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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免税

发布时间: 2021-03-05 13:02:03

❶ 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减免税

如果你们想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你们要先适合税收优惠政策。版

然权后按下面的程序来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❷ 民营企业免税的条件是什么

按照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6条的规定,对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回品免征增值税;按照营答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的规定对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
按照财税字[1998]33号文件规定,对国家定点企业和经销单位销售的专供少数民族饮用的边销茶,2000年底前免征增值税;按照(94)财税字第1号文件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第1年至第2 年免征农业所得税。
临时免税是对个别纳税人因遭受特殊困难而无力履行纳税义务,或因特殊原因要求减除纳税义务的,对其应履行的纳税义务给予豁免的特殊规定。这类免税一般在税收法律、法规中均只作出原则规定,并不 免税
限于哪类行业或者项目。它通常是定期的或一次性的免税,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的特征。因此,这类免税与特定免税一样,一般都需要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权限内审核批准后,才能享受免税的照顾。例如: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1年。

❸ 商业企业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办理出口免税应如何办理

准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增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一般情况下,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但是,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增中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外商投资企业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出口的货物除外。

如何办理:
首先要到外经贸(商务部)主管部门办鼓励项目确认书,再到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额度。
公司注册在哪里就到当地的主管部门办理,夸地域是不受理的。
内资企业的减免税比较难批,还要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如果是外资企业的话本来就有进出口权,不过先要到商务主管部门做项目审批。

❹ 什么情况下可以减免税收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 第四条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六条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七条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八条 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凡规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凡规定应由省级税务机关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确定审批权限,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区)税务机关审批;对减免税金额较大或减免税条件复杂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适当划分审批权限。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减免税审批,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税。 第二章 减免税的申请、申报和审批实施 第九条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条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二)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三)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❺ 外贸企业什么情况下可申请出口免税不退税

来1、从企业角度进行规定自
(1)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
(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出口的,免税但不予退税
2、从货物角度进行规定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即原材料进口免税,加工自制的货物出口不退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内销免税,出口也免税
(3)出口卷烟:有出口卷烟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环节不办理退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一律不退税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免税
(5)国家规定的其他免税货物,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饲料、农膜等。
注:出口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其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支付的进项税额,包括准予抵扣的运输费用所含的进项税额,不能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❻ 在什么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全免免税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

1、微利企业减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及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及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94〕财税字第9号)

2、高新技术企业减免。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94〕财税字第1号)

3、农业技术服务、劳务免税。对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

4、技术性服务收入免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咨询、服务、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

5、.新办企业减免。对新办的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

6、新办三产企业减免。对新办的公用事业、商业、物资、外贸、旅游、仓储、居民服务、饮食、文教、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94〕财税字第1号)

7、新办企业免税。对新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1~2年。(〔94〕财税字第1号)

8、新办劳服企业减免。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94〕财税字第1号)

8、.新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免。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94〕财税字第1号)

9、三废利用企业免税。企业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属《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94〕财税字第1号)

10、资源综合利用免税。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94〕财税字第1号)

11、技术转让免税。企事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

12、农场免税。农场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

13、福利企业减免。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的盲、聋、哑和肢体残疾“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

14、灾害减免。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94〕财税字第1号)

15、非经营单位收入免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下列收入项目,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7〕75号)

(1)财政拨款;

(2)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3)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4)经批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5)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专项补助收入;

(6)从所属独立核算单位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7)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8)社会团体按规定收取的会费;

(9)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10)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项目。

16、农业初加工收入免税。国有农口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渔业类初级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7〕49号)

17、新办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对中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财税〔2000〕25号)

18、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其中,设在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减免税期满后,在以后10年中,可按其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所得税。(财税〔2000〕25号)

19、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0〕25号)

20、新办安置随军家属企业免税。从2000年1月1日起,为安置随军家属而新开办的企业,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自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0〕84号)

21、科研机构技术收入免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办发〔2000〕78号)

22、老年服务机构免税。从2000年10月1日起,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0〕97号)

23、中储粮财政补贴收入免税。在2003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1〕13号)

24、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不征税收入。广播事业单位的下列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1〕15号)

(1)财政拨款;

(2)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3)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4)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25、林业所得收入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各类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1〕171号)

26、农业产业化重点企业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对国家确定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1〕124号)

27、机关服务中心安置分流人员免税。机关服务中心为分流人员新办企业,安置分流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国税发〔2002〕32号)

28、机关服务中心安置分流人员减税。以安置机关分流人员为主新办的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国税发〔2002〕32号)

29、小线宽集成电路产品减免税。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从2002年开始,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2〕70号)

30、社保基金所得免税。对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证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的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2〕75号)

31、新办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从2003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属于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的,按15%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15%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3〕82号)

32、转制科研机构免税。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所属的134个科研机构,以及国务院部门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3〕137号)

3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3)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a.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b.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c.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

d.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4)本通知所称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a.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b.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c.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d.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5)本通知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对特别困难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有条件的地区也可纳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本通知所称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6)上述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果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❼ 双定小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免税

免税的情形就那么几种,看看你当地的税务机关还有什么特殊规定,比如退役军人,下岗职工,残疾人之类的

❽ 哪种情况企业可以免税

有很多种的,
一、拿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来说:
1自获利年度起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的税收优惠政策。2、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 “两免三减”期满后所得税享受再延长减半征收三年的税收优惠政策。3、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期满后再延长三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同时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可按15%税率减半征收,但减半后税率不低于10%。4、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和外商投资,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在减免期满后所得税享受减征15%-30%的税收优惠政策。6、外资购买国产设备投资金额的40%,可抵免当年或今后五年内新增的企业所得税
第3、4项优惠应在享受当年4月30日前报批之外,其他所得税优惠均应在享受次年2月底以前报批。
二、内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1、软件开发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所得税享受“免二减三”的税收优惠政策。
2、新办的交通运输业自开业之日起所得税享受免一减一的税收优惠政策。
3、新办的商业企业、外贸企业、仓储业自开业之日起所得税享受减征或免征一年的税收优惠政策。
4、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成立的新办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真的很多,如果方便你可以上大中华税法网查一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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