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免税备案网厅怎么做
⑴ 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需要哪些资料
问: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的公告》(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规定:“第七条纳税人提供免征增值税跨境服务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二)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六)项、以及第(十)项第2目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提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际或者港澳台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五)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⑵ 跨境应税行为享受免税,备案时间及备案网址是什么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回管理问题的答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六、纳税人发生29号公告第二条所列应税行为的,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者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之后的当月,通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或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⑶ 跨境电商怎么做海关备案
字面意思跨境电商B2B指小综货物整批用跨境电商的方式出口,目前海关监管方式分为9710,9810:
9710: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如阿里巴巴国际站成交订单,可通过该方式出口。
9810: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如货物发到海外仓,再通过跨境电商平台销售。
要从事跨境电商B2B业务的企业需要先进行企业资质备案:
首先需要进出口货物备案流程
一、向工商局申请进出口备案(经营范围须有: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的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的项目。
二、向商务局网上申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受理通过后,所需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
三、向海关申请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及申请办理电子口岸业务(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再进行海关跨境电商备案:
9710:
1.进出口备案,备案流程详见进出口备案
2.填写并向当地主管海关提交《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企业备案登记表(信息登记表)》
9810:
1.备案流程参照9710
2.准备材料:《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企业备案登记表》,海外仓租赁合同
3.按照实际情况填写登记表
4.提交至海关相关部门审批
⑷ 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时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你好,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提供国家税务总内局公告2013年第52号第容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4.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第二条第(六)项、(七)项以及第(八)项第1目、第2目跨境服务的,应提交实际发生国际运输业务或者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材料;5.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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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跨境电商备案需要哪些步骤
本文根据腾博国际实际办理经验撰写,未经同意,不得转载!如有侵权,追究到底!
一、什么企业需要办理跨境电商备案?
进出口贸易类公司;想要申请开展跨境电商海关业务但未在海关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的企业需进行备案;打算在前海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需进行备案。
二、企业办理跨境电商备案的基本条件
1、备案企业须为境内注册企业,境外企业需找境内企业代理业务
2、企业须有进出口权
3、电商类企业要有网上商城
对大部分跨境进口电商从业者来说,除了进行跨境电商备案之外,支付合规是一个特别大的分水岭,其中支付对跨境商家来说可分两类:
一、没有海关对接备案自己推单
之前没有自己平台在海关备案推单,这一类很多之前都是由零售分销代完成操作,现阶段需要自己去开展业务的海关备案对接,自己推单。完成备案过程就要根据需要落地的海关要求,提供相关资质,系统对接等流程。
从19年1月1号之前到现在,很多有跨境业务的平台或多或少都去对接了一些主要供应商集中的地方海关备案,最近跨境电商技术很忙。
从多个跨境电商交流得知,当地监管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海关注册登记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219号)规定:要求跨境相关企业应当于2019年3月31日前按照规定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或者补充提交资质证书等手续。逾期未按规定办理的,其海关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信息不再有效,也就是说,不能开展跨境进口电商业务。
⑹ 跨境电商平台备案流程是怎么样的,怎么去办理这些业务
福建自贸区官网有关抄于跨境电商海关备案的资讯。参加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以下材料: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②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的企业不需要提供);③企业情况登记表,具体包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文名称、工商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号码,海关联系人、移动电话、固定电话,跨境电子商务网站网址等。企业按照前款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如需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应当按照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⑺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规定:“ 第八条 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除提供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服务外,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
(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和第(十六)项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提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际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五)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纳税人发生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应税行为的,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已向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附件2);
(二)该项应税行为享受零税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申报时需报送的材料和原始凭证。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交备案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纳税人无法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境外资料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明显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一、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以下列材料之一作为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一)旅游服务提供方派业务人员随同出境的,出境业务人员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
出境业务人员超过2人的,只需提供其中2人的出境证件复印件。
(二)旅游服务购买方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
旅游服务购买方超过2人的,只需提供其中2人的出境证件复印件。
......
十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⑻ 办理免税备案跨境收入怎么做会计分录
办理免税备案跨境收入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⑼ 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规定:“第七条纳税人提供免征增值税跨境服务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见附件);
(二)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六)项、以及第(十)项第2目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提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际或者港澳台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五)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