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办理免税怎么办理流程
① 进出口贸易免税如何办理
任务中
② 进口设备免税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进口的设备具体要看是什么设备以及相对应的海关编码是否需要监管条件,一般新的设备没什么监管条件的,正常报关即可;
③ 如何办理进出口退税
1、网上申领核销单,顺序登录电子口岸执法系统——选择出口收汇——核销单申领;
2、领取纸质核销单,顺序凭申领过的电子口岸IC卡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出口企业核销单介绍信”前往外汇管理局领取;
3、进行制止核销单备案,顺序是登录电子口岸执法系统——选择出口收汇——选择口岸备案;
4、办理报关手续;
①?找货代,告诉货代本次出口的目的港、货物的重量、出船时间。
货代据此联系船公司,并给出报价。
(报价包括:陆运费+海运费+订舱费+THC+文件费+报关费+EBS(出口东南亚)+电放费+保险(FOB形式买家出、CIF形式买家出)。
②?将本次出口货物编制托书加盖公章传给货代。
③?与货代做好装箱及出船时间的确认。
④?将本次出口货物的报关资料正本(装箱单、形式发票、已备案的核销单、报关单、报关委托书)、申报要素寄给货代。
⑤?货代报关。
⑥?在预定的时间装箱,填装箱单。
⑦?正常在装箱2——3天后出船。
⑧?出船后2——3天货代传给公司船公司出的海运提单。
⑨?报关后40天后货代寄给公司海关报关后的报关资料(核销单、报关单三联、场运收据)。
5.?填出口商品专用发票(至国税局领出口专用发票)
6.?征免申报(出口退税退免税申报软件上进行数据录入,打印两份。
外汇局、出口单位各一份)
7.?电子口岸——出口收汇——企业交单
8.?进入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系统进行申报,并打印出出口收汇批次核销信息登记表
9.?工行出口收汇核销(收汇日期、核销金额)
10.?外汇局办核销(核销单、报关单、工行盖章的核销单、出口收汇批次核销信息登记表、电子口岸IC卡)。
11.?进入国税系统输入报表及纳税申报表
12.?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里的免税数据上传至国税网站
13.?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进行退税申报(申报成功后另存入U盘)
14.?准备出口退税纸质材料(具体见出口退税资料封底)并带U盘到国税局申报
15.?等国税局电话通知拿退税批复
16.?等国税局电话通知,去国税局办理退税申请手续(带退税批复、公司公章及印鉴章)
17.?一般办理过退税手续一周内银行从国家金库里拨入账款至公司帐户
④ 进出口申请免税的条件和流程是怎样的免税内容有哪些
首先要看货物是不是属于能免税的范百围内。
办理需要提供发票,装箱单,合版同度(中权英文对照),还有免税申请表。具体可以到当地报关行咨询。报关行可以代知办一小部分的手续,主要还是企业自己向道海关申请。
我以前帮客户办过,快是一个版星期就批了,慢的也有一个月还没有批的。就要看你们货的复杂程度和当地海关权的办事效率了。祝好运!
⑤ 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对版进出口货物减免权税审批手续有如下明文规定,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查询到该文件。根据179号署令要求,不同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其办理流程有所不同。对于比较常见的内外资鼓励类项目办理流程,主要包括项目备案和减免税审批。
(1)项目备案:减免税申请人向海关申请备案--海关审核备案--对符合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海关准予备案;
(2)减免税审批:减免税申请人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海关审批减免税对符合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海关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具体细节请到企业所在地海关咨询并申请办理。
⑥ 请问: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该如何操作
外贸出口退税详细操作流程:
1、下载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10.0,生产企业安装后通过系统维护进行企业信息设置。
2、通过退税系统完成出口明细申报数据的录入、审核。
3、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在发票开票日期30天内,在“发票认证系统”或国税局进行发票信息认证。
4、通过退税系统完成进货明细申报数据的录入、审核。
5、通过系统中“数据处理”的“进货出口数量关联检查”和“换汇成本检查”后生成预申报数据。
6、网上预申报和察看预审反馈。
7、在申报系统中录入 单证 备案数据。
8、预审通过后,进行正式申报,把预申报数据确认到正式申报数据中。
9、打印出口明细申报表、进货明细申报表、出口退税申报汇总表各2份;并生成退税申报软盘,软盘中应该有12个文件,并在生成好的退税软盘上写上企业的名称和 海关 代码。
10、准备退税申报资料,到退税科正式申报退税;(需要在出口日期算起90天内进行正式申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本通知所述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三、有关计算方法。
(一)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
1.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家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四、办理免、抵、退税的基本程序和所需凭证
(一)基本程序。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离境并按规定作出口销售后,在增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在办理完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应于每月15日前(逢节假日顺延),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税务机关应对生产企业申报的免抵退税资料进行审核、审批、清算、检查。
(二)所需凭证。生产企业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须提供下列凭证:
l.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出口发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中远期结汇证明
4.代理出口证明
5.增值税专用发票
6.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五、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主管国税机关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对已征税的货物,生产企业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后,应在规定一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的,办理免抵退税手续。逾期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审核未通过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办理退税。
六、各级国税机关可根据本地区生产型出口企业户数及出口量多少等实际情况,设立专门的“免、抵、退”税管理部门或管理岗位,进一步强化征退税机构相互配合,征退税信息的衔接,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和现代化的技术支持系统,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
七、国税机关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有关规定执行并按月办理免、抵税款调库手致,同时要在年度出口退税计划内优先保障免、抵税额调库。
八、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1〕83号)等有关规定对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对a、b类企业要简化管理手续;对c类企业按规定的程序严格审核管理;对d类企业要严格审查,确保出口业务、进项税额真实无误方可办理免、抵、退税。对小型出口企业和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发生的应退税额,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12个月以后退税纳入正常分类管理。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是指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未满12个月的企业。
九、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以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的机电产品,比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十、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免、抵”税额调库的日常监督,在年度清算结束后,根据国税机关抄送的“免、抵”税额审核文件,对上年“免、抵”税额调库情况进行专项重点抽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财政部,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央总金库。对违反规定的调库行为,将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十一、企业采取非法手段骗取免、抵、退税或其他违法行为的,除按规定计算补税外,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本通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十三、免、抵、退税业务具体操作程序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操作规程》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调整。
十四、本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以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并按现行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的时间为准)。此前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参考资料:财税[2002]7号
⑦ 有哪位能告诉进出口货物免税流程,要详细的啊!多谢!
税款退库必须执行收入退库制度,按规定的范围、程序和手续,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办理退库,不得自行抵扣或抵缴。税额退还应通过银行转帐办理。具体情况:
(一)多缴税款退还。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立即退还。
办税员向税务机关办理要求退还多缴税款的程序为:办税员先向税务机关递交《退税申请审批表》,内容包括原缴税日期、税种、税款、缴款书或完税证号码、申请退税原因等。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属于自收税款的小额退税,由税务机关负责人在制度规定的限额内批准,填制《小额税款退税凭证》,办理退税手续;属于要通过国库经办的退税,要由县级税务局(分局)税收会计部门填发《税收收入退还书》,到指定的国库办理退税手续。税务机关签发的退税凭证从送达纳税人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超过一个月,一般不再办理。
(二)出口退税。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按月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并提供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凭证,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查签章后,再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出口企业的办税员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货物退税时,必须提供以下凭证:
1、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3、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
4、出口收汇核销单;
5、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负责审核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退税申请表等有关凭证资料后,经审核无误的,逐级报请负责出口退税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填写《收入退还书》,交当地银行(国库)办理退税手续。
(三)先征后退。新税制实施后对民政福利企业、校办工厂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减、免税款,采取先按规定税率征税,再通过税款退库的形式返还给企业的征收办法。具体手续是:办税员向纳税地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原始纳税凭及复印件,经纳税地国税机关审核,按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报批,并按核准批复件开具《收入退还书》,加盖预留国库印签,送交当地国库办理。国库审查交验证鉴后,按退税税种的科目级次分别从中央库或地方库退还给纳税人。
(四)结算汇算清缴退税。对所得税由于采取分期预征,年终汇算清缴的征收办法,预缴税款多征部分的退税,不汇算清缴退税,应按规定填制《收入退还书》并附税款结算资料,办理退库手续,由国库退还给纳税人。
⑧ 出口免税申报流程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回税务总局公告答2013年第65号)第八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
自2014年6月1日起,小规模出口、外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出口、非外贸一般纳税人出口免税货物劳务等三个优惠备案项目取消。因此,出口企业办理免税无需再到各征收分局办理优惠备案。
一般纳税人要进行免税申报,必须先到各征收分局或直属税务分局(生产企业到各主管的区分局,外贸企业到直属分局)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资格认定,才能在增值税日常申报时将出口销售额填入“免税销售额”一栏。
参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⑨ 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
出口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并根据具体情况,持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登记证: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企业需提供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并授予其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实行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制的国有、集体生产企业,需提供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主管征税的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4)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5)出口企业开设的基本账号、退税账户和银行开户证明;
(6)外经贸部批准使用中国政府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出口的批文(援外出口企业用);
(7)委托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用);
(8)中标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中标企业用);
(9)分部门申报退税的部门代码书面申请;
(10)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上述1-5项资料为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出口企业提供,6-8项资料为特许办理退(免)税登记的企业提供,第9项为分部门申报退税的企业提供,第10项为所有办理退(免)税登记的企业均需提供。
⑩ 出口免税申报流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内(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容2013年第65号)第八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
自2014年6月1日起,小规模出口、外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出口、非外贸一般纳税人出口免税货物劳务等三个优惠备案项目取消。因此,出口企业办理免税无需再到各征收分局办理优惠备案。
一般纳税人要进行免税申报,必须先到各征收分局或直属税务分局(生产企业到各主管的区分局,外贸企业到直属分局)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资格认定,才能在增值税日常申报时将出口销售额填入“免税销售额”一栏。
参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