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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写的16怎么变成免税

发布时间: 2021-03-06 02:14:45

A. 怎么样做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政策。

1、法定所得免税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税法第4条)
(1)奖金。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军队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债券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补贴津贴。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细则第13条)

(4)救济性款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的个人生活补助费;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救济金以及抚恤金;(细则第14条)

(5)保险赔款。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

(6)转业复员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安家费、离退休费用。按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外交人员所得。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司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协议免税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其他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2.下列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

(1)奖金。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2)手续费。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3)转让房产所得。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4)延期离退休工薪所得。达到离、退休年龄,但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3.外籍个人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

(1)生活费用。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出差补贴。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其他费用。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股息红利所得。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4.外籍专家工薪所得免税。下列外籍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中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中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中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机构负担的。

5.农业税缴税项目免税。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纳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

6.股息、红利收入征免税。

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94〕财税字第20号)

7.非工薪所得免税。下列不属于工薪性质的补贴、津贴或不属于本人工薪项目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89号)

(1)独生子女补贴;

(2)托儿补助费;

(3)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4)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8.境外支付所得免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满183天的个人,其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员支付并且不由该雇员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条例第7条、国税发〔1994〕148号)

9.境外所得免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但不满1年的个人,其于中国境外的所得,除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外,不论是由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支付的所得,均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148号)

10.境外所得免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外的所得,仅对由中国境内企业和个人支付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由中国境外企业和个人支付的境外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条例第6条、国税发〔1994〕148号)

11.见义勇为奖免税。对乡镇以上政府或县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5〕25号)

12.青苗补偿费免税。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7〕87号)

13.个人股本免税。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7〕198号)

14.福利和体育彩票奖金免税。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彩票和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127号、国税发〔1998〕12号)

15.转让股票所得免税。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8〕61号)

16.国债利息和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免税。对个人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买卖股票价差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8〕55号)

17.差价收入免税。对个人投资者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8〕55号)

18.下岗职工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免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经营所得和劳动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持下岗证明在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在2003年底前,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9〕43号)

19.教育存款利息免税。专项教育储蓄存款利息,免征利息所得税。(国税发〔1999〕180号)

20.国外储户存款利息免税。港澳台和国外储户在外资银行特区分行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21.股权式奖励免税。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9〕125号)

22.出售住房所得免税。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出售现有住房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其出售现有住房应缴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全部或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重新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所占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财税字〔1999〕278号)

23.公积金和保险金免税。企业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利息所得税。(财税字〔1999〕267号)

24.股权资产缓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制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0〕60号)

25.安置收入免税。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0〕77号、财税〔2001〕157号)

26.补偿收入免税。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省级地税局确定。(国税发〔2000〕77号)

27.失业保险金免税。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0〕83号)

28.随军家属经营所得免税。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0〕84号)

29.无赔款优待收入免税。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保险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不作为个人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0.扣缴利息税手续费免税。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1〕31号)

31.科技创新奖励免税。对在教育部和香港凯旋基金会主办的"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中,学生个人取得的科技创新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1〕692号、国税函〔2002〕1087号)

32.外籍个人探亲费免税。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每年探亲不超过2次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7〕54号、国税函〔2001〕336号)

33.个人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免税。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2〕128号)

34.基金分配收入免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财税〔2002〕128号)

35.农村费改税地区农业特产所得免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改为征收农业税后,对个体户或个人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157号)

36.高等学校教师奖金免税。对教育部组织评选颁发的第一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每人2万元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3〕1294号)

37.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税。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止,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2〕208号)

38.奥运会获奖收入免税。对参赛运动员因奥运会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按现行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10号)

39.防治"非典"人员补助收入免税。从2003年1月1日起至疫情解除止,凡承担"非典"防治任务的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中心、急救中心等单位中参加"非典"防治工作的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按有关规定的标准取得的"非典"防治工作特殊临时工作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101号)

40.预防"非典"物品免税。从2003年1月1日起至疫情解除止,为防止"非典"扩散,对单位发放给个人的用于预防"非典"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可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101号)

41.出租车司机减免税。从2003年5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期间,各省级政府可根据"非典"疫情对出租车汽车司机免征个人所得税或降低征收定额。(财税〔2003〕113号)

42.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至2003年底止,对退役士官和义务兵,从事税收规定范围的社会居民服务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1〕11号)

43.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免税。从2003年5月1日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2001〕国转联8号、财税〔2003〕26号)

44."非典"期间个体户经营蔬菜免税。在"非典"期间,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经营蔬菜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实施办法和执行日期由北京市政府根据疫情发展决定。(财税〔2003〕112号)

B. 销售额交税开成免税,申报表怎么填

如果是7月份开具的发票的话,月末之前可以作废重开啊!
我不太了解一般纳税专人怎么能开属出免税的发票,如果是正常免税的业务的话,填列在增值税申报表表一的第三项“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明细”里,就是第15、16、17行,你根据你开的是什么发票,直接填在相应行次就行。

C. 免税抵扣用的商品编码怎么增加

普通增值税发票商品编码添加操作步骤:
【第一步】点击“编码管理/商品管理”菜单项,弹出“商品编码设置”窗口,如图4-21所示。

【第二步】在“商品编码设置”窗口中,可以对商品编码数据进行增加、修改、删除等一系列编辑操作。操作方法如下:
1.关于工具条上通用功能按钮以及数据编辑键的使用方法, 请参阅本手册第八章。
2.各栏目数据说明及编辑方法:
a.编码:采用变长分级编码方案,编码最大长度为16个字符。
b.名称:即商品名称,此项数据不能为空,最多可输入92个字符,由用户直接输入。
c.简码: 必须由大写字母打头,最大长度为6个字符,由用户直接输入。
d.商品税目:在此处可以录入与该商品相对应的税目编码。
e.税率:可选择商品的税率。
f.规格型号:由用户直接输入,最多可输入40个字符。
g.计量单位:由用户直接输入,最多可输入0-22个字符。
h.单价:由用户直接输入,必须为数字。
i.含税价标志:指定“单价”是含税或不含税。只有“是”与“否”两种取值,分别表示含税单价与不含税单价。可通过该栏目中的按钮进行切换。
j.隐藏标志:隐藏标志,是为隐藏,否为不隐藏。只对稀土行业的商品编码有效。
k.税收分类编码:从税收分类编码库中进行选择,此项为必选项。
l.税收分类名称:选择税收分类编码后会自动匹配税收分类名称。
m.优惠政策类型:根据商品享受的优惠政策类型进行选择,如:“免税”等,没有优惠政策的商品,此项不可选。
n.享受优惠政策:如果此类商品享受优惠政策,则“享受优惠政策”项,变为可选状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是” 享受优惠政策,“否”不享受优惠政策。
3.增加商品:点击工具条中的“增加”按钮,打开商品编码添加窗口录入新记录,如图4-22所示,且自动依序产生与当前行同级的商品编码。用户可以修改此编码并可以录入其它栏目的数据,其中带*号的项目为必填项,如税收分类编码,单击“税收分类编码”栏“口”按钮,系统显示税收分类编码列表,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此商品对应的税收分类编码,也可通过录入税收分类编码或编码名称快速检索税收分类编码。如选择的税收分类编码有优惠政策,则“享受优惠政策”项变为可修改状态,如图4-22所示。设置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系统提示“保存成功”,商品编码列表中将显示税收分类编码和是否享受优惠政策,如图4-23所示。

说明:
①“税收分类编码”为必填项,有税收分类编码的商品编码开票时才可以调用,否则在开具发票时,系统则提示“无商品分类信息的条目不可选”。
②选择税收分类编码时,除特殊纳税人(如电信行业),只能使用税收分类编码中“汇总项”显示为N的编码。
③特殊纳税人(三家电信运营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项目名称可按照“基础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汇总项开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可以按照“电信服务”汇总项开具。
④只有稀土授权的企业才能使用稀土名录中的税收分类编码。
⑤商品编码添加或修改时,如“享受优惠政策”项为“是”,请根据实际情况在“税率”项中选择优惠税率。
4.删除商品:首先选中要删除的商品记录,然后点击工具条中的 “删除”按钮,便可以删除这条记录。
说明:
只能删除不含下级的编码,即末级编码。
5.编码族管理方法:与客户编码族管理方法完全相同。请参阅“4.2.1”中的相关内容。
【第三步】数据编辑完毕,点击商品编码添加或商品编码编辑窗口工具条中的“保存”按钮,系统将当前编辑的数据存入数据库。如果当前行数据输入完毕后,点击“取消”按钮,系统退出当前编辑窗口但当前编辑行数据不存数据库。
说明:
① 建立商品编码库,不仅可以方便地管理商品信息,而且还可以在开票时作为“商品明细信息”及销货清单的录入参照,从而提高效率且避免错误。
② 除了利用此菜单功能可以录入商品信息之外,还可以利用“导入”功能将文本格式的编码数据导入到本系统编码库。

D. 免税政策!急!

://fp.nettax.gov.cn/web/mod/zcfg/show.php?mid=113&xtype=48113&id=88
一、农业类
(一)综合规定
1.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等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保等)的业务。
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
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
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
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出租给农业生产者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1994]002号
将土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黑地税发[1996]248号
3.粮食部门随粮调入的整晒费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粮食部门随粮调入的整晒费不再征收营业税。
黑地税发[1996]248号
4.保管储备粮油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6]68号
5.保管储备肉糖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承储企业保管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304号
6.保管储备棉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供销社棉麻经营企业代国家保管储备棉所获得的财政补贴是国家对承储企业保管储备棉的成本补偿,因此,对其保管储备棉而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38号
7.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服务收入营业税。此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税[1998]87号
8.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财税字[1994]001号
所谓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主要是指提供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以及收割、田间运送等服务的企业和单位。
国税发[1994]132号
9.边境贫困农场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7]49号
10.农民取得青苗补偿费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发[1995]079号
11.个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1994]020号
12.个人饲养野生动物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个人饲养野生动物的生产经营收入,已征收了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未征收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的,应对其所得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黑地税发字[1995]第94号
13.农民居住用房产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民居住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国税发[1999]44号
14.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土地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
15.饲养水貂用地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水貂场饲养水貂用地,属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予征收土地使用税。
国税函发[1990]854号
16.经治理沙漠而形成的土地用于农林牧业生产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经治理沙漠而形成的土地,用于农业、牧业、林业生产的,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税发[1991]204号
17.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使用的房产、土地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从事农业种植业和养殖业所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对深加工的企业所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应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黑地税函[2003]47号
18.粮库晒场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粮库晒场应与所属粮库一起征收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黑地税函[2003]47号
19.水利设施用地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溉、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89)国税地字第014号
20.农用拖拉机的拖车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牵引的拖车免征车船使用税。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

21.农民自有车辆用于农业生产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民自有车辆自用于农业生产、田间作业的,免征车船使用税。农民以农业生产为主的自有车辆,发生营业性运输的,每台车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车船使用税。
黑地税发[2001]29号
22.农副产品收购合同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23.社会力量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2001年7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财税[2001]103号
24.粮食购销企业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2007年底以前,对我省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按照地方税收减免税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经地方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黑地税函[2004]118号
25.免费代国家储备的粮库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我省部分免费代国家储备粮食所占用的粮库,可对缴纳的房产税按应纳税额给予减征10%的照顾。
黑税四字[1987]第259号
26.农牧保险合同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88)国税地字第037号
(二)农村税费改革中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1.提高起征点优惠政策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以销售农产品为主”是指纳税人月(次)农产品销售额与其他货物销售额的合计数中,农产品销售额超过50%(含50%),其他货物销售额不到50%。
国税发[2003]149号
2.取消农业特产税优惠政策
(1)基本规定
从2004年起,对烟叶仍征收农业特产税。取消其他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特产税,其中:对征收农业税的地区,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改征农业税,农业特产品的计税收入原则上参照粮食作物的计税收入确定,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不再改征农业税;对已免征农业税的地区,农业特产品不再改征农业税。
财税[2004]120号
(2)我省补充规定
我省取消农业特产税(烤烟除外),全部免征农业税。
黑发[2004]7号
3.取消屠宰税优惠政策
(1)基本规定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取消屠宰环节和收购环节征收的屠宰税。原来地方随屠宰税附征的其他收费项目也一律停止(按国家规定收取的检疫费等合法收费除外)。
财税字[2000]71号
(2)我省补充规定
决定从2002年7月1日起,取消屠宰环节和收购环节征收的屠宰税(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原来地方随屠宰税附征的其他收费项目也一律停止(按国家规定收取的检疫费等合法收费除外)。
黑财明传[2002]8号
4.个人取得农业特产所得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改为征收农业税后,对个体户或个人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3]157号
5.个人取得“四业”所得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04]30号
6.家庭或个人合伙从事饲养业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以家庭或几个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1997]451号
7.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要严格执行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对市场内的经营者和其经营的农产品,如税务机关无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的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一律按照“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
国税发[2004]13号
8.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免予办理税务登记。
国税发[2004]13号
(三)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包括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林业、水利、气象、华侨农场等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业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除上述政策外,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还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遇有优惠政策交叉的情况,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
财税[1997]49号
(四)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2.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税发[2001]124号
(五)养猪户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1.基本规定
对非专业养猪户取得的养猪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养猪专业户在牲畜出栏时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年无出栏生猪或出栏生猪达不到5头的不征税。
2.专业养猪户的界定
专业养猪户的界定标准是:
(1)以养猪为其主业。全年养猪所用劳动时间要高于其他副业所用时间;
(2)养猪取得的收入为其全部收入的主要部分,养猪收入比重必须达到60%以上;
(3)以年出栏生猪为标准的,最低限额不得少于5头(不含自家育养的仔猪数,出售仔猪无数量限制)。
对饲养鸡、牛、羊及其他牲畜或动物的非专业饲养户,比照非专业养猪户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黑地税发[1999]139号
(六)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38号)规定,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2.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4.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财税[2003]115号
(七)中储粮总公司直属粮库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资金账薄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4]74号
对中储粮总公司直属粮库中既有为国家储备的粮食,又有自营储备粮食的国家储备粮库,单独核算,能划分清楚国家储备和自营储备的房产、土地、车船的,则根据规定分别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不单独核算的,则按下达的国家储备粮计划和自营储备粮数量占全部储备粮的比例计算减免或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需上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黑地税函[2003]47号
(八)我省扶持粮食系统生产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
1.粮食系统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下岗职工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下岗职工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2.对粮食系统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粮食系统新办的从事商业、物资、仓储、对外贸易、旅游业、饮食和居民服务业、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用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视其效益情况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4.粮食系统多种经营企业遇到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5.对粮食系统多种经营企业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废弃土地的,以土地管理机关开具的文件为依据,从土地使用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10年。
黑地税发[1998]第279号
(九)城市郊区农牧场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郊区国营农场、农牧场、奶牛场、饲养场、大专院校、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办的农牧场等(包括家属农牧场),凡在开征房产税区域内,其所有房产除下列三项外,均免征房产税。
1.农牧场附设的机械修配厂、发电厂、砖瓦厂等,以及其他独立计算盈亏的工商企业的所有房产;
2.农牧场为出售或转运产品设立的门市部、营业部、转运站等所有房产;
3.农牧场出租或无租供给其他国营企业(如:邮电、银行、商业、供销等)、集体企业和个体营业者使用的房产。
黑税四字[1986]354号
二、林业类
(一)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如果转让的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可免征营业税。
国税函[2002]700号
(二)支持森工企业“天保工程”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支持和促进我省森工企业“天保”工程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解决森工企业职工分流的实际困难,对森工企业向内部职工承包林地收取的“资源补偿费”比照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有关规定,在2005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
黑地税发[2000]87号
(三)育林基金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林业企业从木材、竹材销售收入中提取的育林基金,以及林业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林业企业(包括森工企业、木材公司、国有林场、苗圃等)集中的育林基金,是企业资金内部分配和部门之间的正常划拨,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财税[1998]179号
(四)边境贫困国有林场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边境贫困列名的442个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1997]49号
(五)种植林木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确定。
?ゲ扑?[2001]171号
(六)森工企业技术开发费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森工企业为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经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查核实后,准予扣除。经省地税局审批,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交纳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扣除。
盈利成员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部分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
黑地税联字[1999]5号
(七)“林业科技重奖和贡献奖”获奖者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国家林业局颁发的“林业科技重奖和贡献奖”获奖者的获奖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4]1389号
(八)林区用地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林区的育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税函发[1991]1404号
(九)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单位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和车船分别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由于国家实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造成森工企业的房产、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
财税[2004]37号
三、渔业类
(一)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有农口远洋渔业企业和其他国有农口渔业企业从事渔业类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以上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E. 16的大写怎么写

数学表示大写16
解题思路:小数部分末尾连续为零的数可不读;中间存在连续零只读一次;该数整数部分由2位数组成;从高位开始读起
解题过程:
大写:壹拾陆

存疑请追问,满意请采纳

F. 我是个体户,原来是税务局定税的,现在不是每个月3万以下是免征税的拿请问我怎么改成免税呢

不用在办营业执照,直接和税务局说就可以,如果新办执照必须把原来的营业执照注销后才可以办新营业执照,只需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地址证明等就可以。

G. 16怎么写

4314

H. 我16年从税务局办的是免税的,城市维护费,教育附加税,都是显示零,为什么个人所得税有

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各地均有不同程度免征,企业是会有免内税的情况容。
个人所得税是针对员工工资薪金项目,要求是全员全额申报,就算员工工资未达起征点5000元的也是要进行申报的,未达起征点的可以只申报不缴款。

I. 我要写一份交给国税的免税情况说明该怎么写

首先要陈述该企业所属行业,主营业务,以及具体业务,再根据所属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标明)以及该项主营业务或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标明)进行陈述,具体内容可询问负责公司的税务局专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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