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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货物是什么

发布时间: 2021-03-05 10:00:04

Ⅰ 什么是特定减免税货物,其使用的范围

特定减免税货物是指海关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准予减税、免税进口使用于特定地区回、特定企业和特定用途的答货物。特定地区是指我国关境内由行政法规规定的某一特别限定区域,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只能在这一特别限定的区域内使用。特定企业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专门规定的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只能由这些专门规定的企业使用。特定用途是指国家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只能用于行政法规专门规定的用途。

Ⅱ 特定减免税与保税货物的区别有那些

1、性质不同:减免税货物是按照《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进出口税则》和国务院发布的减免税规定实施的税收优惠,货物进口时海关按照规定免征或减征进口税,货物进口后在境内使用和消费,不再复运出境。保税货物是以在境内储存和加工成品复运出境为前提条件,不是在国内最终使用和消费。

2、货物范围不同:减免税货物是按照《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进出口税则》和国务院发布的减免税规定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即法定减免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和临时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是进口后保税储存或加工成品复出口的货物。

3、海关手续不同:减免税货物中,法定减免税货物,只要符合《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和《进出口税则》规定范围内的减免税货物,不需要收发货人在货物进口前办理审批手续,由0证明向进境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保税货物中,保税仓库在储存保税货物前,应经海关批准并获得海关签发的《保税仓库登记证书》方可经营保税货物的经营业务。

(2)减免税货物是什么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1、如进口货物列入国家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出口商品种类表的,须提交商检证书。

2、《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报关单上须加盖保税货物印章并注明货物存入某地保税仓库。

3、保税货物如需复运出境报关时,应向海关递交《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原进口时由海关盖印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4、保税货物经批准正式销售于国内市场时,货主或代理人须向海关补办进口报关手续并交纳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由海关签印放行。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特定减免税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保税货物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海关法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Ⅲ 减免税货物的减免税货物跟与保税货物的异同

(1)性质不来同
特定减免税货物是实自际进口货物:针对三个特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给予的税收优惠措施;
保税货物:针对进境又复运出境的特点简化了海关税、证手续的一种制度
(2)前期准备不同:
特定减免税货物:申领减免税证明;
保税货物:向海关备案,由海关核发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3)监管不同:
特定减免税货物:监管期满解除监管(时效);
保税货物:根据去向不同分别办理相应的手续

Ⅳ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特征

进口货物享受特定减免税的条件之一就是在规定的期限,使用于规定专的地区、企业和用途,并属接受海关的监管。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按照货物的种类各有不同。以下是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
船舶、飞机,8年;
机动车辆,6年;
其他货物,5年;
监管和报关要点
特定减免税货物一般不交验进口许可证件,但是对外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华侨的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可以免予交验进口许可证件;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涉及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也可以免予交验有关许可证件。特定减免税进口设备可以在两个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的企业之间结转。结转手续应当分别向企业主管海关办理。出口加工区企业进口免税的机器设备等应当填制“出口加工区进境备案清单”,保税区企业进口免税的机器设备等应当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

Ⅳ 什么是减免税进口货物

没有申报价值是不可能办理进口的,你可以采取别的方式进口,手续简单时效也快!

Ⅵ 法律规定的免税或减税的具体货物有哪些

一、部分货物、劳务减免税规定(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免税项目 1. 自产农业产品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1)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93〕财法字第38号) (2)“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字〔1995〕52号)(3)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字〔1995〕52号) (4)远洋渔业企业的渔船在公海或按有关协议规定的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产品(包括自捕水产品的加工制品),视同为非进口的国内产品,不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按现行规定执行。《关于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和运回自捕水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64号) 注:“视同为非进口的国内产品”应理解为,如运回国内的产品仍属农业产品,则国内销售时免税,如运回国内的产品属工业品,则国内销售环节征税。此条编入此处,是因运回国内产品绝大部分属农业产品。 2. 避孕药品和用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 3. 古旧图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93〕财法字第38号) 4. 用于科研、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 5. 外埠援助物资、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6. 来料加工等所需进口设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 7. 进口残疾人用品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8. 销售使用过的物品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本细则第八条所称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字〔1993〕38号)(二)销售旧货、旧机动车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1.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增值税。《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4〕026号) 注:“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是指除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固定资产。
“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288号)2. 销售旧货、旧机动车
(1)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 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29号)3. 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 (1)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4年7月1目前购进的固定资产,符合免税规定的仍免征增值税,销售的应税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8号) (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取得的销售收入依适用税率征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三)部分资源利用产品1.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1)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2)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附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98号)附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录1.非粘土砖(采用机械成型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3000万块标准砖/年)(1)孔洞率大于25%非粘土烧结多孔砖和空心砖(符合国家标准GB13544—2000和GB13545—1992的技术要求)。
(2)混凝土空心砖和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13545—1992的技术要求)。
(3)烧结页岩砖(符合国家标准GB/T5101—1998的技术要求)。2.建筑砌块(采用机械成型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5万立方米/年)(1)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8239—1997的技术要求)。
(2)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15229—1994的技术要求)。
(3)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T11968—1997的技术要求)。
(4)石膏砌块(符合行业标准JC/T698—1998的技术要求)。3.建筑板材(采用机械化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15万平方米/年)(1)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符合行业标准JC666—1997的技术要求)。(2)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行业标准JC626/T—1996的技术要求)。(3)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国家标准GB15762—1995的技术要求)。(4)轻集料混凝土条板(参照行业标准《住宅内隔墙轻质条板》JC/T3029—1995的技术要求)。(5)钢丝网架水泥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623—1996的技术要求)。(6)石膏墙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石膏空心条板),其中:
纸面石膏板(符合国家标准GB/T9775—1999的技术要求,同时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2000万平方米/年);
石膏空心条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29—1998的技术要求)。(7)金属面夹芯板(包括金属面聚笨乙烯夹芯板、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和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其中:
金属面聚笨乙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689—1998的技术要求);
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68—2000的技术要求);
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69—2000的技术要求)。(8)复合轻质夹芯隔墙板、条板(所用板材为以上所列几种墙板和空心条板,复合板符合建设部《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板施工及验收规程》的技术要求。注:该规程明年初颁布。)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2.原料中掺有废渣的建材产品(1)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2)经国务院批准,从1996年1月1日起,以下文件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020号)(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4号、〔1996〕020号规定精神,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凡当年未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市国税局批准可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1997〕226号)(4)废渣比例的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文件规定:“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该文所述30%我市统一按投料重量比掌握。《关于明确若干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1〕278号)(5)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A.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B.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C.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6)针对财税[2001]198号中需要明确的问题,补充内容如下:A.利用石煤生产的电力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B.为解决西部地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企业因达不到财税〔2001〕198号文件附件中对建筑砌块和建筑板材规定的生产规模标准,无法享受增值税减半的优惠政策的问题,对西部地区内的企业生产销售的列入财税〔2001〕198号附件的建筑砌块和建筑板材产品,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不再限定企业的生产规模,均可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增值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上述西部地区是指重庆、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广西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自治州。以上政策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5号)3.自2001年12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4.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的开展,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加强税收管理,防止骗取税收优惠,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税务总局。

Ⅶ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特定减免税货物跟与保税货物的异同

特定减免税货物是实际进口货物:针对三个特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给予的税专收优惠措施属;
保税货物:针对进境又复运出境的特点简化了海关税、证手续的一种制度 特定减免税货物:申领减免税证明;
保税货物:向海关备案,由海关核发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特定减免税货物:监管期满解除监管(时效);
保税货物:根据去向不同分别办理相应的手续

Ⅷ 什么是特定减免税货物啊

是指海关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准予减免税进境使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

Ⅸ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范围

减免税货物是分很多种类的,那要看你具体是办的哪个类型的,现在一般的有,专国家鼓励项属目(免关税,不免增值税)、科教用品(免增值税关税)外国政府贷款(免增值税关税)、残疾人(免增值税关税)、慈善事业(免增值税关税)等等,这个是有各个业务现场的减免税科或综合业务科来受理的。给别的业务需要有关税处来具体审批。所有的减免税货物的共同特点是:用于特定的目的,有一定的海关监管期,在海关监管期内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抵押。

Ⅹ 什么是特定减免税货物,其使用的范围

减免税货物是分很多种类的,那要看你具体是办的哪个类型的,现在一般回的有,答国家鼓励项目(免关税,不免增值税)、科教用品(免增值税关税)外国政府贷款(免增值税关税)、残疾人(免增值税关税)、慈善事业(免增值税关税)等等,这个是有各个业务现场的减免税科或综合业务科来受理的。给别的业务需要有关税处来具体审批。所有的减免税货物的共同特点是:用于特定的目的,有一定的海关监管期,在海关监管期内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抵押。
暂时进出境,也就是ATA,是一般用于展览,货样等目的,在一个规定的时间内进境,并用于特定的目的,最终还是要出境的。
说的有点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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