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企业的进项税怎么处理
1. 增值税免税企业的进项税额怎么计算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提供劳务所产生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内一种流转税。所谓容“增值”,是指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所得的收入大于购进商品和取得劳务时所支付的金额的差额,是纳税人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创造的新增价值,相当于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额。
进项税是企业在购进货物时,购进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销项税是企业销售货物中,销售发票中注明的税款!
2. 免增值税企业的进项税额怎么处理
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是直接免征增值税的,都不需内要对增值税进容行账务处理。也就是,一般纳税人直接免征增值税的业务,其进项税额应计入购入货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而不能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也就是说不用计提增值税进项税额了。当然,没有了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在销售货物时自然不能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了。
3. 免税企业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如何入账,国税申报时进项税款是否要填
根据《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企业销售免税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违规开具版专用发票则产品不得免权税。购买方购进免税产品所取得发票抵扣联已列入进项税的,要做进项税转出。
综上,免税产品生产企业开具专用发票违规,取得发票方应该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4. 免税进项转出的账务处理,如何处理
免税进项转出的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购进免税商品,销货方是不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不存在转出问题。
免税企业采购原材料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企业购进的原材料用于生产免税产品,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扩展阅读:
(一)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业务分析
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外购货物或接受劳务,原用于生产性应税项目,并已将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但后来又改变用途等,使抵扣链中断,按增值税法规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将已确认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损失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以下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即购入生产用设备等固定资产涉及的增值税可以抵扣。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上述1至4项规定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业务的账务处理
根据有关规定,在账务处理上,企业购入货物时即能分清其进项税额属不得抵扣项目的,应将其进项税额直接计入有关资产(劳务)的成本或损失中;原已确认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后因改变货物用余额等原因,使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应将其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原生产用的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如用于企业工程项目或无形资产研发等(用于生产用设备等固定资产除外)
借:在建工程
借:研发支出等(货物成本+进项税额)
贷:原材料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外购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等(货物成本+进项税额)
贷:原材料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1)企业决定以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
借:生产成本
借:制造费用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货物成本+进项税额)
(2)实际发放外购货物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库存商品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外购货物时涉及的运费,且已按运费的7%计算并确认了进项税额的,在发生上述业务时,应将该进项税额一同予以转出。
5. 关于免税项目进项税的处理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版品,按17%的法定权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由此可见,上述软件开发销售的税收优惠政策不是免税政策。企业销售上述软件,仍然应当根据法定17%的税率计算交纳增值税,当交纳的增值税税额导致纳税人实际税负超过3%的,则超过部分给予退税处理。所以,该政策不是免税政策,销售上述软件不属于免税项目,由此,相关进项税额可以依法扣除。
6. 免税企业进项税怎么处理
免税企业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认证后的进项税额作进项税额内转出,转出的进容项税额增加企业的成本。转出进项税额的做法是: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以前年度积累的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
7. 出口业务免税的话进项税如何处理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有三种税收政策:免税、退税、征税。对于生产企业来说,出口业务享受退税(免抵退)或征税时,其进项税直接抵扣:
符合免税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对于外贸企业来说,出口业务不论是享受退税或免税,都是免税,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外贸企业的出口业务符合征税政策的,则进项税可以抵扣。
对于不得抵扣的,如果能在开始就区分开的,可认证后不抵扣:对于当期的不能准确区分的进项税额,可在抵扣后再做进项转出,根据当期免税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转出进项税,转出额=不能准确区分的进项税*免税收入/全部收入。
(7)免税企业的进项税怎么处理扩展阅读
根据税法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当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和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从销货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2、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所支付给农业生产者或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款,取得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按10%抵扣进项税额。
3、购进中国粮食购销企业的免税粮食,可以按取得的普通发票金额按10%抵扣进项税额。
4、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按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和基金金额按7%抵扣进项税额。
8. 增值税免税企业收到专用发票该如何处理
增值税免税企业,一般要求对方不开票专用发票,如果开具了就要去验内证 然后再转出进项税容
借:库存商品(或相关科目)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科目)
增值税免税企业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或相关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9. 免税企业的增值税账务处理
增值税减免账务处理对于流转税减免和返还的会计处理,财政部曾经在财会[1995]6号文件中作出过比较明确的规定,其中对于增值税的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以及先征税后返还的会计处理相对较为简单,但是,在增值税直接减免的会计处理方面,文件说明不够详细,相关教材和研究资料中对此仍然有不同的理解,本文将就此作以探讨。一、增值税直接减免的性质增值税是我国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占有相当大的比例,2004年全国税收收入25718.0亿元,增值税收入就达到12588.9亿元,所占比例近50%.因此,增值税在宏观经济调控、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增值税的直接减免包括法定减免和政策性临时减免,实际上是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一种表现,体现了税收政策的灵活性,以及国家对某些行业或项目的在税收政策上的扶植,成为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一种手段。二、增值税直接减免的结果增值税属于流转税,其特点是在多环节征收并且税负转嫁,纳税人和负税人不一定相同,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不完全是真正的负税人,其税负的承担者应该是应税项目的最终承受着或消费者(应税货物或劳务停止流转)。其征管特点是实行间接抵扣价税分离的方法,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不在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一般情况下不会影响损益。但在增值税直接减免的情况下,纳税人将不再负有纳税义务,应纳税额也将作为国家对纳税人的一项补贴而表现为一项收入,从而影响纳税人当期的损益,因此,其会计处理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纳税人当期的经营成果及核算的准确性。三、增值税直接减免的会计处理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包括返还和减免,返还的形式有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以及先征税后返还;增值税的减免优惠主要体现为法定减免(直接减免)和政策行临时减免,例如财税[2001]113号文件规定,农膜、农机、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实行政策性临时免征增值税。在财政部财会[1995]6号文件中规定: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未设置“补贴收入”会计科目的企业,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但是,对于直接减免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仅见于此文件,在其他规章制度中都没有作更加详细的规定或者说明,因此,在一些相关教材和研究资料中出现了不同的理解,甚至误解,现举例作详细分析。(一)如果纳税人销售的项目部分免征增值税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4月购进聚氯乙烯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款项已付,材料已验收入库。2005年5月加工生产为塑料餐具和农膜两种产品,并且全部对外销售,塑料餐具和农膜的不含税销售额分别为75万元,总计销售额150万元,已按要求开出专用发票及相关凭证,款项均已经收到。除此之外,假设本月无其他生产销售行为。依据题意作会计处理。1、购进货物且进项税额符合抵扣条件,作会计分录:借:原材料 100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贷:银行存款 11700002、销售塑料餐具作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 877500贷:主营业务收入 75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75003、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转出。由于农膜暂时免征增值税,其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就必须转出。但是,在购进项目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的情况下,对于免税项目应计算分摊的进项税额,目前认为比较科学的方法是采用销售额比例法,即用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来计算分摊应转出的进项税额。由于塑料餐具和农膜的销售额各占50%,作会计分录:借:主营业务成本 85000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0004、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销售免税项目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农膜属于免税项目,因此,本例对于农膜的销售不应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于销售额的确定以及减免税款的会计处理有不同的意见。有人认为,应按免税主营业务收入和适用税率13%计算销项税额,先作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 75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750000750000÷(1+13%)×13%=86283.2(元)借:主营业务收入 86283.2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6283.2然后将其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差额作为销售农膜应免征的税额进行结转,作会计分录如下: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1283.2贷:补贴收入 1283.2这样做的前提实际上是将农膜的销售额75万元作为含税销售额处理,然后再将销项税额从销售额中分解出来,但是,这样处理的结果与第3步的会计处理互相矛盾并且与题意不符。再分析“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的余额: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减免税款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170000 1283.2 127500 86283.2 85000余额:127500贷方余额127500元,表示该纳税人当期应缴未缴的增值税127500元,这样的会计处理很明显出现了错误的结果。根据题意分析,该纳税人当期应缴的增值税应该是销售塑料餐具而承担的增值税额即42500元(127500-85000),因为销售农膜免征增值税,而现在会计处理的结果是本期应缴增值税127500元,与实际情况不符。同时,生产农膜所消耗的原材料聚氯乙烯应分摊的进项税额85000元已经通过“进项税额转出”计入了“主营业务成本”,而将销售农膜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差额1283.2元计入“补贴收入”,最终纳税人因为此项业务产生的损益是-83716.8元(1283.2-85000),这显然与增值税优惠的初衷背道而驰。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应税劳务中各个环节的新增价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税法规定的免税项目在流转过程中仍然会有新增价值,即仍然负有纳税义务,而免税则是国家出于特定目的将其本该征缴的税额不予征缴,转作国家对纳税人的一种“补贴”。但是,增值税实行税负转嫁,纳税人和负税人可能不是同一主体,因此,这里的免税只能是针对纳税人而言,而负税人则不一定享有这种优惠,即纳税人销售免税项目,尽管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但是,其开具给购买方的普通发票金额应该是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合计数,并且按照合计数收取款项,如果不向购买方收取销项税额,纳税人的“补贴收入”又从何而来呢?因此,例题第4步正确的做法应该如下:借:银行存款 847500贷:主营业务收入 75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7500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97500贷:补贴收入 97500再分析“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的余额: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减免税款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170000 97500 12750097500 85000余额:42500贷方余额42500元,表示该纳税人当期应缴未缴增值税42500元,即销售塑料餐具应承担的增值税额。免税项目农膜应分摊的进项税额85000元转入“主营业务成本”,减免的增值税97500元转入“补贴收入”,最后损益+12500元,正好是销售农膜应承担的增值税额。(二)如果纳税人销售的项目全部免征增值税如果纳税人销售的项目全部属于增值税的免税项目,还需要从两方面进行分析:1、如果纳税人开始购进货物或者劳务时不准备或者不明确要用于免税项目,而在生产过程中其用途发生了改变,最终全部用于了免税项目,即纳税人对外销售的全部是增值税免税项目,其会计处理类同于第(一)种情况,可比照进行。2、如果纳税人开始购进货物或者劳务时就已经明确要用于免税项目的生产或者销售,其购进项目的进项税额应计入采购成本,因而也不存在进项税转额转出以及减免税款等问题,或者说已经超出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0. 增值税免税企业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增值税减免账务处理
对于流转税减免和返还的会计处理,财政部曾经在财会[1995]6号文件中作出过比较明确的规定。
增值税直接减免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包括返还和减免,返还的形式有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以及先征税后返还;增值税的减免优惠主要体现为法定减免(直接减免)和政策行临时减免,例如财税[2001]113号文件规定,农膜、农机、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实行政策性临时免征增值税。
在财政部财会[1995]6号文件中规定: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未设置“补贴收入”会计科目的企业,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
(一)如果纳税人销售的项目部分免征增值税
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4月购进聚氯乙烯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款项已付,材料已验收入库。2005年5月加工生产为塑料餐具和农膜两种产品,并且全部对外销售,塑料餐具和农膜的不含税销售额分别为75万元,总计销售额150万元,已按要求开出专用发票及相关凭证,款项均已经收到。除此之外,假设本月无其他生产销售行为。依据题意作会计处理。
1、购进货物且进项税额符合抵扣条件,作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0
2、销售塑料餐具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877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7500
3、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转出。由于农膜暂时免征增值税,其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就必须转出。但是,在购进项目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的情况下,对于免税项目应计算分摊的进项税额,目前认为比较科学的方法是采用销售额比例法,即用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来计算分摊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由于塑料餐具和农膜的销售额各占50%,作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8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000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应税劳务中各个环节的新增价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税法规定的免税项目在流转过程中仍然会有新增价值,即仍然负有纳税义务,而免税则是国家出于特定目的将其本该征缴的税额不予征缴,转作国家对纳税人的一种“补贴”。但是,增值税实行税负转嫁,纳税人和负税人可能不是同一主体,因此,这里的免税只能是针对纳税人而言,而负税人则不一定享有这种优惠,即纳税人销售免税项目,尽管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二)如果纳税人销售的项目全部免征增值税
如果纳税人销售的项目全部属于增值税的免税项目,还需要从两方面进行分析:
1、如果纳税人开始购进货物或者劳务时不准备或者不明确要用于免税项目,而在生产过程中其用途发生了改变,最终全部用于了免税项目,即纳税人对外销售的全部是增值税免税项目,其会计处理类同于第(一)种情况,可比照进行。
2、如果纳税人开始购进货物或者劳务时就已经明确要用于免税项目的生产或者销售,其购进项目的进项税额应计入采购成本,因而也不存在进项税转额转出以及减免税款等问题,或者说已经超出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