICENSE农业部进口登记证吗
进口花生粕菜籽粕需要申请农业部进口登记证。京元瑞环提示,单一饲料产品进口前需要申请MOA LICENSE进口登记证
⑵ 哪些饲料产品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分预期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的指示,现规定免税预期产品的范围如下:
(1)单一散装饲料。从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中提取的产品或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麸皮、酒糟、鱼粉、草料、饲料级磷酸氢钙、菜粕、棉籽粕、向日葵粕、花生粕及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产品。
(2)混合服务。指两种或两种以上按一定比例分配的单一散装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和饲料添加剂,其中单一散装饲料、粮食副产品的配合比不低于95%。
(3)配方饲料。根据不同取食对象的营养需求和取食对象的不同生长阶段,按照饲料配方生产各种饲料原料,可满足饲料动物的所有营养需求(除水外)。
(4)复合预混料。指动物喂养相应阶段所需的微量元素(4种或4种以上)和维生素(8种或8种以上)的均匀混合物,可按照食品国家标准要求提供。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添加剂的任意两种或两种以上组分以及一定比例的载体或稀释剂组成。
(5)浓缩饲料。指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和矿物质按一定比例的均匀混合物。(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第121号,2001年7月12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很难属于上述“饲料”的解释,不能享受规定的“饲料”免征增值税待遇。
鱼油是鱼粉生产的副产品。主要用于水产养殖和肉鸡养殖。大量的饲料。经研究,自2003年1月1日起,按照现行的“单一大宗服务物资”增值税政策,对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
矿物微量元素舔砖是由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添加剂和高压浓缩载体制成的块状预混料,可直接供牛、羊等牲畜食用。按“补料”规定免征增值税。
根据现行的“单一散装饲料”增值税政策,餐饮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免征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服务级磷酸二氢钙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专用发票的,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增值税。
(2)花生粕免税备案需要什么手续扩展阅读:
一、免税优惠政策
1、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法定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
(二)避孕用具和器械
(三)向社会购买的旧书
(四)直接用于社会消费的进口仪器、设备。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
(五)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材料和设备
(六)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残疾人专用物品
(七)销售本单位自用物品的
2、其他免税项目:
(1)销售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轮胎粉;翻新轮胎;污水处理服务(财税[2008]156号)。
(2)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有机肥料(财税[2008]56号)。
(3)农民合作社销售农产品。
(4)农民合作社向其成员出售。农膜、农机、化肥、农药、种子、苗木(财税2008年第81号)。
3、不征税的货物或服务不征收增值税。根据我国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以下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1)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农业灌溉用水水库、自产地下水工厂等)(国税[1993]154号)。
(2)由国家税务总局无偿配发的疫苗。阿尔特和防疫站(国税函[1999]191号)。
(3)军、军、工、军、警物资(财税11号)。
(4)残疾人用品(财税字1994年第60号)。
(5)农村电网维护费(财税字1998年第47号)。
(6)集邮商品销售邮政部门、集邮公司联系(国税发76号)。
(7)代他人购买无增值税货物(财税字1994号)。
⑶ 销售什么样的饲料免征增值税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规定,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精料补充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6号)规定,精料补充料是指为补充草食动物的营养,将多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文件中“配合饲料”范畴,可按照该通知及相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3)花生粕免税备案需要什么手续扩展阅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下列7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二、增值税征收通常包括生产、流通或消费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是基于增值额或价差为计税依据的中性税种,理论上包括农业各个产业领域(种植业、林业和畜牧业)、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交通和商业服务业等,或者按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批发、零售与消费各个环节。
⑷ 鱼粉的增值税减免怎么办理
根据《财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82号),鱼粉属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商品范围。进口单位应于货物进口前,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附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分饲料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的指示,现将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及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
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四)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二、原有的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
三、本通知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2001年8月1日前免税饲料范围及豆粕的征税问题,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⑸ 发票都要交税吗我销售花生粕需要缴税吗好象听说有些行业开发票不用的缴的,是吗
开发票不一定需要缴税。如: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开具发票,免交增值税等。
花生粕属于饲料范畴,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⑹ 销售棉蛋白免增值税吗,
直接免税
(二)农业产品
1、一般规定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具体规定
⑴“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税规定中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
⑵对于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
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三)避孕药品和用具
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
(四)古旧图书
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古旧图书”免税规定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五)部分进口货物
下列进口货物免征增值税:
1、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质和设备;
3、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六)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七)农业生产资料(财税(2001)113号)
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3、生产的化肥
⑴生产销售的除尿素(自2005年7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编者注)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自2008年1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编者注)以外的磷肥、钾肥(自2004年12月1日起改为实行先征后返)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⑵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国内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尿素产品生产的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
⑶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
4、有机肥
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⑴范围
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①有机肥料
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②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③生物有机肥
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⑵免税手续的办理
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北京市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备案登记表》,并分别报送以下资料办理免税备案登记手续:
①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A、生产生物有机肥的纳税人,提供由农业部颁发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临时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生产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纳税人,提供由北京市农业局颁发在有效期内的《北京市肥料登记证》或《北京市肥料临时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B、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加盖质量认证资质(AL)戳记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C、在外省市销售有机肥产品的,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②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A、生产企业提供的上款第A、B项所述证件资料,其中:第A项证件复印件1份;第B项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B、上款所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⑶涉税管理
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
①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A、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B、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
C、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
②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A、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B、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
C、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
凡经核实所提供的肥料登记证、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备案证明失效的,应停止其享受免税资格,恢复照章征税。
5、饲料(财税(2001)121号)
⑴范围
①单一大宗饲料
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饲用鱼油是鱼粉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主要用于水产养殖和肉鸡饲养,属于单一大宗饲料。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
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②混合饲料
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③配合饲料
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④复合预混料
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为原料,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应按照“饲料”免征增值税。
⑤浓缩饲料
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⑵涉税管理
①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的饲料除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以外,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均应由省一级税务机关确定的饲料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出具检测证明。
②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⑶备案手续
①饲料生产企业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饲料免税的备案登记手续:
A、复合预混料生产企业持农业部颁发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
B、饲料添加剂(如:饲料级磷酸氢钙和饲料级磷酸二氢钙)生产企业持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C、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单一饲料(不包括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持北京市农业局颁发的《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
D、动物源性饲料(如:鱼粉)生产企业持北京市农业局颁发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
E、北京市饲料监察所出具的与纳税人申请免税品种相吻合的质量检测合格证明。
②饲料经营企业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饲料免税的备案登记手续:
A、北京市农业局登记确认的《北京市饲料经营企业年度备案登记表》;
B、凡从我市饲料生产企业购入的饲料产品,可持供货单位提供的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到北京市饲料监察所加盖公章;
C、凡从外埠饲料生产企业或饲料经营企业购进的饲料产品,应提供供货单位所在区域省级以上饲料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
D、对饲料经营企业购入的饲料产品,凡不能取得原始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的,应到北京市饲料监察所对所购饲料进行质量检测,以取得质量检测合格证明;
E、外贸企业经营进口免税饲料产品,可凭海关报关单复印件作为饲料免税的检测依据;
F、商业经营企业经营外贸企业进口的免税饲料产品,可凭海关报关单复印件、与外贸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外贸企业开具的免税饲料的发票复印件作为饲料免税的检测依据。
6、滴灌带和滴灌管
⑴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它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为滴灌系统。
⑵生产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出具报告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相关资质认定。批发和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或复印件。未取得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的,不得免税。
凡经核实产品质量不符合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停止其继续享受免税政策的资格,依法恢复征税。
(八)黄金
1、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的标准黄金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生实物交割但未出库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交割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标准黄金,即成色与规格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金锭、金条及金块等黄金原料:
成色:AU9999,AU9995,AU999,AU995。
规格: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
非标准黄金,即成色与规格不同时符合以上标准的黄金原料。
(十一)粮食及食用植物油
1、一般规定
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
⑵对其它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2、具体规定
⑴食用植物油
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⑵粮油加工
对粮油加工业务,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⑶免税资格认定及管理
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免税项目的其它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按期进行免税申报,违反者取消其免税资格。
⑷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
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⑸华粮物流公司及其直属企业
对华粮物流公司及其直属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具体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免征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阅以上资料,棉蛋白是属精加工产品,故其不享受免征增值税
⑺ 豆粕为什么不免征增值税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6月1日起,饲料产品分为征收增值税和免征增值税两类.
二、进口和国内生产的饲料,一律执行同样的征税或免税政策.
三、自2000年6月1日起,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进口或国内生产豆粕,均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其他粕类属于免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已征收入库的税款做退库处理.
四、为保护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对纳税人2000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销售的国内生产的豆粕以及在此期间定货并进口的豆粕,凭有效凭证,仍免征增值税,已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给予退还.
五、自2000年6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93号)第二条的规定停止执行.
新文件: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规定:"一、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7)花生粕免税备案需要什么手续扩展阅读
1、《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7项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税项目:15项
⑻ 有知道饲料行业免税条件的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版(财税[2001]1权21号)的规定,五类饲料产品可免缴增值税
一是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
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二是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三是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四是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是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⑼ 请教:一般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9)花生粕免税备案需要什么手续扩展阅读
一般纳税人相关优惠政策备案须提供的材料:
1、企业适用简易办法征收书面(打印)申请书(申请内容包括:生产上述货物的原料及生产流程的详细说明);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4、有关部门批准企业生产产品的资质证明或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
5、企业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申请备案表》一式二份。
⑽ 啤酒生产企业销售酒糟属于免征增值税的,现在还需要备案吗备案需要哪些手续
啤酒生产企业销售酒糟属于免征增值税的,现在还需要备案(减免性质代码:01092202、01092212)。
(1)《纳专税人减免税备属案登记表》2份。
(2)减免税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报送的资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一条规定:
单一大宗饲料。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饲料级磷酸二氢钙、饲用鱼油、鱼粉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均可申请减免税。
啤酒糟销售给饲料厂可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放弃减免税优惠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依照现行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减免税,主管税务机关36个月内也不得受理纳税人的免税申请。
纳税人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类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