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调整减免税
① 减免税款误计入营业外收入跨年怎么调整
是的,要记入营抄业外收入,具体是这样
交增值税
销售时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不含税收入)
贷:应交税费--减免税(
即使是免税这个分录也要做,年度终了可以查看减免的数额是多少。不可以省略不做。
月末结转:借:应交税费--减免税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收入
如果是交营业税,减免就不需要在作上述账务处理了,因为营业税是在收入额的基础上计算税金,减免部分直接不计提税金就可以了。例如收入20000.这个数免税,就不需要计提税金了。而增值税就要计提税金--免税额,因为增值税收入是不含税收入,例如收入20000,收入为20000/1.03=19417.48(不含税收入),减免税=19417.48*0.03=582.52这个减免税就是营业外收入那个数据,
② 关联企业减免税期间业务如何做纳税调整
现B公司以资产整体租赁的方式把生产经营权全部租给A公司,租赁金额按市场公允价格计算,B公司只上交营业税,并按租赁收入减折旧及其他零星费用后的利润上交企业所得税。其他生产经营收入、费用全部由A公司承担,并上缴企业所得税(现处于减免期)。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一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9]2号)第九条规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第十条 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根据以上规定判断,A公司与B公司为关联方,二者以上交易属于关联交易,会受到税务部门的反避税调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因此,若A公司与B公司发生以上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会有涉税风险。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5]129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因此,A、B公司之间租赁行为属于关联交易。B公司将资产租给A公司,租金收入所按市场公允价格如果符合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确认的金额,缴纳流转税后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做到生产工人与A公司签定劳动合同,销售对象应为A公司的客户等,即做到生产产品确为A公司生产,收取的租赁等费用均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不需要作所得税调整的。
③ 关联企业业务往来减免税如何纳税调整
现B公司以资产整体租赁的方式把生产经营权全部租给A公司,租赁金额按市场公允价格计算,B公司只上交营业税,并按租赁收入减折旧及其他零星费用后的利润上交企业所得税。其他生产经营收入、费用全部由A公司承担,并上缴企业所得税(现处于减免期)。 》第四十一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9]2号)第九条规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第十条 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④ 商贸企业小规模 营业外收入-减免税款 所得税汇算清缴这个怎么调整
你可以看一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所得税实施条列,我个人认为除经税务机关或有相关规定不专交所得税以外的属,都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每个季度属于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次年的5月31日前汇算清缴上年的企业所得税,涉及的纳税调增和调减,你账面上不需要做分录,直接在年度汇算的那套表上填列就可以了。如果你们单位年度汇算后,应交的所得税大于或小于上年你计提的所得税,你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这个科目补提或冲减相应的金额,但是最终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要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⑤ 个体户减免税政策(如何办理)
优惠政策
1、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经批准可免征营业税。
2、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报经市县地方税务局批准,给予减征50%-90%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3、个体工商户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点损失的,其生产经营所得,经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可在1-3年内给予适当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4、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的,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1年。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可以比照执行。
5、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1)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具体内容,按照中发〔1998〕10号文件的规定,包括以下八项内容: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
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避孕节育咨询;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2)营业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3)个人所得税:对在社区内从事家政、环境卫生、交通安全、治安保障等服务业和非生产经营活动的,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4)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免征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6、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比照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退役士兵须持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核发的自谋职业证明材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7、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体所得税。
8、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职工下岗证,经核实经营执照、身份证后,可免收办(换)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9、凡个人开办的、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国家承认学员学历的各类全日制普通学校,个人举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婚姻介绍所免征营业税;个人举办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个人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自2000年起至2002年底止3年内免征营业税。
11、个人经营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至2003年7月止3年内免征营业税。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至2003年7月止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12、其他具体细项可咨询当地工商部门。
(5)怎么调整减免税扩展阅读: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因故停业,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暂时交回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在停业期间不缴纳管理费。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遗失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登记挂失。不报告、不挂失的,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挂失后,可以向原发照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四条 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不得转借、出卖、出租、涂改、伪造。
对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对持假营业执照或假营业执照副本、假临时营业执照经营的,应没收其假照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七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非法经营,应予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根据《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主要登记项目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擅自改变经营者姓名和指定的经营场所不服从监督管理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者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经营不准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商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可以依照本细则以自己的名义对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数额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对个体工商户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时,必须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
个体工商户被吊销营业执照6个月后,方可申请登记,从事个体经营。
第二十二条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向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费办法,按照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执行。
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管理费,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收取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逾期不缴纳管理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限期补缴。拒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管理费的1至2倍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预收管理费。
⑥ 年前小规模多结转了一笔减免税到营业外收入年后怎么调整
在今年汇算清缴之后都可以调整年前的账,可以把减免税从营业外收入科目调整到其他收益科目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