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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单位可以免税

发布时间: 2021-03-03 06:24:30

㈠ 什么单位可以免缴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具体参见《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二)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

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复混肥是指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三)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

(四)部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具体包括:

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五)自2008年7月1日起,农民专业合作社执行以下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㈡ 财税36号文件哪些单位实行减免税

第六章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版定的,可以放弃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第四十九条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第五十条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㈢ 哪些收入可以免税

免税项目
①独生子女费;
②托儿补助费;
③符合条件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就是人们所讲的“五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不交纳个人所得税。由于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只需企业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所以站在职工个人角度讲就是“三险一金”了,个人负担的“三险一金”也属于免税项目。
“五险一金”遵循收付实现制在税前扣除,反是没有实际扣除缴纳的不能享受免税,另外五险一金必须是存入国家规定的指定账户才能享受免税,凡是以现金形式计发的不能享受免税(如有些单位以现金发放的住房补贴费就属于征税范围)。
社会保险费中的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不属于免税项目,如何纳税在以下单独说明;
④福利费、救助金、救济金:
这些项目在民间是比较有争议的,主要由于福利费中有许多项目不是免税的,如“月饼税”在2011年中秋节期间被网络煤体炒的沸沸扬扬,但税务机关人员给出的解释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各公司中秋节所发放的月饼确实在缴税范围内,需要将月饼的市场价值加入到员工的工资内申报缴税。中华几千年传统节日为职工放发慰问品在税法中不属于福利费范围而需要缴税,表面上看“合法并不合理,更不合情”,因此税务机关征收“福利税”确实存在一定的困难。从另一方面来说,月饼、粽子等实物福利,可能有单位中秋节给职工发上千元购物券,名义上是发月饼,实则为逃税。
税法规定不属于免税福利费范围的主要有:超出国家规定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以及虽没有超出规定范围但支付给本单位职工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以及单位为个人购买的汽车、住房、电器等不属于临时性的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⑤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这里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是指因公出差实际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财行[2006]313文件”规定,交通费和住宿费凭票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不实行定额包干企业可在规定定额内据实报销。我段管理人员的差旅费,施工人员的流动津贴就属于定额包干补助费;

㈣ 民营企业免税的条件是什么

按照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6条的规定,对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回品免征增值税;按照营答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的规定对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
按照财税字[1998]33号文件规定,对国家定点企业和经销单位销售的专供少数民族饮用的边销茶,2000年底前免征增值税;按照(94)财税字第1号文件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第1年至第2 年免征农业所得税。
临时免税是对个别纳税人因遭受特殊困难而无力履行纳税义务,或因特殊原因要求减除纳税义务的,对其应履行的纳税义务给予豁免的特殊规定。这类免税一般在税收法律、法规中均只作出原则规定,并不 免税
限于哪类行业或者项目。它通常是定期的或一次性的免税,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的特征。因此,这类免税与特定免税一样,一般都需要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权限内审核批准后,才能享受免税的照顾。例如: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1年。

㈤ 哪些可以免税

免税,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免除全部应纳税款,是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鼓励、扶持或照顾的特殊规定,是世界各国及各个税种普遍采用的一种税收优惠方式。
免税是把税收的严肃性和必要的灵活性有机结合起来制定的措施。在经济生活中,税收立法确定的税收制度,包括设立税种、设计税目和税率,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一般情况群体的平均承受能力来制定的,适应了普遍性、一般性的要求。但具体到不同产业、不同地区和不同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往往需要从实际出发,对一些需要扶持、鼓励或照顾的地区、行业、产业或纳税人、征税对象给予特殊的规定,以体现税收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合理负担的原则。因此,在统一征税的基础上,采取免税的税收优惠,以适应个别的特殊的情形,成为世界各国税收制度普遍采取的一种政策措施。
[编辑本段]免税分类
免税一般可以分为法定免税、特定免税和临时免税三种:
1、法定免税
法定免税是指在税法中列举的免税条款。这类免税一般由有税收立法权的决策机关规定,并列入相应税种的税收法律、税收条例和实施细则之中。这类免税条款,免税期限一般较长或无期限,免税内容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一旦列入税法,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会修改或取消。这类免税主要是从国家(或地区)国民经济宏观发展及产业规划的大局出发,对一些需要鼓励发展的项目或关系社会稳定的行业领域,给予的税收扶持或照顾,具有长期的适用性和较强的政策性。如:按照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6条的规定,对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的规定对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
2、特定免税
特定免税是根据政治、经济情况发生变化和贯彻税收政策的需要,对个别、特殊的情况专案规定的免税条款。这类免税,一般是在税法中不能或不宜一一列举而采用的政策措施,或者是在经济情况发生变化后作出的免税补充条款。这类免税,一般由税收立法机构授权,由国家或地区行政机构及国家主管税务的部门,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作出决定。其免税范围较小,免税期限较短,免税对象具体明确,多数是针对具体的个别纳税人或某些特定的征税对象及具体的经营业务。这种免税规定,具有灵活性、不确定性和较强的限制性,一般都需要纳税人首先提出申请,提供符合免税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和相关资料,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或逐级上报最高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才能享受免税的优惠。例如,按照财税字〔1998〕33号文件规定,对国家定点企业和经销单位销售的专供少数民族饮用的边销茶,2000年底前免征增值税;按照(94)财税字第1号文件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第1年至第2 年免征农业所得税。
3、临时免税
临时免税是对个别纳税人因遭受特殊困难而无力履行纳税义务,或因特殊原因要求减除纳税义务的,对其应履行的纳税义务给予豁免的特殊规定。这类免税一般在税收法律、法规中均只作出原则规定,并不限于哪类行业或者项目。它通常是定期的或一次性的免税,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的特征。因此,这类免税与特定免税一样,一般都需要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权限内审核批准后,才能享受免税的照顾。例如: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1年。
上述三类免税规定,法定免税是主要方式,特定免税和临时免税是辅助方式,是对法定免税的补充。世界各国对特定免税和临时免税,都严格控制,尽量避免这类条款所产生的随意性和不公正性等负面影响。由于中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经济法律、法规尚处于不断修改完善阶段,为了保证国家各项改革措施和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在现有法定免税政策的基础上,及时调整和补充大量特定免税和临时免税条款,不仅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十分必要的。

㈥ 在计算工资时,哪些是可以免税的项目

免税的项目有:

1、独生子女费。

2、托儿补助费。

3、符合条件的社会保险费专和住房公积金:就是人们属所讲的“五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福利费、救助金、救济金。

5、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这里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是指因公出差实际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6、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保险费。

7、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8、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9、达到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享受政府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延长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

10、省级政府、军级以上单位,以及外国、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㈦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

1、“满五”是指购房者拥有房屋的时间等于或超过5年。“唯一”是指业主以家庭回为单位家庭成员名下在答该省份内,登记在房产局系统里的有且只有这一套房子。家庭成员一般来说指本人、配偶以及未成年的子女。
2、房屋产权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房产是通过继承的方式得到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继承房产出售按照原房产证为准计算是否满5年。
3、对离婚房产分割,如果一方放弃房屋归另一方,属于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不征个人所得税。
4、将房产无偿赠与非直系亲属,视同买卖,个税正常缴纳(满五唯一免征)。将房产无偿赠与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免征税和个人所得税。
本条内容来源于:建筑工业出版社《家庭装修大全》

㈧ 哪些单位的房屋可以免征房产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规定: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 “三、关于“人民团体”的解释,“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四、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否包括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够本身经费开支的部分,还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补助。因此,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六、关于免税单位自用房产的解释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 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规定:“二、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㈨ 现在都有哪些行业免税了

增值税免税的有关规定:
(1)除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现为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外,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威转让给承租方,不征收增值税。
(2)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钎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3)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利用煤钎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4)自2001年12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黏土实心砖、瓦一律按使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5)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6)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7)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8)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共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9)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
(10)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11)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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