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玩免税品可以带多少
① 入境中国时可以携带多少免税烟酒
我国海关对旅客携带免税烟酒进出境的限量是按旅客类别区分的:
1、来往港澳地区的旅游(含港澳旅客和内地因私前往港 澳探亲和旅游等旅客) 香烟最多携带200支或雪茄最多携带50支或烟丝最多携带250克,酒最多携带1瓶(不超过0.75升) 。
2、当天往返或短期内多次来往港澳地区的旅客,香烟最多携带40支或雪茄最多携带5支或烟丝最多携带40克,不准免税带进 。
3、其他进境旅客,香烟最多携带00支或雪茄最多携带100支或烟丝最多携带500克,酒最多携带2瓶(不超 过1.5升)。
(1)出国玩免税品可以带多少扩展阅读: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规定
1、酒精饮料超过150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香烟超过400支,或雪茄超过100支,或烟丝超过500克需要向海关申报,换言之,少于上述数量则不需要申报,不需要申报即不需要征税。
2、对超出限量但仍属自用的部分,海关予以征税放行。税率为50%,关税额=完税价格X税率。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需按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3、在各国(包括泰国)机场免税店内购买的烟酒也受上述规定限制,且不要将多人的烟酒放在一人行李内,或在机场区域内交由一人保管携带,否则会被视为超量携带。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
② 去日本旅游能带多少免税东西回国
可带限量免税物品有:
第一类物品: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其他生活用品。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税,其中价值人民币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物品每种限1件。
第二类物品:烟草制品酒精饮料
(1)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及因私往来香港、澳门地区的内地居民,免税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1瓶(0.75升以下)。
(2)其他旅客,免税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2瓶(1.5升以下)。
第三类物品: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以下(含5000元)的生活用品
(1)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我出国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和援外人员,连续在外每满180天(其中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物品验放时间从注册入学之日起算至华结业之日止),远洋船员在外每满120天任选其中1件免税。
(2)其他旅客每公历年度内进境可任选其中1件征税。
(2)出国玩免税品可以带多少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第六条
获准进境定居的中国籍非居民旅客携运进境其在境外拥有并使用过的自用物品及车辆,应在获准定居后三个月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向定居地主管海关一次性提出申请。
上述自用物品中,除本规定所附《定居旅客应税自用及安家物品清单》所列物品需征税外,经海关审核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免税进境。其中完税价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物品每种限1件。自用小汽车和摩托车准予每户进境各1辆,海关照章征税。
③ 出国入境可以带多少免税商品
人民币2000元
付款和交海关审核时,均须出示符合规定的有效单证。 旅客在境内免税外汇商品经营单位购买的《限量表》第一类物品,免税总值限完税价格人民币2000元,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第一类列各物品单一品种单价超出2000元的,准予免税购买一件。
对征税购买的,海关予以从宽掌握。对旅客携带进境的第一类物品,和在境内免税外汇商品经营单位购买的第一类物品,可不合并计算。
连续在国外每满180天,海关准予免税携带进境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录像机、照相机、摩托车、摄像机、录音机、缝纫机、打字机等物品一件。以上物品可在国内指定的“免税商品供货处”购买。
(3)出国玩免税品可以带多少扩展阅读:
降低了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主要包括:服装、鞋帽、箱包、玩具、纸制品、植物油、塑料和橡胶及其制品、部分石料和陶瓷及其制品、部分钢铁制品、焦炉和摩托车等低附加值机电产品、家具,以及粘胶纤维。
在其他情况下,一些城市或国家选择只对一些选定的产品类型或数量征收关税–大多是酒类、香烟和香水。在美国,所有外国进口的商品都要征收关税。
④ 2016年出国旅游可以带多少东西免税
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版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权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具体按照自4月8日起实施的新的行邮税税目税率征收。
新的行邮税税率由原来的四档10%、20%、30%、50%调成三档,税率分别为15%、30%、60%。15%这档税率,商品包括计算机、照相机、食品、饮料、玩具、游戏品等;30%这档税率,商品则包含衣服、自行车、摄像机等;60%这档,商品包括眼影、香水、高档手表
⑤ 出境可以携带多少件商品,有固定么
中国对出入境人员携带物品的限量规定
1、 食品、衣料、衣着、工艺美术品、普通手表和价值人民币2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 用品限合理数量。
2、 普通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只能享受其中一种携带入境的待遇。
3、 12度以上酒 精饮料2瓶(每瓶限0.75升)。
4、 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照相机、录像机、组合音响、收录机、摩托车等,以及价值 在人民币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出国人员在国外每住满6个月(180天),可任选上述列举物品中的一件 免税,最多连续免税4年;因经济援助项目或承包劳务出国的人员。
在国外每住满6个月(180天),可任选上述列举物品中 的一件免税;在境外停留不满6个月的短期或临时出国人员,每一年内的第一次入境可任选一种征税。
5、 普通电子琴、普 通照相机、打字机等和价值人民币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凡普通出国人员,因经济援助项目或承包劳务性 质出国的人员以及短期或临时出国人员带进物品的规定同第4条。
6、 说明:
① 物品价值按到岸价格核定。
② 上述第4项和第5项所列各种物品一年内同一品种不得重复带进。
③ 临时出国人员多次出国在外时间不得累计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第二十七条
边防检查站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需要,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进行重点检查。
第二十八条
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不得携带、载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违禁物品;携带、载运违禁物品的,边防检查站应当扣留违禁物品,对携带人、载运违禁物品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非法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边防检查站应当予以收缴,对携带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出境、入境的人员携带或者托运枪支、弹药,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边防检查站办理携带或者托运手续;未经许可,不得携带、托运枪支、弹药出境、入境。
(5)出国玩免税品可以带多少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第十五条
出境、入境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限制其活动范围,进行调查或者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一)有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嫌疑的;
(二)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嫌疑的;
(三)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通知有犯罪嫌疑的;
(四)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秩序嫌疑的。
第三章 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查和监护
第十六条
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离、抵口岸时,必须接受边防检查。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入境检查,在最先抵达的口岸进行;出境检查,在最后离开的口岸进行。在特殊情况下,经主管机关批准,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入境、出境检查,也可以在特许的地点进行。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事先将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火车离、抵口岸的时间、停留地点和载运人员、货物情况, 向有关的边防检查站报告。
交通运输工具抵达口岸时,船长、机长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向边防检查站申报员工和旅客的名单;列车长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必须申报员工和旅客的人数。
第十八条
对交通运输工具实施边防检查时,其负责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到场协 助边防检查人员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中国境内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在非对外开放的港口停靠。 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未经边防检查站许可,不得上下人员、装卸物品。
第二十条
中国船舶需要搭靠外国船舶的,应当由船长或者其代理人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搭靠手续;未办理手续的,不得擅自搭靠。
第二十一条
边防检查站对处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有权进行监护:
(一)离、抵口岸的火车、外国船舶和中国客船在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和检查期间;
(二)火车及其他机动车辆在国(边)界线距边防检查站较远的区域内行驶期间;
(三)外国船舶在中国内河航行期间;
(四)边防检查站认为有必要进行监护的其他情形。
⑥ 出境回国可带多少免税商品
中国海关关于携带物品出入境的规定
凡携带任何物品入中国均要申报及接受海关人员的检查。旅游不可以为他人携带任何物品过关。
1、香烟/雪茄/烟草 入境 停留少于六个月者可携带四百支香烟; 停留多于六个月者可携带 四百支香烟; 出境 四匣烟草物品;
2、含酒精饮料入境停留少于六个月者可携带二瓶酒精饮料(0.75公斤);停留多于六个月者可 携带四瓶酒精饮料(0.75公斤);
3、中药及成药出境每人最多可携带三百元的药物到外国; 每人最多可携带一百五十元的药物到 香港和澳门; 严禁携带超过限量的药物入境;
4、礼物 入境 适量香水(自用);
5、黄金、银器及装饰品;入境不可超过五十克;出境凡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所有黄金, 银器及装饰品一律不准出口;
6、文物出境 凡出口的文物均要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许可才能出境;
7、电子器材 入境 下列任何一件器材:相机,手提录音机,手提电影摄影机,手提摄录机,手 提电脑;
8、严禁物品 入境 任何枪械,军火及爆炸易燃物品;伪钞/股票;
任何对于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及道德有影响的印刷品、胶卷、相片、录音带、录影带及其他 物品;任何有毒物品;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其他毒品;任何可能传染疾病的动物、植物和物品;出境 任何禁止入口物品;任何可能泄漏国家秘密的印刷品、胶卷、相片、录音带、录影带及其他物品 ;任何文物;濒临绝种的动物,植物(包括标本、种子)。
中国对出入境人员携带物品的限量规定
一、 对出国人员带进物品的限量规定1、 食品、衣料、衣着、工艺美术品、普通手表和价值人民币2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 用品限合理数量。2、 普通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只能享受其中一种携带入境的待遇。3、 12度以上酒 精饮料2瓶(每瓶限0.75升)。4、 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照相机、录像机、组合音响、收录机、摩托车等,以及价值 在人民币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出国人员在国外每住满6个月(180天),可任选上述列举物品中的一件 免税,最多连续免税4年;因经济援助项目或承包劳务出国的人员,在国外每住满6个月(180天),可任选上述列举物品中 的一件免税;在境外停留不满6个月的短期或临时出国人员,每一年内的第一次入境可任选一种征税。5、 普通电子琴、普 通照相机、打字机等和价值人民币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凡普通出国人员,因经济援助项目或承包劳务性 质出国的人员以及短期或临时出国人员带进物品的规定同第4条。6、 说明:① 物品价值按到岸价格核定。② 上述第4项和 第5项所列各种物品一年内同一品种不得重复带进。③ 临时出国人员多次出国在外时间不得累计计算。
二、 对回国探亲旅客带进免税物品的限量规定
1、 食品、衣料、衣着及价值人民币5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限制在合理数量之内。2、 酒2瓶(不超过1.5升)。3、 烟 400支(两条)。4、 电视机、电冰箱、多用机、录像机、洗衣机、摩托车等,其他价值在人民币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学 习和生活用品,一年内首次入境可任选上述物品中的一件。5、 手表、播放机、自行车、电风扇、普通电子琴、电烤箱、幻 灯机、打字机、热水器等家用电器,其他价值在人民币200元以下50元以上的学习和生活用品,一年内首次入境可从本条款 所列出的物品中任选5件。6、 说明:① 物品价值按到岸价格核定。② 汽车不准进口。③ 带进限量规定的第5条中的物品 ,同一品种可以重复一件,但总件数不得超过5件。
⑦ 外国人可以带多少免税商品进入中国
免税进境的物品应限量,没有相关数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向海关申报物品的规定》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四条 旅客携带或者分离运输下列物品进出境者,应如实向海关申报物品的品名、数量、牌名、规格、型号、重量、价值等:
1、海关征税或限量免税进境的物品;进出境旅行自用物品和超出规定的旅行自用物品范围但仍为旅行途中需用的物品;
2、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和国家限制进出境的文物、货币、金银及其制品,以及印刷品、音像制品等物品;货物、货样和其它超出旅客行李范围的物品。
(7)出国玩免税品可以带多少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向海关申报物品的规定》相关法条:
第七条 旅客向海关申报时,应主动出示本人的有效旅行证件和身份证件;并交验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准予有关物品进出境的证明、商业单证及其它必备文件。
对口头申报的旅客或者选择“绿色通道”通关的旅客,海关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其另行书面申报;也可对其口头申报的主要内容进行笔录,并要求其本人签字确认。
第八条 凡进境书面申报的旅客,在报运进境分离运输行李物品和在指定商店购买征、免税外汇商品时,均应提供本次进境申报单证。
⑧ 出境时能带东西的规定,比如免税化妆品能带多少
所有的化妆品特别是液体都查得特别严,而且有容量限制,化妆品应不多于100ml。下面是海关总署公告: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境旅客没有携带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无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以下称《申报单》,式样见附件),选择“无申报通道”(又称“绿色通道”)通关。
二、除海关免于监管的人员以及随同成人旅行的16周岁以下旅客以外,进出境旅客携带有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须填写《申报单》,向海关书面申报,并选择“申报通道”(又称“红色通道”)通关。
三、进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
1,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制品;
2,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
3,非居民旅客拟留在中国境内的总值超过2000元的物品;
4,酒精饮料超过150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香烟超过400支,或雪茄超过100支,或烟丝超过500克;
,5,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
6,分离运输行李,货物、货样、广告品;
7,其它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四、出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
1,文物、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生物物种资源、金银等贵重金属;
2,居民旅客需复带进境的单价超过5000元的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
3,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
4,货物、货样、广告品;
5,其它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五、非居民旅客返程出境时,如需要选择“申报通道”通关,可在其原进境时填写并经海关批注和签章的《申报单》上出境栏目内填写相关内容,或者另填写一份《申报单》,向海关办理出境申报手续。
居民旅客回程进境时,如需要选择“申报通道”通关,可在其原出境时填写并经海关批注和签章的《申报单》上进境栏目内填写相关内容,或者另填写一份《申报单》,向海关办理进境申报手续。
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给予外交、礼遇签证的进出境旅客,通关时应主动向海关出示本人有效证件,海关予以免验礼遇。
七、违反海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携带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海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予以处罚。
八、本公告自2008年2月1日起实施,原海关总署2005年第23号公告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