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减免税什么时候停止审批的
㈠ 减免税种类包括那些
减免税类型:
1、税基式减免
即通过缩小计税依据方式来实现税收减免。具体应用专形式有设起征点、免征额属和允许跨期结转等。
2、税率式减免
就是通过降低税率的方式来实现税收的减免。
3、税额式减免
就是通过直接减免税收的方式来实现税收减免,具体包括全额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征率和核定减征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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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第九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核准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二)申请的减免税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三)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
(四)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㈡ 关税的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 分别适用哪些对象有3个问题。
一、关税的减免
关税减免是关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减税免税是联系征税对象及其他条件,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纳税人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它反映了税收制度严肃性和灵活性的结合。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关税的减免可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临时减免三种类型。
(一)法定减免
法定减免指《海关法》、《关税条例》和《进出口税则》中所规定的给予进出口货物的关税减免。进出口货物属于法定减免税的,进出口人或代理人无需事先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征税人员可凭有关证明文件和报关单证按规定直接给予减免税,海关对法定减免税货物一般不进行后续管理,也不作减免税统计。
1.免税物品
(l)关税税额在人民币1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出口货物因故退回,由原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进口,并能提供原出口单证,经海关审核属实的可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6)进口货物因故退回,由原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出境,并能提供原进口单证,经海关核实可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7)经核准暂时进口或出口,并保证在6个月内复运出、进口的应税货物,免予征税。
(8)无代价抵偿的进口货物,符合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规定并且原进口货物已征进口税的,可予免税。
2.酌情减免税的物品
(1)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而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3)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或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海关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关税。
(二)特定减免
特定减免是政策性减免税,指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海关总署、财政部根据国家政治、经济政策的需要,对特定地区、特定用途、特定的资金来源的进出口货物制订的专项减免税规定。在《海关法》、《关税条例》和《进出口税则》中虽然已作了法定减免税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对一些法定减免税规定中没有予以解决的,而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情况和对外开放政策又很需要的,还需作出进一步的关税优惠规定。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和支持对外开放,鼓励利用外资和引进技术,扩大对外贸易,发展工农业生产和科学、教育事业,国家陆续制订了诸如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定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等特定企业,国内企业技术改造、国外贷款项目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的一系列配套的优惠政策,对促进改革开放,促进技术进步,发展国民经济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一些优惠政策已经与国际惯例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相适应。因此,从1993年起,国务院开始对减免税政策进行清理,采取“一次清理,分步到位”的做法,对不违反国际惯例而对我国经济发展、对外开放有较好促进作用的减免税政策、规定予以保留,继续执行;对不符合国际惯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不利于平等竞争或明显不合理的减免税政策、规定,一般到期或额满为止,不再延长时间或增加数额。随着我国进口税率的下调,我国从1994年1月1日、1995年1月1日,1996年4月1日以及1998年1月1日起,先后对特定减免政策进行了四次较大的调整。我国已加人WTO,估计今后还将进一步调整,请读者及时关注政策的变化。
至1995年12月31日,到期或取消的减免税规定有:沿江、沿边及内陆省会城市技术改造项目免税规定;沿海开放地区市、县所辖农村为安排农业产品加工出口项目所需进口种子、种畜、饲料等农业原料的免税规定;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免税规定;远洋渔业企业进口自用原材料、捕捞生产用船、设备免税规定;易货贸易(包括与东欧政府间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项下进口货物的减免税规定;进口体育用品减免税规定以及华侨、港澳同胞捐赠物品减免税规定等。
我国减免税政策调整后,目前特定减免的规定如下。
第一类,按特定地区实施的关税优惠。目前,按地区实施的关税优惠政策已大部分取消,仅保留了对保税区进出口货物、边民互市和边境小额贸易进口货物、物品的免税规定。对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进口自用物品实行“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办法,具体包括:保税区进出口货物可予以免税,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执行保税区的税收优惠政策;边民互市和边境小额贸易进口货物、物品予以免税;对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进口的自用物质,在国家核定的额度内,实行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五年过渡,逐年递减”的办法,即1996年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全部予以返还,1997年至2000年的返还比例每年递减20%,从2001年1月1日起取消税收返还政策。
第二类,按特定企业实施的关税优惠。包括对依法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设备和原材料,加工装配、补偿贸易项目进口的加工设备等予以免税。
第三类,按特定用途实施的关税优惠。包括以下几种。
1.进口科教用品
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于1997年4月10日发布实施《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规定》指出,科研机构和学校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研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研或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用品范围具体为:
(1)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
(2)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室设备(不包括中试设备);
(3)计算机工作站,小型、中型、大型计算机和可编程控制器;
(4)在海关监管期内用于维修依照本规定已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或者用于改进、扩充该仪器、仪表和设备的功能而单独进口的,金额不超过整机价值10%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
(5)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
(6)标本、模型;
(7)教学用幻灯片;
(8)化学、生化和医疗实验用材料;
(9)实验用动物;
(10)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医疗仪器及其附件(限于医药类院校、专用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
(11)优良品种植物及种子(限于农林类院校、专业和农林类科学研究机构);
(12)专业级乐器和音像资料(限于艺术类院校、专业和艺术类科学研究机构);
(13)特殊需要的体育器材(限于体育类院校、专业和体育类科学研究机构);
(14)教练飞机(限于飞行类院校);
(15)教学实验船舶所用关键设备(限于航运类院校);
(16)科学研究用的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限于院校的汽车专业)。
上述货物进口前,应持下列单证向海关提出免税申请:填好的《科教用品免税申请表》一式二份、订货合同副本及清单、货物属归口管理的提交归口部门证明文件、其他有关说明资料。
2.残疾人组织及个人进口物品
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于1997年发布《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
(1)个人进口残疾人专用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由纳税人直接在进口地海关办理免税进口手续。批量进口残疾人专用品,进口单位在进口前应提供用途说明等文件,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经所在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三联单)通知进口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2)福利、康复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品的免税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
进口前,有关福利、康复机构应按隶属关系,填写《残疾人免税进口专用品申请表》一式三份,分别向民政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
经民政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审核无误后,应在《申请表》上签章,将其中一份存档,另两份报送海关总署;经海关总署关税司审核无误后,通知福利、康复机构所在地主管海关。
福利、康复机构所在地主管海关凭关税司下发的批准文件,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三联单,其中第一联交福利、康复机构所在地主管海关留存;第二三联送交进口地海关凭以免税,进口地海关在免税验放后,及时将第三联退福利、康复机构所在地主管海关。
(3)境外捐赠给残疾人个人或有关福利、康复机构的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品,凭捐赠证明按本法办理。
凡是特定减免税进出口的货物,其收发货人或代理人都必须在货物进口前,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海关办理申请减免税审批手续。经海关核准,对符合特定减免税规定的,由海关核发减免税证明,凭此办理进出口海关手续;无减免税证明的,由海关在进出口环节照章征税。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见附表5-2,《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见附表5-3。
(三)临时减免
临时减免也称特案减免,是指法定减免税和特定减免税以外的其他形式的减免税。临时减免由海关总署或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时期或某批进出口货物的特殊情况,需要对其进口应税货物特案予以关税减免。对于临时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除海关总署批复有用途限制要加以管理外,其余的货物,海关一般不需要进行后续管理,但要进行免税统计。
临时减免税已于1993年6月停止审批。
㈢ 法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有什么不同
法定减免税是指<<海关法>>中规定的减免税的;
特定减免税是指用在特地区域、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
临时减免税是指海关对某种货物实行临时(一个季度或几个月)的减免税的。
㈣ 享受减免税的企业必须税局备案吗
答:对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专知》(国税发〔2005〕129号)属规定,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 纳税年度 的,进行一次性审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所以同一减免税事项超过一个年度的,只需备案一次。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报告。
㈤ 企业减免税备案必须每年申请一次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内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容定,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所以同一减免税事项超过一个年度的,只需备案一次。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报告。
㈥ 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政策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8月5日联合发布《关于不再执行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的公告》(下称“公告”)称,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执行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等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
20种商品包括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和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餐料(指调味品、肉禽蛋菜、水产品、水果、饮料、酒、乳制品)。
(6)临时减免税什么时候停止审批的扩展阅读:
中国智能家电行业发展特点分析:
1、网络化功能。各种智能家电可以通过家庭局域网连接到一起,还可以通过家庭网关接口同制造商的服务站点相连,最终可以同互联网相连,实现信息的共享。
2、智能化。智能家电可以根据周围环境的不同自动做出响应,不需要人为干预。例如智能空调可以根据不同的季节、气候及用户所在地域,自动调整其工作状态以达到最佳效果。
3、开放性、兼容性。由于用户家庭的智能家电可能来自不同的厂商,智能家电平台必须具有开发性和兼容性。
4、节能化。智能家电可以根据周围环境自动调整工作时间、工作状态,从而实现节能。
5、易用性。由于复杂的控制操作流程已由内嵌在智能家电中的控制器解决,因此用户只需了解非常简单的操作。
㈦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条件
首先得懂得各个税种的减免税税收政策,然后可咨询当地税务部门。
法定减免
是减免税的一种分类。凡是由各种税的基本法规定的减税、免税都称为法定减免。它体现了该种税减免的基本原则规定,具有长期的适用性。法定减免必须在基本法规中明确列举减免税项目、减免税的范围和时间。如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避孕用品等免税。
临时减免
又称“困难减免”,是指除法定减免和特定减免以外的其他临时性减税、免税,主要是为了照顾纳税人的某些特殊的暂时的困难。而临时批准的一些减税免税。它通常是定期的减免税或一次性的减免税。如纳税人遇有风、火、水等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原因,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给予定期的或一次性的减税、免税照顾。
特定减免
是根据社会经济情况发展变化和发挥税收调节作用的需要,而规定的减税、免税。特定减免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在税收的基本法确定以后,随着国家政治经济情况的发展变化所作的新的减免税补充规定;二是在税收基本法,不能或不宜一一列举,而采用补充规定的减免税形式。以上两种特定减免,通常是由国务院或作为国家主管业务部门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作出规定。特定减免可分为无限期的和有限期的两种。大多特定减免都是有限期的,减免税到了规定的期限,就应该按规定恢复征税。
㈧ 不再执行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具体会在何时执行
在公告发布后就执行。在2020年8月3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执行20种商品“无论任何贸易方式、任何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进口,一律停止减免税”的规定。这20种商品的具体内容是: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音响设备、空调、电冰箱、洗衣机、打字机等等,这里面绝大多数都是人们日常生活中要用到的生活工业用品。
补充资料:通货膨胀,网络上指是造成一国货币贬值的物价上涨,是能够造成一国货币贬值的该国国内主要商品的物价持续、普遍、不可逆的上涨。
㈨ 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政策取消是怎么回事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8月5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不再执行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的公告。
公告中明确,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执行《国务院批转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4号)中关于20种商品“无论任何贸易方式、任何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进口,一律停止减免税”的规定。
20种商品包括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和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餐料(指调味品、肉禽蛋菜、水产品、水果、饮料、酒、乳制品)。
(9)临时减免税什么时候停止审批的扩展阅读
不再执行《通知》有关要求是中国完善制造产业链结构后的自信体现:
面对疫情造成的不利影响,中国仍在积极扩大开放程度,充分展示了负责任发展中大国的良好守信形象。不再执行《通知》有关要求是履行多边贸易制度框架下的义务,也是中国完善制造产业链结构后的自信体现。
《通知》所涉及的20种商品,除餐料之外并不会对国内制造业产生太大冲击,以四大家电为例,2019年中国已是全球最大的彩电制造大国,产量占全球70%以上,内销量占到全球销量的25%以上,出口量可以满足海外需求的75%以上;2019冷年全球空调的产量规模是1.87亿台,粗略统计,中国空调品牌的产量占全球的76.5%;冰箱、洗衣机占比也超过50%。
㈩ 减免税是不是审批就一次,备案要每年都去
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确认,但每年必须对相关减免税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停止享受减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